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利 董玟希 周 鹏
(1.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2;2.农业农村部 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北京 100081)
流域是具有区域性、整体性、紧密联系的复杂系统,内部各要素相互关联,各区域相互制约。然而,传统工业化模式的发展以及流域管理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使流域水生态遭到破坏,部分地区已出现不同程度的水质型缺水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通过建立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调整上下游利益关系,扭转水生态破坏趋势。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1]”“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推动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3]”“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和“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4]等。再到党的十九大,将生态文明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署了推进绿色发展、治理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四大任务[5]。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6],流域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在流域领域的应用。所谓流域,是“地表水及地下水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域的总称”。
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检测的全国1 614个水质断面中,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为12.6%。七大流域和主要江河中,海河和辽河流域呈轻度污染状态,流域水环境仍需保护和改善。流域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整体性强,相关性高。考虑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特征,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必须要由上下游多个行政区域统筹和协同。由于我国流域辽阔,涉及省市众多,其往往被不同的行政区域人为割裂。这种按照地方行政分割流域,本身不具有科学性。分割流域、分散管理使得上下游不同的行政区域难以实现共同利益。要做好流域生态补偿工作,需要构建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加强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实现全流域共建共享,责任共担、利益共享。
从现阶段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仍是主要实现手段[7]。财政转移支付通过中央与地方间的纵向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实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财力再分配,进而优化区域生态资源配置,增进全流域的福利水平。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涉及上下游的利益关系,牵涉范围广,利益主体多,是流域生态补偿的难点。目前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方兴未艾,已在新安江、东江等流域开展(表1)。但普遍面临补偿周期短、补偿意愿不高、补偿标准难以确定等问题,制约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效果和长效建设。因此,本文基于演化博弈的视角,着重考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主体行为以及均衡条件。
演化博弈的博弈结构和规则。演化博弈和传统博弈的博弈结构、规则差别较大,传统博弈论强调“完全理性”,即不仅要求行为主体的完全理性,也要求收益函数和博弈结构是所有行为主体的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但“完全理性”的假设相当严苛,难以在真实世界得到满足。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博弈论重点转向以有限理性为基础的演化博弈论[7]。相较传统博弈从有限理性的视角对均衡的解释,演化博弈从“大规模行动”(mass action interpretation)的视角解释均衡,将均衡视为调整过程的产物,为纳什均衡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解释。所谓“大规模行动”,指行为主体通过大量的模仿、学习、试错等不断调整博弈策略最终达到均衡,这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博弈过程的动态化。黄凯南指出,演化博弈解释“均衡”的思想早在纳什的经典论文中就有体现,纳什对大规模行动的解释“实际上是演化博弈的解释方式”[8]。
演化过程。演化博弈着重考察群体规模和策略频率的演化过程,这是其与传统博弈的重要区别。一般而言,演化过程包括遗传机制、变异机制、选择机制。但学者普遍认为演化博弈着重考察变异机制和选择机制,对遗传机制关注不多[9]。有目的的创造“新奇”“多样性”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变异机制重在考察“新奇”“多样性”的创造原因和创造路径。黄侃南[8]认为,演化博弈中的变异机制相当有限,并不包括新策略的产生,而指既定策略选择范围内个体策略的变动。选择机制重在考察“新奇”扩散的原因及路径,在有限理性下,选择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一系列过程的集合。变异机制和选择机制在演化博弈中扮演不同角色,变异机制常用来检验均衡是否稳定,基于选择机制可建立复制者动态模型考察演化过程。同时包含二者时,则可构建复制者-变异者模型。
