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平 广东顺控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国有企业也在创新发展,尤其是在金融市场环境不断优化的背景下,地方国有企业也正在进行投资转型,由传统单一的资金投入投资模式,转化为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地方国有企业参股企业是地方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种重要的投资模式,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通过股权分配来获得实际收益,对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而在实际的企业发展过程中,与参股企业还存在一定的利益性问题,建立对参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能够有效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而言也有非常积极作用。另外,为发挥地方国有企业撬动社会资本的力量,混合所有制是地方国有企业对社会资本参股的必然发展趋势,所以建立财务总监管理模式对于地方国有企业的发展也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管理过程中相对较为简单化和粗放化,已不能满足促进参股企业实现高速增长。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当前地方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管理多重视投资而轻视投资过程管理。主要表现在投资前对合作方进行周密的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经营指标进行详细的经济分析,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最后提交董事会决策。经过层层分析和把关,最终项目落地。但项目落地后能否按预期实现投资回报,投资过程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往往参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市场环境、产品价格变动等诸多因素影响需动态调整其经营指标。投资过程管理薄弱主要原因为管理者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是有部分管理者认为,地方国有企业只是参股,日常经营管理由大股东操盘,作为小股东无须再花费时间和精力。二是忽视了“投资行为是短暂的,投后过程管理是长期的”,在资源配置上未向投后管理倾斜,造成投后管理工作较简单和粗放。
为发挥地方国有企业撬动社会资本的力量,通常地方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股权占比不高,普通为10%到40%,在这种情况下参股企业的人、财、物由大股东控制,地方国有企业的话语权较弱,难于发挥管理职能。例如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而独自决策,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对地方国有企业而言,股权大小将直接影响其在参股企业中管理力量的大小,由于地方国有企业占参股企业股权比例不高,在获取收益上也很难得到保障,尽管地方国有企业享受股东权益,但确实人微言轻,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难度较大。
传统地方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进行的管理并不够深入,且大多数管理工作均依赖股东会完成,使得很多实际的财务工作并不能得到解决,出现地方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管控停留在表面的情况。比如管理部门日常主要完成收集财务报表、经营信息和股东会审议事项,由于职能管理部门未全面深入地了解参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只是较简单收集并初步分析,有可能决策失误导致股东权益受损。
通常地方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股权占比不高,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大股东操盘,小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大股东拥有参股企业大部分的股份,在企业经营中获取的经济收益也最大,在参股企业经营中,大股东对参股企业拥有更高的实质掌控权。例如大股东操盘时,为了自身利益对参股企业实施资金归集,通过设置内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行为,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因此,通过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经济活动的管控,适当对参股企业大股东有损害小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小股东权益。
尽管地方国有企业占有参股企业一定的股权,但经营者才是参股企业实际的经营者,两者在实际经营中对利益目标的追求并不完全一致,所有经济活动均直接受控于经营者。而地方国有企业作为资产代理人,在实际参股企业经济活动推行中,受到技术与资源等多种因素限制,并不能获得参股企业全面的经营信息,因此常常会导致地方国有企业和参股企业二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地方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监督力度明显下降,使得参股企业某些高层领导成为实际企业的内部控制者,这些高层为实现个人利益,往往会置企业利益与不顾,进而对企业良性管理造成不利影响。通过参股企业中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有效强化地方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监督,进而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出现,尽可能确保参股企业良性发展。
参股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审计人员往往需要服从于参股企业上级领导,进而导致财务信息真实性有待商榷,很大程度上使得地方国有企业无法获得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的财务监督。而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作为参股企业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并与参股企业高层管理者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可以确保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公正、客观,避免由大股东操盘导致有损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出现。
通过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对于保障国有资产增值与全面掌握参股企业的经营信息等提供保障。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将相对独立的管理人员委派到参股企业中,密切监督参股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参与参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并掌控参股企业的资金情况,避免参股企业资金断裂造成无法持续经营的严重后果。同时,通过财务总监委派制,随时掌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有效起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有效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通过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形成相对独立的企业内部监控机制,进而强化对参股企业的内部管控,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为参股企业良性发展提供保证。常规的参股企业内部管控机制,各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密切,且由于上下级之间服从关系存在,导致内部约束力有限。通过财务总监委派可有效预防内部约束力,比如:由财务总监分管参股企业财务部门,可有效建立参股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制度等,并参与财务部门的岗位设置,防止内部控制出现腐败等现象。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运用可以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为地方国有企业培养高素质财务人员提供必要支持。财务总监被委派到参股企业中,所要面临的财务环境更加复杂,处理的财务工作更加多样化,长期在参股企业中负责财务监管工作,使财务人员不断积累财务管理经验,逐渐将经验转化为自身财务监管能力,促进财务人员专业水平提升,为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工作高质量推进提供必要支持。
地方国有企业应完善委派财务总监述职制度,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外派财务总监应定期向委派单位述职,述职分为定期述职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定期述职包括季度和年度述职,述职内容需要全面,包括参股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情况、重大人事任免、重大投资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即时报告是指在参股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向委派单位即时报告,例如:发生安全事故、资金断裂和抽逃、大股东股权质押或冻结等重大事项均需要即时报告。同时,完善财务总监工作监督和反馈机制。
地方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委派财务总监的管控与考核,以形成对委派财务总监的强有力约束,进一步提高财务总监的管控质量。应建立财务总监委派考核制度,制度应包括轮岗制,通过轮换制的合理应用,防止财务总监在地方形成舞弊问题。一般任期时间为3—5 年,在任期期间内要对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同时完成对参股企业的有效监督,确保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更加合理、有效。
本文详细阐述了地方国有企业在参股企业中委派财务总监的重要性,希望能够对地方国有企业的参股企业提升经营效益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