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生
摘 要:近些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出现在了公众的视野下。而林业资源作为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同时也是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资源之一。因此,目前有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受到了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然而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阻碍了林业资源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中,笔者将以广西资源县为例,对当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而后提出几点有效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借此促进当地林权改革创新的发展。
关键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问题及对策;森林资源
现阶段,广西越来越重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问题,于2020年3月16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13号)。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外的林权登记申请均应受理。原已颁发林权类登记证书的,原登记的权利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申请一宗、核对一宗、完善一宗”的原则,认真核对林权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确保林权登记准确无误。审核过程中,对原始资料不全或不满足登记要求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补充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林业部门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由此可见,当地十分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再加之资源县本身就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达到了82.65%,因此有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问题一直是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高度重视的工作内容之一。在以下内容中,我将同大家分析当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广西资源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种类相对单一
目前,在法律法规当中尽管严格规定了有关土地承包以及经营权利等方面的问题,但是从根本上说仍然不够成熟,需要继续探索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对林权种类的完善。现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当中,明确了林权权利类型,包括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权利内容。通过对之前资源县登记的林权类不动产种类来看,有关林地所有权方面的种类并没有得到体现,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在进行土改过程中,目前具有的土地承包与经营权都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诞生的产物,因此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登记的种类仍然比较单一,不够规范。
(二)林权流转与抵押相对困难
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展以来,当地经常会因为工作人员的工作分工不明确等原因导致种种限制的出现[1]。直接阻碍了林权流转工作的正常开展,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再加之现行《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没有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更没有林权流转操作规范,没有一个完善的林权流转制度,进一步加剧了林权流转的难度。由此可见,想要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就必须要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完善现有的林权流转制度。但是从实际工作来看,由于这方面的工作人员严重匮乏,导致材料审核等工作也难以开展,进而致使材料堆积现象严重,再加之各大银行也逐渐对林权抵押产生了抗拒心理,因此也就导致抵押相对困难。
(三)林权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资源县是广西的林业大县之一,山高路陡,普遍存在山林界限不清,山林纠纷较多,山林纠纷占该县“三大纠纷”的百分之九十九,林权登记涉及面广,矛盾纠纷多,进行林权登记工作量大。目前,在资源县尽管设有处理林权纠纷事件的部门,但是与之相对的编制机构却并没有完善,因此工作繁忙,工作效率相对低下。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资源县在进行集体林权改革确权发证时往往会出现林农没有亲临现场进行界限划清等情况,进而致使林权证登记出现了林地与证件不符的现象。另外,就是林权登记的档案资料没有全面进行收集,在收集过程中也没有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进而导致林权纠纷事件时有发生[2]。
(四)林权信息登记操作复杂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林权信息,就是指林权的一项基础信息,同时也是林权登记部门的重要资料之一。因此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必须要明确这些信息的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确保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进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能够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另外,还必须保障这些信息的时效性与可靠性,在资源县乃至全国范围内都在积极进行林改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全新的林业经营模式与经营组织出现在人们面前,因此为了更好的适应这种潮流,扩展林业市场规模,就必须要解决现有的林权信息登记问题。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的数据成果可靠性不高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外业勘界是以1:10000的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现场勾绘的,勘界精度不高,将林改数据成果坐标转换后套合广西2016年影像成果图,发现界线与实际出入较大,存在界线不准确、将耕地划入林地范围、与基本农田范围线冲突等问题。另外,不同部门发的权属证书存在界限重叠冲突现象,如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存在将山林划归到耕地的现象。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颁发的林权证存在图、表、册、林权信息不一致,林权登记存在重、错、漏现象。因此原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的成果无法满足现行不动产登记需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的成果只能作为参考使用,需要重新测绘才能满足现行不动产登记需要。
二、广西桂林林權类不动产登记问题的解决对策分析
(一)优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种类
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必须要给予登记经营人员在各个方面的经营权属证明,确保既能够有效维护登记经营人员的基本合法权益,也能够进一步推进资源县的林业快速发展,促进林业资源的正常发展与运行。与此同时,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部门也需要致力于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创建,从而规范登记行为[3]。另外,因为林权属于一种物权,并且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具备一定的时效性以及可靠性,因此现阶段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必须要无缝对接原始的登记内容,并优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种类。在登记过程中,还需要满足林农们的合理需求,从而提高林权的利用率。
(二)建立健全林权流转体系
建立健全林权流转体系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设置一个林权登记管理的服务部门,从而强化體系建设的效率,更好的体现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意义,推进资源县地区的林业改革以及林业资源合理利用。对此,需要当地林业部门以及自然资源部门一同努力,激励林权类不动产当事人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而后借助于林权流转体系进行备案管理,待相关信息得到确定之后再进行林权类不动产的登记[4]。与此同时,相关的流转信息必须要求林权登记管理的服务部门在第一时间通知给当事人,从而提高交易的规范性,确保交易流程的安全性。
(三)强化登记人员业务素质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13号)中,明确指出了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登记、优化登记流程以及加快数据整合等要求,从根本上说,这些要求必然离不开登记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因此需要强化对登记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工作,并完善相关考核制度,针对所有登记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工作能力、专业素质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并采取一定的绩效奖励与惩处措施,从而在提高登记人员专业素质的同时,强化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与积极性[5]。
(四)强化登记管理工作
不论任何工作,都离不开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也是如此,想要更好的解决各种问题,就必须强化登记管理工作,严格规范产权证书的颁发,维护林权所有人的基本权益,还需要大力应用先进勘测技术,做好林区的勘察工作,将所有数据与档案进行存储与管理,为权利人的自主决策提供有力依据。另外,还需要针对各类林权纠纷事件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决策,建立一个完善的纠纷事件处理部门,并强化该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处理纠纷的能力与信心[6]。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广西资源县高度重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但是在当前的登记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急需解决,因此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为之努力,促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1]黄文嘉.浅谈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现代园艺,2020,43(14):203-204.
[2]许雪惠.浅谈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林业勘察设计,2019,39(02):74-76.
[3]陈建华,李香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思考——以肇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例[J].林业建设,2018,{4}(01):10-12.
[4]吴海东.探究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园艺,2017,{4}(22):213-214.
[5]颜咏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类登记的几点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4}(10):100-101.
[6]郑世贤.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6,22(22):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