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石器时代成人瓮棺葬的两个问题探究

2021-11-12 05:19李启豪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3期

李启豪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瓮棺葬起源于史前时期,流行于我国新石器时代至汉代,直到近代,这种葬俗仍旧流行于我国西南某些少数民族。瓮棺葬即是以瓮或缸等陶器为葬具,将死者的尸骨装入或半装入瓮棺中,再将该瓮棺埋入地下,在遗址中的埋葬位置有以下三种,葬于居住的房屋附近、公共墓地,或是专有的瓮棺葬墓区。使用瓮棺进行埋葬的大多是婴儿或者儿童,也有成年人,不同地区,不同文化,其葬俗各有不同。成人瓮棺葬是瓮棺葬遗存中一种特殊现象,并不普遍出现于含有瓮棺葬的各个遗址中,不同于儿童瓮棺葬在葬具、葬式、随葬品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一致性趋势,成人葬体现出更多的个性特征。学界在近四十年对于成人瓮棺葬的研究中学术成果颇丰,但有两个问题一直较为含混不清,一是对于成人瓮棺葬的葬式问题,二是关于成人实行瓮棺葬的原因及含义。基于以上情况,本文将根据近年来在国内各地区史前考古发现以及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究和明确。

1 成人瓮棺葬的葬式问题

成人瓮棺葬明显不同于小孩瓮棺葬的一次葬,一般采用二次埋葬方式。例如在仰韶早期后段的姜寨遗址中的成人二次瓮棺葬,其葬式与土坑葬类同,即将头骨放置中间,四肢骨放在头骨两侧,其他骨骼置于头下的肢骨之间,头向西,面向上,摆成异常整齐的一堆,平放于瓮棺内;再如仰韶中期的洪山庙遗址的成人瓮棺葬也为典型的二次葬,其葬式可分三种:一是头骨居中,四肢长骨竖放在头骨两侧,盆骨放在头骨之下,小趾骨膑骨、脊椎骨及其他碎小骨骼置于缸底;二是小趾骨、膑骨、脊椎骨及其他碎小骨骼放在缸底,头骨贴近缸壁一侧置于小块骨骼之上,四肢骨和盆骨放在头骨前;第三种是仅有一部分骨骼,无头骨,将四肢骨竖或斜放在缸内,小块碎骨置于缸底,说明二次迁葬时只是象征性地收捡一些。这样的例子在目前发现的新石器时代成人瓮棺葬中占绝大多数,不同于婴幼儿一次完成埋葬的模式,成人采用二次葬的原因可能性有很多,一来可能是陶瓮、陶缸等葬具的空间有限,成人采用一次葬的难度较大;二来可能是相比较于涉世不深且在古人意识中“灵魂尚不完全”的幼童来说,埋葬成年人需要更加规范的仪式和过程,因此二次葬就成为了成人瓮棺葬的主要形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成人瓮棺葬都采用了二次葬的葬式。首先,依尸骨相对于瓮棺的放置方法不同,瓮棺葬被分为两种:一种是将尸骨全部装进瓮棺中,我们称为“装入葬”,这种情况占全部瓮棺葬的大部分,刚刚所说的二次葬也基本采用这种形式;一种是只用器物盖头、套头或盖、套住上半身,而其他部分暴露在外,我们称之为“非装入葬”。这种“非装入葬”无论婴幼儿还是成人一律采用仰身直肢或者仰身下肢微曲的一次葬,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山东曲阜西夏侯等遗址所出土的成人瓮棺都是这种情况。虽然这种例子我们只在少数文化类型中见到不多的几例,但也足以证明成人瓮棺不只有二次葬一种形式。另外,在宝鸡北首岭发现的M131骨架为女性,年龄30多岁,头朝瓮口,身躯作蹲坐状,双腿屈曲于胸前,有学者认为这就采用了类似于婆罗洲杜孙人和非洲吉尔人的“缩肢葬”葬式,这也是一种特殊的一次葬形式。

基于以上的两种例子可以推断,我国新石器时代的成人瓮棺葬虽然以二次葬为主要葬式,但是也不排除少数一次葬的情况存在。

2 成人瓮棺葬的含义

关于成人瓮棺葬的含义,学界历来看法不一。一些学者将仰韶文化中的成人瓮棺二次葬与少数民族处理“凶死”者的葬俗进行比较,认为是当时人们埋葬“凶死”者的习俗。也有学者认为,成人瓮棺葬实属“厚葬”:因为史前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死亡之后无法立即完备各项丧葬事宜,因此将尸体暂且停放,待准备妥当后再进行二次葬以示隆重。

