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为何不愿做“出头鸟”?

2021-11-18 17:35杨景婷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0期
关键词:民法典维权权益

摘要:中华民族历经五千年悠长历史,众多的优秀传统文化、观念,至今仍被人们所传承。而表达“谦卑”、“中庸”等相关内涵的一些俗语,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然增添了新的涵义。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也在不断冲击着许多企业及市场,但随之而来的是消费侵权等问题的凸显。面对消费侵权行为,许多消费者秉持“枪打出头鸟”[1]这一观念,通常会放弃维权,或通过观望利益共同体是否进行维权后,以共同维权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情况当中,不愿做“出头鸟”的消费者在其被消费侵权后大多不了了之。本文主要从古代传统“中庸”观念来议论消费者的维权心理,同时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分析消费者遭遇消费侵权的合理维权途径,以期可以帮助到更多消费者打破固有思维,争取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要打“出头鸟”

“枪打出头鸟”,出自《中华圣贤经》:“严父出孝子,慈母多败儿。枪打出头鸟,刀砍地头蛇......”,在线汉语字典中,将其解释为做人不要太过显露,否则易招来横祸,多用于比喻出面带头的人容易遭受打击。此种观念,与古代国学文化里的阴阳思想有关,强调中庸、中和,即盈满则亏,盛极而亡,过分特显必会遭受集中的对待,也为凡事好出风头的人会被打压打击。满含贬义的释义,“出头鸟”一词,似乎让人避之不及。

当前随着消费市场不断发展,消费环境不断优化,进一步刺激了消费者消费。但而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保障,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从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途径进行维权[2]。但是就消费者角度来看,在消费这一过程中,本应是一场身心舒畅的快乐之旅,在其权益遭到侵害时,就会让此次消费变成痛苦的记忆。在权益被侵害时,可能会遇到傲慢、百般抵赖的商家的,不作为的相关管理部门,这些都使得消费者维权之路举步维艰,而更重要的是许多消费者在遭遇这样情况时,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此类心理,笔者以为这也可以归咎于千年文化传承下,性格中的温良与避“祸”本能。而当遇到金钱纠葛、纠纷,或者侵害方势力较大时,部分消费者则更趋于“躲避”;若在此时出现一个持强硬态度,为个人权益据理力争、寸步不让的消费者,则会被称为“出头鸟”,这也是让许多商家、企业在不当获利或侵犯消费者权益时,最为头疼的“对手”。因此,“出头鸟”,在许多消费者的认知里,一定会被“打”,甚至有些消费者认为会被商家恶意报复,如此前出现的一些外卖商家、骑手恶意放脏污物品進外卖等事件,这就更催生了消费者“少一事”的想法,却并未意识到这样才会助长侵害权益的行为。

为什么要做“出头鸟”

2019年4月,网络爆出一段“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视频让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与奔驰中国陷入舆论旋涡[3] 。在此案例中,“势力”较大的奔驰4S店一方,明显的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却依旧保持较为蛮横的态度,这位车主维权并未通过常规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通过网络及舆论不断发酵才促使侵害方来重视问题。这位车主,也就是该品牌、该4S店铺的消费者所遇到的汽车产品质量缺陷问题,其他许多车主也都有遇到过,却并未像这位女士一样“站出来”维权,而是存有不做“出头鸟”的想法,笔者以为这也是在侧面去纵容这些侵害行为的产生。伴随着女车主问题的解决,越来越多在视频初期持“观望”态度的消费者们站了出来,控诉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最终都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和解决。

如笔者前文所述,许多消费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面对实力强劲的侵害方,总是不敢去做这只“出头鸟”,害怕自己相关利益遭到损失。但实际上,消费者在维权时,越是畏惧,则越助长侵害方的势焰,进而维权之路就更加艰难。勇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才有助于让整体消费环境更加和谐,也可以借此来督促各行业的企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

怎么样来做“出头鸟”

根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21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21,976件,解决412,561件,投诉解决率79.0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5,089万元[4]。由该组数据可见,消费者在面对权益被侵害时,只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行动,就可以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当前时代在发展,社会经济也会在未来不断提升,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无法避开。为了更好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此前从立法上以法律的手段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保护,而今更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中,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重大,《民法典》涉及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等诸多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以近年来风靡全球的网上购物来看,此前许多网络购物平台出现消费者被侵权,但是在判定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各执一词,商城也没有明确的条文,这就导致侵权行为难以界定。而在《民法典》中,关于“网购”合同,是“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的。《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意味着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商城单方面取消订单构成违约。当然民法典也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目前有的电商平台以“下单且付款”“卖方实际向买方发货”等为标准,可以视为另有约定。但这些格式条款的约定,应符合前述格式条款的处理规则[5]。

具体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购已然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也会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进行网购行为,而《民法典》对网购合同的规定,是对时代潮流的正面回应,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消费者,在新时代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发展、法律完善需要人民群众不断去推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摒弃“枪打出头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此类观点,合理合法的去捍卫个人权益,在面对侵害时勇敢维护个人权益,勇于做那只“出头鸟”,以此来营造社会整体消费环境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中华圣贤经》

[2]张学超. 浅谈消费者维权途径的不足与完善[J]. 中外企业家,2020,No.671(09):254-254.

[3]时评. 奔驰车主非典型维权的典型意义[J]. 故事家,2019(11).

[4]数据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

[5]来源:浙江普法公众号 《【3.15特刊】《民法典》给消费者的维权指引》

杨景婷(1999-)女,汉,北京,籍贯内蒙古巴彦淖尔,大学专科,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毕业院校:中华女子学院 学校所在省市:北京市 学校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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