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应科/贵阳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的教育类型,在社会服务方面具备特殊的优势。正如黄炎培(1878-1965)早已提出的,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其功能在于“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做准备”。职业教育从产生之日起,就与社会服务紧密相连。但是,当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实践并未将这些优势发挥出来。构建高职院校社会服务体系、创新高职院校社会服务机制,是改善当前高职院校社会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全、能力不够等问题的必然要求。围绕这一主题,学界展开了丰富的研究,本文通过梳理已有研究,将相关成果评述如下:
在欧洲,大学在中世纪产生时,满足社会需求、培养专业人才也是欧洲早期大学产生的动因。(Olaf Pedersen,1997)随着资本主义和民族国家的崛起,作为象牙塔的大学逐渐趋于世俗化,大学和社会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高等教育比过去任何时候更加是社会的一部分,而且,作为一个结果,更少脱离社会,在将来这很可能越来越正确”(Clark Kerr,2001),“过去,校外的力量对大学的发展变化仅有微不足道的影响,现在却可能发挥巨大的作用了”(Eric Ashby,1983)。相应的,社会也对大学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大学的重要意义也提高了,作用也增强了。在传统大学传授和保存已有文化的职责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职能”(Philip G.Altbach,1985)。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如此革命性的变化,也使得社会学分化出了一个“教育社会学”的方向,专门致力于研究大学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作为大学的一种重要职能,社会服务至少在理念上是存在争论的。纽曼在其《大学的理想》中说:“它(大学)是一个传授普遍知识的地方。这意味着,一方面,大学的目的是理智的而非道德的;另一方面,它以传播和推广知识而非增扩知识为目的。如果大学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和哲学发现,我不明白为什么大学应该拥有学生”(John Henry Newman,2001)这也就意味着,“高等学校的职能只有一个,即培养高级专门人才”(陈祖兴,1994)。但是,从德国洪堡创建柏林大学开始,科研的旗帜高高飘扬在象牙塔之上,大学的职能实现了从最初的教学职能到教学和科研职能的转变,大学的职能得到了拓展。尽管如此,大学的科研职能在很长时间以来主要还是限于学者在象牙塔内的探索,大学的科研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并不密切。
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是在美国得到发展的。在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 1706-1790)等人的努力下,美国大学逐步打破与社会之间的隔阂,走出校园开始服务社会。特别是以威斯康星大学为代表的赠地学院的创办,更是将这种理念发扬光大,大学社会服务职能得以确立。因此,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研究也主要在美国广泛兴起。就像大学社会服务的实践从威斯康星大学滥觞一样,大学社会服务的研究也从威斯康星大学开始。1912年,威斯康星大学教授麦卡锡完成其专著The Wisconsin Idea,该书对威斯康星大学的社会服务状况进行介绍和评论,并首次提出了“威斯康星理念”的说法。(C.McCarthy,1912)为了庆祝建校150周年,威斯康星大学的教授们纷纷撰写文章回顾自己学校的历史,展望学校的未来。关于该校社会服务的特色,他们无比骄傲,他们这样写道:“作为‘威斯康星理念’,传统是我们庆祝的另一项内容,即大学的特殊使命就是服务大众利益。”(David Ward,2007)此外,哈佛大学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实践也很突出,其前校长德里克·博克也曾撰写《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一书,书中这样写道:“大学拥有超凡的目标,但同时又要立足和服务于这个不完美的世界。”(Derek Bok,2001)国外关于大学社会服务的相关研究,为我国高校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和机制创新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启发。
1920年代前后,高校社会服务方面的相关研究已经在中国兴起,如吴文藻在1921年发表在《清华周刊》上的《社会服务的研究》。但是,这一时期关于高校社会服务的表达,感性成分居多,理性分析不够。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因此,相关领域的研究也就不断得以丰富。总结而言,国内当前对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指向:
(1)对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本体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对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职能进行历史性的和内涵式的分析,内容涉及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演变、内涵、价值等。例如,梁祖强(2017)对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演变与中国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定位研究;吴一鸣(2018)对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功能定位的研究;孙凤山等(2019)在优质高职院校建设背景下思考社会服务的价值。
(2)对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经验与模式研究。高职院校社会服务本身属于实践领域,因此,对它的研究更倾向于应用研究,而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对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经验与模式研究。例如,张菊霞等(2017)通过对浙江省47所高职院校质量报告的分析,剖析了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存在的问题和提升策略;舒明(2019)从学生、教师、专业和学校不同层面探讨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模式创新问题。
(3)对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研究。此类研究着眼于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现状,试图解决当前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较弱的问题。例如,秦雯等(2019)在“双高计划”背景下探讨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提升路径问题;肖称萍等(2019)在百万扩招背景下探讨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策略;叶彩华(2019)从高职院校教师的角度切入,探讨高职院校教师社会服务能力的发展路径;邹瑞睿(2019)、吴一鸣(2019)等对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的研究。
(4)对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专题研究。此类研究以高职院校的某些资源为主要对象,探讨高职院校相关资源的社会服务价值和路径,或者探讨高职院校在某一方面的社会服务价值。例如,贵州省教育厅厅长邹联克(2019)探讨了职业教育在脱贫攻坚中的位置和贡献;王凤华等(2019)以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剖析了高职院校科技社会服务现状和对策;马占胜(2018)对高职院校体育社会服务职能的发展向度与原则所作的研究;马也骋(2019)对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社会服务功能及其建设路径的有关研究。
丰富的研究成果反向表明,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价值已经被实践证明并被学界广泛认同了。这些基于实践的研究成果在回归实践领域时也确实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不过,从当前的相关研究看,关于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路径、能力评价及能力提升策略方面的研究居于主导,这些研究对于实践而言虽然都具有显著的指导价值,但其价值的普遍性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既有研究对高职院校应当具备的完整的社会服务体系几乎少有关注,更遑论其机制创新了。2013年,亳州职业技术学院时任助教的张莉老师在《职业教育研究》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构建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职能体系》的文章,该文在探讨构建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职能体系时提出了一些建议,如“着力解决好认识问题”“着力解决好实践平台问题”“着力解决好系统发展问题”等等。这一研究虽然对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些思路,但毕竟也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体系。针对这一主题,未来的研究应以既有研究成果为起点,进一步深入下去,探讨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完整体系和创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