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涉及上下游的利益诉求与利益冲突,演化博弈能够较好刻画这一过程,学界基于演化博弈视角考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已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在生态补偿机制探讨方面,李胜等[11]分析了纵向(央地)和横向(上下游)政府博弈对流域污染治理的影响,发现在区域利益、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激励机制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难以切实履行中央政府的污染治理政策;徐大伟等[12]考察了流域生态上下游政府的利益冲突,通过演化博弈模型说明仅仅依靠上下游地方政府无法实现最优结果;胡东滨[13]引入激励惩罚机制进行考察,流域上下游政府代表该地区人民群众利益主体,测算了针对不同水质补偿时的激励惩罚金额;谭婉冰[14]引入强互惠政府,计算流域上下游最优的环境保护有效补偿;接玉梅[15]基于演化博弈模型,考察了水源地与下游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及影响因素;卢方元[16]分析了环保部门和产污企业的演化博弈策略;郑密等[17]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包含漓江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和中立机构等不同情境下策略的演化趋势,并进行系统模拟仿真。此外在治理成本分摊方面,黎元生[18]采用生态重建成本分摊法测算了横向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赖苹等[19]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建立成本分摊博弈模型,并实证检验了方法的有效性。
通过梳理文献可知,现有研究通过利益相关者分析及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展现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中的上下游利益冲突与博弈过程,并在构建上下游协商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绩效评估等方面做出有益探讨。但上述研究也存在不足:一是利益相关者分析不够系统,上下游博弈范围涵盖经济、社会、生态多方面,现有研究大多只考虑以整体的效用形式来展现,并未进行细致的分析;二是构建演化博弈模型时普遍简单、静态地认为上下游利益是对立、矛盾的,割裂了流域间的深入联系。实际上,下游的发展对上游也有正的外溢性,近四十年中国发展的经验已经表明,下游的经济发展在带动上游经济发展、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现有文献普遍没有考察此“动态”的、深入的联系。
因此,研究首先从经济、社会、生态三个维度进行利益相关者分析,考虑上下游间的动态、深入的联系,建立演化博弈模型考察长效机制的建设难点以及必要条件。
为简便起见,假设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博弈只涉及上下游两省份,首先,建立只包括上下游政府的演化博弈模型,考察上下游的利益诉求、博弈策略、均衡条件,在此阶段,静态地认为上下游利益诉求是“对立”的。其次,建立包含上级激励约束机制、区域间“动态”联系的演化博弈模型,进一步考察上下游的利益诉求、稳态策略及均衡条件。
1.上下游政府利益诉求分析
从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考察上下游利益诉求,选取经济发展(GDP)、财政诉求衡量经济诉求,选取就业诉求和水权诉求衡量社会诉求,生态诉求主要指环保诉求。
从经济诉求看,表2列举了目前开展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工作重点流域的经济发展与财政收支数据。总体而言,流域生态补偿上游地区GDP总量和人均GDP普遍低于下游,更依赖第一产业。因此上游有更强动力发展GDP,更易陷入“粗放发展—环境破坏—发展更为粗放”的恶性循环。上游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很难自主选择流域水环境治理策略。
表2 2020年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上下游地区经济发展情况
从社会诉求看,静态看,上游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低于下游,故其有更强烈的就业诉求。水权诉求包括“水环境事权”和“公共产权”两层含义,由于其与社会管理相关,故归于社会诉求。“水环境事权”,是指政府基于公权力对水资源行使规制权,反映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公共产权”指在不改变公共资源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可以为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使用权、收益权,反映作为所有权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水环境事权”和“公共产权”有密切联系。水资源公共产权的不明确,不仅使水权交易缺乏严格的法理基础,也是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水环境事权含糊不清、边界不明的重要原因。我国宪法虽然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uoqing/2018-03/22/content_5276318.htm。,但由于“全民所有”的法律模糊性以及制度细则的缺失,“国家所有”实际异化为分级所有、部门所有,占有权替代了所有权,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实际的支配权。对于普遍面临水资源稀缺约束的地方政府,争取实质性的水资源支配权,有助于放松水资源稀缺带来的约束,获取相应收益。因此地方政府向下游提供更多水资源的意愿普遍不高。
