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程序衔接

2021-11-10 07:08:16薛倩倩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7期

薛倩倩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均是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人的救济方式。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启动设定了不同的要件,故两类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基本要件实施存在着较大差异。通常应当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分开审理,不必由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合并审理,除非确有作出矛盾裁判的风险。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程序;程序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可以分别启动,两者并不互相影响。但由于两种程序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如果完全分开、各自进行的话,则可能出现矛盾裁判;且对当事人来说,就同一诉讼对象分别参与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会增加诉讼负担。为应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01条规定,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当事人之间的再审程序均启动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原则上,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但目前司法解释仅对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足以有效应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复杂情况,笔者拟对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加以探讨,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二、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訴的基本规定

针对同一生效裁判文书,针对不同情况,不同主体可选择提起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中,都包含着撤销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一旦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分开进行的话,就可能出现两种程序针对同一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做出矛盾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定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效力是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方式。因提起主体为非生效裁判中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了严格的启动条件:(1)原告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3)申请撤销的对象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4)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5)其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6)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由此可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欲撤销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必须同时满足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以及第三人民事权益因该错误造成损害的实体胜诉要件。但在再审程序中,只要实体胜诉要件层面满足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当事人便可提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实体胜诉要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导致两种程序中所涉基本要件事实不同。实践中,造成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错误的原因,可能是程序方面,也可能是实体方面,或兼而有之。但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只能是实体内容有错误,这使得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争议焦点经常不一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争议焦点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事项,而再审程序还需要审查原审的程序是否合法。两种程序所涉及基本事实有实质不同,只有当存在作出矛盾裁判的可能性时,才有必要将二者合并审理,一般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分别审理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一)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问题

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处于一审阶段,法院将两个案件予以合并;另一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处于二审阶段,被强行并入再审程序中。处于一审阶段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程序性质相同,二者遵循相同程序原理和诉讼规则,所以只需处理好程序衔接问题即可一并审理。笔者主要讨论进入二审阶段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问题。

第一,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列举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种法定事由可知,其并不满足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立法要求第三人民事实体权益受到内容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损害。生效法律文书只有因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对相关实体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处理,才可能对第三人民事权利造成的实质损害。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会与再审审理的内容发生重合。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可能维持原裁判文书,也可能依法予以改判,这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情形相似。故在该种情形下,应当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合并至再审审理程序中,以避免出现矛盾的裁判结果。

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分别进行的情形。当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一审和二审阶段的审理内容集中于原告适格或权益受损的要件,未涉及原审裁判文书是否错误的,则意味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审理程序的内容不存在重合部分,两种程序的基本要件事实不同。虽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可能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再审程序却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但不能认为这两种程序就同一对象的处理结果相互矛盾。将处于二审阶段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中,可能增加第三人诉讼负担,也未减少原审当事人的诉累,在此种情形下,应当让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分别进行。

(二)再审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问题

再审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其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处于一审阶段,法院将尚未审结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二审程序中;其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处于二审阶段,其并被并入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吸收,与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无本质区别。但对第三人诉讼请求上的处理,存在一定差异。再审是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理范围不能超出原审的诉讼请求,新增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让生效的裁判文书归于无效。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属于公文书,除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才可撤销,否则任何人任何机关均无权撤销,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私人之间的合意来撤销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有关原裁判内容是否应予撤销,不应纳入法院调解的对象范围。

由于不能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进行调解,所以在种程序合并后,法院只能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当处在一审阶段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吸收后,不会遇到诉累的问题;但处在二审阶段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吸收后,此种处理方式可能会使第三人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案件审理程序,再加上已经进行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第三人来说是相当繁重的诉讼负担,这与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目的相悖离。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审理程序中所涉基本要件事实不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对两种程序分别进行处理。

四、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后续问题

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当第三人进入再审程序后,再审当事人在此之前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其产生何种效力?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在前,再审程序启动再后,法院裁定将两种程序合并审理的,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主张的事实与经过质证的证据,在再审程序中如何认定和采纳?

在第三人进入再审审理程序之前,由于未受到任何程序上的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无法对其产生拘束力,法院在此基础,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在第三人进入再审程序后,法院应当将再审情况告知第三人并听取意见,第三人无异议的,则再审程序继续进行,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和第三人重新进行质证、辩论,待异议消除后继续审理。这样既可兼顾原审当事人和第三人的程序利益,也有利于再审程序的推动。

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在前,再审程序启动在后的,再审程序正式开始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进行到了不同的阶段。若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主张原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同样的内容会在再审程序中被再次审理。故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给予各方充分的质证、辩论机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所主张的事实及与此相关的证据,就应当被再审法院直接采纳。因为第三人往往以生效裁判的所有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这使得原审当事人都可能参与到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故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已经审理过的内容,除非存在当事人未充分获得程序保障的情况,否则再审法院都应当予以认可。

五、结语

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规则极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相应处理,故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对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分开审理,出现矛盾裁判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便有可能出现矛盾裁判,可显中止再审程序,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结束后,再进行再审程序审理,法院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认定的事实可作为免证事实由当事人在在审查程序中主张。根据司法实践案例证明,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较低,作用较为有限,可考虑适时废除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

参考文献

[1]刘东: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研究——以《民诉法解释》第301、302条为中心,《法学家》2020(2).

[2][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李浩: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受害债权人救济方式的反思与重构,《现代法学》2020(5).

[4]陈亮:诉讼要件抑或本案要件:美国关于原告资格定性质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清华法学》2015(3).

注释

①参见许可:“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第39页。

②参见[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頁。

③参见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八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55页。

④参见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第133页。

⑤参见李潇潇:“调解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55页。

⑥自2015年来,笔者只找到十多个有关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