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供应链金融应用实践

2021-11-22 23:25谢浴华徐泓胡诗源刘涵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24期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金融服务

文/谢浴华 徐泓 胡诗源 刘涵 编辑/韩英彤

新冠肺炎疫情的常态化、全球政局的纷扰不断及贸易摩擦升级,导致各大经济体经济放缓、外需疲弱,也开启了全球多边贸易格局向区域贸易格局的转变。在全球进入产业结构调整和价值链体系重构的新时期,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复工、复产、复业”成为当前各国经济复苏的难点和重点之一。我国则从“六稳”到“六保”,精准施策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2020年4月,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0〕111号),要求加快推动和帮助供应链龙头企业和在全球供应链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作为重点工作,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以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实现稳中有降。6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银发〔2021〕176号),大力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量增、面扩、价降、提质,并明确提出创新特色信贷产品,提高融资便利度。

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的商业银行为充分发挥作为经济金融改革开放先行示范区的作用,积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及《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坚持服务湾区实体经济,深化粤港澳金融创新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注重供应链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坚持为“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及围绕其上下游的卫星(中小微)企业提供系统性、体系化、全流程的金融服务方案,在模式优化、产品创新、科技赋能等方面支持资产与资金在上下游和境内外之间的双向流动,持续提升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程度,探索建立金融赋能实体的新路径。

升级进阶 持续优化

2020年9月,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明确要推动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发展和创新。对此,金融机构等各方应在立足供应链产业链真实交易背景的基础上,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并对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等综合需求,提供降成本、增效益的系统性金融解决方案。实务中,商业银行对供应链金融早已不陌生,贸易金融就是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经营产生的金融需求提供的重要解决方案之一。贸易融资是贸易金融的基础,是基于交易中的存货(如原油、金属、谷物等商品)、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具有自偿性、流动性、周期性等特征。贸易融资应用在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中优势明显,商业银行通过动态监控交易链上的物流、单据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信息,着力于重点审核交易对手的资质和履约记录以及双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逐步淡化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信用弱、担保少、部分财务指标达不到传统融资产品的要求等因素,专注于把握交易背景的自偿性和第一性还款来源的稳定性,由此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结构性融资。

近年来,境内外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发展较快,为境内企业基于境内外上下游供应链经营产生的资金融通需求开拓了新途径,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经营思维和创新管理亦在不断升级进阶:从前期以审核核心主体信用转向为审核供应链交易流程,从防范单一核心主体信用风险转向对上下游全链的全面风险管理,从传统的银行线下审批放款转向数字化、场景化、平台化应用。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也因时而变。在1.0阶段,商业银行主要依托核心企业主体信用,即占用核心企业的授信额度,向经核心企业认定的部分上下游卫星企业提供应收或应付账款融资。这种“一针对一线”的传统模式,仅能有限解决部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不但难以实现普惠和提升效率的初衷,而且由于将防范供应链交易的整体风险集中在核心企业,也无法及时有效地掌握和实现全面监测上下游供应链的资金流和信息流。在2.0阶段,商业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建立起了交易生态链,将银行的金融服务向核心企业的上下游1至N级供应方或销售方乃至终端用户延伸,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提供数字化、低成本、便利化的线上金融服务。

搭建平台 科技赋能

当前,供应链金融发展正迈进3.0阶段:综合平台、深化场景,供应链各方“一点接入”,商业银行依托新平台、新场景实时掌握交易链各方动态需求信息,建立数字征信信用体系,为企业精准提供结算、融资、汇兑及现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2016年以来,海关、口岸办等部门积极推进全国和地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口岸通关、检验检疫、物流运输、商务税务等信息共享,并于2019年启动了银行保险行业合作,利用“单一窗口”大数据平台优势与金融服务和企业需求的无缝对接,建立“单一窗口”金融服务系统。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可办理国际结算、融资贷款、保险服务、出口信用等金融服务。2020年7月,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广东省“加易贷”融资平台正式上线,加工贸易企业可通过平台填报资金需求,可向合作银行获取金融服务咨询和支持。2021年7月,粤澳两地就共同推进粤澳货物“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业务对接和技术对接。目前,广东电子口岸平台与澳门电子报关平台系统已实现技术对接和联调测试,金融服务应用场景也在不断升级优化。由此,商业银行通过接入“单一窗口”平台功能和应用场景,能够通过安全对接、高效运用大数据掌握真实交易的跨境物流信息,分析企业资金敞口及定制融资贷款需求模型,进一步延伸金融服务至供应链全流程的各个环节。

