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汉律在西汉解决王国问题中的作用

2021-11-21 05:24刘欢
今古文创 2021年43期

【摘要】 西汉的王国问题,上起汉高祖刘邦下讫汉武帝刘彻统治时期,是西汉中前期最重要的内政问题。西汉统治者将法律作为解决王国问题的重要手段,通過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汉代的法律,对王国的政治、经济方面进行调整。在汉律的作用下,西汉统治者翦灭了异姓诸侯王,削弱了王国的政治势力和经济基础,最终彻底解决了王国问题。汉律在西汉解决王国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王国问题;汉律;白马之盟;推恩令

【中图分类号】K8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43-0062-03

西汉的王国问题,始于汉高祖刘邦,彻底解决于汉武帝刘彻,贯穿西汉中前期,是西汉最重要的内政之一。学界对于西汉王国问题的研究,多从政治制度的角度分析,如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权与分权以及官制等方面。西汉王国问题得以完全解决,是西汉统治者不断完善西汉法律,以法律为依据,对王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进行调整的结果,汉律在西汉王国问题的解决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王国问题

(一)异姓王国问题。楚汉战争期间,刘邦为了取得对项羽战争的最后胜利,联合当时实力强大的各地方势力代表,裂地分封了七个异姓诸侯王:韩信于韩国、张耳于赵国、英布于淮南、吴芮于长沙、韩信于楚、彭越于梁、卢绾于燕,这是汉初王国问题的由来。异姓诸侯王在封国内拥有很大的权力,掌握着封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大权,于汉王朝俨然独立且实力强大的威胁“大者或五六郡,连城数十,置百官宫规,僭越天子”[1]。汉高祖刘邦即位后,开始对异姓诸侯王进行铲除,至汉文帝末年,最后一个异姓诸侯国长沙国因无子而国除,西汉的异姓诸侯王国不复存在。

(二)同姓诸侯王国问题。刘邦在翦除异姓诸侯王的同时,开始分封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从高帝六年至高帝十一年,刘邦分封了九位同姓诸侯王:荆王刘贾楚王刘交、齐王刘肥、赵王刘如意、代王刘喜、淮南王刘长、燕王刘建、淮阳王刘友、梁王刘恢、吴王刘濞。除了王国丞相由中央任免以外,诸侯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很大的权力“而藩国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宫室百官同制京师”[2]。诸吕之乱后,代王刘恒被功臣集团拥立为皇帝,刺激了诸侯王想当皇帝的野心,他们开始与中央争夺汉王朝的统治权“然诸侯原本以大,末流滥以致溢,小者淫荒越法,大者睽孤横逆,以害身丧国”[3]。抑制同姓诸侯王国,成了汉文帝、汉景帝、汉武帝统治时期最主要的内政问题。

二、汉律

汉律,又称为汉九章、九章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是西汉统治者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地位,制定并且不断调整的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汉律的内容。汉律的内容。汉律源于“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破秦入关时,为了取得关中人民的支持“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4]。由于“约法三章”无法消除周边少数民族的侵袭,也不能抑制异姓诸侯王,西汉王朝面临着极大的统治危机。丞相萧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删除了部分苛刑严法,增加《兴律》《厩律》 《户律》,称九章律,并在西汉不断增益完善。“汉承秦制,萧何定罪,除参夷连坐之罪,増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 《厩》 《户》二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 》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5]

(二)汉律的形式。汉律的形式。汉律有成文法和非成文法之分。成文法中有律、令、科、比,律即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如《盗律》《囚律》《捕律》等;令,即皇帝发布的诏令;科,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如《具律》《厩律》《兴律》《金布律》等。比,即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盐铁论》:《春秋》之定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6]律、令、科、比,是汉律的主要形式。非成文法如约、盟等形式,是西汉王朝临时性的法律。

(三)汉律与王国问题的关系。汉律与王国问题,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汉律为王国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王国问题的解决促进了汉律的完善。

