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桥 聂映
摘 要: 党的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家教问题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家风家教的条款愈益丰富,初步形成了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法制化格局。在引领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崇德向善、拒腐防变及遵规守纪等方面,党内法规中的家风家教条款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与规制力。为实现立规目标,需要增强党员领导干部从严管家治家的责任意识,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制定优良家训家规,并严格执行党内法规中约束性的家风家教条款。尤需着力的是,在进一步明确家风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点对象等事项的同时,还应不断构建与完善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法规制度体系。
关键词: 党内法规;家风家教;廉洁齐家;家风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1)05-0048-0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1]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步伐加快,家风家教问题频繁地被写进重要的党内法规,成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就现行党内法规中家风家教条款的表现形式、重要意蕴及落实完善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期待引起广泛重视。
一、现行党内法规中的家风家教条款
当今之世,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中,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影响社会风气。[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制度规范引领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家教问题被写进一些党内法规之中,形成党内法规中的独特内容——家风家教条款,使家风家教问题从政治教育层面的思想认同、道德伦理层面的价值宣示跃升到法规制度层面的硬性规制。不仅如此,在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逐渐完备的过程中,党内法规中的家风家教条款成为十八大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特色与亮点。尽管家风家教条款进入党内法规的时间不长,但其对遏制家族式腐败多发易发高发、推进领导干部廉洁齐家、不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等具有重大意义。
现行黨内法规中最直接、最直观的家风家教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第十二部分“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中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6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14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5)《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11条规定:“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7条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规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7)《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8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之“廉”规定:“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责双岗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8)《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6条第4项规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9)《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5种情形之一是: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10)《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除以上内容外,一些党内规范性文件也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重视家风建设,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尽管关于家风家教条款的重要党内法规数量不多,但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其实际影响和作用正在不断显现。
二、党内法规中家风家教条款的重要意蕴
党内法规中的家风家教条款具有自律和他律双重意蕴,其意义既不同于会议决定决议的要求或领导同志的谆谆告诫,又有别于家庭中亲子间的耳提面命和言传身教以及家族用文字形式表达的教诲和规训。这种制度化的正式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所思所言所行,均会产生多方面的规制效力。
(一)思想引领价值: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崇德向善的思想自觉
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具有政治性、先进性、示范性、制度性等特征,突出体现在通过制度化方式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中的思想观念、政治觉悟及道德修养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建设优良家风的思想观念。思想是言论和行为的先导,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优良家风建设,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思想观念最关键。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最根本的思想观念,就是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并践行初心使命。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灵魂和毕生追求,是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也是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加强优良家风建设的根本保证。《新准则》指出:“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在一些因贪腐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中,因家风不正、家风败坏导致家庭腐败的根本原因都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如周本顺、吕锡文、余远辉、张越、陈雪枫、李嘉、魏民洲等人都是“理想信念丧失”,苏树林是“完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和宗旨意识”,等等。
第二,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建设优良家风的政治觉悟。在政治觉悟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家人要时刻正确辨别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权与法、情与法、公与私、义与利等利害关系,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美色关。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要自觉站稳政治立场,增强忠诚意识——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国家、忠诚于党纪党规、忠诚于事业、忠诚于本职工作,在修身齐家中率先垂范,为家人树立廉洁自律榜样。特别是要教育家人自觉远离各种形形色色的“小圈子”——干亲圈、微信圈、老乡圈、爱好圈、娱乐圈、品酒圈、球友圈等。《新准则》规定:“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
