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雯
(祁县人民检察院,山西晋中 030900)
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 条和第234 条有关外大陆架的具体划界规则在北极海域的适用与实施很难为“冰封区域”的原则性条款所阻却。
其次,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功能上也存有缺陷。它主要是负责技术证据上的审议,目的在于对北极五国(A5)和冰岛主张的合法性争议产生约束性法律后果,但是,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又只有建议权,而无强制措施制止北极五国(A5)和冰岛在事实上超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的圈地运动。
最后,北极区域法制体系的固有缺陷与《南极条约》相比,有关北极问题的大量软法性质的宣言不具备国际法的真实效力;各国的国内单行法律规范和政策指令标准不一,加剧了北极国家各类冲突。
现有公约规定,沿海国需要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十年内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如果划界委员会在考察科学数据后支持沿海国的扩展申请,那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管辖权就可以扩展到200 海里以外,并有权自由开发自然资源不受任何国家的干涉。
2001 年12 月20 日,俄罗斯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的第四年率先向联合国界限委员会提交了扩展大陆架的请求。2002 年,委员会做出的答复搁置了俄罗斯的北极主权要求,同时要求俄罗斯到2009 年再重新提交补充数据后的申请。
为了补充申请资料,俄罗斯于2007 年发起了Arktika考察,希望获取罗蒙诺索夫海岭(Lomonosov ridge)的土壤样本,以证明其是Laptev 海和西伯利亚海的自然延伸。考察期间,俄罗斯派遣两艘迷你型潜水艇行驶到北极点下方,将俄罗斯国旗插到北极点下方海底上,宣布此处为莫斯科的领土。考察结束后,俄罗斯国家能源部长Yury Trutnev 宣布海脊土壤样本的分析报告证实罗蒙诺索夫海岭是西伯利亚大陆板块的一部分,因此北极属于俄罗斯。
针对俄罗斯2001 年的申请,美国是最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北冰洋沿海国家。美国不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它指出:(1)俄罗斯外大陆架申请材料中必须要有关于2500 等深线和大陆坡脚确切位置的客观数据;(2)依据《海洋法公约》第76 条,海底洋脊不是大陆架的自然延伸;(3)作为俄罗斯申请主要根据的阿尔法—门捷列夫海岭(Alpha-Mendeleev Ridge)是海底洋脊;(4)罗蒙诺索夫海岭也是海底洋脊且同俄罗斯的大陆边缘并不相连接;(5)俄罗斯的首次申请中没有提到任何海底海脊,俄罗斯修改的申请中也不能将海底洋脊的存在作为其申请的依据。
2002 年1 月,加拿大对俄罗斯申请做出了官方回应。首先,加拿大认为在俄罗斯没有提交补充材料的前提下,不能决定是否同意俄罗斯的北极大陆架请求。它强调,在这个阶段的不评价应当被认为是既不接受俄罗斯的申请也不反对其请求。另外,加拿大希望俄罗斯的外大陆架申请和委员会的结论不会对加拿大同俄罗斯大陆架划界的纠纷产生不利影响。针对俄罗斯在北极地区最强大的军事力量,加拿大首相宣布组建一个低温气候作战训练体系,希望直接在北极国家内部划分北极大陆架,无论是依据扇形原则还是等距离原则。
挪威认为俄罗斯2001 年的外大陆架申请涉及到两国正在解决中的巴伦支海大陆架争端。但是挪威表示放弃阻止俄罗斯提交申请的权利,只要委员会最后的建议对解决挪威和俄罗斯两国的大陆架争端不产生歧视性结果。
2006 年11 月27 日,挪威向联合国划界委员会提交了大陆架划界申请。在官方透漏的申请提要中,挪威在200 海里外的三个不同区域请求权利:巴伦支海、北冰洋、挪威海。在这三个区域中有两个同俄罗斯的申请相关。第一个区域坐落在巴伦之海,在挪威的申请提要中被称为“Loop Hole”,该区域至少有一部分是同2001 年俄罗斯申请区域相重合。第二个区域坐落在北冰洋,叫做“Western Nansen Basin”。