三、汉律为制裁诸侯王提供法律依据,规范了诸侯王国的政治权力

(一)汉律为制裁诸侯王提供了法律依据、汉高祖刘邦以“谋反”为名,翦灭异姓诸侯王臧荼、韩信、彭越、英布。汉高祖刘邦监视异姓诸侯王的举动,以诸侯王身边的人“告反”,如温疥告藏茶反、有变告韩信反、贲赫告英布反、彭越舍人告其反。刘邦以“谋反”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将异姓诸侯王进行诛杀并且夷族,最后除国。“秋七月,燕王臧荼反,上将征之。九月虏荼”“吕后使武士缚信,斩之长乐宫室……遂夷信三族”[3]“令其舍人告越复谋反,遂夷越宗族,国除。”[7]

功臣集团和刘姓诸侯王以“白马之盟”除诸吕。汉高祖末年,刘邦与功臣集团、诸侯王立下白马之盟,约定“非刘氏而王者,非有功上所置侯者,天下共诛之”[8]。“白马之盟”赋予皇帝封王的权力,将分封的标准限制在了刘姓皇族内,异姓为王则为“非法”,无功而封侯“天下共击之”。吕后称制后,为了巩固她的统治地位,先后分封吕台、吕嘉、吕产、吕禄、吕通等几位吕氏家族子弟为诸侯王。此举不仅遭到了功臣集团的反对“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9],也激化了吕姓诸王与刘姓诸侯王之间的矛盾“非其种者,鉏而去之”[10]。刘姓诸侯王和功臣集团联合政变,以“白马之盟”将吕姓诸侯王全部诛杀,至此,异姓诸侯王除了长沙王以外,均已国除。

汉景帝以“奉诏不谨”治诸侯谋反罪。汉景帝在平叛七国之乱后,制“诏将军:其劝士大夫击反虏。击反虏者,深入多杀为功,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皆杀,无有所置。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要斩。” [11]刘濞被以谋反罪诛杀后,其妻子没入为官奴婢,七国之乱中的吴、胶西、胶东、淄川、济南、赵等六国被废除。原先六国的郡变成了汉王朝的直属地,由中央王朝直接管理,七国的力量大大削弱。

(二)汉律规范了诸侯王国的政治权力。西汉初年,各诸侯王国拥有很大的政治权力,其宫殿的规格、官员的设置都与汉中央一致。自汉惠帝开始,西汉统治者开始有意识地运用汉律限制诸侯王国的政治权力。

惠、吕时期规定诸侯国相国的称呼和官员的设置。汉惠帝为了提高中央王朝的权威,于惠帝元年“除诸侯相国法”,把诸侯王国的相国称呼从“相国”改为“丞相”,此举不仅“降低了王国丞相的地位,也降低了诸侯王国的地位 。”[12]吕后时期,为了加强对诸侯国的控制,改变“汉法”中对诸侯王的规定“得自置御史大夫以下”将诸侯王设置两千石官吏的权力由中央任命,进一步削弱诸侯国的权力。

汉文帝规范诸侯王的行为,削弱诸侯王国的政治影响力。面临诸侯王尾大不掉的局势,汉文帝对诸侯王国的政策进行初步调整,要求诸侯王国“用汉法”。淮南王刘长自恃皇室身份,数次挑战法律“汉法,二千石缺,辄言汉补,大王逐汉所置,而请自置相、二千石”[13]。汉文帝将刘长以谋反罪迁往蜀地,借此时机,汉文帝将淮南国废为汉郡。此外,汉文帝还颁布了“列国悉就国”律,即用行政法令的手段,强迫列侯必须回到自己的封地,使得侯国远离中央王朝,减弱诸侯王的政治影响力。

汉景帝颁行多部律法、诏令,限制王国的政治势力。經七国之乱、梁孝王之乱后,汉景帝开始重视法制建设“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律附益阿党之法设。其后诸侯唯得衣食租税,贫者或乘车。”[14]汉景帝以“左官律”降低王国官吏的政治地位;以“附益法”削弱诸侯王的势力,行诸侯王丧葬及立嗣法,规定诸侯王的丧葬规格以及王国的立嗣权,增强对诸侯王国的掌控。在中元五年汉景帝“令诸侯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15]剥夺诸侯王的治理王国的权力,进一步减弱王国的政治影响力。

