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田云强 张保胜 商振华 山东众行城乡交通研究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孙超 王震
随着社会经济的提升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在我国高速发展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成为提升道路服务水平,减少道路安全隐患的重要环节,加快推进交安设施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与畅通,提高交通文明程度的一项关键性工作。
经调研,以南宁市为代表的部分城市由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项目竣工移交工作,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项目达到竣工标准、符合移交条件,待项目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可提交移交报告。移交前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行政主管单位对复查工作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建设单位会同接收单位开展交安设施移交。
南宁市交安设施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明确了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主体工程及交安设施的验收由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负责,缺少使用和管理单位的参与,交安设施移交后容易出现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
以杭州市为代表的部分城市采取交警参与交安设施验收的方式,交警自交通工程规划选址开始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图纸设计、图纸审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对道路出入口设置、机非车位配比等方面严格审查、验收,交警部门指派专人严格审查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未经交警部门审查和验收的道路不予通行的原则,从交安设施建设开始把控,验收工作逐步趋向标准化。
杭州市对交安设施的管理与审查采取精细化管理理念,从实际应用与需求角度参与审查交安设施验收的各项流程,此流程交警对工程验收工作掌控度高,能够把握交安设施工程质量,为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打牢基础,方便后期使用和管理。但易造成交警部门对交安设施验收为主导,建设单位、交警支队、施工单位等对责任认识不清,混淆验收和移交两项工作。
济南市道路交安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应征求交管部门意见,交管部门在交安设施使用功能、建设标准、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在制定验收方案后,建设单位对各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技术档案资料、现场工作质量等多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评价,同时组织相关单位对交管部门的意见整改落实,整改合格并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交付交管部门进行使用和管理。
自济南市开展交安设施验收工作以来,验收流程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验收工作稳步推进。但随着济南经济提升,新建、改建道路增多,建设主体增多,逐渐出现了交安设施验收工作中未征求交管部门意见、对交管部门提出的意见难以落实等问题,最终导致遗留道路逐渐增多,影响了济南市交安设施验收工作。
为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确保全面落实“三同时”要求,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真正吸取采纳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工程的意见,加强“建”与“用”的紧密联系,加快全市道路验收工作,济南市针对新、改建道路和历史遗留道路进行分情况处理,采取了两种交安设施验收方式。
1.新、改建道路交安设施验收
(1)交安设施图纸审查
图纸审查工作是图纸设计工作中的必要环节,交安设施图纸设计应积极征求交管部门意见,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组织及交安设施使用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增强交安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工程施工
道路主体工程与交安设施施工应同时进行,交安设施的施工过程中,由交安设施施工单位负责设备安装和调试,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交安设施的施工质量的安全检查和巡检,工程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作进行全面自检,监理单位要严格对交安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复检,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3)提前排查整改
为保证新、改建道路交安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严格落实交安设施验收不通过道路不得通车运行的要求,济南市在道路交安设施完工后,道路主体工程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对交安设施安装情况征求交管部门意见,交管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问题排查。排查项目主要包含交通标志、标线、杆件、护栏、信号设备、监控设备、电警设备等设施,排查内容主要包含外观、数量、型号、质量、使用功能等方面,对不符合合同内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无法满足交管部门使用要求的设施反馈建设单位整改落实。
(4)交安设施随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道路主体工程和交安设施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工作,在确认交安设施工程满足交管部门使用要求后,按照验收标准对工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对各单位的工作给予全面评价,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完成竣工验收。保证交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遗留工程道路交安设施验收流程
在遗留工程交安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部分道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并邀请交管部门对交安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对各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技术档案资料、现场工作质量等多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评价,交管部门对交安设施使用功能进行排查,排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标准、无法满足交管部门使用要求的方面,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完成竣工验收。
图纸设计完成后,因现场情况较为复杂,造成图纸与现场情况不符,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内容无法落地实施,影响交安设施验收进度。
图纸与现场不符问题,以“原设计加变更”为原则,应由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各方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办法,设计单位依据解决方案做出设计变更,保证交安设施尽快安装应用。
因道路设施建设与绿化分属不同单位,致使道路部分信号灯、标志牌等交安设施被周边绿化遮挡,阻碍车辆驾驶员和行人观察,不利于行车安全,部分监控设施被遮挡,影响了设备的使用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绿植隔离带及两侧种植的植物,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合适距离,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信号灯,阻碍观察,影响安全行车。为解决交安设施与绿化冲突问题,新设计道路交安设施周边不再设计高大乔木,改为低矮灌木,对于目前道路存在的交安设施与绿化冲突问题,由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在新、改建道路,因管道不通光缆无法铺设,导致信号灯、监控、电警等交安设施的信号无法联网回传,现场设施无法使用,影响验收工作进度。信号无法联网回传问题应分情况处理,原设计有要求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完善管道和光缆,达到联网要求后进行竣工验收;原设计有要求,但管道和光缆铺设确有困难的,通过相应措施达到联网要求后,可以进行竣工验收;原设计未做要求的,可依据现场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无法按图实施主要表现于两方面,一是新、改建道路与现有道路衔接段不协调,新安装交安设施与现有设施存在冲突;二是因拆迁不到位,造成交叉口道路红线与原有建筑相距较近,无法完成全部设计内容。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依据道路现状进行设计变更,合理调整设施位置,重新进行交通组织规划,待变更图纸审核通过后,依据变更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满足道路通行条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排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但部分遗留工程的土建单位已经撤场,需要重新返场,造成问题整改较慢,整改周期较长,问题难以尽快解决。
针对整改缓慢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土建施工方和交安设施施工方,加快整改进度,短时间无法整改完成的项目,可采取分项验收和分段验收的方案解决。
自2015年起,济南市交管部门开始参与道路交安设施验收工作。截止目前,共计协助建设单位完成205条道路的交安设施验收,完成验收的道路能够充分满足交管部门使用、管理要求。
济南市道路交安设施的验收流程清晰,严格明确各方责任,且符合济南现状,实现道路主体工程和交安设施工程验收的紧密结合,能够保证各类交安设施达到交管部门的使用标准。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问题的整改效果明显提升,加快了验收速度,促进工作进程推进,交安设施的管理走向系统化、专业化。
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流程是确保推进新、改建道路验收工作的重要前提。济南交安设施验收流程,严格遵循相关标准条令,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确保验收流程合理、高效、适用,有利于提高设施质量,同时严格落实三同时要求,为济南交通的发展建立良好的设施基础。可为其他同类城市交安设施验收工作提供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