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珍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管理所,云南贡山 673599
文物是重要的不可再生的重要文化资源,同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为避免文物被盗取、流失、破坏,过去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均由政府主导[1]。目前,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也面临人力财力不足等问题,政府需要积极培育并支持文物保护相关的社会组织,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均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作出了规定,说明国家法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保护,并对其参与方式进行了说明,为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可能性。
从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而言,社会组织参与其中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突出价值:其一,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能够聚集社会资源,缓解文物保护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经费不足的压力;其二,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能够吸引一批基层群众参与到相关工作中来,从而在群众中传播科学文物保护理念、方法,带动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发展,社会群众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度;其三,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则能够提供政府和社会组织高效沟通渠道,从而更有效地获得群众支持,保证相应文物保护项目得到顺利推进。
我国自建国起就有大量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案例,但当时群众参与的主要形式是帮助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发掘和保护设施建设阶段中的)非专业性工作,较少参与中期后保护工作。198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依靠群众,鼓励发展文物保护组织,支持单位、个人等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文物保护、发展和利用并行的策略[2],推动了新时代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此后陆续发布的各类政策文件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条件、方式等,国内文物保护相关的社会组织在这一阶段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例如:2018年成立的文物保护与利用社会组织联盟首批成员有71个,2019年末成员总数超过100个。在各类文物保护社会组织中,保护设施建设、推广宣传、公益社团等组织的占比较高,都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
结合当前我国各地区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最常见的社会组织主要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这类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为文物保护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直接支持,例如:基于委托方式替代政府部门开展文物保护相关的工作,由此直接缓解政府部门人力资源不足的压力,也让文物保护资源被充分利用,造福当地百姓;二是提供筹资支持,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公益性活动、宣传活动、社会文化活动等直接筹集资金,或者通过相应渠道帮助政府部门筹集资金,支持政府部门开展文物保护相关工作[3];三是提供非专业性公共服务、宣传等工作,社会组织通过社会性组织和动员工作号召基层群众参与文物保护相关文化宣传和服务,推动文物保护观念的传播和发展;四是提供政社沟通相关服务,这类社会组织在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之间提供双向信息传递渠道,帮助政府部门寻找和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五是开展专业性文物保护工作,其还可向政府部门提供专业性修复、保护技术支持。
虽然目前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且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的形式越发多样,但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发挥文物保护功能还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是社会组织自身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管理人员专业素养和组织管理问题。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大多成立时间较短,仍处于探索性发展阶段,部分社会组织成员多为志愿性工作者,缺少专业工作者,这使得许多社会组织只能承担非专业性的、边缘性宣传或服务工作[4],这不利于社会化文化保护的专业化发展。受同类因素影响,多数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在组织管理上较为松散,组织工作效率和质量偏低,限制了对组织功能的发挥。
其次是外部环境问题,主要为限制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因素。一是少数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发展的引导不足,例如:对构建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合作机制、保障和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的机制等不够重视,使得文保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自主寻找合作机会,不利于多元合作的快速发展[5];二是文物保护社会组织缺乏外部资金支持,除少数文物保护基金会组织外,许多文物保护社会组织的活动资源来源于普通群众或企业的捐助,社会精英群体参与捐助、投资的比例较低,因此这类文物保护社会组织的规模、成员数量、活动范围十分有限。
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问题来看,要想提高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的质量,必须从社会组织发展和外部环境优化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应自主加强组织发展和制度建设。在组织发展方面,社会组织管理层应当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性特点,在核心管理队伍、专业服务队伍建设中要优先吸纳有专业背景的人才,推动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发展从“兴趣驱动”向“专业驱动”的方向发展[6],这也能为组织今后的持续发展奠定牢固基础。在制度建设方面,社会组织应当加强管理手段创新和制度优化,一方面面向文物保护相关的政社沟通等工作开展信息化改革,提高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的效率及质量;另一方面引入专业化的管理制度,提高组织活动的规划质量、执行效率和落实质量。
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发展的各类支持。一是政府部门加大政策支持,一方面建立文物保护政社合作的制度规范或提供指导建议,使双方始终在规范的框架下开展合作,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做好引导合作和协调等工作;另一方面提供多样化激励,为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及其成员提供物质或非物质性奖励,提高相应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动力;二是大力解决文物保护社会组织的资金问题,可以面向社会组织及其投资者提供税收等政策优惠,降低文物保护组织的运行成本,提高相应社会组织的出资者、投资者的热情。也可以通过建设基金会、发行地方债券等方式吸收社会闲散资本,为文物保护社会组织提供新的资金支持;三是加强宣传工作,通过舆论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进一步提高相关精神激励对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吸引力,同时使社会组织获得社会群众的支持,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新政策的引导下,现阶段我国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也存在诸多问题。针对此类问题,社会组织应加强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政策、制度、资金等的支持,这样才能有效推动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发展,并为今后文物保护全民化发展奠定更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