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分割王国的势力范围,继续推行“左官律”“附益法”。汉武帝采纳主父偃“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弟侯之”[16]的建策,颁行“推恩令”,在元朔二年开始执行,此后王国开始分割,变成侯国,越分越小,最终纳入汉郡,由中央王朝的直接统辖。元狩二年,汉武帝在镇压淮南王、衡山王叛乱后,重申汉景帝制定的“左官律”“附益法”,限制了诸侯王国的官吏任免权,削弱诸侯王国的社会基础。

四、汉律限制了王国经济的发展,削弱了诸侯王国的经济实力

汉高祖刘邦颁布“罢兵赐复诏”削弱诸侯王国的经济。汉高祖刘邦于高帝五年五月,诏令“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17]。还“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18]。刘邦以法令的手段免除户籍在诸侯国人民的赋税或者赐予田宅,吸引诸侯国人口来到关中,与异姓诸侯国抢夺人力资源,削弱诸侯王国的经济基础,使之失去与汉中央抗衡的能力。

汉武帝对煮盐、铸铁、铸造货币进行立法,剥夺诸侯王的财政权,断绝诸侯王国的主要财源。元狩五年,孔仅、东郭咸阳向汉武帝建议盐铁官营,并且对私自产盐铸铁的人处以刑罚和经济惩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其左趾,没入其器物。”“禁郡国无铸钱。”[19]汉武帝将煮盐、铸铁、铸币的权力收归中央,剥夺了诸侯王的财政大权,王国的经济实力大为削弱。

汉武帝按酎金律严惩王子侯,夺其国。酎金律是汉文帝开始设置,汉王朝在正月的时候制酒,八月酿成,在此时庙会诸侯,要求诸侯助祭进献黄金“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曰酎。酎之言纯也,至武帝时,因八月尝酎会诸侯庙中,出金助祭,所谓酎金也。” [20]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削弱王子侯国的经济实力,汉武帝对酎金律进行了修改且严格执行,酎金斤两不足或者花色不好的诸侯王国会受到惩罚“大祠日饮酎,饮酎受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21]。自元鼎五年到征和二年,大多数列侯因助祭的黄金成色不好或斤两不足,被汉武帝以酎金律夺爵除国,西汉的王国问题已经彻底解决。

综上所述,汉律在西汉统治者解决王国问题的过程中,经过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汉律不仅为西汉统治者提供了制裁诸侯王国的法律依据,而且规范了诸侯王国的政治、经济。西汉统治者以汉律为依据,翦灭了诸侯王,调整了诸侯王国的政治、经济,削弱了诸侯王国的政治影响力和经济实力,最终彻底解决了王国问题。

参考文献:

[1](汉)司马迁.史记·卷十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第五[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汉)班固.汉书·卷四十·诸侯王表第二[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汉)班固.汉书·卷三十四·韩彭英卢吴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汉)司马迁.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八[M].北京:中华书局,1959.

[5](唐)房玄龄,褚遂良等.晋书·志二十·刑法[M].北京:中华书局,1974.

[6]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7](汉)司马迁.史记·卷九十·魏豹彭越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59.

[8](汉)司马迁.史记·卷十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M].北京:中华书局,1959.

[9](汉)班固.汉书·王陵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0](汉)司马迁.史记·齐悼王世家[M].北京:中华书局,1959.

[11](汉)班固.汉书·吴王刘濞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2]唐燮军,翁公羽.从分治到集权——西汉的王国问题及其解决[D].浙江大学,2012:124.

[13](汉)班固.汉书·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济北王传第十四[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4] (汉)班固.汉书·卷三十八·高五王传第八[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5](汉)班固.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第七上[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6](汉)班固.汉书·卷十四·诸侯王表第二[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7](汉)班固.汉书·卷一上·高帝纪第一上[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8](汉)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第一下[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9](汉)司马迁.史记·卷三十·平准书[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0](汉)班固.汉书·卷五·景帝纪第五[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1](汉)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第六[M].北京:中华书局,1962.

作者简介:

刘欢,女,四川西昌人,重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秦汉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