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它重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但更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发挥非公有经济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要求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培育更加活跃更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壮大共同富裕根基;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不搞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求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关键词:共同富裕;中国特色;发展型共同富裕;多成分共同富裕;市场式共同富裕;分阶段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21)06-0008-08
(一)基本经济制度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不能“选择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实践中不断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而逐步形成的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的重要制度,不能动摇;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性经济制度,共同富裕建设不能脱离基本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基本经济制度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始终,不是临时政策,不能随意取舍。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对完整内容中一个片断进行“选择性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在所有制问题上包括公有主体、国有主导和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共同发展两个基本方面,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要“整体坚持”“完整坚持”而不能按照个人偏好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整体进行肢解隔裂,断章取义,然后“各取所需,为我所用”。要同时坚持两个基本方面而不是畸轻畸重、顾此失彼,既要坚持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又要坚持在公有主体、国有主导下的非公有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式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主体、国有主导和多成分并存是个整体,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不能片面强调前者而否定后者,更不能片面强调后者而否定前者,有了它们的合力才能更好更快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公有主体、国有主导是共同富裕的“制度性保证”。把公有制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马克思在《资本论》《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一再阐明了私有制社会不可能出现劳动者和剥削者的共同富裕,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可以生产出超过以往所有社会总和的财富,但这些巨额财富不会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因而不会因为财富的丰裕而走向资产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的共同富裕;相反,劳动者创造的这些巨额财富又会通过资本积累被资本家用作进一步剥削劳动者的手段,成为进一步扩大劳资贫富差距的工具。真正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只有在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消除了产生两极分化的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社会才能实现。那时候,“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6],“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7]因此,今天我们的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公有经济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是减缓两极分化、促进公平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定性因素。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8]“如果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 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 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 ”[9]
非公有制经济不应该成为共同富裕进程的旁观者。非公有经济具有“私”的性质,尤其私营企业的行为服从剩余价值规律的增殖要求,存在剥削、具有逐利性,表面来看,似乎与共同富裕格格不入。但是,非公有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构成,非公有经济的私有性质虽然不能根本改变,然而不同社会的制度环境却可以改变它的“色彩”,影响它的行为,使之服务于不同的任务对象。社会主义下的非公有经济完全应该而且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这样一种“普照的光”②,它支配着当今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着的每一种经济形式的地位和影响,使非公有经济的私有和逐利色彩也隐没其中,决定了它显露出来的私有和公益、剥削和慈善、个体逐利和社会责任等一切存在的比重。因此,非公有经济可以成为共同富裕建设的能动力量,那种一说搞共同富裕就想到马克思《资本论》里的“剥夺剥夺者”,就想到《共产党宣言》里讲的“消灭私有制”,这在现阶段是脱离国情的;一讲共同富裕就想要进行“新土改”和第二次“三大改造”以改变现行所有制结构、对民营经济进行公有化改造,这也是不切实际和不可取的。
(二)发挥民营经济在中国特色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当前推进共同富裕的大前提。在公有主体、多成分并存的所有制基础上推进共同富裕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各方面向善力量,政府和市场、国家和个人、公有和私有,众人拾柴火焰高。要实现共同富裕的“最大化”,就没有理由拒绝任何正能量。推进共同富裕企图只靠公有单干,把民营经济拒之门外是不理性的。
浙江“共同富裕之谜”值得研究。中央为什么把民营经济最发达的省份浙江定为共同富裕示范区,把民营企业高度积聚的城市深圳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而没有把示范区定在公有占比更大的其他省份?在现阶段,其中必有道理。浙江是百姓感受最安全、最具幸福感的省份之一;是全国唯一一个所有设区市人均收入都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2020年浙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20年和36年居全国各省区首位,城乡居民收入比进一步降至1.96∶1,成为城乡收入差距最小的省份之一,[11]而同年全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则高达2.56∶1(城镇居民人均收入43 834元,农村居民仅为17 131元)[12]。浙江这个“共同富裕之谜”值得学界从不同学科进行深入研究、做出科學解释。
