前不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企业家武君反映,他2012年从一家借款公司借款,双方通过公证处做了公证。但之后他没有收到一分钱的借款,反而被告知“欠下了1800万元债务”,企业资产也因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被强制執行。
武君认为自己遇到了“套路贷”,多年来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直到今年6月,执行证书才被撤销。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负责人贾福莉解释,他们之前的公证流程的确有瑕疵。当年的公证员韩杰和公证处的负责人都已经退休。当初韩杰没有查看打款凭证,仅打了一次电话无人接听,又发了一封快递认为武君已经知情,“核实程序比较简单”,就下达了公证执行证书。
借款不成反而“欠债千万”,公证处承认失误,损失谁来赔?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伟召表示,我国有明确规定,要求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履行事实以及债务人有无异议,对民间借贷等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力公证的,宜更加谨慎。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执行证书时隔多年又被撤销。吴伟召表示,争议双方均可以按照公证法规定,发起民事诉讼赔偿——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吴伟召表示,公证人员没有严格履行相关的公证规则和程序时,出具的文书是无效的。如果公证人员在审查文书过程中,严重失职、失责、失察,没有认真审核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是“被套路”、是否存在相应的欺诈等行为,可能受到主管司法机关给予的相应行政处罚。
另外,吴伟召介绍,该企业家与借款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涉及“套路贷”的问题,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事实。而公证处为两者做了公证,也有义务去核查条款、承诺是否真实合法。(央广网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