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有关政策问答

2021-11-12 01:00
大社会 2021年10期

问:民办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备案,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二)服务场所权属;(三)养老床位数量;(四)服务设施面积;(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问:开办养老机构是否需要设立许可?

答:《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包括哪些?

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包括:

第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第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这些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问: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慈善组织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服务的需要招募志愿者,可以签订协议,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并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无偿为他们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当提供服务的必要条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对其可能发生的人身危险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问:哪些人可以领取高龄津贴?高龄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有关高龄津贴的领取条件、范围和程序属于地方事权,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问:现役军人能否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有选举权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即将户口注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选举权的条件。因此,现役军人无法参加村委会选举。

问:哪些事项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范围。综合起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村级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是指由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管理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各项事务。一般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支持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

二是村级财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社会各界支持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事项。

三是村民自治事务公开事项。主要是指涉及全体村民利益、要由村民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问:当事人属于重复户口情况,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所用的户口身份信息被注销后,需重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公民身份信息应具有唯一性。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重复户口,在公安部门清理户籍时被注销,需重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做如下处理:(一)当事人需要持户籍清理后保留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并对补领证件的原因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二)婚姻登记机关要在《审查处理表》“备注”栏中对补领原因进行标注,注明婚姻当事人曾于何时使用不同户口信息办理过婚姻登记(注明婚姻登记字号),公安部门清理户籍后,补领该婚姻证件。(三)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当事人补发婚姻证件后,应当将原婚姻证件注销收回。

问: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答: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问:个人能否开展公开募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综上,个人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问:什么是慈善活动?慈善活动的具体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中国民政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