第三,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建设优良家风的道德修养。《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在全社会具有示范性和标杆意义,与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道德修养及家庭的道德建设密切联系、相互促进。我们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做人先立德,做官先修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领导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3]官德乃为官之本,本固则德厚,德厚则威高。领导干部为政之官德就是“政德”,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所谓“严私德”,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就是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多积尺寸之功”。
(二)廉洁促进功能:筑牢党员领导干部家庭拒腐防变的集体防线
第一,廉洁齐家、防范腐敗是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重点。纵观十八大后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大案要案,很多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中,往往有家族式腐败因素,“父子兵”“夫妻店”“兄弟帮”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全家总动员”。苏荣腐败案就是典型的家族式腐败,“不仅毁掉了我自己,也坑了老婆,害了儿子,将全家带上经济犯罪的深渊”,苏荣忏悔称。[4]湖南省郴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志伟坦言:“在我的案件中,有较多的家人参与了违法犯罪,妻子、妻弟、亲家等,呈现出家族式的腐败。妻子和家人这些所作所为,我都是知道的,但我非但没有制止他们,反而积极为他们完成请托,为家人敛财创造条件。”[5]为致力于更好地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党章第36条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两次出现“清正廉洁”,《新准则》专节规定:“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防止公私利益冲突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治家的关键。“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我国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本质上都可归结为一个公与私的问题,都是与公私不分、以权谋私、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背公向私等联系在一起的,集中体现为利益冲突问题。所谓“利益冲突”,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乃至家庭、家族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对立,这种冲突皆因官员的双重身份而引起。家族式腐败体现了最典型的公私利益冲突,在腐败案件中就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便利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亲属或他人牟取私利。如张志南、赵正永、魏传忠、向力力、秦光荣、吴浈等人都存在“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纵容默许家人、亲属谋利”或“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把公权力当(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等问题。孟宏伟则是“特权思想极其严重,公权私用,滥权妄为,肆意挥霍国家资财满足家庭奢靡生活,纵容其妻利用其职权搞特殊、谋私利”[6]。对此,一些党内法规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很强的内容,如《新准则》第十二部分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第三,通过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破解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被“围猎”的腐败难题。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商人深谙“温水煮青蛙”的道理,挖空心思、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地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在不法商人“糖衣炮弹”的进攻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使政商关系异化变质——官员以“权”逐“利”、商人以“利”围“权”;有的党员领导干部长期“亦官亦商”“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甘于被围猎”。不健康的政商关系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庭家风建设造成了严重冲击,成为滋生及诱发家族式腐败的土壤和温床,必须花大力气加以解决。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
(三)行为规制意义:形塑党员领导干部家庭遵规守纪的行为习惯
通常而言,制度具有公开性、规范性、稳定性、统一性、权威性、普适性、约束性等特点,通过建立健全实施家风建设相关制度,使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家人不断增强法规制度意识,养成遵纪守规的行为习惯,做到令行禁止,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第一,应为可为的,必须为。一些现行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家教问题作出了比较直接简略的“应为”规定,如《新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而有的现行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表面看来与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问题似乎关系不大,实则是更为具体、更加深刻地触及到了党员领导干部管家治家问题,深入到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实质层面,其对领导干部律己齐家的影响更加深远,如目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方面的制度,就是如此。201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系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两个方面的“有关事项”:“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统称为八个方面的“家事”)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统称为六大类型的“家产”)。《规定》明确了报告的时间、程序、受理、查核及监督检查等问题。与国外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比,《规定》的报告主体范围更广泛、报告事项及内容更多更全面。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与《规定》配套适用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增强了对《规定》有关查核问题的可实施性。从有的领导干部处心积虑瞒报少报漏报谎报而被揭露处理的事例中可以看出,《规定》对预防家族式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治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禁为止为的,不得为。《新准则》在第四部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明确规定:“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因此,在党员领导干部家族成员中,中共党员有以上任何一个“不准”情况的,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亲自进行教育。例如,《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第89条、第91条、第95条、第97条、第99条、第101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第8条等,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经商行为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党和国家一直重视运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要求及防范出现“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家庭的重要举措。据统计,从1984年到现在,中央发布的涉及“禁止官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等规定有20多个,这些规定是领导干部家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党内法规中家风家教条款的落实完善
