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伟
《民法典》出台以来,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标准出现较大变化,引发民众热议,这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一直以来受到的争议不无关系。
事实上,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高空抛物就因“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和“深圳玻璃案”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以上三个案例,都是高空抛物的情形,然而三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第一个案例的判决结果是由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赔偿责任;第二个案例的结果是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第三个案例的判决结果是因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没有统一的裁判依據,最终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现象。以此来看,统一裁判依据的重任就落在了《侵权责任法》上。
然而,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论证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种法律观点的碰撞和交锋在法律的世界中经常会出现,我们不妨来看看辩论的双方观点:
正方观点:不宜规定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有四:一是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没有明确的归责;二是别的国家也没有过这样的立法先例;三是这么规定牵涉范围太大,容易引发更多矛盾;四是高空抛物的问题不能单靠《侵权责任法》来解决,还需要考虑社会保险、国家救助基金等制度。
反方观点: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三:一是不能因为归责问题就让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这对受害人不公平,也是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纵容;二是从法理上讲,高空抛物和共同危险行为类似,可以进行借鉴;三是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有利于发现真正的侵权人,因为他们大多是长期生活在一起的邻居,可以更方便地知道真正的侵权人。
您支持哪一方?或者您有何高见?
从《侵权责任法》的条文来看,反方获胜。
其实现在再反观,双方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有不完善的地方,《民法典》对于这一条文的完善也彰显了我国法治逐步走向成熟。相较来看,《民法典》首先开宗明义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为后续规定明确了价值导向。其次将《侵权责任法》中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一般原则,变成了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原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在法理上更为顺畅。再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者的责任,对加强物业管理预防高空抛物有更明确指向的现实意义。最后新增了有关部门查找职责的规定,这对于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查找难的现实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回顾《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争议,主要争议的领域是法理问题、归责原则问题、现实导向问题。对于这三个问题,《民法典》都给出了更为完善的回答,并从价值取向到现实关照都给出了切实的回应,可以说《民法典》的规定是目前对高空抛物案例判决最为完善的法治设计,也为民众“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更多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