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在解决任何关于Loop hole 的申请之前,挪威和俄罗斯应当协商解决争议区域划界问题,然后把协商结果提交给委员会。至今,没有任何协商结果产生。同Loop Hole 一样,挪威涉及Western Nansen Basin 的申请也存在同俄罗斯的海域划界争端。俄罗斯和挪威达成一致:两国都向委员会提交申请,等待委员会的划界建议,“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确定挪威外大陆架最东边界限以及相连接的俄罗斯最西边的大陆架界限”。
针对俄罗斯的科学考察结果,丹麦科技部长Helge Sander 声称经过丹麦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存在争议的罗蒙诺索夫海岭在地质上可看作是格陵兰岛北岸的自然延伸。2007 年8 月13 日,丹麦宣布发起一项科学考察来最终确定其申请材料。
《南极条约》首先宣布国家和人民“只能以和平目的”利用南极,后来又允许在南极地区开展科学考察,并且鼓励涉及科学考察方面的国际合作。《马德里协定》扩展了南极条约的管辖范围:保证以和平目的和科学目的利用南极,南极的生态环境也需要得到保护,并将南极地区发展成一个“自然保护区”。《马德里协定》确定了针对环境保护需要实现的特定目标,包括:限制影响南极气候模式、空气质量和水质的不利因素;避免采取可能破坏环境、加速濒危物种灭亡及严重影响区域环境的行动。另外,《马德里协定》和南极条约一样号召协商国在促进南极科学考察的同时,保证任何国家不对作为中立区域的南极地区享有单独的主权。《保护南极海豹公约》《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管理着南极非常重要的两个特殊领域。但是南北两极法律基础、领土法律性质不同,非北冰洋国家的介入不现实,最新的国家实践否定运用南极条约模式。
不少国内外学者认为,鉴于有一个北极国家(美国)不是1982 年《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同时所有的北冰洋五国又都是1958 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方,因此运用1958 年公约第6 条就可以解决北冰洋国家之间的外大陆架争端。
2008 年莫斯科MGIMO 大学召开了“北极底土和国际法”国际会议,会议中主要讨论的问题是北极大陆架归属问题。
会议建议北冰洋五国抛开《海洋法公约》,而适用1958 年《大陆架公约》解决北极外大陆架问题。与会代表声称:“如果最终解决方案获得五国一致同意,就没有必要通过《海洋法公约》第76 条划定界限;另外,美国不是《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因此没有义务运用第76 条划定美国外大陆架同国际海底区域之间的边界。”
五国内部协议模式的性质有:第一,临时性协议安排:在北冰洋目前的海冰条件下,想要在数据上满足《海洋法公约》要求的标准是不可能的,各国可以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申请的初步相关信息,暂时终止北冰洋国家间关于大陆架的争端。允许各国利用恰当科学勘探获取支撑自己请求的数据。
第二,综合性的“北极经济条约”:此种解决方式是希望在五国现有海洋领域中创设一个共同管理区域,可以使五个沿海国家就合作管理协议展开谈判。协议应当包括自然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科学考察、生物资源保护、经济发展和安全事项等。
北极外大陆架问题的解决将是一个多国共同参与、区分不同阶段、解决多个问题的综合过程。第一,《海洋法公约》是法律依据,各国承认现行法律机制的有效性;第二,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是有效扩展外大陆架的科学技术前提;第三,2006 年5 月19日,法国、爱尔兰、西班牙和英国就Bay of Biscay和Celtic Sea 的归属问题向大陆架划界委员会提交了集体申请。四国认为集中申请的优点在于“允许各国共享人力、技术、共同承担成本。”集中申请的方式会减少委员会的工作量,付出审查一个申请的成本解决四个国家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