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组织振兴,把“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组织振兴是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需,也是乡村全面振兴之要。当前,乡村社会治理中存在组织缺位与组织功能弱化等问题,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利益主体、社会阶层日趋多元化,各类组织活动和诉求明显增多,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等矛盾和问题突出。”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乡村社会治理迫切需要通过组织再造和重构,以组织化引领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组织振兴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组织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基层社会组织化程度是衡量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尺。②组织再造是指随着社会结构的分化与解体,原有秩序失效,为了社会稳定运行,必须对其进行组织化改造,重建社会的结构与秩序。③组织再造包含着对缺位的组织进行建构,对已有的不适应时代需要的组织进行激活重构。新时代,对乡村组织进行再造,有助于克服乡村社会的个体化、原子化、碎片化等问题,具有整合日趋分化的社会利益、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增进治理秩序、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助推乡村振兴等多重价值。
1.组织再造是整合分化的乡村社会利益和消解社会冲突的有效路径
整合分化的社会利益、消减社会冲突是社会组织生成的逻辑起点与动力之源。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推行集体化、公社化运动,农村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发展历程。人民公社组织嵌入乡村社会结构之中,严密的党组织和行政组织统领乡村,国家权力通过这些组织渗透到农村社会的肌体乃至毛细血管,农业生产、交换和分配都在组织内进行,形成了政社合一的高度组织化社会。在强有力的组织管控下,农村社会可谓整齐划一,没有任何利益分殊。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终结,国家权力逐渐从乡村退场,乡村社会利益分化加剧。可以说,社会利益分化是现代化进程的显著特征,也是农村现代化、市场化改革难以避免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利益分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乡村社会结构的分层更加明显,各阶层之间的界限分明,缺少横向联结与互动,社会信任基础薄弱。陆学艺曾将农民按职业划分为10大阶层,毛丹以社会资源为标准将农民划分为上层、中上层、中层以及下层4个阶层,李新平等则从农地制度变迁来考察,将乡村社会划分为农民、农民工、农业规模经营者和下乡市民4大阶层。④无论层级划分标准和层级数量如何改变,一个事实就是改革加速了乡村社会的分化。二是乡村社会发展不均衡,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及乡村内部差异显著。比如,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鼓励下,农村出现了少数超高收入群体,农民收入差距拉大。尽管近些年在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等国家政策扶持下,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差距仍较大。如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31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的2.56倍。⑤三是定向扶贫等非普惠性国家政策导致不同农民群体之间产生利益隔阂与隐形冲突。总体来说,社会利益的高度分化表现为农民个体、阶层之间横向联接匮乏,包括农村党组织在内的各类组织弱化甚至缺位,利益诉求缺乏有效的组织聚合吸纳,农民集体行动难以达成,公共利益难以实现,农民与政府和市场中正式组织的互嵌对接困难。
乡村社会组织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共利益、增进农民个体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乡村社会组织为吸纳分化的村民利益诉求和解决村民利益冲突提供了协商对话的平台与解决路径。同时,它还具有形成政策议题、传递相关信息、促成乡村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变革等功能,有利于整合多元分化的利益,促成乡村公共利益趋向均衡化发展。因此,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应重新审视组织的地位作用,通过组织再造并激活其在社会利益整合中的强大功能,以促成乡村社会分化趋于合理优化。
2.组织再造是防范化解乡村社会风险和重塑治理秩序的有力抓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乡村组织体系,乡村社会结构从高度组织化走向个体化,乡村社会治理面临新的风险挑战。社会个体化不仅让个人失去社会组织的依托庇护,而且还在不断侵蚀和瓦解现存的社会组织秩序、弱化社会控制、加剧社会紧张。⑥对于农民阶级而言,虽然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作为同一阶级,却如一个个马铃薯汇集而成的一袋马铃薯,没有形成以利益为基础的政治组织。⑦由于缺少组织的支撑维系,村民在风险面前表现出很大的脆弱性。为防范化解乡村社会风险,乡村组织再造势在必行。组织是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形式,其意义在于通过彼此联合、相互交往的公共领域,来破解现代社会风险对人类生活的威胁。⑧乡村组织是化解乡村社会风险的“减压阀”,也是预防和消解社会冲突的“减震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再造有助于将原子化的个体利益表达、社会冲突引入体制内渠道加以解决,从而抑制了极端行动、剧烈冲突发生的可能,实现防范化解个体化风险的作用。
