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政部门应对网络舆情问题需要遵循程序正当的要求。本片文章从网络舆情传播四阶段理论出发,探讨党政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网络舆情问题的程序正当问题,并针对网络舆情传播各个阶段不同特征,针对不同阶段构建相应的网络舆情应对的预警程序、网络舆情应对的信息公开程序、网络舆情应对的舆情引导程序与责任追究程序。
关键词:网络舆情传播;网络舆情预警;网络舆情信息公开;网络舆情引导;责任追究程序
随着大数据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移动手机用户大量增加、移动网络全覆盖技术等发展,因为各种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网络舆情问题日渐成为关注重点。党政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尤其是毫无征兆爆发的紧急的网络舆情时,为及时控制网络舆情的发展,通常会采取简单直接的应对的策略,以防造成危机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这种应对策略及行为在紧急情况下是合法的,但由于现阶段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规、规章对党政机关实施该应急行为的具体程序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网络舆情的传播又具有复杂性及阶段性的特点,导致党政部门应对网络舆情问题时在程序上时常出现不正当等问题,不仅会侵害公共利益,同时也会导致党政部门的公信力收到损害。因此,为保证党政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传播的不同阶段的策略及程序正当化、合理化,避免侵害公众的私权利,理清网络舆情不同传播阶段的不同特征,针对不同网络舆情传播阶段设定不同的应对程序很有必要。
一、党政部门应对网络舆情问题正当程序理论
(一)正当程序理论
最初始国内外学者在判断某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正当时的认知依据是一种不可明确的法感,[1]这种不能明确的抽象的感受,虽然会因人而异,但总体来说也会有一部分共同的感受内容,而这些共同的感受内容在行政程序内容上,就是行政程序合法正当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有关行政程序合法正当最基本的要求,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大体有:其一,高效、行政程序公开公正与公众参与;[2]其二,公共参与性、过程内容公开性及行政主体中立性;[3]其三,听取公众意见、公众说明理由及行政主体公正。[4]实际上,在正当程序最基本内容要求上,我们不可能有一套普遍适用于一切行政行为的最绝对的最高的统一适用的程序正义要素。
通过上述对学者观点的梳整,笔者认为,现代行政行为程序最低的合法正当至少应当包括三项内容,即信息公开性、公众参与性和行政主体的责任追究。信息公开性,即具体行政程序的每一步骤都应当以当时行政行为相关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看见,这是对行政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公众参与性就是指当时行政行为相关的厉害当事人可以有参与到行政法律程序当中来。行政主体责任追究程序是指,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权力等同于责任,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如此才能匡正公权力的正当行使。行政程序至少要同时达到上述三项最低的程要求才能至少保证程序的正当。
(二)网络舆情传播四阶段理论
全球知名的美国学者史蒂文曾提出了网络舆情传播四阶段理论,其将网络舆情分成四个阶段:舆情征兆期、舆情爆发期、舆情蔓延期以及舆情痊愈期。[5]舆情征兆期即网络舆情在零散的传播中,但是总体来说公众讨论不多,影响不大,容易遏制及处理;舆情爆发期是指之前零零散散的网络舆情突然被大众在网络上探讨,在网络上产生重大影响,其特点是舆情传播十分迅速,若不及时控制会对社会稳定会造成很大影响,但同时从舆情控制的方面讲,难度较大;舆情蔓延期是指,网络舆情对公众的影响继续在扩散,对社会的损害继续在加深,但是又是党政部门应对网络舆情问题中最有作用的时期,党政部门合法正当及时有效的应对能最有效的彰显党政部门的职能;舆情痊愈期是指网络舆情已经得到控制,公众对其的态度达成一致,网络舆情对公众及社会的影响已基本消退,该阶段是对前过程的全部总结阶段。
二、党政部门应对网络舆情问题的舆情预警程序
学者在舆情预警程序的具体构建问题上,多数学者都希望是建立不同的舆情预警程序,具体来说,目前主要有两种舆情预警模式:一种包括舆情监测、舆情识别、舆情分析、舆情三方面内容;另外一种是包括舆情监测、舆情识别、舆情分析、舆情预报、舆情应对五个方面的内容。[6]从党政部门更全面有效地应对网络舆情问题的角度出发,笔者更赞同第二种五方面的内容。因为相比前一种模式,第二种模式可以给党政部门人员提供舆情的更全面的信息,由此可以得出的一些更全面有效的应对的策略。