笔者根据研究认为第一种推测较为可信,而关于“厚葬”的说法则没有足够的依据。“凶死”即非自然死亡,这在当时被视为一种不吉利的现象,而由于古人生活条件恶劣,医疗水平与防御能力低下,“凶死”发生的概率较高,因此成人瓮棺葬的出现与此有着极大关系。新石器时代的成人瓮棺葬有其独立而特定的埋葬区域,而不与其他土坑葬埋葬在一起,体现出了新石器时代的人们对于死于非命的人的恐惧。以姜寨仰韶文化遗址为例,该地的成人瓮棺葬是收捡死者死尸头骨、盆骨、四肢骨装在一瓮棺内另埋一处,而不能进本氏族成人土坑葬的公共墓地。

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要从新石器时代的人类生活环境以及在此环境下形成的社会心态入手。新石器时代,由于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人们盛行精灵或“图腾崇拜”,他们相信万物有灵,社会上不论动植物都有生与死的现象,这种心态类似于所谓的“泛灵论”。他们相信包括人在内的动物和植物生前怎样,死后其灵魂在“来世”也会是怎样的。按他们的习惯法,凡“凶”死的人,其灵魂也是“恶”的。因此他的尸体不能同本族人的尸体埋在一起,往往单另埋葬在一处。所以至今在仰韶文化中发现的“成人瓮棺葬”一般都是单另埋在一处,他(她)们都是“凶”死的,而不能与本族的成员埋在一起。

这些做法显示出人们早期对死者特别是非正常死亡的恐惧心理,便借此形式达到安抚亡灵的作用。但儿童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儿童的灵魂还不成熟,他们即便是“凶”死也不会造成巨大的威胁,而且由于家人对于死去后代的留恋与关爱,所以往往葬在居址附近,而不与成人中受用瓮棺者相同。

对于成人瓮棺葬的“厚葬”说,笔者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厚葬说认为,因为有些成人瓮棺葬收集遗骨较为完整,部分装殓遗骨的葬具还上拥有较为精致的彩绘,因此应该是“厚葬”的一种体现。但实际上,如果广泛调查成人瓮棺葬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成人瓮棺里仅有一部分骨骼,甚至没有头骨,连四肢骨也只是或竖或斜地随意放在缸内,小块碎骨则直接置于缸底,收集并完整,摆放也十分草率,并没有所谓“厚葬”的迹象,这在前文提到的洪山庙遗址中就有相关例子。其次,如果我们对比观察同时代的土坑葬遗址就可发现两者之间的明显差别。以仰韶时期的墓葬为例,前段的几个遗址(半坡遗址、北首岭遗址、姜寨遗址、龙岗寺遗址等)中,土坑葬拥有随葬品的比率高达40%—100%,可以说基本每个墓葬都有一件以上的随葬品,其中一些身份高贵的人死后随葬品相当的丰厚,例如姜寨M7为一个十六七岁的女性青年,随葬品计有陶钵、陶锉、石刮削器各1件,石球3件,玉耳坠2件,骨珠8577件;龙岗寺M345为一成年男性,墓圹宽大,有木棺,随葬品质量高数量也多。计有大型石铲、石磨盘各1件、玉铲1件、磨石3件、碗、罐、瓶、壶、器盖等陶器1件,牙饰12件,合计36件;龙岗寺墓地M454随葬品甚至有黄铁矿、锰铁矿及水晶石等贵重物品。而同时期的成人瓮棺葬就逊色很多,可以说绝大多数瓮棺葬均无随葬品。只有姜寨遗址有12座瓮棺葬有小部分随葬品,且一般都较少,仅有一二件小器物。如W24有陶锉I件,W40有陶笄1件,W205有陶罐1件,W222有陶碗1件,W252有细颈壶1件,W101有小碗小盆各1件,W176有陶罐1件,骨珠175枚,W268有骨珠87颗,W275随葬器物最多,计有罐、石球各2件,碗、盆、钵、尖底瓶各1件,共8件,仅此而已。而到了仰韶时代晚期,瓮棺葬的随葬品几乎少到可以忽略不计。北首岭遗址的瓮棺葬带有随葬品的墓葬在几个遗址中所比率较大,但是算上婴幼儿的瓮棺葬,带有随葬品的墓葬也只占总墓葬数的27.2%,其他遗址的瓮棺葬则几乎没有任何随葬品。而同时期的土坑葬则出土了数量可观且较为精致的随葬品,例如西水坡遗址M45发现人骨架的东侧有用蚌壳摆塑的龙形图案一幅,其西侧有虎形图案一幅,研究者认为联系M45以南的二组蚌塑龙虎图案来看,这里应是祭祀遗迹,墓主人可能是觋,随葬器物规模相当壮观。这就与同时期的瓮棺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所谓成人瓮棺葬为“厚葬”说,笔者认为并不具有足够的证据。

3 结语

基于以上的研究和讨论,笔者认为成人瓮棺葬是以二次葬为主,间或存在个别一次葬案例的古老葬式。而成人瓮棺葬多是为“凶死”者特别准备,而并不是新石器时代一种所谓“厚葬”的形式。瓮棺葬作为史前一种独特的葬式,由于年代久远且形式多样,一直吸引着学界的目光。而其中待解的谜团和并不准确的信息还需要日后考古学者的进一步考证、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