组织再造也是重塑乡村社会治理秩序的有力抓手。从历史经验来看,社会动荡与混乱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源于无组织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没有加入组织的人对社会秩序才是最大的威胁。⑨从治理实绩来看,乡村社会组织化程度与乡村社会秩序化、民主化水平呈正向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家户复归为乡村社会治理与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市场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核心机制,但是家庭社会缺乏相应的社会组织解决公共的生产条件和社会生活问题。⑩自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我国乡村社会不能说没有组织,恰恰相反,每一位农民在形式上都属于具体的某一村民自治组织的成员,但在村内公共事务管理与组织参与中却常常表现出“集体无作为”的现象,直接导致乡村社会治理中组织的低效率甚至实效。新时代,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显得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村民委员会疲于应对基层政府的行政指令,成为代行公共权力的准行政组织;二是村民委员会掌控的集体经济萎缩甚至缺失,公共事务管理与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与财力不足,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话语地位不足;三是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迫切,农民的公共参与需求超出了村内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边界与容量。这就需要再造乡村经济组织、服务型社会组织,重构村民自治组织,弥补现有组织的不足与缺位。
3.组织再造是筑牢党的执政根基,实现党领导乡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从政党政治运行过程和政治生态系统来看,健康稳定的组织体系是人民的利益诉求聚合平台,是将人民的共同诉求上升为党的执政方针政策的“连接器”,也是将党的主张落实到公民个体层面、转化为社会行动的“转换器”。从现实来看,组织再造是实现党对农村事业的全面领导、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全面现代化的组织保证。一方面,党的执政基础在社会,关键在农村。稳固的社会基础是执政党永葆生机的基因密码、动力之源。农村地域之广、人口之多,决定了党在执政中不得不重视农村治理与发展。另一方面,对于一个超大型国家来说,人口与资源散落分布,其治理需要强有力的政党组织进行领导、统筹与整合。治理有效是乡村建设的前提基础,而治理本身要求党组织、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共治。各类组织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党组织是汇聚治理合力、推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与领导力量。面对基层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的问题,掀起组织再造成为筑牢党在乡村的执政根基和引领乡村治理的必然选择。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党的建设与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组织再造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不少成效。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乡村组织再造仍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乡村组织再造的主体流失
组织是由具有共同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个体集合而成的,是开展公共生活、进行集体行动的社会共同体,其核心要素与主体是人。乡村组织再造必须要有与之相对应的人作为主体支撑。当前我国乡村空心化、农户空巢化、农民老龄化不断加剧,大量乡村缺人气、缺活力、缺生机。乡村社会治理中组织再造面临的首要难题是乡村老龄化、空心化导致的主体流失,乡村人、财、物的外流与离心导致组织再造缺乏支撑与着力点。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阶段,乡村的老龄化问题更加凸显。尤其是大量青壮年农民工季节性跨域流动,给乡村组织再造带来了巨大挑战。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超2.9亿人,其中,外出流动务工人员达1.74亿。2020年笔者在武陵山区16个行政村调研时发现,近85%以上的农村青壮年长期在外务工,个别村甚至高达100%,“外面像个村,进村不是村,老屋没人住,院荒杂草生”成为有些村庄的真实写照。就中部地区乡村组织而言,乡村精英(包括高学历、高技能、高收入以及具有丰富社会资源等群体)是组织再造的活性因子和积极推动者,但是受乡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人居环境与产业发展滞后等多因素影响,乡村人口流出很多而回流极少,精英阶层留在乡村的更为稀少,致使大量传统乡村组织缺乏活力甚至形同虚设,现有乡村组织陷入沉寂。乡村精英的大量流失造成了人口的空心化,也抽离了农业生产和乡村建设的人才,乡村组织因缺少农民的积极参与而面临治理性危机。即使那些具有严密组织体系和基层动员能力的农村党组织,也面临党员老龄化、高流动率等问题。总之,村庄空心化、老龄化以及精英阶层流失等导致的乡村治理主体缺失,成为当前组织再造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难题。
2.乡村组织再造的动力不足与社会资本匮乏
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农村也形成了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党组织双重嵌入的组织体系,但农民参与组织的欲求与效度并不高,当个体利益受损时或在社会冲突中,他们仍习惯于绕开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社会组织,求助于更高层级的政府。在组织运行中,农村党组织远超法理意义上的权限,实际执掌着村庄主要公共权力,是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核心,而其他组织的治理功能孱弱,甚至基本消失。在乡村治理中,与村民利益高度相关的自治组织、社会服务组织和权益维护类组织运行不畅,被压制或边缘化。受体制惯性与路径依赖影响,国家对社会的总体性管控并未根本撤退,乡村组织再造的自主性与动力因此受到钳制。调研发现,即使在乡村组织比较发达的浙江,村民参与自组织的频率与效度仍十分有限,而村民上访时有发生,可见乡村组织再造的自主动力不足。