具体来说舆情预警程序中的舆情监测是指对党政部门对网络舆情相关信息的第一手资料收集,是舆情预警程序的第一个步骤,该步骤最重要的一点是全面收集舆情信息;舆情识别是舆情分析的第二步,具体来说就是党政部门将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初步识别分析;舆情分析是第三步,该步骤是党政部门主要利用大数据等知识进行深入进一步舆情分析,然后得出初步结论,再以形成舆情预警相关书面材料移交黨政部门其他人员。[7]
三、党政部门应对网络舆情问题信息公开程序
让公众可以尽早看到并且同时知道是党政部门针对网络舆情发布的相关信息,是党政部门对舆情信息公开的最好方式。从现阶段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规、规章来看,党政部门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党政部门主动公开与公众申请公开。对于党政部门主动公开的舆情消息的渠道,主要包括了各大党政报纸、党政部门官方网页等传统渠道,随着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关党政微博、各种官方公众号等成为新兴的党部部门信息公开渠道,并成为公众查阅官方消息的主要方式[8]。依公众申请公开的舆情信息的方式,使得公众知情权能更到更好的保护,但是相对于党政部门主动公开信息,依公众申请公开的舆情信息往往不够及时和主动,因此对党政部门应对网络舆情问题的无法起到更大的作用。
在舆情信息方面来讲,有文字与类似对话两者方式。对普通大众来说,相当于文字材料,类似于对话方式,或者说“面对面”交流方式更能让大众接受并有兴趣的了解下去。在相关制度方面,我国在信息发布上有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两会”发言人等制度,这些制度对于信息公开的效果很好。例如在2003年爆发的SARS疫情事件,当时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疫情的防控起到过不可替代的作用;在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发布会上,发言人制度也取得较好效果(如广州、江苏等地的新冠疫情防控发布会),但在极个别地方的发言人制度运用得效果不是那么好。在舆情传播方面为了更好地运用发言人的制度,需要对发言人制度进行升级与修改,例如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具体来讲,虽然让党政部门“一把手”站出来作为发言人能凸显出态度,但是有时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因此让平时负责公布舆情消息的具体党政部门工作人员来做发言人,党政部门“一把手”在背后把控全局,一些零散的、具体的舆情方面细枝末节问题由普通党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
四、党政部门应对网络舆情问题的舆情引导程序
党政部门作为最有影响力的网络舆情引导主体,除需要公布网络舆情有关消息,还要采取一些别的策略才能更好的应对网络舆情。例如‘自然领导人’在舆情引导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因此党政部门需要对‘自然领导人’具有敏感性,要发现‘自然领导人’这样的人,做好‘自然领导人’在舆情引导方面的重要作用。[9]具体来说,一些专业领域专家与学者是很好的‘自然领导人’,他们可以正确的引导网络舆论,因此党政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时可以发挥专家与学者的引导作用。只要网络舆情信息传播能得到很好引导,党政部门的应对策略就容易到公众认同,从而党政部门能更好的引导舆情传播。
五、党政部门应对网络舆情问题的责任追究程序
舆情传播痊愈期主要任务是总结问题,防止问题今后再次出现。党政部门在应对网络舆情时,对于做的好的需要奖励,而对于不遵守程序的行为也要进行追责。而监督是进行问责的必要前提,没有监督,责任的追究也便成为空谈。现阶段,我国建立了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党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危機事件网络舆情问题中常见的各种问题;监督的规范也比较全面、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守国家密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规、规章。我国现阶段的监督机制在党政部门应对网络舆情问题正当程序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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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源(1993—),女,汉族,重庆市,研究生在读,重庆工商大学,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