从生态诉求看,上下游居民均有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愿望,但强烈程度不同。一般而言,上游水质通常好于下游,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对优质水资源的需求紧迫程度较低。下游地区居民物质需求较上游得到较好的满足,对优质水资源的需求相对更强烈。
2.基本假设
关于博弈主体的假设。现阶段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基本为政府补偿,假定博弈主体均为政府。在不考虑上级政府时,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追求收益最大化。
关于博弈行为的假设。若上游政府选择保护策略,则可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生态修复等保障水质达标、下游水量充足,选择保护策略的概率为x(x∈[0,1]);反之选择不保护,概率为1-x。假设下游政府选择补偿的概率为y(y∈[0,1]),不补偿概率为1-y。
3.博弈策略分析
只有上下游政府博弈时,相关参数设定如表3所示。
表3 博弈模型参数设定
上下游政府采取不同策略时,收益矩阵见表4。
表4 流域上下游政府收益矩阵
令上游政府采取保护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A1,不保护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A2,平均期望收益UA,则有:
UA1=yA0-A1-A2+A3+F+
(1-y)(A0-A1-A2+A3)。
(1)
UA2=yA0+F+1-yA0。
(2)
UA=xUA1+1-xUA2。
(3)
令下游补偿策略时的期望收益为UB1,不补偿时期望收益为UB2,平均期望收益为UB:
UB1=xB0+B1+B2+B3-F+(1-x)(B0-F)。
(4)
UB2=xB0+B1+B2+B3+(1-x)B0。
(5)
UB=yUB1+1-yUB2。
(6)
得到复制动态方程F(x)和F(y):
F(x)=dx/dt=x(UA1-UA)=
x(1-x)(-A1-A2+A3)。
(7)
F(y)=dy/dt=y(UB1-UB2)=-y(1-y)F。
(8)
F(x)和F(y)构成了博弈的复制动态系统,进一步可用Jacobi矩阵分析局部均衡点的稳定性。Jacobi矩阵如下:
(9)
其行列式为:
(10)
矩阵的迹为:
(11)
Friedman提出,Jacobi矩阵稳定需同时满足det.M>0和tr.M<0。对于理想的上游保护、下游补偿的策略组合(1,1),若det.M=(A1+A2-A3)F>0和tr.M=A1+A2-A3+F<0同时成立,必有F<0,即下游政府对上游的转移支付金额为负,这与前提条件不符。因此,不考虑激励约束机制和区域“动态”联系,无法实现“保护—补偿”的理想策略。
上文“静态”考察了只包括上下游政府时的演化博弈模型,结果表明,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上下游政府间无法自主实现保护—补偿的目标策略。下面研究进一步引入上级政府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区域“动态”联系,探索长效机制实现的必要条件及影响因素。
1.利益诉求分析
假定上级政府为实现流域整体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官员政绩考核、财税政策等构建激励约束机制。此时上下游政府的诉求更为多元,不仅追求辖区内经济、社会、生态利益的最大化,也追求官员个人的晋升目标。此外,不同于以往研究,此研究引入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上游经济、社会、生态的拉动作用表征区域间的“动态”联系,此时上下游不再是“非此即彼”的利益关系,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融的关系。
2.基本假设
关于上下游政府目标的假设。假设各方仍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此时“利益最大化”有更广泛的涵义,指集体诉求和个人诉求所带来的综合利益的最大化。集体诉求方面,上游如果能够意识到保护水资源、保障下游发展给自身带来的好处,则其保护的动力就会增强;个人诉求方面,个人晋升与否由政绩、对上级决策的落实力度决定,从而带动上游保护、下游补偿的积极性。
关于行为的假设。当上下游政府中有且仅有一方未能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时,上级政府惩罚不能落实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一方,对积极推进的一方给予奖励;当上下游政府同时合作(或不合作)时,对双方给予奖励(或处罚)。
3.博弈策略分析
新增参数如表5所示。
表5 激励约束机制相关参数
此时收益矩阵如表6所示。
(1-y)(A0-A1-A2-A3+J+T)。
(12)
(13)
(14)
(1-x)(B0-F+J)。
(15)
(16)
(17)
得到复制动态方程:
W+J+T)+y(P-J)]。
(18)
(19)
4.参数讨论
参数讨论用以考察稳态策略的实现条件,首先考察局部均衡点的行列式和矩阵迹(表7)。
表7 局部均衡点的行列式和迹
由于(x*,y*)介于(0,1)区间,必有0 将上述约束条件代入局部均衡点,考察稳定性(表8)。由此可知,(1,1)为该系统的稳态策略组合,(x*,y*)是鞍点,其余三种情况均不具有稳定性。 表8 稳定性讨论 此外结合表7和表8还可分析影响博弈策略稳定性的相关因素。结果表明,对于“上游保护-下游补偿”的长效机制和理想策略组合而言,上游保护时的经济、社会、生态收益与损失(视为“静态”的)、下游地区在水质改善、缓解水质型缺水困难后对上游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的正向拉动程度(视为“动态”的)、横向转移支付额度、奖惩力度都会对长效机制的稳定性产生重要作用。 上述建立的演化博弈模型,验证了激励约束机制和区域“动态”联系对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重要性,讨论了“上游保护-下游补偿”理想策略的影响因素。实质上,跨省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拥有丰富内涵,不仅包括规划、执行、协商、监督等环节的长效化,也与水资源产权改革密切相关。 