此外,社会资本匮乏也导致乡村组织再造动力不足。市场经济的多元竞争机制在乡村社会中的衍扩是制约村民集体行动的突出障碍。由于乡村社会的市场化致使利益分化悬殊,高度同质性的一元社会演化为利益分殊的复杂社会。在这个利益分化与层次复杂的现代乡村社会中,分化不一的权益诉求偏好不利于乡村社会的组织化发展。人才流失也消解了既有的乡村社会资本,尤其是社会信任解体,互惠规范和社会网络尚未成型,社会资本匮乏导致集体行动缺乏一致的利益基础。当前,社会资本中的互惠规范与制度网络不健全,是制约乡村组织再造的重要因素。
3.乡村组织再造的制度不健全
传统乡村组织主要靠血源、地缘、业缘维系,但随着现代化推进,滋养组织的传统社会资本式微,仅以道德风俗习惯为基础的乡村治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而现代组织成长的制度环境尚未形成,组织再造缺乏基础保障。国家权力从乡村减退,但由于乡村自治的制度性权力并没得到加强,导致乡村组织日趋弱化。当前乡村组织再造的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新生组织缺少法律制度依据。迄今为止,专门针对乡村组织的仅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但是,在市场化驱动下,近些年来农村社会组织涌动,尤其是全面深化改革带来了乡村组织形式创新的高潮,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家庭农场、现代农业企业等新型农村组织大量涌现。目前,一些新兴乡村组织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作支撑。
其二,乡村组织内部治理制度供给不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化社会中,自治型社会组织可以不受数量限制,这就意味着在同一行业领域或议题中,可能再造出多个相互竞争且同质化的组织,如果缺乏有效引导控制,组织间分裂加剧,对于同一基层公共事务与决策可能出现相反的意见诉求,这将给乡村社会治理平添利益争执的鸿沟,无序的组织再造将给乡村社会整合带来新的难题。通常情况下,以利益为行动指向的社会组织不会为着对方或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放弃自己的利益。所以,不加规制的自由竞争会扩大人群利益不一致方面。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再造面临着组织创立、重构与破产退出等问题,需要全过程全流程的规范和监管。因此,如何在乡村组织再造的过程中,织密制度之网,强化乡村社会资本的制度之维,有效规制自治组织的行为,制约组织无序、无边界地扩张成为现实问题。
此外,现有制度的运行效能不高,执行监督乏力,也是组织再造面临的制度性难题。
4.乡村组织再造的价值理念偏移
价值理念是与制度和利益并重的影响乡村组织发展和个体行动的关键要素。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构成组织变革的潜在压力,而组织者的价值理念可能促成潜在压力爆发,策动组织再造,转化为组织再造的动力。同时,价值理念是组织的行动指南,关系到“组织再造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关系到再造出来的组织的行动是否符合国家意志、人民需求。当前,在乡村组织再造的过程中,出现了价值理念偏移的问题。比如,部分新生组织与广大农民的利益相背离,不符合以人民为中心、乡村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基本理念要求。一方面,乡村组织的价值理念偏移与社会利益分化高度相关,在市场化改革中逐步显现。市场机制将乡村组织导向以增进物质利益、特定群体利益为行动目标,农村公共价值呈现衰落之势。另一方面,农业税改革加剧了农村组织的价值理念转向。农业税取消之前,基层组织虽与农民在征、缴税方面存在矛盾,但是为了税费收取,乡村组织会了解回应农民诉求,将农户组织起来、联系起来。农业税取消后,乡村组织体系的功能与价值取向发生了转向,不再着力将农民组织起来,也不再关注农民的真实需求,对农民和农村越来越陌生。脱离乡村社会根基,背离农民利益诉求和公共价值取向的组织再造,不仅不利于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而且成为组织再造的潜在风险和危机。此外,当组织再造的价值理念不能被制度化,不能将之嵌入融合到组织行动中时,其积极正向功能也就无法实现。当前,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等主流价值在乡村的渗透融合不够,导致乡村组织文化、价值理念的偏移,个别乡村组织再造出现黑社会化现象,乡村宗教组织盛行、宗族组织复兴、分利集团和特殊利益组织隐现,都成为乡村社会组织再造中难以回避且应高度警惕的现实问题。
组织是社会的产物,是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的治理共同体。组织再造要回应社会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整体性和系统性思维。在乡村社会组织再造的实践中,不能仅囿于乡村社会组织本身,还应从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视野出发,重视组织文化、价值观念与制度的重构,聚焦组织结构功能再造,不仅要找回组织,而且要培育组织自主成长发育的社会土壤,积累组织再造的社会资本,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驱动和引领乡村组织再造。
1.强化农民治理主体地位,激活乡村组织再造动能
乡村组织再造必须立足农村农民农业,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契合农民的真实需求,全面提升农民在组织参与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而激发农民的组织参与积极性,培育组织再造的内生动力。其一,要以农户为基本单元,构建乡村社区共同体。构建乡村社区共同体,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纽带作用,能够激发农民参与意识,增强农民之间的有机联系,将分散分离的个体农民聚合起来,凝聚组织再造的共识、动力与合力。其二,必须发展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筑组织再造的利益基础。韦伯曾指出,绝大多数的共同体关系都与经济有所关联,这是因为社会行动多与经济产生关联,无论如何不受经济所制约的共同体,可谓绝无仅有。因此,乡村组织再造必须重视经济因素。要以城乡融合发展和新型工农关系的构建为契机,发掘乡村组织再造的新动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新时代的乡村全面振兴,要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以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构建为动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同样地,乡村组织再造也要以工农互促、城乡共融、产城融合为契机,寻找新的支点和动力,夯实组织再造的人、财、物等基础,通过城乡一体化建设带动多样化的纵横联合与合作,不断提高家户组织化水平。