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路径探析
——以晋江市为研究样本

2021-11-22 05:39姚诗斌
对外经贸 2021年12期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法治

姚诗斌

(中共晋江市委党校,福建 晋江 36220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阐述了这一观点。自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起,营商环境作为衡量一地经济质量的标志被世界各国所重视。随着法治在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有序发展过程中作用的凸显,法治逐渐被认为是构建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2020年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以法治方式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当前,国内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尤其是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仍然需要从理论和制度层面进一步丰富。

一、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和逻辑机理

(一)营商环境的内涵

“营商环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伊西阿·利特法克和彼得·班廷于1968年提出,他们从7个方面对国际投资环境进行分析,将各国投资环境从“热”到“冷”依次排名。我国部分学者认为营商环境是指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各种条件的集合。在世界范围内,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从最初 5 项一级指标发展到涵盖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12项一级指标,该报告自2003年起,每年对全球100多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数据进行比对,以此反映出各国投资市场动态吸引力的变化。由于世界各国经济体制差异,法国、俄罗斯、印度等先后提出了本国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2018年1月,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改委本着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的原则,研究建立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历经2年梳理了优化营商环境各领域240余份政策文件和210余项改革亮点,并总结全国各地经验做法,于2020年9月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构建了包括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房产交易登记、用电报装、用水报装、用气报装、获得信贷等7项目一级指标的评价体系,这也是我国营商环境评价领域首部国家报告。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对营商环境建设提出要求,指出要“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换言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是当前观测营商环境的三个主要视角,从市场化的角度观测,营商环境表现为政务服务和行政效率的便利程度;从国际化的角度观测,营商环境表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权益保护和跨境贸易;从法治化的角度观测,营商环境则表现为产权保护、涉企收费、行政执法、公正司法、信用法治[1]。然而,当前对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系性研究仍然相对较少,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一级指标中,只有3个指标涉及法治领域,多数指标涉及交易效率;2018—2019年,我国各地政府相继以“便利化”为重点,在政务服务上进行了行政改革,而以“法治化”为目标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除了个别省份出台条例外,进展不多[2];《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同样是以经济效率为主要考量,侧重企业开办、办理许可等指标,相对弱化了法治作用[3]。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界定

经济学语境下的“法治环境”受到关注,最早始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哈里·科斯对交易成本的解释,他认为,法律制度对交易成本的影响,直接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的结果,进而直接影响经济发展[2]。对市场经济主体而言,法治提供了一种可预见性,包含了对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对政府行政行为的限制,这种预见性使得市场主体在投资时能够对政府乃至整个营商环境有足够的信赖。

当前,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所涵盖的内涵,学界未对其有统一的概念界定。我国学者沈云樵[4]认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当包括营商环境的科学规划和科学立法、权利保障体系、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和争议解决机制。赵海怡[2]认为,营商法治环境评估主要涉及法律的完备性、仲裁的公正性、法治的稳定性和涉外法规的执行等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的宏观方面。钱玉文[5]认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内涵包括保护中小投资者、畅通企业破产渠道、监管劳动力市场以及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等一系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实践中,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评估上,其指标往往难以量化,以往有些研究尝试单纯以每万人专业律师、涉企案件数量等简单化数值来评估,这类研究尽管较为直观,但对于地方政府寻找差距的原因作用有限。

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界定为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方式的综合运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一种稳定而有效的制度安排,以坚实的法律基础支撑市场的有效运行。

(三)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必要性

县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最后一公里,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空间核心,营商环境是县域新兴产业发展的“隐形发动机”,对县域育先机、开新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20年的《中国县域经济百强研究》,我国目前有近2000个县级行政区划,约9亿人生活在县域,县域经济总量达40万亿元,几乎是占到中国经济的五成,因此推进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对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是实现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必要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向质量效益型,许多县域在经过初期高速发展后,企业布局散、产品技术含量低等问题日益凸现,与传统产业不同,新兴产业对于创新有了更高要求,创新是一个反复试错的过程,对既有制度形成一定突破,需要更加包容的市场环境,同时,创新所需要的知识产权、投融资政策、市场准入等要素,都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提供稳定可期的市场环境。一方面,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有限的政府干预为市场要素自由流通、市场主体充分竞争留下空间,从而推动形成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与时俱进的法治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如,将市场经济中产权保护、金融监管、反垄断等举措体现到法律中,并创新执法机制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这都将为经济新业态提供发展空间。

