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目标新任务提出编纂环境法典的迫切需求,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形成编纂环境法典的内生动力,环境法学研究所达成的学术共识奠定编纂环境法典的理论基础。环境法典编纂不仅条件成熟,而且恰逢其时。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理论研究,应深刻把握环境法典的逻辑体系与核心价值,厘清民法典与环境法典的关系;准确把握环境法的领域法特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典的核心价值与基础概念;深刻把握环境法的体系开放性特点,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总则—分编”结构,妥善处理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当代法学》2021年第6期)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功勋教授王立民: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丰富的法典化理论,适时把可以也能够编纂成法典的法律尽可能编纂成法典并加以实施是其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以民法典的颁行为契机,以我国法律的法典化为目标,对法律的法典化问题作了充分、科学的表达。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理论内涵丰富、意蕴深刻、逻辑严密,富有中国特色,其中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中国共产党长期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为以后法律法典化提供了良好的范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典化理论必将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全面依法治国中产生重大影响。(《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
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劳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主要存在于求职招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三个阶段。在求职招聘阶段,雇主收集的求职者信息应与工作相关,不得过度处理,尤其是对医疗信息和前科信息处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主享有对雇员的监督和管理权,但雇主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应具有合法性基础,信息处理的范围和方式也应适当。职场监控应限于雇主具有重大、明显利益之场合,不应作为监督雇员工作表现的一般手段。对雇员信息的自动化处理也应受到个人信息处理一般原则的限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雇主仍应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在合理期间内保管好前雇员信息,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劳动关系不同阶段雇员个人信息保护应尊重劳动关系的特点,在维护雇主利益和雇员权利之间寻求平衡,这需要劳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互配合。(《法学》2021年第10期)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刘作翔:
社会规范是指由社会自身产生的以及由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类型所形成的体系性组合或集合,包括习惯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组织自制规范和各级政治权威机关制定的专门用于管理内部成员的自制规章。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讲,将社会规范纳入备案和审查范围是必须的,一方面能够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能够防止社会规范偏离正轨而产生的负面作用,进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同时,将所有社会规范纳入备案和审查范围也是可能和可行的,关键在于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备案审查制度,采取内部审查和外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将不同的社会规范纳入不同的组织体系和层级体系,并根据需要进行事先审查、事中审查或事后审查。(《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晨颖:
互联网平台经历了三重进化,已然成为集信息汇集、要素生产、资源配置、规则制定为一体的新型经济中枢,是相关主体共同创造价值的组织形态,发挥着以多产业融合为特征的生态功能。平台重塑经济生产的过程和组织样态,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成为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利之间的第三力量。平台经济呈现出与传统经济不同的竞争特点,对全球的反垄断监管提出了技术上、规则上、法理上的挑战,在本质上是平台对社会经济的渗透力日益深刻,平台的公共性凸显。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平台的公共性异化造成竞争扭曲进而导致垄断,具体体现为数据要素、平台要素的非开放、非中立。为匡正竞争秩序,有必要革新反垄断制度,建立以“滥用公共性”为底层逻辑的规则,对适格的平台经营者设立竞争性义务,以促进创新,保护平台相关者的合法权利。(《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