产业兴旺是乡村治理有效的物质利益基础,产业发展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壮大,有助于夯实乡村组织再造的经济基础。因此,要大力培育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产业发展振兴的过程中,借力吸引村民回乡就业创业,为组织再造积攒人气,弥补乡村组织再造主体缺位人员流失的问题。随着产业的发展,行业组织、信息互助组织等乡村组织应运而生。而且这些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形成的乡村组织,具有相对的稳固性,是整合资源、汇聚信息、促进协商、达成共识的枢纽平台,将极大地激发村民的公共参与、理性协商的动能,为组织再造提供利益基础和物质保障,促成村民集体行动的达成,进而实现乡村组织再造与振兴。
2.建立健全乡村组织制度,精准施策、分类推进乡村组织再造
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再造要坚持整体性、系统性思维,通过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建立乡村社会组织协同共治的实现机制,确保再造组织的有效运行与协同联动。从实践来看,一方面,要优化组织再造的制度供给,用制度为组织再造保驾护航。鉴于城乡社会的差异较大,要探索制定专门的乡村社会组织管理条例,明确不同类型乡村组织的合法性地位、组织功能等。要通过外部制度环境推动乡村组织内部运行制度化建设,健全乡村组织间协同共治的制度规范,将组织再造纳入正式制度之中。另一方面,要用制度约束基层政府和党组织的权力,减少公共权力对乡村组织再造的直接和微观干预,为乡村组织成长和再造提供必要的自主性空间。当然,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组织自主与自治是相对的,完全脱嵌于国家的自治组织可能利用自主性地位采取垄断、歧视、压制弱势群体、进行不公正竞争等行为,形成以特定群体利益为行动目标的分利集团或特殊利益团体。这将助长乡村社会狭隘的个体主义风气,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被束之高阁。这就需要在乡村社会组织再造中强化制度规范引领,要规避乡村社会治理中出现有组织无纪律的失序状态,更要强化组织制度的执行监督,防止有制度不执行、有组织不运行、有运行无绩效的内卷化趋向。针对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参与类、慈善类、宗族宗教类等不同类型乡村组织的特征,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制度。引导好传统乡村组织的转型重构,鼓励新兴公益类、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建立,防止组织再造的异化,严厉打击黑恶组织、坚决取缔非法组织。明确组织再造的监督实施主体,强化组织再造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注重组织再造的绩效考核。总之,只有建强乡村组织再造的制度网络,彰显乡村组织再造的制度优势,推动乡村组织的内部治理变革,提升组织运行的效度,方能从根本上保证乡村组织再造的良性循环与可持续发展。
3.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驱动乡村社会组织功能再造
要实现以党建驱动乡村组织的功能再造。为此,其一,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配齐配优农村党组织工作队伍。其二,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增进党组织与群众、社会的互动,以党建带群建。要以党建激活乡村社会组织的自主治理、民主协商、利益聚合、凝聚共识等功能,增进乡村社会的有序理性参与。其三,在组织再造中强化乡村组织服务社会、协同共治功能。其四,要在组织再造中强化组织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共享的功能。周庆智指出,中国乡村社会治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一元化权威治理模式,多元社会组织参与共治还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和努力的方向。乡村组织再造的实质就是通过组织重构,打通国家治理与乡村社会治理之间的连接通道,让乡村社会组织围绕基层党组织服务于乡村治理,让新型乡村组织建起来、强起来,成为维护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力量。
4.重塑乡村文化与价值理念,培育乡村组织再造的社会资本
其一,乡村组织再造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增进乡村公共利益为根本指向。组织作为人类文化的创造物,不仅是嵌入环境之中的,而且为环境所渗透和建构。乡村社会中的组织同样是乡村社会生态(场域)中的子系统,受制于乡村文化等其他子系统的影响。因此,在乡村组织再造中,不能简单地把组织视为孤立的个体单元,而应着眼于组织所处的场域即组织生态,通过培育和重塑组织文化,消减组织再造的阻力因子、涵养组织再造的外部动力,形成内应外合的组织再造生态场域与动力系统。其二,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再造务必重视乡村社会文化的引导、培育与重塑。在新发展阶段,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导乡村组织再造。比如,通过文化引领和核心价值培育,引导传统宗族文化、乡土文化等朝着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将宗族组织重整再造为传承优秀乡土文化、融汇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乡风文明的主力,让乡村文化建设与组织再造同向同行。利用好新乡贤资源,发挥“五老”在组织再造中的积极作用。将家风、民风融入乡村组织,形塑优良乡村组织文化。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重塑优良组织内部文化,构建优良的组织再造外部生态。为此,需要涵养社会组织再造的核心价值,以新发展理念为根本指引,凝聚共识力量,消减市场化、现代化对组织再造的干扰与外部效应。
