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必须办证

2021-11-19 05:15
中国农资 2021年1期
关键词:国营海关总署资质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67号公告,2021年1月1日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必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这可以看作是对2020年12月1日部分化肥品种恢复允许加工贸易政策“打补丁”,调整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国化肥进口经营秩序。

为落实国务院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的决定,2020年11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199个产品剔除。其中,涉及化肥类货物共30个商品编码,24种化肥恢复为允许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6种含有硝酸铵成分的化肥恢复为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仍禁止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此次,化肥能从加工贸易“两高一资”目录中剔除、允许加工贸易,说明中国化肥行业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得到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的认可。

按现行规定,列入国营贸易进口目录的货物,没有相应的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是不可以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补丁生效后,只有委托中农、中化、中化建、华垦四家有资质的企业代理进口加工贸易所需的进口化肥(需要支付代理费),拥有自用化肥(或自用钾肥)进口资质的中阿、鲁西、洋丰、鲁北、西洋、中石油等企业也能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自用化肥(或钾肥)。商务部已经公示的4家用氯化钾为原料生产氢氧化钾的企业在正式公告后,也可以自行操作加工贸易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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