法规制度的权威和生命力均在于执行,家风制度规范不能沦为“花瓶”和“稻草人”。为此,我们要防止出现“破窗效应”,要重视党内法规中家风家教条款的严格执行和系统完善问题,切实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和更为有效的制度支撑。
(一)增强党员领导干部从严管家治家的责任意识
第一,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浓厚的“国家”意识和家国情怀。中华文化是家国文化,国和家紧密相连、不可分离。《孟子·离娄章句上》提出:“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中华传统文化是责任文化,讲究责任担当,讲究德治礼序。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DNA,为国尽忠、在家尽孝,天经地义。[7]党员领导干部既是履行管党治党、治国理政职责的精英和栋梁,也是管家治家、履行家风建设责任的“顶梁柱”“主心骨”和“领头羊”,既要治好国,也要管好家,要正确处理好“大家”与“小家”的关系,切忌“一人当官、全家沾光”,不断增强从严治家意识。
第二,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律己修身意识。在家风建设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很多都是一家之主,要先从自己做起,身体力行,正人先正己。领导干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为首。对于共产党员而言,修身就是修养身心、修炼品性、涵养德性,不断提升自己的品格修养和道德情操,而最重要的修身,就是增强党性、遵守党章党纪党规。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组织保障、行为规则和纪律约束,每一条都凝结着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是共产党人的“原教旨”[8]。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修身就是要严格遵守党章第36条和《公务员法》第1条的规定:“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真正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第三,黨员领导干部要增强管家治家的责任意识,真正担负起廉洁齐家“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齐家”意为整肃家风家规,实现家庭及家族关系的和谐美满。[9] 《礼记·大学》中说:“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从严治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过关的必修课,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洁齐家要守责、负责、尽责,对家庭和家人不管不教是失职失责,管不住教不好是渎职。2019年7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对党忠诚纳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引导亲属子女坚决听党话、跟党走。他多次告诫,所有党员、干部都要戒贪止欲、克己奉公,切实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造福于人民。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非法牟利,防止身边人把自己“拉下水”。[10]领导干部管家治家不严,既害自己也害家人,这方面的悲剧不乏其例,教训极为惨痛。
(二)倡导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制定优良家训家规
第一,形成和传承优良家训家规是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包括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自律体现在家训家规家教的形成与维系传承上,要立家规、严家教、正家风;他律体现在法规制度的制约监督上,要敬畏法规制度。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千百年来,以家训家规为核心的优良家风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发挥着为家庭成员树立行为准则,为家庭美满与社会和谐提供内在价值和秩序支持的重要功能。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第二,家训家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家族世代沿袭并竭力尊崇践行的核心价值观。家训家规是在岁月积淀中内化形成的,是中华传统文化和家庭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诸葛亮诫子格言》《颜氏家训》《朱子家训》《钱氏家训》等都是我国优秀家训文化的代表。我国传统文化一直秉持“勤俭持家”“耕读传家”“从政惟勤”等家庭观念,“勤”“俭”“廉”等是古往今来杰出家族家训家规的传家宝典及为官从政的主要箴言。清代史学家全祖望家族《鄞县桓溪全氏宗谱》记载:“子孙学成出仕,务宜守法奉公,勤以莅政,慈以恤民。除俸给外,一毫不取。”“世界船王”包玉刚家族的《镇海横河堰包氏宗谱》中记载:“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11]家训家规之所以有生命力、影响力,就在于它是一个家族共同维系、历久不变的信仰与理想。在培育良好家风方面,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我们作出了榜样。
第三,中国古代家族宗谱中勤勉政务、清廉为官的家训家规,对于当今推进领导干部优良家风建设深具启迪意义。从《新时代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到《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等,都为新时代家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对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治家提出了严格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实践中,要倡导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制定家训家规,将依规治家和以德治家结合起来。党员领导干部在制定家训家规时,应当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向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同志学习,做家风建设的表率,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2]同时,家训家规应能够体现正确处理公与私、义与利、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亲与清等内容,以崇德向善、尽忠报国、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忠厚传家、廉洁齐家为依归,以防范家庭腐败为重点,彰显时代先进性。
(三)完善充实现行党内法规中的家风家教条款
现行有关家风家教条款的规定分散在不同党内法规之中,各个党内法规规定的内容详略不同、角度不同、宽严不同、轻重不同、侧重点不同,总的来看存在比较粗疏、各自为政、操作性差、不够系统等不足。良规是善治之前提,在党内法规中形成主线较为清晰集中、内容较为完备理想的家风建设制度规范体系,尚需时日。当前之计,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点完善充实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制度化方案:
第一,明确家风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家风家教条款或家风建设内容应当是广义的,即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法规条文中直接出现“家庭”“家风”“家教”“家规”等用语的情形;后者是指虽然法规条文没有直接使用“家庭”“家风”“家教”“家规”等用语,但是其实质内容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家教或家风建设问题的情形。党内法规中形式意义的家风家教条款简洁明了,容易判别。实质意义的家风家教条款应涵盖以下几项内容:(1)规范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从业行为的法规或条款。(2)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与商人交往相关条款,防范实践中出现一些官员及其亲属被商人“围猎”的情况。(3)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要求的法规或条款。(4)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禁止谋取私利”“不得滥用权力”等条款。(5)党内法规中出现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等用语的条款。以上方面应是党内法规制度中家风建设的基本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实质意义的家风家教条款在从严治吏、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防范家族式腐败等方面的具体作用可能更为明显。