受水资源产权等基础性制度影响,市场化补偿短时间内很难代替政府补偿成为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手段,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要构建跨省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必须首先在规划、执行、协商、监督等环节实现对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长效制度安排:其一,规划环节的长效化,流域上下游的利益诉求冲突很大程度是发展的冲突,破解这一难题就要在规划时从整个流域发展的高度出发,统筹上下游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制度化的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其二,执行环节的长效化,重点在于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淡化地方政府参与流域资源分配的过程。其三,协商环节的长效化,现阶段重点是构建常态化的政府间协商平台。其四,监督环节的长效化,既包括上级政府在流域水环境监测、绩效考核等方面有效的、常态化的监督,也包括同级政府对破坏流域环境行为的内部监督,还包括社会监督。 以上分析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以下考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的难点——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由于现阶段流域生态补偿基本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因此补偿标准的确定,也在宏观层面体现为转移支付金额的确定。实践中这也是上下游争议的焦点之一,对建立长效机制影响举足轻重。 国内研究侧重测算补偿标准具体方法的实现,如李坦等[20]、马俊等[21]的研究,这些研究虽在确定补偿标准方面做出了有益探讨,但存在测算方法主观性较强、测算结果不能根据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动态调整、测算结果与实际衔接度不够等问题。 研究认为,考虑到现阶段基本国情、流域生态补偿不同阶段主要任务和开发利用条件的差异,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应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对应的测算方法也应随着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演进实时跟进调整。这也与演化博弈和演化经济学的思想相符合,即“演化意味着新质要素随时间的流逝而创生,因此,强调历史的重要性,就是突出了时间对社会经济系统最基本的建设性作用”[22]。 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点原因。其一,中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市场化补偿的开展以产权制度为根本依托,受水资源产权制度制约,地方政府实质扮演着水资源所属权和管辖权的承担者角色,市场主体参与流域市场化补偿时难以界定权责,也难以界定收益。对此,国家虽明确了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但现阶段改革还未完成,特别是水资源产权结构化改革仍在进行中。这一基本国情决定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现阶段并不能依赖市场化的补偿方法,需要根据改革进展不断调整。 其二,跨省流域生态补偿不同阶段中心任务不同。流域生态补偿前期以修复为主,中心任务是扭转水环境持续恶化趋势,解决的是生态补偿机制“有没有”的问题,需要政府承担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组织者、重要参与者的责任,横向转移支付因此成为上下游政府协同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转移支付的标准、对象、实现形式都应围绕中心任务展开。在完成修复工作后,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进入新阶段,中心任务是补偿机制的“长效化”,目标是保障水量充足、水质维持较高水平,防止反复出现流域水生态破坏和水供给不足。为此须厘清相关体制机制,对流域展开可持续的开发利用。 其三,不同阶段稀缺性、开发利用条件对流域生态价值的影响存在差异。基于生态价值的测算方法无法充分反映这一差异,因此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全流程,只使用单一方法的可行性不高。环境价值论为此奠定了基础。李金昌[23]结合劳动价值和效用价值确立的环境价值论,指出生态环境的价值源于生态环境的有用性,同时受到稀缺性和开发利用条件的影响。稀缺性即生态环境供求关系,为供给量、供给弹性、需求量、需求弹性的函数。开发利用条件随“时间价值”调整。“时间价值”指环境资产类似于存入银行的资本,随着时间推移按照复利的规律升值。其升值快慢受对生态价值重视程度的影响。从根本上讲,重视程度受到某一时代主客观条件制约,因此生态价值是发展的、动态的概念。在以往研究中,学者大多只聚焦于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条件的变化,没有考虑生态环境稀缺性的变化。但稀缺性的变化会引起边际效用的改变,最终反映到价格和支付意愿上。因此,现有研究核算出的生态资产价值数额往往过于巨大,难以有效指用于实践。 因此,研究认为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划分为修复、稳定两个阶段较为合理,对此需分阶段确定补偿标准:第一阶段,解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有没有”的问题,测算生态补偿标准更应注重是否能覆盖其修复成本,特别是直接成本;在第二阶段,更应注重强化上游的造血功能,加大技术补偿、智力补偿比重,推动生态产品优质、永续的供给。该阶段更适宜采用能有效防范水质“由优返劣”的跨界断面水质水量法。 博弈模型表明,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法实现“上游保护-下游补偿”的理想策略,不利于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建设。传统政绩考核机制以GDP论英雄的倾向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对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估制度,加大流域生态补偿工作在绩效评估中的比重,淡化地方利益主体参与流域资源分配的过程。 