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1-11-09 16:15李磊
汽车与安全 2021年9期

李磊

摘 要:2017年,国家颁布了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该标准的实施,有效提升了我国载货汽车的被动安全性,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规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检验查验手段等原因,导致货车侧后防护装置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规问题,影响了车辆安全。本文分析了我国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的管理现状,深入探讨了监督、检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难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侧后防护;被动安全;检验查验

车辆追尾事故,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伤亡人数较多的事故类型之一。尤其以小型载客汽车追尾载货车的事故居多,由于小型载客汽车驾驶室的高度与货车的车厢底板高度基本相同,一旦发生追尾事故,如果货车没有足够强度的后防护装置,小型载客汽车就会钻入货车后部,导致货车后厢板撞向驾驶人或乘客的头部。这种情况下,气囊部位一般不会被触动,就算气囊弹开,货厢底板切入小型载客汽车驾驶室时,弹开的气囊也起不到保护作用。因而当这类事故发生时,小型载客汽车上驾乘人员的生还几率非常低。另外,货车转弯时由于盲区较大,容易引发行人、摩托车、电动车等卷入货车底部。而载货汽车加装后下部防护及侧防護装置,能有效减轻小型载客汽车追尾碰撞引发事故的伤害后果,防范行人及非机动车驾乘人员被卷入货车和挂车侧面而造成伤害的交通事故,是有效的被动安全措施之一。笔者结合工作岗位实践,浅谈目前载货汽车侧后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我国载货汽车侧后防护管理现状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欧洲就开始重视乘用车追尾钻入载货汽车的研究,并于1983年颁布了载货汽车后下部保护装置的规定ECE R58号法规。美国于1998年颁布了联邦机动车法规FMVSS 223《后碰撞防护装置》和FMVSS 224《后碰撞保护》。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和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的强制性标准,强制要求载货汽车和挂车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合并,发布了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1]。该标准的实施,有效提升了我国载货汽车的被动安全性,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2020年,因后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继召回了中国重汽、梁山鑫永成、东风汽车、东风柳汽四家企业制造的载货汽车和半挂车共88辆。

2存在问题及原因

2.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欠缺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我国涉及交通安全三要素人、车、路的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尚未出台汽车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合法上路实行的是“公告准入+强制性认证和一致性控制+登记查验”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是公告管理方面以车辆产品“生产前”的模式为主,即仅限于检测机构出具的样车检测报告、技术文本、资料等审查,缺乏必要的产品现场审查和日常的监督抽查;机动车强制认证制度(CCC认证)和一致性控制方面认证偏重于载货汽车质量体系审核和文件审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力度相对偏弱,对违规生产不一致产品的企业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即便被查出生产不一致,也不过是取消相关产品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比国外因生产不符合法规产品而导致的巨额罚款,国内的处罚则显得不痛不痒;公安车管部门虽然在注册登记查验中发现了大量的违规车,但是涉及的违规主体是汽车生产企业,对企业没有直接处罚权,只能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于面广量大、程序复杂,往往仅以震慑为主。由于缺少汽车行业基本法的指导,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出现监管上的相互推诿,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也无法落实,重大事故追责也鲜有追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近年来载货汽车非法生产、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侧后防护等安全配置不达标等生产不一致性的问题日益突出,也从另外一方面印证了监管制度和治理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2.2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规定,车厢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要求[2],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但是在载货汽车实际生产流通过程中,部分整车厂家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将载货汽车的车厢和侧后防护件外包,将车辆底盘发至销售地的车厢厂后,由当地车厢厂对车厢和侧后防护进行生产组装(俗称“小委改”),在当地直接出厂销售,并没有在公告批准的整车生产地执行整车产品一致性检查。而车厢厂本身生产安装技术力量薄弱,为了增加利润、减少整备质量,往往在防护件的用材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这类载货车的侧后防护普遍存在材料强度不足、厚度尺寸缩水、联结点固定达不到要求、安装位置过高、缓冲效果不明显、边缘处理不够等各种问题,这样的防护装置不但不能减轻车辆碰撞力度,有的甚至还会加大事故的伤害程度。2020年,常州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发现有33%的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涉嫌侧后装置不合格。