民营经济也有“革命传统”薪火相传。革命战争年代不乏民营经济、民族资本支持革命根据地建设、支持抗日活动、支持推翻“三座大山”革命斗争的案例,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也有“红色资本家”支持配合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建设新时期更有像华为这样的一大批民营企业在民族复兴、中华崛起大业中大显身手。中国有一个影响很大的“光彩事业促进会”,就是由民营人士发起的旨在促进共同富裕的非公组织[13],中央统战部直接领导并发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光彩事业组织民营企业以捐资助学、医疗救助、扶老助残、赈灾济困等形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相当于一种民间的“转移支付”,以民间方式调节收入分配,显示了非公有经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特殊作用。[12]全国工商联组织的民营企业“万企兴万村”活动启动会议之后, 各省都在启动当地的“万企兴万村”行动,对农村振兴也起着重要推动作用。另外,还有民营企业自发成立的“共同富裕基金”更是直接服务于国家共同富裕建设。民营经济以实际行动证明了资本的逐利性不应成为民营经济对共同富裕建设袖手旁观的理由,更不应成为我们拒绝非公有经济参与共同富裕建設的理由。
三、 市场式共同富裕
市场式共同富裕并不意味着市场竞争本身可以通向共同富裕,相反,市场竞争、价值规律是催生两极分化的因素。但中国特色共同富裕的一个原则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培育更加活跃更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壮大共同富裕根基。”①
(一)贫富差距是利用市场机制的一种代价
市场性两极分化和制度性两极分化。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个别生产者的私人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为他人所承认从而实现为货币,取决于他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高于还是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高效率企业以较少劳动换取低效率企业较多劳动,效率越高盈利越多,效率越低越无盈利甚至亏损,久而久之,有人赚钱越来越多、发家致富,有人则亏损越来越多、破产倒闭,两极分化由此产生。这种分化趋势在市场上由竞争所引起而与经济制度无关。资本主义两极分化是市场性两极分化和制度性两极分化两种力量的叠加,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是产生两极分化的所有制根源,因为资本主义再生产就是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极是贫困的积累[14],不断再生产出更大的资本家和更多的雇佣劳动者。资本主义两极分化不可能由于政府的作用而消除,因为,资本主义调控市场旨在保护大资本利益、提高资本效率而不可能是消除贫困和缩小贫富差距,宏观上调控目标是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对外收支平衡,微观上调控目标则是反垄断和保护竞争,而不以调节个人之间的财富占有状况为目标。何况,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的性质就是确保“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维护私有制特别是大资本的利益是它的天职,其作用只会加剧和巩固而不是缓解和消除两极分化。
不能指望通过克服市场失灵消除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市场机制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可以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各种资源在不同产业部门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竞争刺激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调整社会收入在个人之间的分配,这对社会经济发展是一种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对经济的自发调节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由于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分散性、事后性和市场主体信息的不充分,调节资源配置会造成比例失调和资源浪费的误配,刺激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会出于私利考虑而保守技术秘密,从而阻止技术扩散推广形成对经济发展的阻碍,特别是竞争导致的不同生产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具有市场性两极分化倾向。市场性两极分化是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正常”发挥作用时的消极后果,是一种“常态”,并非市场失灵的特例,因此,不能指望通过克服市场失灵来消除市场性两极分化。比如一般讲的市场失灵是指在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充分时的市场机制作用状态,这些所谓的“失灵”都是妨害竞争的,消除这些失灵只是对正常竞争的恢复和保障,其结果还是回到了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正常状态,而市场性两极分化正是在这个“正常状态”下发生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共同富裕具有市场色彩
共同富裕进程无法与市场机制脱钩。传统共同富裕理论是“非市场的”,从空想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设想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共同富裕理论都是与市场经济绝缘的,甚至改革开放以来的主流共同富裕思想虽然没有否定市场经济但从来没有主动地有意识地把共同富裕与市场机制挂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不是板块式拼接,也不是在几个点上的接合,而是互相渗透,相互浸泡,从整体上已经融为一体。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和政府更好发挥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特点,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优势,任何事情都要付出成本、消耗资源,而只有极少数的资源可以不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共同富裕的战略实施需要动用无数资源,无法与市场机制脱钩,不能没有价值规律的参与,虽然共同富裕是由政府发动但要借力市场,这是一种具有浓厚市场色彩的共同富裕。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都离不开市场机制。中央在研究实质性推进共同富裕时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有人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说成是市场分配、政府分配和道德性分配,由此也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作用、道德力量,甚至那些“反市场”的活动都离不开市场。