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玉亮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为保障企业员工的各项权益,工伤保险制度已经通过国家立法而强制实施。这不仅是国家对劳动人民的关怀,更代表了社会人文的进步,同时,工伤保险对于社会中某些高危行业而言,更是对其员工的重要保障,在企业的运行、发展中,工伤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抚员工情绪、激励员工工作动力的作用。为提高工伤保险制度在企业中的实际效用,本文以工伤保险制度在企业中的保障作用发挥为题,对工伤保险的实际操作和意义进行研究,希望本文的观点能够为各企业的员工保障提供帮助。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企业;保障作用发挥
为了保障劳动人民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司与个人是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每个公司都应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其中五险就包括工伤保险。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共死亡27412人!生命是可贵的,为了保障人们在工作中的权益,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不仅是履行法律规定,更应是出于基本道德观念的正确選择。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
在当前的社会中,任何的工作岗位都存在发生工伤甚至工亡的可能,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员工的经济利益而设定的。工伤保险能够在企业员工发生事故后,根据员工的工伤、工亡情况,以其损失劳动权、丧失劳动权或丧失生存权为衡量标准,对其进行经济赔付的保障方式,工伤保险不仅针对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对因工作而导致的职业病也具有作用。工伤保险是区别于其他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纳是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不需要被保人自己出资,同时,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用人单位导致的,还是因被保人自身导致的,又或因第三方人员导致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保险责任,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企业员工的权益[1]。
(二)工伤赔付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员工因公致残共分为十级,根据鉴定工伤的级别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首先每个等级的工伤员工都能享受到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等级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4个月、12个月、12和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共十个档次的本人工资待遇。而后,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的企业员工,能够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按伤残等级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在岗工资的90%、85%、80%、75%共四个档次,若按照此标准执行,伤残员工实际所得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标准,其中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在满足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若养老保险金额低于伤残津贴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在发生事故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起,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伤残人员缴纳医疗保险[2]。
五至十级伤残人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或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伤残人员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支付标准以各地区标准为准。
二、工伤保险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一)能够稳定员工情绪,激发员工工作热情
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人们的物资生活已经得到高度满足,随之,人们对生活的工作待遇的追求已经不再满足于工资和物资,逐渐转向安全、保障等方面。在这之中的代表行业莫过于化工行业、建筑行业等带有“危险”属性的行业,当人们在工作中遇到需要解除危险品或需要登高涉水时,如果在自身安全得不到百分百保障时,若没有工伤保险来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极易发生工作现场“罢工”的问题。因此,就企业运营和发展而言,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不仅能够让员工获得心理宽慰,也能让员工在工作中更加为企业利益着想,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3]。
(二)能够保障双方利益,减少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损失
在实际的工作中,没有任何的工作是绝对安全的,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的利益,双方只能在可控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但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如何减少双方的利益损失,则成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工伤保险不仅能够按照员工受伤情况进行合理赔付,与此同时,企业也能减少因必须承担的责任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反之,若企业一意孤行,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后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全额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所需支付的金额,这一条例也是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的一种惩戒。因此,社会中各企业领导应正确看待员工的安全问题,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保障员工利益的同时,将企业自身的利益损失最小化[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就国家层面而言,进一步完善劳动人员工作保障越来越受关注。但在当前社会中,仍有部分企业受利益蒙蔽,将利益的爪牙伸向劳动人员的保障问题上,究其原因在于企业自身的管理不力。各企业领导需要正视这一问题,深刻理解安全生产的理念,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崔冬梅.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的经济分析[J].河北企业,2021(03):22-23.
[2]陆小平.未参保企业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责任及落实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08):61-62.
[3]李春辉.解决小微企业工伤保险问题的有效措施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1(07):77-78.
[4]尹现波,张小曼.建筑业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浅析[J].法制博览,2021(12):9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