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机制视阈下的“微法庭”模式研究

2021-11-21 19:41陈丹蓉
市场周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庭纠纷司法

陈丹蓉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浙江杭州311300)

一、诉源治理机制的时代内涵

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首次提出“诉源治理”这一概念。同年8月,《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指出“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探索,诉源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时代价值与导向作用。

(一)诉源治理机制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制度选择

自古以来,纠纷就存在于社会生活当中。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经济社会变革迅猛的时代场域下,由于社会矛盾引发的问题屡见不鲜。纠纷的频发亟须完善的治理机制,对此进行矛盾的把控与纠纷的化解。因此,诉源治理机制对于社会纠纷而言是一种重要的制度选择,事关社会全局动态,影响未来发展态势。

(二)诉源治理机制是维护社会和谐的稳定利器

我国的调解制度历史悠久,沿袭了传统文化与历史观念,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品性。通过调解在前的铺垫,过滤了一部分成讼的案件,这对降低社会矛盾对立的烈度以及缓解基层人民法院繁重的审判工作带来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诉源治理机制的落实能够释放社会治理的自身能量,并在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创新与优化,进而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社会治理。

(三)诉源治理机制是推进基层治理的夯实之举

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鉴于村落、社区传统人情纽带关系的存续,调解的方式似乎更常应用于日常矛盾纠纷的化解。“治理强调的是双向性,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存在着反馈、交流和互动。” 随着城镇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基层地区的矛盾与纠纷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变化,人们开始更倾向于寻求法律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纷争。这些现象明显契合了诉源治理机制的模式运行,实践反哺制度,在实践的经验积累与问题处理过后,能够更好地为诉源治理服务,改进其制度,完善其规则,将基层治理推向更高的治理水平。

二、诉源治理机制的有益实践:以“微法庭”模式为例

2018年9月,“微法庭”正式在杭州市临安区上田村挂牌成立,作为全国第一家“微法庭” ,秉持着司法为民的理念与宗旨,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 ,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结合。人民法庭借助“微法庭”的平台,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以此履行除司法审判职能之外的多元社会职能,从而加快建设合理有序的社会新格局。

(一)“微法庭”的含义

“微法庭” ,指的是在镇街、村社一级成立的“微型人民法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庭,不承担司法审判的功能,而是通过指导基层社会调解,发挥司法调解的法律作用,与人民调解合力将矛盾与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于基层。通过引入互联网等智能因素,“微法庭” 借助一根网线、一块屏幕将法官与当事人进行联结,村级调解员参与,建构起一个在线纠纷化解平台,把移动微法院、浙江ODR、庭审直播三个平台进行搭建利用,能够加强法院与“微法庭” 的日常联络,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也助推法院基础法律服务的有效送达与执行,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能力,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普及程度,成为新时代背景下“送法下乡”的一种发展模式。

(二)“微法庭”的必要性

在乡村地区、基层社会中,从来不缺民间调解力量的介入。农村“三老” ,即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还有各种乡贤以及离退休人员,都是民间调解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法律的层面进行观察,目前在乡村地区尚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参与。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曾一度施行“马锡五审判方式”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及时就地化解矛盾,体现了便利人民诉讼的原则。

当下,科学技术日益进步,智能化的方式不仅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广泛运用于各行各业。“微法庭” 的模式正是在现代信息技术的福荫上,让法官与当事人通过屏幕进行面对面在线沟通与交流,方便了人民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这无疑是对诉源治理机制的实践落实,丰富了社会纠纷多元解决的综合机制。

(三)“微法庭”的可行性

真理来源于实践。自2019年11月杭州法院开始推进“微法庭”建设工作以来,全省已经成立了千余家“微法庭”,分别在村落、社区开展相关工作,很多地区的“微法庭” 已经覆盖到了行业协会,涉及各专业领域,例如“家事微法庭” “商事微法庭”等,都是从“微法庭”的基本职能进行延伸拓展,进而更好地将司法领域的“最多跑一次”贯彻落实,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大大降低了矛盾纠纷的成案量,有助于推进“无讼村” “无讼社区”的建设。基于此,“微法庭” 模式在诉源治理机制建构背景下的可操性与实际效果都反映良好,具备推广应用的可能性。如何将“微法庭”模式结合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适用,这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尝试。

三、诉源治理机制的现实困境

黄宗智先生将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称为变革“没有发展的增长” 。在基层治理的实践中,其实并不缺乏国家资源的投入,但是,随着社会化变革的推进,传统乡村纠纷处理机制逐渐式微,其实质是基层治理机制的僵化与缺陷,并不能完全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适应基层社会的现状,这无疑对诉源治理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传统治理习惯的固化与淤潜

当下中国存在三种农村形式,一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普通农村,二是依托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农村,三是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农村。在传统的基层治理当中,由于乡村本身受到历史的沿革与传统文化的浸染,产生了各具特色的治理模式,这与当地的传统习惯息息相关。如今的乡村呈现出生活面向的城市化、人际关系的理性化、社会关联的“非共同体化” 、公共权威的衰弱化,乡村地区原有的社会格局受到外来力量与内部张力的双重影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进言之,传统的治理习惯需要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发生转变、不断完善,固化与淤潜的原生模式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注入新的能量。如果始终固守原有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将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造成前进道路上的阻碍,不利于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和相关制度的落实。

