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
摘要:“人肉搜索”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是一把“双刃剑”,正确地使用这一手段可以让我们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我们所需的信息,而不当的使用则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了正确地引导“人肉搜索”发展,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一套规范“人肉搜索”运行的机制,运用法律的力量让“人肉搜索”发挥出它在网络时代应当具有的正面价值,在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同时有效保障我们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公民基本权利
一、“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去搜集关于特定的人或者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身份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最早出现于猫扑网中,提问者以论坛币为奖励在帖子中寻找某一问题的答案或者某条信息,网友通过回复有用的相关信息来赚取该论坛币。后来,如果某些问题引起了大量的关注,即使没有奖励网友也会无偿的提供相关信息,这就是现在“人肉搜索”的雏形。“人肉搜索”与我们常用的搜索引擎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执行搜索过程的是每一个参与其中的网民,而不是机器,问题答案的来源使每一个参与其中人的知识、经验,甚至是自己亲身经历过的具体事件。
“人肉搜索”最早出现于2001年的猫扑论坛,仅用于娱乐。后来,随着“虐猫门”、“表叔”、“华南虎”等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引起了媒体、普通公民以及各级政府的广泛关注,人们发现“人肉搜索”不仅可以用来娱乐,还有着进行自力救济、舆论监督和商业化等一系列用途。但是,在“人肉搜索”快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负面案例开始出现,甚至出现了有人因为个人信息被网友爆出不堪骚扰而跳楼轻生的案件。“人肉搜索”这一词开始直接与网络暴力相挂钩,不正确地进行“人肉搜索”会给许多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二、不当“人肉搜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危害
1.不当“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危害
公民基本权利面对“人肉搜索”的威胁首当其冲的就是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部分,具体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从定义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冲突之处就在于个人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属于对于每个公民而言都非常重要的法益,虽然说“人肉搜索”针对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不必然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例如一些政府官员的履历、教育背景),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些非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往往由于“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将各种线索转化为信息而被迫公开,使得他们的隐私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保护隐私权制度在“人肉搜索”面前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遏制不当“人肉搜索”对于公民隐私权的危害是我国当前法律面临的重要难题。
2.不当“人肉搜索”对名誉权的危害
名誉同样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是指公民和法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获得社会公正评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人肉搜索”由于是由网民自发启动的,某些网民可能不善于控制自身情绪,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应该出现行为,例如在网络上发表具有威胁性、侮辱性的言論,捏造或对某些信息进行添油加醋的转发,甚至出现了在现实世界中对被搜索对象进行现场打骂甚至泼洒粪便的行为。这些不当的行为在网络和现实中都造成了被搜索的相对人社会评价降低,都会侵害相对人的名誉权。在“人肉搜索”的案件中,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往往还会发生重合。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中,对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对于他人的行为进行适度的评价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在“人肉搜索”的进行过程中,这种评价行为往往很容易就超出了“适度”的范畴,并且由于参与的人数众多,大量的网民叠加,这种危害往往扩散的速度极快,很容易就会演变成网络暴力事件,这从而让现在的很多人对于“人肉搜索”闻之色变。这就对于传统保护名誉权的制度提出了新的考验。
3.不当“人肉搜索”对合理使用言论自由权的危害
言论自由权是“人肉搜索”合理存在的一个重要法理依据,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利依照自身意愿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及听取他人言论的权利。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我国宪法中就明文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信息化时代,网络上的言论自由的合理使用显得愈发重要。在网络上,信息的传播不再依靠传统媒体为媒介,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而在“人肉搜索”的运行过程中,如果在网上肆意发表言论,而这些言论伤害到了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伤害了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的权利。从来都没有无限制的权利,如果每一个人都无所顾忌地使用自己言论自由权利,那么所有人的言论自由权都将无法得到保障,最终伤害的还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权利。
三、完善应对不当“人肉搜索”法律机制的建议
1.在宪法上完善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想要从法律上完善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首先必须要在宪法层面确认隐私权。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宪法当中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而观察世界各地公民基本权利保护,都明确表示隐私权是每个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而从各国保护隐私权的方式来看,基本分两种,即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直接保护是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如韩国、荷兰等国),而间接保护是指通过违宪审查和宪法判例来保护隐私权。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当前我国应当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保障隐私权,具体而言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拥有跟宪法同等的效力,同时又符合当前我国宪政的基本特点,能够保证我国权力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加强政府监管,由专门机构来强化网络名誉权的保护
面对不当“人肉搜索”中发生的侵犯名誉权的现象,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就应该充分运用各种综合手段,强化对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政府需要建立起专门机构来保护公民的网络名誉权,由这些机构对于有关的网络平台进行调查,一旦发现存在伤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和现象,应当立即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時,由这些专门机构加强网民对于保障名誉权的教育和宣传工作。由于人肉搜索的特性,在“人肉搜索”中发挥决定作用的是网民,而网民的综合素质必然会直接影响到“人肉搜索”的性质。如果网民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得到提高,那么在“人肉搜索”中出现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当行为数量必然会大大减少。
3.强化平台言论管理职能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人肉搜索”,网民的发言都是发布在网络平台之中。网络平台作为载体,运行它的运营商就需要强化自身的平台管理,应当在各自的平台之中的醒目之处提醒网民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而伤害他人;同时,平台的管理者应当对于出现在该平台的言论进行管理,如果发现有涉及到不当“人肉搜索”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言论,应当及时处理;最后,如果有关单位在处理涉及相关言论的案件时,平台也应当积极提供数据和资料支持。
四、结语
“人肉搜索”在快速带给我们所需信息的同时,其中的不当行为依然会对我们的基本权利造成巨大的威胁,现在很多人闻之色变是因为我们对于网络环境下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不够,对于言论自由权的规范做的不好。如果在未来我们能够处理好这些问题,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建设一个更好的网络环境,让“人肉搜索”能够发挥出它应有的功效。
参考文献
[1]刘晗.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J].中外法学,2011,23(4):870-879.
[2]李阳:浅析“人肉搜索”与网络隐私权保护[J].新闻传播,2019(13):108- 109.
[3]王黎黎,周昕莉: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由“人肉搜索”案例引发思考[J].才智,2017(31):218-219.
[4]陈纯柱,韩兵.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3(5):83-91.
[5]张钰灏:“人肉搜索”的特点、成因及管理[J].新闻研究导刊,2019(13): 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