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国际政策及其趋势分析

2021-11-14 21:22娟,袁
市场周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贸易数字化政策

姚 娟,袁 霞

(南京审计大学经济学院,江苏 南京211899)

当今,世界格局正在发生深刻演变,在逆全球化浪潮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服务贸易的比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近十年,全球服务贸易额由7.8 万亿美元增长至11.9 万亿美元,年均名义增长4.8%,是货物贸易增速的2 倍。 随着2020 年新冠疫情的迅速蔓延,全球贸易受到了重创,而数字贸易却展现出明显的韧性,正成为带动全球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动能。 目前,数字贸易已成为全世界贸易的焦点,疫情助推了数字贸易的发展,加速了全球贸易由线下向线上转移,尤其是网络办公、医疗、教育等服务领域,这些不仅带动了传统贸易数字化,还促进了新兴技术与新兴服务的结合应用。 2019 年,我国数字贸易总规模高达1.4 万亿元,占服务贸易的四分之一,可见数字贸易对服务贸易的贡献率迅速攀升,然而,世界各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各有千秋,因而其数字贸易的政策也有所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阻碍了全球化的进程,也是未来全球数字贸易合作的现实壁垒。 因此,论文将对全球主要经济体的数字贸易政策内容进行横向比较分析,由此判断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趋势。

一、 数字贸易内涵

目前,对于数字贸易的内涵,世界上尚无标准的界定,不同的机构、国家对其的界定均不相同。

(一)电子商务

初次产生类似概念是在1998 年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出现的“电子商务工作项目”,其中明确界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生产、分销或交付货物和服务的过程。 紧接着,2011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作出相似定义,提出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计算机进行销售或订购货物与服务的过程。

(二)数字产品

最早出现数字产品概念是在2003 年签订的《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明确界定数字产品是指以数字形式编码且可利用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与服务。 美国至今都在采用此定义。 随后,萨夏·文森特指出数字产品是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数字形式传输与交付的产品与服务,主要包括电影和图片、声音和音乐、软件、视频娱乐节目。

(三)数字贸易

世界上数字贸易发展最为发达的美国,也是第一个提出了“数字贸易”概念的国家。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2013 年发布《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中首次提出数字贸易概念,将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货物或服务的商业活动,主要包括搜索引擎、社交媒介、数字内容以及其他产品和服务等。 在第二年的第二次报告中,USITC对数字贸易做了新的界定,定义为互联网以及基于互联网的技术在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或交付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国内和国际贸易。 2017 年8 月,USITC 基于新技术涌现,对数字贸易进行了重新定义,是指因为信息通信技术进步而实现的,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在交易、生产以及交付产品和服务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国内商务或国际贸易活动,其包括货物和服务、最终产品和服务以及进行数字贸易的平台等。 最近一次修改,是日本在2018 年发布的《通商白皮书》,提出数字贸易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与信息的商务活动。

二、 数字贸易国际政策及其发展趋势

当今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新月异,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以数字经济为基础的数字贸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推动各个国家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提高其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 我国须将如何提高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以及完善我国数字贸易政策作为重点,使得我国更好地融入全球数字贸易价值链中,通过对以往有关数字贸易文献的整理分析,发现以往文献大都从国别进行分析,为了突出政策内容,论文就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字产品与服务跨境自由流动以及数字产品与服务本地化进行横向分析,由此判断未来数字贸易的发展趋势。

(一)数字贸易国际政策分析

1. 隐私保护政策

欧盟于1995 年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规定公民不可以将数据传输到数据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欧盟以外的国家,特殊原因除外。 早在2012 年,美国开始注重数据隐私保护,2012 年3 月公布的《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在界定了数字产品、关税征收和非歧视性待遇基础上,提出了数字产品贸易中的跨境信息流动以及互联网的访问和使用原则。 2018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消费者隐私法》,提出企业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其收集、出售或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资料,并就数据泄露规定了损害赔偿金。 另外,美国还签订了《跨太平洋关系协定(TPP)》,在其中要求签约国在保护交易双方个人信息等隐私的基础上,确保数据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2018 年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办的G20 峰会上,指出须将重点放在用户的隐私保护以及数据安全方面。 日本非常重视金融行业的数据安全,要求每家金融企业必须设专门的数据安全部门。 日本要求数据须保证在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传输。 欧盟亦非常注重数据隐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电子隐私知识》以及《611/2013 监管条例》等。 2015 年,韩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要求所有数字贸易企业须设立数据中心,例如《云服务保护指导条例》《促进云计算和用户保护促进条例》等。 我国也颁布了此类法律,例如在2017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限制跨境信息的流动。

2.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日本于2013 年设立了“日本知识产权桥”基金,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的一项基金,旨在保护日本数字贸易企业的知识产权。 在2018 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法》,着重强调了电商平台审核机制。 在世界上,欧盟对知识产权保护较为严格,于2001 年颁布《欧盟专利制度》和《版权指令》;2019 年成立欧洲数字媒体监测中心,对网络平台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民众的媒体素养;2020 年初,欧盟委员会还启动一项对《欧盟反虚假信息行为守则》实施效果的全面评估,旨在评估社交媒体和搜索平台,并提升打击网络虚假信息的力度,另外针对知识产权方面,2019 年,欧盟还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加强保护数字环境下内容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作品的合规传播和利用。 相反,美国对数字贸易网络的平台管理相比较没有那么严格,在其制定的《ISP 安全港条例》中,赋予网络平台免责以及反通知权利。

3. 数字产品与服务跨境自由流动政策

日本对数字产品以及服务跨境流动的自由化程度关注较高,对于电信或信息通信技术等数字化企业的投资,日本并没有太多的限制。 同样的,欧盟的自由化程度也较高,仅对部分产品实行限制政策,比如计算机、电信和信息安全等。在2019 年9 月,美日签署的《美日数字贸易协议》中提及,未来数字贸易必须以数据自由流动为前提,并明确规定跨境流动的数字产品与服务不征收关税。