其实,关于初次分配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市场分配”③,初次分配是经营单位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而不是通过市场的“交易”,经营的净收入除积累外被分为劳动者收入(个人收入或者集体福利)、国家税收和所有者利润,这在本质上是非市场化的,分配关系由其背后的生产关系来决定,但初次分配过程在市场经济中会受到市场各要素供求关系的影响。这里的再分配本来是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转移过程,是政府行为,如救灾济困等,虽然其决策本身与市场机制无关,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转移支付的执行和方式都脱离不了市场机制,无论是货币形式、物资形式或以工代赈形式,都要经过市场作用的过滤,如对灾害损失的评估和对救灾物资价值的计量必须借助于市场价格、救灾物资的运输和送达往往要借助于物流市场等。第三次分配即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活动等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似乎最与市场无干,“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道德家不耻于言钱谈市。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不同了,不仅讲“市场道德”,而且其他德行善举也都纷纷与市场挂钩。如“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民营经济人士发起成立旨在促进共同富裕的“光彩事业促进会”以及一些民营企业成立的“共同富裕基金”等,都是市场主体发起并且是市场化运作的。像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碳达峰和碳中和等,本来都是针对和克服市场失灵的需要才开展的工作,但具体运行中也需要借助“碳市”“碳交易”等市场元素的推动。可见,政府作用及道德力量与市场机制也并非水火不容。
四、分阶段共同富裕
中国特色共同富裕考虑最高理想,也考虑中国国情。从长期性特点来看,高水平、理想型共同富裕必然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的时候才能达到,而要能够逐步接近和达到这样的高水平,必然经历不同阶段。中央强调“要坚持循序渐进,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2]
(一)发展的程度决定“富裕”的阶段性
从满足生存资料需要到满足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需要。“富裕”不仅仅是消费量的概念,更体现在消费层次上。生产决定消费,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均GDP越高,消费结构层次也会越高。我国全部脱贫、全面小康的实现,意味着全体人民最基本的需要即对生存资料的需要已得到满足,而对更高层次的需要即对发展资料需要和享受资料需要的满足才刚刚开始。“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14],勞动者的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都是无止境的,其满足是个长的历史过程。
从物质生活富裕到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共同富裕需要物质财富的充分涌流,也强调人民精神生活的富足。要做到“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需要在生产发达的基础上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在物质生活衣食无忧之后,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人要丰衣足食,也要安居乐业,要消费私人物品,也要消费公共服务,同时,还要满足教育、医疗、文化、安全、和谐以及环境等方面的需要,甚至需要人人减压减负、缓解焦虑紧张、消除内卷内耗,总之,“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1],所有这些都只能分阶段逐步实现。
从基本实现现代化到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现代化建设“两阶段”安排决定共同富裕的推进也具有阶段性。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安排,其中包含了共同富裕建设分两步走的设想。报告指出,“第一个阶段,从二○二○年到二○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化建设的“第二个阶段,从二○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15]而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进展比全国更快一步,至少提前十多年:到2025年,浙江省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到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争取达到发达经济体水平。[1]
(二)公平与效率的耦合程度导致“共同”的阶段性
充分理解“高质量发展”的深义。中央提出的“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内涵丰富,意义深邃,需要进行创新性理解。“高质量发展”常常被解释为仅仅是生产力发展的高质量,至多考虑进生态环境、绿水青山,而生产关系改革、调整、完善的高质量往往被忽视。 发展也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推动的动态性统一,不能认为有了社会主义先进的生产关系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到发展而生产关系就可以万事大吉了。相反,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也需要根据变化了的生产力条件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和促进新的生产力发展。中央提出的“高质量发展”决非只是生产率、效益、产业结构、生态环境的高质量,也包含着生产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逐步完善的高质量,也就是富裕的“共同”程度之高质量,这个调整过程要尊重经济规律逐步展开,具有阶段性。
优化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关系。从社会总体上看,“富裕”是效率问题,“共同”是公平问题,不讲究效率就会整体贫穷,不体现公平就会两极分化,都与共同富裕的目标背道而驰。有人以为收入差距是增长的动力,差距越大发展动力越足。其实,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一定意义上服从于“倒U曲线”,就是说,在发展初期收入差距随着效率提高而有拉大趋势,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出现相反倾向,收入差距宜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趋于缩小,即收入差距有个从小到大再由大到小的变化过程。我国从过去“过多”重视公平到后来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现在更加注重公平的变化也反映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国家从促进共同富裕考虑所做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考虑到了需要和可能,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