此外,要重构并积累乡村社会组织生长的社会资本。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它包括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一个积累了丰富社会资本的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的基础才稳固,自愿的合作与集体行动才更容易达成,组织再造也才有可能取得实效。在社会资本的构成要素中,信任是最核心、最必不可少的,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促进社会信任,它们都是具有高度生产性的社会资本。因此,从社会资本的视角来看,乡村组织再造必须注重乡村社会信用再造,加强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的构建,为组织再造培育肥沃的土壤。
组织弱则乡村衰,组织强则乡村兴。要稳步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全面再造乡村组织,构建纵横交错、协调有序的组织体系,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打通乡村社会各组织之间的障碍阻隔,建立组织间协同联动机制,让乡村社会真正实现有组织、有秩序、有效能的目标。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乡村社会个体化原子化风险,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凝聚共识、汇聚合力,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汇筑组织力量,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新时代的乡村组织再造需要坚持系统思维,强化整体性治理和源头治理原则,从组织主体(领导力量和参与主体)、组织结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组织间关系与协同共治机制)、组织功能(内部功能与外部功能)、组织文化(价值理念、社会资本等)等多方面入手。乡村组织再造不是简单地组建几个相互孤立甚至对峙的组织,不是以组织化之名将乡村社会撕裂分割开来,更不是孵化出一批蚕食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的分利集团、特殊利益集团,而是要将组织再造引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服务于乡村事业发展。必须明确的是,推动农村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还可能会经历阵痛,甚至付出一些代价,但在方向问题上不能出大的偏差。为此,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再造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从乡村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农民现代性培育,增强组织与合作意识,做好组织再造的顶层设计和价值引导,为乡村组织振兴做好定向导航。
注释
①《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25页。②郝宇青:《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再造”》,《中国治理评论》2019年第3期。③周敏晖、郝宇青:《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组织再造”:问题与对策》,《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④李新平、明亮、胡家琪:《土地制度强制性变迁背景下农村社会结构演化趋势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6期。⑤《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民日报》2021年3月1日。⑥项继权、鲁帅:《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与治理转型》,《青海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72页。⑧张贤明、张力伟:《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逻辑、价值目标与实践路径》,《理论月刊》2021年第1期。⑨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61页。⑩徐勇:《乡村治理的中国根基与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112页。徐勇:《阶级、集体、社区:国家对乡村的社会整合》,《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2期。唐兴军:《从嵌入耦合到驱动引领:社会组织党建的逻辑与动向》,《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9页。《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4/t20200430_1742724.html,2020年4月30日。杨春娟:《村庄空心化背景下乡村治理困境及破解对策》,《河北学刊》2016年第6期。卢福营:《村民自治背景下的基层组织重构与创新》,《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黄博:《村庄场域中的精英治理:分化、困顿与提升》,《求实》2021年第1期。周庆智:《乡村治理转型:问题及其他》,《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王可园:《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公共价值衰落的表现、成因及矫治》,《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陈柏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与挑战》,《学习与探索》2020年第9期。[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康乐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6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36页。王可园:《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困境及出路——基于“结构—过程—文化”视角的分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美]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姚伟、王黎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0页。[英]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