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是县域经济发展从“政策推动”到“法治引领”的必然要求。一个地方要发展,短期靠项目,中期靠政策,长期靠环境。当前,从国家到省、市层面都出台了系列惠企政策,政策重要,但稳定可预期的环境更为重要。正如英国学者丹尼尔·汉南(Daniel Hannan)指出,经济繁荣的一项基本前提是彼此信任,这种信任不仅仅存在于各交易主体之间,更包括信任裁判当局[6]。企业决策所面对的不确定性,内在的是企业内部的制度和产权安排,外在的不确定性,来自于政府行为[2],而法律制度是政府承诺的最高级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让企业得以信任。更进一步,法治化所带来的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涉及投融资、进出口贸易、税收征管等各个方面,能够使市场主体事前预见各个环节的成本,从而做出正确判断。因此,适时将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提供可期且稳定并具有法治保障的市场环境,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有助于处理好“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当前,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这正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方向。首先,从法理学角度,“法无授权即禁止”确立了有限政府目标,厘清政府运行的权力边界。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持续推进“放管服”,在取消或简化一批前置性审批的同时,对必要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权力清单”,使得市场主体得以安心经营。其次,法治化营商环境下,市场主体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涉企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金融监管等事宜公开透明,使得市场主体活力得以充分释放。法治化营商环境包含并推动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法律要素形成: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和一个权力充分的市场[7]。权力有限的政府既能够明晰政商交往界限,也能靠前服务,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权力充分的市场中,企业洁身自好,守法经营意识增强,与政府沟通意愿增强,从而加速形成政府同企业坦荡真诚交往的“亲”“清”政商关系。

二、晋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践

作为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连续18年位居全国前10的县级市,晋江市在国家工信部研究院赛迪顾问赛迪营商环境百强县(2020)榜单中,位列第2名,成为全国县域营商环境高地,其营商环境的实践对我国县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

回顾晋江市的发展历程,从改革开放之初的贫瘠之地,到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616.11亿元,全市市场主体突破16万户,民营企业达5万多家,全市97%以上企业是民营企业,创造的产值、税收、就业岗位都在95%以上,其经济发展历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轨迹的一个典型缩影。2002年,时任福建省省长习近平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晋江经验”,其中明确指出晋江市要“始终坚持和加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引导和服务”,以及“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建设新型服务型政府之间的关系”,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到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关键位置,这为晋江市营商环境建设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面对民营经济生产成本上升、产业转型升级、融资难的痛点难点,晋江市先后在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中出台一系列举措。

建立健全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2002年,晋江市提出“品牌之都”战略构想,市政府随即出台产业集群规划纲要,推动产业规模化、企业现代化;出台奖励政策,对获批“国字号”品牌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并且打造一镇一特色,先后获得了“世界夹克之都”“中国鞋都”“中国拉链之都”等“国字号”区域品牌,全市上市公司数量在全国县级市中排名第一。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营商环境的重视,晋江市2018年出台《晋江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9行动计划》,推出包括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优化企业基建项目报批服务等9个方面69项任务措施。2021年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从提高办事便利水平、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助力企业创新转型等方面提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20条具体措施。

深化“放管服”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早在2002年12月,晋江以被中央编办列为全国深化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试点单位为契机,成立福建省首个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着力抓“集成化”通办,探索企业开办集成服务,对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税务事项等业务开启“一窗通办”,自2020年6月底起,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为1个工作日,实现“零费用”;促“电子化”办公,推动所有进驻事项全部开通网上预审功能,加快推广应用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电子照片,新增12项服务事项入驻闽政通“服晋江”模块,实现市县两级以及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推“加速化”审批,150件高频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如,在工程建设审批方面,实行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信用承诺、区域综合评估等事项网上全流程联审。

推进司法法治与营商环境的同步发展。晋江市法院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通过司法创新适应市场发展,加强本土品牌和创新成果权益保护,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加快完善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重整等机制,促进产业质量提升与结构优化;优化诉讼服务和执行联动,设置24小时自助服务区,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在线查询案件、智能送达等自助服务。在此基础上,先后成立“闽西南五地基层法院民营企业协同保护基地(晋江)”,深化与厦门翔安法院、漳州龙海法院、三明三元法院、龙岩永定法院四家法院协同开展法治保障行动;成立“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心”,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经营风险提示、预防职务犯罪等符合企业实际的法律服务。晋江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发改局、公安局、税务局等22家单位成立全国首个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服务联盟,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制度规范、法律风险、商事纠纷等环节进行“体检”,对企业现有许可证、资质证书、法律文书等,从专业角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存在风险的及时提醒;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涉诉企业,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从轻处理;同时邀请律师、高校教授、资深法官等共同编制行业合规指南,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数据显示,2020年晋江市司法机关提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服务157宗、涉及标的金额1.57亿元,较好地维护了斐乐、安踏、七匹狼、特步、劲霸等一批本地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晋江市构建信用“红黑榜”、社会信用体系等平台,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人行晋江市支行不断完善“金融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建设(全省一张网)网的涉企信息录入工作;法院建设“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与查询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在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失信人进行信用惩戒,推动形成资源共享、奖惩结合的诚信体系。

