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适用

2021-11-10 02:37郝丽俊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7期
关键词:电商平台

摘要:《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它是作为一种责任避风港制度而存在,在其适用的过程中仍有不足,本文会立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相关理论基础之上,分析其不合理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求发挥规则本身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通知-删除”;电商平台;避风港原则

电商平台作为各商家交易的平台发挥着中心支柱作用,其作为网上买卖关系中的“第三者”,使得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侵权发生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发生了变化,“通知-删除”规则针对这些变化发挥着重要的规制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暴露出其所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实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和商家正当利益之间的平衡,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一定的完善显然是很有必要的。

一、“通知-删除”规则的概念

1996年美国颁布了《通讯端正》,主要规定关于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传播淫秽内容的条款,其中第230条就是“避风港”规则的原型,主要内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被视为其网站所刊载内容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采取措施屏蔽或过滤了违法内容后,不再对违法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又将本条款内容扩展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所提供内容的责任豁免中,《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第512条,主要内容表达为网络提供服务者在收到著作权人的被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一定措施删除内容的,就可避免承担侵权的责任,大部分学者称之为“避风港”规则。此规则为平衡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共利益三者的关系,制止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电子商务领域C2C模式中,电子商务平台并不参与到双方的交易关系中,更不会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它仅仅是为交易双方搭一座桥梁,提供一些机会信息,在法律关系中保持相对的中立性,能够较为公平地对待权利人和经营者。因此,只有在这种模式中才适合运用“通知-删除”规则,真正的实现其立法之义。所以,下文中所讨论的电子商务平台皆指C2C模式。

二、电子商务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所存在的问题

(一)十五日等待期不合理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电商平台在把经营者的声明转送给权利人后,并同时告知其应当在十五日之内,通过提起诉讼或者提出投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十五日过后,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方式,电商平台将会恢复之前所做的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如果最后结果认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没有侵权,那意味着其在平台出售的商品被下架至少十五天,我们根本无法估计这会给经营者带来多大的损失。根据2018年京东维权投诉系统的数据显示,在一年两次的“618”和“双十一”活动前期,投诉量增长幅度约为30%到40%,这已经远远超过每月平均正常的投诉量,而这个活动周期过去之后,投诉量就会明显下降,这不得不怀疑有一些不良商家利用十五日等待期来进行恶性竞争。

(二)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不明确

《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只规定了权利人发现被侵权时可以向电商平台法出通知,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在采取措施之前,平台是否可以对权利人发出的通知进行审查以及审查的标准是什么。“通知-删除”规则在维护权利利益的同时也赋予了其较大的权利,如果不对这个权利加以约束,被存有恶意的权利人或者是不良商家利用,不仅会影响电商平台的正常运营,还可能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

(三)“通知-删除”规则的时效不明

“通知-删除”规则的时效在我国立法当中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对此学界有很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规定具体的时效可能会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并不主张。从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立法发展来看,都只是强调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这个“及时”应当是一个合理期限,若没有把握好这个合理期限的范围,在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特点下,侵权事态若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权利人的损失可能剧增,这样来看会违背“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三、完善电子商务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建议

(一)十五日等待期的灵活处理

對于有时效的商品,十五日的等待期会给真实权利人带来不可预估的损失。因此,对设置十五天的等待期应当进行灵活性处理,将这个固定的十五日改为“合理期限”,如果反通知材料明显不构成侵权,或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经过整改之后已经解决了侵权问题,这时可以终止等待期,电商平台要及时恢复出售被下架的商品;若是侵权,就可以将投诉或起诉延长至十五日,这样灵活的运用对真正的权利人才会起到保护作用。

(二)赋予电商平台审查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可以考虑赋予电商平台一定的审查权利和义务,具体审查权利人的通知证明材料和初步证据以及电商经营者反通知的证明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驳回。实质审查的结果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明显侵权,及时采取制止侵权措施;另一种不构成侵权的直接驳回。但是对于难以辨别的,要针对不同权利类型分别审查,比如,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的可以选择先下架商品,涉及到侵犯财产权的,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件前可以不用下架商品,只保留好有关信息即可。

(三)明确“删除-通知”规则的时效

在电商平台收到合格的通知后,要及时作出相应的措施,这个“及时”就要确定一个合理期限,我们可以借鉴其它一些规定,例如:2015年出台的《浙江省专利条例》第34条规定,平台应当在收到权利人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转送经营者;《专利法》中也规定专利权人对被侵权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的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由于设定时效在学界仍有分歧,其都有合理之处,所以建议将两种观点折中,在借鉴其他规定下尝试将时效规定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当中,但针对知识产权所有类型不固定标准模式,并且可将其规定为一个可伸缩的时间段,比如一至三日等。

四、总结

电子商务经济模式作为新鲜血液助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通知-删除”规则作为规制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已经得到立法的认可,但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很好的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三方的利益,本文中主要针对“通知-删除”规则的不足进行论述以及提出的完善建议,希望它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发挥其应有之义,更好的推进我国经济发展,为民众带来更大的便利。

参考文献

[1]刘文杰:《从责任“避风港”到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介人责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

[2]范艳伟、王珏:《电商法来了,平台怎么办?—论<电子商务法>下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3]黄钰:《电子商务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学位硕士论文,2019年。

[4]张赛娅:《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界定》,载《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7期。

[5]杨立新、李佳伦:《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及效果》,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

郝丽俊(1995—),女,汉族、山西大同市,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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