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在著作权法中构建科学传播权体系
传播权体系化的缺失导致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而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传播的分类只适用于部分传播权中的专有权利,并未实现传播权的体系化。传播权应被区分为现场传播权和远程传播权,前者针对面向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包括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和广播权中播放接收到的广播作品的权利;后者针对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包括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中的初始传播及转播的权利。“传播发生地”并不是一个
绝对的物理概念,当传播涉及利用技术手段将作品从一处传输至另一处时,就发生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对传播权的体系化有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我国202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重新定义及对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规定用语不当,可能导致传播权中各项专有权利之间的混淆,同时广播权混搭了远程传播权和现场传播权,应当对其进行修改,以构建科学的传播权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中国应建立适应本国国情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一直受技术变迁的深刻影响。新一轮科技革命对传统知识产权提出了挑战,呼唤新型知识产权的诞生。创设知识产权新类型、扩展现有知识产权新权能,将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顺势而为的新常态。中国应建立适应本国国情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推动相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万勇
检察机关应在国家治理效能方向上重新审视和界定检察职责
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应在国家治理效能的方向上,重新审视和界定检察职责,立足法律监督定位,通过司法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共同体,将发挥检察“职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不断优化检察服务职能、改进法律监督方式方法、提升检察履职开放协商度以及完善内部考评促进社会治理等方向性变革;以“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积极贡献检察智慧,促进国家治理各主体依法高效规范执法;通过实现检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服务和保障国家治理效能。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宫鸣
应建立数据公开共享平台,实施政务数据双向开放
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不但是新经济的核心要素,而且改变着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与经营模式。加工过的数据才会产生产权,也就是“新生成”的数据。根据主体类型不同,数据产权分为个人数据产权、企业数据产权与政务数据产权。个人数据产权是绝对权,个人对其数据权利的使用与处分,属于数据产权的支配权能,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权利人则是权利行使的必然逻辑。企业对自身独有数据享有产权;企业作为平台或者介质的数据产权属于用户;企业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数据根据其贡献度分配产权。政务数据包括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政务应该建立数据公开共享平台,实施政务数据双向开放:一是政府数据对社会开放,二是社会数据对政府开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