4. 数字产品与服务本地化政策

我国在2017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提到,企业的关键部门必须施行数据本地化。 同年,欧盟为了促进数字贸易跨境交易,在11 月通过了《数字贸易战略》,反对各种以数字保护为借口,阻止数字贸易以及禁止强制数据本地化的各种措施。 美国对于数字产品的本地化管理较为严格,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预进入本国的外资企业进行经济安全审核检查,以及对国内企业、国防能力、基础设施的地位的影响。

(二)数字贸易发展趋势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贸易快速发展,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贸易方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引擎。 当前,数字化发展是一种趋势,提高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成为必然。 虽然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还不成熟,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必将有很大的提高。

首先,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数字贸易必须迎合全球化趋势,将本国的数字产品以及贸易销向国际市场,扩大其服务范围以及产品种类,将其客户目标定向为全球,抢占全球市场。 此外,数字贸易提供者是数字技术成熟的大企业,还应降低门槛,给予技术、资本等条件还未成熟的中小企业机遇。

其次,企业数字化是发展数字贸易的前提。 数字贸易使传统产业与数字经济相融合,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数字贸易推进企业数字化,实施传统产业创新发展战略,将数字技术与制造业、农业等传统产业相结合,提高企业的数字化水平;企业数字化的最终目的是更高质量地满足客户要求,以提高其贸易竞争力。 2020 年上半年,数字技术已渗入医疗、教育、零售等行业,在未来,企业数字化程度将再次达到新高。 数字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数字技术的进步需要企业进行变革,企业不但要改变业务模式,还需将数字技术与其业务相结合。

再次,随着数字贸易的迅速发展,其所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可以贸易,之前,物流、交付与数字技术的结合降低了贸易的成本,如今,随着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了越来越多的服务贸易,使得很多不可能线上交易的行业成为可能。 例如医疗,任何一个拥有网络的人都可以在其设备上咨询网络医生。

综上,一套完善的全球数字贸易管理政策是发展数字贸易、加强各个国家间数字贸易合作的最基本保障,而目前全球还未统一一套完整、完善的数字贸易政策,导致各个国家贸易冲突以及贸易壁垒的产生,制约了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贸易壁垒使得其红利减少,而对发展中国家,直接制约其发展。

三、 结论与政策性建议

(一)结论

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以及中国等全球主要经济体数字贸易的政策及其所呈现的趋势分析,可以发现美国由于其数字贸易发展较为成熟,其政策较为积极开放,集中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非歧视性原则等,以此来扩大数字贸易准入门槛推动数字贸易发展。 而欧盟还存在内部政策争议,尽管是美国最大的合作伙伴,但是和美国就隐私保护、数据自由流动等方面还存在巨大分歧。 日本在数字贸易政策上和美国非常相似,它一直强调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目前是电子商务大国,数字贸易还处于起步阶段,和发达国家相比,数字贸易政策的制定较为谨慎。 不难发现,各个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数字贸易政策上的利益诉求也有所不同,这也是造成全球难以在数字贸易规则方面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 总的来说,各个国家目前就数字贸易政策上的分歧较大。

综上,可以判断未来全球数字贸易政策将会把重点放在消费者隐私、跨境数据流动、禁止强制使用本地设备以及鼓励网络自由使用等方面。 数字贸易政策在未来一定要向着更加安全、标准、自由的趋势前进,我国应以发展数字贸易为抓手,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大环境,提高我国数字贸易竞争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数字贸易政策还未成熟,存在诸多问题,与上述数字贸易发达经济体存在较多分歧。

(二)政策性建议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较晚,基础设施建设还未成熟,通过上述发达经济体的政策分析,可以为我国提高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提出政策性建议。

1. 积极推进数字贸易政策制定

我国应当在借鉴发达国家数字贸易政策的基础上,颁布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贸易政策,在政策中,应将重点放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结合、发展本地和区域的数字贸易交易平台。 目前,我国就数字贸易的相关政策还较为欠缺,无法保证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以及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通过对上述数字贸易发达经济体的政策分析,知道对交易主体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需要建立隐私法。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假品、仿品泛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些都是阻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障碍。 综上,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政策的制定,加快制定符合我国发展现状以及国家经济制度的数字贸易政策,将对个人隐私保护和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焦点。 在此基础上,制定既能保护消费者隐私、数据安全,又能为发展数字贸易贡献一分力量的政策法规,为我国提高国际竞争力、创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法制保障。

2. 加快构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新基建”是发展数字贸易的基础,不管是提高我国的数字贸易竞争力还是全区价值链攀升,都不能离开存储和传输数字的技术,因此,我国应大力建设5G 网络、云计算平台、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是政府的主要工作,政府应加强“新基建”的规划指导,明确目标,加大监管力度,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我国是市场经济,因此发展经济要发挥市场的力量,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为“新基建”贡献他们的资本力量。 另外远程办公、教育、医疗的推进,都是激发数字经济潜能的前提,发展数字贸易的基础。 要重视农村网络建设,提高互联网普及率,缩小城乡数字技术差距,降低宽带费,使得互联网真正地与各行各业相结合。

3. 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数字贸易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的一大引擎,但还存在许多企业没能实现数字化,或数字化程度很低。 企业是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主体,也是我国经济的主要创造者,因此,企业数字化应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前提。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一是政府需要对数字化企业基于资金扶持,降低税收,增加补贴等;二是相关部门需要对企业进行数字贸易的宣传以及数字技能培训;三是鼓励各类传统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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