三、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路径探析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营商环境本质上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5]。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营商环境中的“法治”被纳入软环境或其他因素项下,忽视了其系统性和内涵。道格拉斯·诺斯曾提出:良性法律+良性执法=良好的经济绩效,对于县域的发展而言,良好的法律制度安排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可预期决策参考,法治政府能够使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公平竞争,公正司法则让市场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从而为经济发展护航。因此,持续推进法治建设,是优化县域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一)完善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当前,国家、省、市营商环境立法已初成体系。在国家层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标志着将营商环境构建纳入法治轨道,各省、设区市也先后以营商条例、实施方案形式予以细化,但由于县级尚未有立法权,因此,这里所探讨的“立法”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立法法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对县级来说,上级制定的涉及本地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二是县级政府颁行的,立法法“未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的”,但是和县域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细则、规划、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目前,涉及营商环境法律规定的内容分散在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在全球经济高度一体化和国际竞争的背景下,我国企业早已面临着转型和国际竞争的双重压力,单独适用某部法律已无法满足我国产业和企业竞争力的需求。因此从立法的体系性考虑,需要加强反垄断法、产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的互补性。如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态势好,但仍然不能满足各类外贸企业金融业务多样化需求的问题,出台《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对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等传统产业领域金融服务提出了指导举措。

1.提高立法的质量

法律作为规范,为了保持自身的权威性,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除了推出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等形式,还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度,定期对现有制度文件进行梳理,对于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与营商环境优化不相适应的,应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如,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废止29份不符合营商环境需求的省政府文件,起草了《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针对原先废除的《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新条例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设立风险缓释基金、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的新举措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扩大立法过程的民众参与度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谈及法治时提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应当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且充分反映民意的。因此,在县级涉企规范性文件出台过程中,也应当以公众诉求为导向,涉及市场主体产权保护、税收征缴管理、市场准入条件等文件制度,在文件起草、审查阶段,应通过听证会、问卷调查、热线电话、媒体公开等方式邀请公众提出意见建议。

3.将成功经验通过制度固化

应在认真总结本地经验做法,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基础上,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予以固化。例如,杭州市作为中国第一个跨境电商综试区,近年来对于培植电商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开展B2B出口试点等工作有一系列有效探索,2020年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杭州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品牌培育、人才培育、仓储物流建设、园区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予以推广。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下,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求政府从直接干预经济的“经济人”角色,逐渐向更为公平公正的服务型政府转变。哈耶克自由理论中同样渗透着对“政府有限干预”的解读[8],他认为在符合法治条件下的政府干预,对经济运行有一定的保障功能。也就是说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可以为市场环境的公开透明提供保障,为公平竞争拓展市场空间。反之,如果政府行为不受约束,政府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变得不可信,“政策多变”带来的便是信赖坍塌。当前,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必由之路。

1.打造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

首先,加强政务公开,划清政府权力与责任边界。各级政府应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清单,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权力事项,做到“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9];确保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统筹开发各涉企部门门户网站栏目和功能建设,实现信息发布、重点专题、政务数据、问题反馈等数据更新“零时差”;健全完善县、乡、村(社区)政务公开三级联动平台;政务公开应当尽量接地气。如,湖北省罗田县政府在工作报告封面上印二维码,代表们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后,就会出现H5版政府工作报告,以视频、图文、动画等形式,直观展现了报告中的重点数据、重点内容。其次,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对县级营商环境而言,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缩小权力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充分尊重和激活市场活力的表现。因此,应继续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一个窗口”,如昆山市推行“一业一证”,将餐饮、健身、娱乐等行业经营涉及的经营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多个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申请人只需填一份申请表、准备一套材料、领取一张综合许可证即可开门营业,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的成本和效率。最后,加强市场监管。各级政府应加速搭建政审互动平台,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中涉及限制准入、补办手续、撤销营业执照等需要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实施的,及时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至监管部门,并推进“互联网+监管”。如北京推动建设“京津冀联合监管”系统,实现行政处罚行为、风险预警线索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分布地图展示、重点监管对象动态监测。

2.推进规范化的行政执法

首先,严格执法程序。实践中,执法机关应做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其次,执法过程注重保护市场主体利益,坚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慎重考虑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同时,尽可能考虑执法效果与服务市场的关系,遵循合法性、合目的性及比例原则,遵循审慎宽容原则。如,湖北省十堰市在2020年为了尽快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轻责免罚”十五条措施,对涉及疫情相关生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的企业,首次轻微违法将予以免罚。最后,改进执法方式,尽量避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运用科技监测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减少企业迎检负担。如,江西省明确生态环保工作要结合新一代数据传输、污染物监测分析、地理信息、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目前已在鄱阳湖整体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中采取了5G无人机、5G视频监控以及卫星遥感等技术。