鉴于流域各方利益相互交织、流域水环境治理目标艰巨,科学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应强化大局意识,注重综合治理。具体而言,从单纯注重河流水质转变为统筹治理整个流域,从聚焦单一的流域生态功能转变为统筹流域整体功能,强化流域保护与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明晰上下游地区对流域生态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与生态补偿责任,充分考虑保护环境的成本因素,对地区间的财力进行协调,促进上下游地区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利益实现区际均衡。同时也要清楚看到,流域上下游对于利益诉求的争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双方采取片面、静态的方式看待各自利益,没有充分挖掘上下游的利益耦合点。 对此应本着整体、联系、动态的观点,尽可能充分考虑上下游诉求的一致性,拓宽上下游合作空间。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出发,根据自身的自然资源禀赋及区位优势,通过协商和谈判的办法,以生态规划为指导,充分吸收相关专家与民众的意见,建立上下游“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协作机制。 演化博弈模型表明,为完善跨省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应坚持“以激励促相容”的原则,加大以奖代补力度,完善官员生态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地方政府谋长远,提高地方政府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积极性。适当扩大中央在跨区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事权,对关乎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要进一步加大纵向转移支付力度,督促上下游切实履行生态补偿协议。 在横向转移支付范围的选择上,可依据上下游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偏离程度、生态环境溢出效应范围大小、已有纵向转移支付保障生态环境的情况(范围、对象、规模等),确定切实可行的范围。对于重要水源地的跨省流域生态补偿,中央财政可通过相对规范的技术指导和评判标准实施奖补机制,促进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相关规划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最终实现横纵均衡、应补尽补的流域生态补偿体系,使流域上下游真正实现协同发展。 在构建跨省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过程中,基于现阶段基本国情、流域生态补偿不同阶段面临的中心任务和资源稀缺性的差异,可以分两个阶段测算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第一阶段以修复为主,测算生态补偿标准更应注重是否能覆盖其修复成本,特别是直接成本。第二阶段重点是完善跨省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防止流域水生态破坏和水质型缺水的重复出现。该阶段更应注重强化受偿方的造血功能,加大技术补偿、智力补偿比重,推动生态产品优质、永续的供给,更适宜采用能有效防范水质“由优返劣”的跨界断面水质水量法。对于考核指标的选取,应因地制宜。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指标体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除了主要指标外,可以从非主要指标中选取符合当地情况的指标作为考核标准。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24]”。产权是市场化的核心,要实现市场化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就要确保在流域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稳妥做好流域水资源的产权结构化工作,为水权交易的推进扫清障碍。此外,还应积极推进生态产品和服务定价技术的发展以及生态资产核算制度的发展,科学划分流域水资源事权。随着这些与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相关的基础制度逐渐成熟,市场机制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大胆探索市场化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包括绿色债券、水权交易、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等。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化运作的生态补偿基金,扩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上下游协同打造绿色产业链,强化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支撑保障。加大项目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力度,支持下游培育绿色科技产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协同向绿色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迈进。四、长效机制的内涵及长效机制下补偿标准的确定思路
(一)长效机制的内涵
(二)补偿标准的确定思路
五、政策建议
(一)完善绩效评估制度,淡化地方利益主体参与流域资源分配的过程
(二)科学规划,充分考虑上下游利益诉求及其耦合点
(三)明确央地责任,坚持“以激励促相容”的原则
(四)明确补偿依据,分阶段测算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标准
(五)根据相关基础制度成熟程度,推动完善市场化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