第二,明确家风制度建设的重点对象和家风家教条款的监管责任主体。一是家风制度建设的重点对象。现行党内法规将家风建设的对象规定在以下范围:(1)党员领导干部,如《廉洁自律准则》第5—8條的“党员领导干部”;《新准则》中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党内监督条例》第14条中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纪律处分条例》第136条、《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6条第4项规定等。(2)党政领导干部,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7条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8条中的规定。(3)领导干部,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7条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5条第2款及第8条第3项的规定。(4)党员,如《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11条中的“引导党员……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重视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综合考量现行党内法规中家风建设的对象范围,建议参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2条关于“领导干部”范围的规定,将家风建设的一般对象界定在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再将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纳入其中。对这个级别以下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党员群众,可以提出倡导性要求。在此基础上,参照《问责条例》第5条关于问责对象的规定,结合《党内监督条例》第6条的规定,即“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家风建设的重点对象为县处级正职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高级干部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重中之重。二是家风家教条款的监管责任主体。目前家风家教条款分散在不同的党内法规之中,不同党内法规中的家风家教条款宜由该党内法规规定或由该党内法规性质所决定的相关机关负责监督执行。根据党章第46条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主要任务之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因此,各级纪委在党章赋予的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应当负责监督执行其中的家风家教条款,维护家风建设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党章要增写有关家风建设的内容。一是习近平同志关于家庭、家风、家教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对指导实践具有重大意义,有必要固定于党章之中。[12]二是在眾多低位阶党内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党章作为管党治党的根本大法,是“万规之本、万规之基、万规之首”,通过增加规定家风建设内容,为其他党内法规的家风家教条款立规提供根本法依据,充分发挥党章在家风制度建设中的最高引领作用。三是建议在现行党章第六章“党的干部”第36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的第5项中,紧接在“加强道德修养”之后,增写一句“加强家风建设”或“带头树立优良家风家教”。
第四,一些现行重要党内法规要增写家风建设的内容。(1)在《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38条第5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规定中,将“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增加改写为“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以实现“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等立规目的。(2)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15条第2项“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的规定,增加改写为“违反廉洁纪律,对亲属失管失教,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以实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加强党内监督”等立规目的。(3)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四章第19条“理想信念、党性修养”之后,增写“家风家教”,以实现“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立规目标。(4)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章第22条的现行规定中,增加改写为“加强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优良家风教育”,以实现该《条例》的立规宗旨。(5)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三章“责任落实”第14条的现行规定中,增加改写为“特别是党章党规、党性党风党纪和优良家风教育”。(6)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4项“廉洁从业”之后,增写“廉洁齐家”或“家风良好”,以符合立规目的。(7)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三章“任职条件”第8条第5项“……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规定中,在“廉洁从业”之后,增写“廉洁齐家”,以体现《规定》第1条的立规目标。(8)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3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表述中,在“廉洁从业”之后增写“廉洁齐家”,于此,既体现了《规定》第1条的立规目标,也照应了第5—8条的相关内容。(9)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5项“清正廉洁”之后,增写“家风良好”,以凸显《办法》第1条的立规目标。
第五,将家风建设内容落实到党内组织生活和干部管理等制度之中。(1)民主生活会制度。《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6条第4项将“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作为参会者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本内容”之一,值得赞赏。(2)党内谈话制度。《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据此,如果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家风家教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对其提醒谈话;管家治家不严有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3)干部考察考核制度。比如,在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24条第5项的规定:“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还要遵守第27条的规定,考察其“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对于领导干部的各种考核,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8条第5项的规定:“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4)述责述廉制度。《党内监督条例》第23条规定了党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述责述廉应包括修身律己、廉洁齐家等内容。
