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对张中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張中生出生于1952年11月,一直在山西吕梁工作,曾任中阳县副县长、常委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2004年,他任吕梁副市长,2009年任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2013年3月被免职。
三年多前,在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中生案的一审判决中,张中生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此外,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法院公布的信息显示,张中生在18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
本案审判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宏答记者问时表示,张中生案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要是由于其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所检举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构成重大立功,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张中生被判处终身监禁意味着其将‘牢底坐穿,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杨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