根据《纲要》的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将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范围。早在2018年,人民银行就将“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上线试点,并分期运行和逐步完善了“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等多个应用场景。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21年4月底,广东省辖内银行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为884家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210亿美元,试点业务规模居全国首位;完成683笔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真实性审核,并通过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功能,办理业务核验10825笔。由此可见,综合化新平台有效延伸了传统供应链金融的服务功能。再以湾区内企业GF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一家内地中小型民营企业,乘“一带一路”建设东风积极开拓非洲市场。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推出前,其很难通过传统融资方式获得拓展市场所需的经营资金;而在平台推出后,由于有效实现了政银企交互信息场景,商业银行得以突破传统以抵/质押形式担保的融资模式,基于“单一窗口”大数据进行背景核实及线上审批,为GF公司提供了纯信用、全线上的贸易融资900万元,及时解决了其燃眉之急。

政策引领 赋能跨境

《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19年)》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达11.59万亿元,支持小微经营主体2704万户;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6.7%,较 2018年的平均水平下降了0.69个百分点。对于境内机构而言,特别是小微企业群体,无论从境内或境外获取融资资金,除了考虑融资规模、成本、期限等主要因素外,更为关心的是资金周转运用的便利性,以及发挥和实现资金的效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根据笔者收集的数据,10月29日,CNH 1年期Interbank Offered Rates为3.32800%,同期CNY 1年期LPR则为3.85%。这表明,从一定时期来看,境外平均利率水平低于境内。

《纲要》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有序地推动金融创新。跨境融资作为大湾区供应链金融创新支持“双循环”的重要路径,持续提升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的创新水平。目前,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主要依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从境外机构融入本、外币资金。其现实意义有:一是统一了现行外债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了传统外债多部门管理等问题,清晰界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管理主体的监管职能和管理范围;二是建立起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可有效防范因外债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通过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审慎管理跨境资金流动;三是为微观个体提供了便利化的跨境融资工具,可使企业灵活选择境内、境外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在借入外债方面的同等待遇,有效拓宽了中资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五是扩大了外债使用用途,遵循实需原则可办理结汇后境内使用资金,便利性大大提升。

全口径新规明确了将本外币的被动负债、贸易融资、境外同业拆借等都列入豁免项目,这给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端带来了政策红利。例如本外币NRA存款不需要占用额度,使商业银行既可以通过营销境外企业开立NRA账户吸收海外低成本负债资金,也可以通过向境外金融机构直接进行短期限拆借,从而大大丰富了资金来源,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该政策红利的充分释放还可以惠及民营企业——商业银行资金成本的降低可直接转移至企业端,推动本外币融资价格逐渐走低,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负担。

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跨境融资政策已经成功构建起“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涵盖跨境贸易融资、跨境贷款、跨境发债、信贷资产转让等传统型和创新型跨境业务。全口径跨境融资从自贸区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统一规范境内机构的本外币、中外资、短中长期外债管理,构建起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微观主体基于自身资本或净资产限额自主开展跨境融资的约束管理机制。2020年3月,外汇局开展了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不超过净资产2倍的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2020年4月,外汇局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全口径跨境融资新政的不断优化和放宽,为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提供了便利,更为商业银行对供应链金融的进一步创新奠定了政策基础。

依据“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大湾区扩大了跨境资产转让人民币结算的业务范围和资产品种,并将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跨境融资通过平台应用和场景创新实现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提升和保障。目前,跨境资产转让类型已经拓宽至国内贸易融资,包括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及国内票据等资产。下一阶段,大湾区可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核心企业确认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融资,以及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的供应链应收账款多级融资等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基础资产类型,有选择地进行试点,以进一步满足处于供应链乙方角色的中小微企业引入低成本境外资金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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