第六,充实《党内监督条例》中的家风条款。《党内监督条例》是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支柱性、基础性、全局性法规,建议在《条例》中大幅增加家风建设条款的分量。通过整体考察《廉洁自律准则》《新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中的家风家教条款后可知,家风建设的基本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为实现《党内监督条例》第1条的立规目标,建议充实《党内监督条例》中的家风家教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家风规则体系:(1)继续保留现行《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第14条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等内容。(2)在第17条的“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表述中,增写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廉洁齐家”。(3)将第18条“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增加改写为“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及廉洁齐家情况”。(4)最后,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写家风建设条款作为总则性条款,使此条款对《条例》后面其他条款具有全面统辖的覆盖性。具体思路是:将《党内监督条例》第一章第5条“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第7项规定的“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增加改写为“廉洁自律、廉洁治家、秉公用权情况”。如此,使第一章总则第5条第7项的概括性规定对其后各章的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24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第25条“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内容具有宏观上的统摄或牵引作用。
第七,必要时出台有关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方面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自觉遵循党的建设规律,从社会宣传教育到领导干部提高思想认识再到法规制度的落实见效等,需要循序渐进、多层次多渠道协同推进。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就概括性规定了家风建设内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目前在不断加大法规制度供给力度的同时,建议从政策层面助力法规制度的推进工作,由中央出台有关推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专门政策性指导文件,可命名为“关于加强新时代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等事项。
总之,党的十八大后,党更加重视领导干部家风制度建设,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从严格监督管理干部的路径看,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背景下,党内法规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引领作用是其他方式难以取代的,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制度建設应是今后从严治吏的着力点。从夯实执政党的执政根基看,领导干部家风制度建设立足于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增强党员领导干部从严治家、廉洁治家意识和责任感,有助于解决家族式腐败高发多发问题。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角度看,领导干部家风制度建设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强调:“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方向要正确、内容要科学、程序要规范,保证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可见,在重视领导干部家风制度建设质量的同时,未来还需要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制度的实施力度,实现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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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ant Meaning of the Family Style and Education Clause
in the Partys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ir Actual
Implementation and Perfection
HUANG Jinqiao, NIE Ying(Center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arty School of CPC Hubei Provincial Committee, Wuhan 430022, Hubei, China)
Abstract: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the issue of family education of Party members and leading cadres has been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an ever before, a legal framework for such individuals to improve their family conduct coming into being, an initial legal pattern in this area gradually formed. In guiding and urging Party members and leading cadres to uphold virtues, resist corruption, prevent deterioration and abide by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provisions of family style and family education in the Partys rules and regulations have a strong impact and regulatory power.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goal of establishing family rule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of Party members and leading cadres to strictly administer family affairs, encourage Party members and leading cadres to make good family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strictly implement the restrictive provisions of family style and family education in Party regulations. In particular, while further clarifying the basic contents and key obj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 style system, we should constantly construct and perfect the system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 style of Party members and leading cadres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Constitution.
Key words: inner-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family style and education; incorruptible family; family style system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