(二)新型治理模式的悬浮与表象

马克思曾经提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进行创造。我国的基层治理也是如此,在承继了传统文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社情的演变,孕育出新的探索模式,例如浙江绍兴的“枫桥经验” 、四川蒲江的“诉源治理” 、江苏南京的“网格化”治理、藏区民间调解等一系列治理模式,这些新型基层治理模式都是对传统基层治理的再创新,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如何让新型治理模式真正深入基层、下沉农村,充分发挥其社会功效与法治作用,值得深思。很多时候不是因为缺少治理模式,才难以有效进行社会治理,反而是治理模式纷繁多样,悬于基层治理的表层,使得好的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应用于社会实践当中。正如梁平教授指出的:“我国基层治理资源不断增加但边际效应递减,其原因在于治理资源处于悬浮状态,未能真正地作用于基层社会。”处理好新型治理模式的可适用性与延续性,是诉源治理机制当前需要深思的难题。

(三)民众纠纷解决的偏好与依赖

“乡土社会的重大变迁导致其内生机制无法满足基层纠纷解决需求,从而产生了更为强烈的司法依赖冲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逐渐迈向新的高度,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从过去依靠乡村族老与乡贤进行调解到现如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彰显了法治宣传的成效与普法下乡的功能,有其裨益之处。然而,并非所有的矛盾纠纷都适合走向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社会纠纷进行前置性的分流与处理,待真正需要司法介入的时候由法官进行司法审判,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充分利用社会调解资源。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在认识到民众对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偏好之后,进而通过合理引导、理性宣传,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应得以发挥,促进诉源治理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四、诉源治理机制的路径选择

诉源治理机制的建立健全是现代社会对于迫切解决纠纷需求现状的投影。在党委领导、政府参与、社会协同的治理体系之下,如何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治理模式是推进诉源治理机制的现实困境。纵观于此,“微法庭”模式为其提供了一种可参考的选择。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仅担负着司法审判的职能,还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多元化的社会职能。因此,有学者指出“人民法庭应当兼顾诉讼观念与有限参与的司法理念” 。基于此,“微法庭”模式能够为诉源治理机制的健全提供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进一步扩大人民法庭的司法辐射面与影响,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上的指导与帮助,凸显司法在社会治理中有限的能动作用。

(一)建立健全纠纷预防体系

有效的事前预防体系对于问题的出现与解决事半功倍。在诉源治理机制的框架下,虽然不同区域的矛盾纠纷呈现出各异的特征,但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或历史文化传统共融的地区会存在相似的现状,这对于提前预测社会纠纷的种类与频发率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通过实地走访或大数据勘测,总结出矛盾纠纷热点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研究,建立法院与街乡常态化的双向预警会商机制,加大纠纷源头协同调处力度,是源治理实质性落实的有益之需。在“微法庭”模式之下,村落社区的民众通过旁听法官的释法析理,观看庭审直播,参与人民调解的解纷历程,进而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预防相似纠纷的产生与冲突。

(二)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问题

作为调解手段,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是社会纠纷解决中的两把利器,各有优劣之处。在社会实践中,人民调解往往作为前置性的选择被应用于诉讼前端,承载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美好期许,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功能。司法调解则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典型方式,从法院的角度对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上的意见指导与帮助。两种调解方式都有其特定的程序规范与内容要求,因此,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问题至关重要。我国基层社会原本就已存在乡镇司法所、村级调解工作室等人民调解相关机构,在此基础上,“微法庭” 将智能化司法服务与基层治理相结合,创新出一套服务于当地的诉调对接模式。在此过程中,对纠纷提前进行分门别类,综合考量矛盾双方的真实意愿与实际需求,能够有效将社会纠纷一分为二,各自引入调解或诉讼的流程,将大大提高纠纷解决的工作效率与群众满意程度,让诉源治理机制迸发出活力与生机。

(三)整合利用各类调解资源

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有效利用资源无疑对诉源治理是一种有益的增进。调解方式存在多样化的选择,调解队伍同样种类繁多,包括律师调解、人民陪审员调解、大学生志愿调解等,都能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推进。基层司法所、村级调解工作室、“微法庭”等,都具备人民调解的功能,可以提高调解纠纷的效率。但是,多样化不代表高质效,再多的调解资源与调解模式,如果没有合理整合,仍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与社会治理能力的不足。有效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分行业、分类别归置,实行阶梯化递进适用,这对诉源治理的实质化应用功效助力良多。

(四)明确人民法院的有限参与

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法官需要在被动中适当主动,积极关注诉源,总结出有益于地方治理的经验。在“微法庭”模式下,人民法院要明确好自身的定位与职能,把握好核心职能与重要职能的前后位关系,既要牢固坚守中立审判的核心职能,也要适当履行参与、支持、指导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将二者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轨道中去。人民法庭可以参与“微法庭”的建设,但要审慎介入,遵循司法被动主义的前提,否则可能会为影响司法机关的功能。

综上所述,诉源治理机制的路径选择存在多种可能,包括建立健全纠纷预防体系、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问题、整合利用各类调解资源、明确人民法院的有限参与。“微法庭”在诉源治理机制的视阈下以其自身的价值和作用开辟了基层治理的新道路,一方面反映出司法为民的真切关怀,另一方面也揭示出新的时代背景下基层治理模式的探索与创新,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回应社会纠纷化解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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