共同富裕主攻方向的三个方面难度不同引致阶段性。中央明确要求浙江把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和个人收入差距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三个主攻方向,但三者攻克的难度不同,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其实都是特定群体的平均差距,即群体内部个人差距被削高补低之后的平均差距,而个人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何止几倍、十几倍,甚至更多。所以,区域及城乡差距不足以解释目前贫富差距过大的主要成因,攻克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也只能缓解却无法消除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悬殊问题。两极分化的实质在于个人之间的财富差距,而导致同一区域、同一城市、同一乡村个人收入和财富占有差距的根本原因,不在区域、不在城乡,而在“生产本身”,在初次分配中的劳资关系和个人天赋差别,这才是最终解决贫富悬殊、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但初次分配改善涉及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是个长期过程而非当务之急。
(三)社会发展的阶段包含“共同富裕”的阶段性
共产主义的两个阶段也是共同富裕的阶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共产主义分作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和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两个阶段,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权利”,分配上还承认能力素质等方面的个人天赋是一种“天然特权”④,存在个人富裕程度的差别;到了共产主义阶段则随着生产力水平和人们道德觉悟水平的提升,劳动性收入差距也逐渐消除,人们的实际需要成为分配的唯一依据,完全实行按需分配,才能实现真正的共同富裕。
社會主义发展也有阶段性。社会主义社会从初级阶段到中级阶段再到高级阶段的发展⑤,在经济方面的标志性事件就是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和经济调节形式的演进,相应地,影响人们富裕差距的财产性收入差距将逐渐缩小直到消失,劳动报酬差距逐步成为个人收入差距中的唯一因素,市场机制也将退出历史舞台。“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6]从多成分并存共同发展到单一的社会公有,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到单一的按劳分配,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到市场机制退出历史舞台,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总之,共同富裕并非一个新话题,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理论与实践开拓了一个新境界。十九届五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实质推进共同富裕的一系列新理论、新政策、新举措,正在部署实施实质性推进的发展型共同富裕、多成分共同富裕、市场式共同富裕和分阶段共同富裕就是突破传统思维、回应各种认识偏差的最好说明。
注释:
①黄泰岩、刘宇楷认为,“富裕属于生产力范畴,共同属于生产关系范畴”。见《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与价值取向》,载《光明日报》2021年9月14日,第11版。
②我理解马克思的“普照的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就是“中国特色”,而不是泛泛地讲的占支配地位的公有制,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是公有制经济抑或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因中国特色而改变了它们各自“原生态”的色彩。
③把分配问题“交易化”是西方经济学的做法。西方经济学回避资本主义经济的生产关系性质,讳谈劳动和资本的利益关系,更不涉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在那里,工资、利息、地租分别被看作是劳动的价格、资本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而税收则被解释为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格。
④马克思说:社会主义阶段在分配上,“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3月版,第14页。
⑤程恩富在《社会主义发展三阶段新论》中把社会主义分作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见《江西社会科学》199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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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4.
责任编辑:武玲玲
A New Realm of the Theory of Common Prosperit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u Jianqi
(School of Marxism,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Hebei 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Abstract:
Common prosperity has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imes and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pays attention to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in achieving common prosperity, but more emphasis is placed on promoting common prosperity in high-quality development.We will adhere to the basic economic system and base ourselves o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and continue to "Two Unswervinglies" and give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non-public economy in promoting common prosperity. It is required to stimulate the vitality of all kinds of market entities and better integrate effective markets with a promising government, cultivate more active and creative market entities and strengthen the foundation of common prosperity. We should continue step by step and fully estimate the long-term, difficulty and complexity of common prosperity, and promote common prosperity by stages without pursuing uniform egalitarianism.
Key words:
common prosperity;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development oriented common prosperity; multi-component common prosperity; market-oriented common prosperity; phased common prospe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