2.3标准执行尺度难以把握,缺乏有效检验查验手段

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3]中,对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侧后防护的要求是“装备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检验方法为“目测”,仅仅靠人工观察验证其是否正常有效,至于防护的强度、功能是否正常等内容则缺乏必要的检查技术能力和手段,大部分检验机构的检查均是流于形式。车管所查验部门的查验依据是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和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以及产品公告的描述和照片[5],GB 7258直接引用了GB 11567标准,GA 801虽然对防护的范围、端部形式做了要求,但是对于“侧后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合格性判定无明确的判定方法,民警查验时难以把握,仅能通过蹬踹等方式判定其强度还远远不够,且各地执行程度差异较大。车型公告中虽然有侧面及后下部防护的图示照片、连接方式和用材等参数说明,但是往往照片模糊,而且材质、连接方式是否有效等也无法直接判定。而在路面检查执法环节,由于部分民警对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熟悉程度不足,以及档案对比困难,实际对载货车侧后部防护装置的检查执法也存在较大难度。今年以来,常州市车管所一方面通过约谈车辆经销商,督促车企采用原厂具有强制性认证的侧后防护产品,另一方面在注册登记查验环节严格比对公告参数,同时增加PDA侧后防护照片采集、固定证据,防止经销商和车主后期改装。目前,涉及侧后防护违规车数量已呈明显下降趋势。

2.4驾驶人安全意识缺失,追求低成本高效益不顾安全隐患

部分驾驶人由于缺乏安全意识,认为就算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一般交警也只会定后车的责任,与自己无关。所以一些驾驶人买新车时为了节约成本(原厂强度高的后防护和车厢厂自制的强度低的后防护市场差价大约在500元至1000元),他们选择买强度不高的侧后防护。而且许多在用车驾驶人觉得货车侧后防护厚了硬了会增加车辆的自重,车身重了装的货自然就相应减轻,这样不仅油耗增加,运输货物还减少,对低利润的运输行业来说,经济负担就会增加。所以,一些驾驶人只重视经济利益不顾安全隐患,在车辆过了年检后就会拆掉厚重的侧后防护装置,换上又轻又薄的角铁,或者随便焊装一个轻质的保险杠来应付交警的路面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6]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显然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3对策建议

3.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汽车法制化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维护公众利益出发,制定车辆安全法,对机动车产品实行从研发设计、市场准入认证、生产制造、销售流通、检测、维修、召回和报废、回收利用等到各环节的法制化管理,建立完善的机动车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机动车消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从而进一步明确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追责体系,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2优化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产品一致性监督

建议工信部尽快出台《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侧后防护的属性,将侧后防护排除出可委托加工安装的上装范畴;建议车辆公告审查部门进一步严格公告管理,强化生产过程审查力度、增加定期抽检项目,要求车企在公告申报照片中增加侧后防护安装圖纸,以便公安交警部门查验时参照比对;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以汽车侧后防护等安全部件为突破口,强化载货汽车的一致性抽查和缺陷召回力度,同时进一步优化一致性信息反馈的渠道,公安交管部门和安检机构发现的一致性问题可以及时反馈认证机构和召回中心。

3.3严格检验查验,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

建议公安车管部门和安检机构在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环节要严格按照GA 801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要求[7],进一步加强对车辆一致性及侧后防护等安全部件符合性的查验,严格比对机动车公告中侧后防护装置的图片和主参数说明,尤其是对于尺寸和连接的方式、部位要仔细核对检查,对于侧后防护外观和连接方式明显与公告不符,强度明显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并录入违规车辆产品信息系统。公安交管科技管理部门可进一步拓展警务通查缉系统功能,将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照片系统资料接入,解决路面执法时民警无法比对车辆原始信息的问题,同时路面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侧后防护等相关技术标准的学习应用,加大侧后防护的检查处罚力度,对于不安装、不维护侧后防护的车辆和驾驶人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3.4构建市场导向,营造健康有序生产消费环境

建议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借鉴美国IIHS(美国公路安全保险协会)的做法,将载货汽车后防护碰撞安全测试引入国内,向社会公开通过和不通过测试的车型,引导国内载货车厂商和消费者重视侧后防护安全性能。建议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依托其理赔信息大数据,定期发布载货汽车各品牌车型的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排名,让消费者理性主动选择安全性更高的车辆品牌,倒逼企业加大侧后防护等被动安全装置的投入研发,形成销量与安全性成正比的健康可持续的商用车市场环境。

3.5深化宣传教育,提升驾驶人主动安全意识

加大社会面宣传力度,用典型案例教育驾驶人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仅违法会面临罚款,而且在交通事故中也需担责,通过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使驾驶人学法、懂法、守法。道路运输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执行车辆保养、年检制度,经常性开展行车安全培训,教育驾驶人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都要加强对侧后防护等安全装置的检查,提前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对驾驶人汽车结构原理、安全装置性能、驾驶技能的专业培训,引导驾驶人提升专业知识水平,购买车辆时选择侧后防护安装规范、结构牢固的车辆,日常使用时主动保养维护好自己的车辆。

参考资料

[1] 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2]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3] 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4]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 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