3.建立奖惩结合的信用体系

民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商无信不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其中既包括诚信政府建设,也包括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二者互动能够形成良好的信用链条。各级政府应建立政务信用记录,将涉企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履职情况纳入其中;加强企业信用全链条监管,建立分级分类信用档案——开展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以搭建信息平台为基础,推进“嵌入式”惩戒模式,将信用信息嵌入日常行政审批业务。如,福州市打造“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采集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40余家单位在履职过程中超15亿条数据,建成涵盖了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疫情期间,该平台与农商行发行20亿元“战疫征信贷”,通过公共信用数据与金融数据比对,凡符合信用资质的企业可48小时内获得贷款。烟台市海关针对出口产品对品质和物流速度要求严格的情况,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认证,对获得信用高级认证的企业,大幅降低对其出口查验率,从而使得守信企业通关效率大幅提高。

(三)公正司法,维护商事主体利益

实践中,市场主体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认可度,很大程度取决于法治的公信力。作为法治的重要部分,司法是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重要支撑,司法在保障企业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化解商事纠纷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过程的公正、权威和高效,使得其结果更易于被接受;司法结果对市场主体权利救济的实际效果,则直接影响了市场主体的认同度。同时,通过推进司法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同步发展,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倒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也是司法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重要方式。

1.提高商事诉讼质效

“执行合同”是世界银行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之一,直接关系企业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和效率。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不仅希望经济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而且关注其时效性。现实中诉讼程序的拖延很容易造成对商事纠纷主体的二次伤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快速审理机制。法院应畅通窗口、网上立案渠道,深化电子送达应用,推行繁简分流,探索建立“一审一助一书”速裁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一审商事案件实行简案速裁。如,广州中院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商事纠纷大幅增加的情况,对同一当事人有多个诉讼请求的,在一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及时先行判决,确保当事人的企业经营尽快恢复正常。

2.诉讼过程中注重保护企业利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亦呈现出案件复杂程度上升、涉案标的金额上升、审理周期上升等趋势。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财产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对于商事纠纷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保护显得迫切而重要。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在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慎捕慎诉”被明确提出,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坚持疑罪从无,严把批捕关、起诉关,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家的不必要羁押。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诉讼过程应尽可能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在侦查过程中应保护犯罪嫌疑人对其企业“经营权”,减少老板被捕,企业立刻停摆的情况;对于涉案财产处置,禁止超范围查封、冻结相关财产,还应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即将并购重组、上市等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注重“审慎保全”,对正常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优先查封对企业生产经营没有影响的设备、厂房,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如,湖北省黄州区法院在2020年一起诉讼保全案件中,该院承办法官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直接冻结银行存款可能阻碍公司资金流转,遂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以保全同等价值的闲置机器设备代替冻结银行存款,确保了被保全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纠纷的及时化解。

3.完善市场化破产重整机制

一是充分利用重整、和解等程序,建立市场化重整识别机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结构等标准判断重整可行性,强化破产预防、尊重意思自治,探索民营企业挽救路径。二是改进破产审判模式,改变企业破产等于“政绩破产”的陈旧观念,推进“僵尸企业”清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债券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情况清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适用简化程序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对有重整可行性的企业,推动尽快形成重整方案,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三是控制破产成本,进行线上债权人会议、线上债权申报、破产网拍,降低破产财产处置成本。如,“广州微法院”开发债权申报小程序,实现线上债权申报,方便法院、全国各地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及时跟进破产程序。

4.探索成立专业性法庭

市场经济的新业态、新行业、新领域出现,要求司法审判及时跟进。对此,应探索案件审理创新机制,在实体上推动涉外商事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新领域的法律规范适用,在程序上推进大数据、5G技术等在调查、取证环节的运用,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成立金融、知识产权、互联网等专业性法庭,实行民事、行政和审判“三合一”,配备专门审判人员,跨区域审理有关专利、投融资纠纷、互联网侵权等专业技术较强的案件。如,北京法院立足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定位,成立金融法院,在人员配备方面,25名法官多为博士、硕士、专家型人才,组建专业团队进行专业化金融审判。天津东疆作为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成立了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集中审理所在辖区飞机、船舶、海工平台等行业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

5.强化司法的纵横联动

一方面,县级司法机关应在遵循上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营商环境情况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及时落实上级交办督促的商事纠纷案件。另一方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县级司法机关要和同级政府、行政部门联动,及时回应当地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的法治诉求,建立“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企业合规审查联盟”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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