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媛媛
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交流日益频繁,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在国家之间进行流动时的个人利益,防止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而引起民事纠纷、避免或者消除可能存在的民事冲突。现如今,涉外民事法律制度已经受到各个国家的广泛重视。我国目前的涉外民事法律制度与我国流动人口对于法律的需求度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需要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不断为推动我国涉外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制度;民事纠纷;民事诉讼
我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进行人事交往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民事纠纷,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缺乏相应的民事法律作为执法依据将会大大影响我国涉外人员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对我国涉外公民来说,完善的民事制度是在国外遭遇司法官司时,最有利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是保障自身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基础。因此,我国的对外民事法律制度的健全对于我国涉外公民来说极其重要。
一、概述
(一)定义分析
民事诉讼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个人在进行民事交往的过程中,由于交往障碍而造成的,如果交往障碍的发生是在国外,且发生冲突的对象是外国人,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双方的利益,往往会在法院进行民事纠纷的解决,想要做到公平对待当事人双方,就必须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以保证完全意义上尊重和保护两个国家的和平共处,避免民事纠纷上升为国际纠纷。
(二)现状分析
当前,由于国际交往的需要,各国之间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已经趋于制度化和完善化,国际涉外民事司法环境较为合理、合法。涉外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法院来说具有依法解决民事纠纷、合理解决当前民事问题、提高法院公信力降低国际争端的作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当存在矛盾纠纷时,可以利用民事法律充分维护自身利益,即使生活在异国他乡也能充分应用我国的法律进行自身利益的维护。但是,目前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制度在完善过程中尚且存在一定的缺失性,主要变现在立法模式以及执法形式上,同时,根据国际民事法律执行现状可知,由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执行和管辖形式过于严格,导致我国涉外民事法律的应用遭到较大的限制,由于执行难度大等因素导致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存在一定的消极性。
二、存在问题分析
(一)立法模式不完善
涉外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度所面向的受众群体主要是我国公民,当我国公民在异国发生民事纠纷,需要法院进行民事调解,可以依照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制度来对我国涉外公民的自身权益进行保障,但是需要注意的在涉外情况下,需要与他国进行协议,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受到管辖立法。同时,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民事诉讼情况进行完全的国内和涉外情况的区分,且由于国内法法律在某些条例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并未进行明确的区分,对于涉外人员来说难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完全自身民事状态的确认,这一现象充分显示了我国当前在涉外民事法律建设过程中所应用的立法模式存在不完善的现象。
(二)实际联系性易遭受质疑
在我国,民事法律对案件当事人发生诉讼行为的地点进行了明确,一般来说当事人要进行民事诉讼往往需要选择民事纠纷发生的辖区法院进行上诉。由于我国法律与档期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当民事纠纷发生在国外时,辖区法官往往会更加偏向于本国法律,这一现象的发生会影响法官在进行民事判决时的公信力,不仅不利于我国法律的充分应用还会影响我国公民的直接利益。
(三)弱方保护存在缺失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双方在一个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公正的判决,但是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中,法律会适当的对弱者进行维护,这一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提供的特殊保护。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政治利益,往往会弱化经济弱者以及文化弱者的弱方保护。
三、完善措施分析
(一)立法形式相互区分
我国目前所应用的对外民事法律制度并无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利用国内的民事法律内容以及相关解释而后将其直接应用到涉外民事之中,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同时,在发生涉外民事纠纷时,由于纠纷行为发生在国外,国外拥有自身的法律体系,相互应用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法律关系的执行和判定,由于我国涉外民事法律与国内民事法律缺乏相应的差异性,会直接影响立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我国必须根据涉外的实际状况,进行进一步的涉外法律制度内容的明确,并从立法制度上进行相应的差异性的区分。
(二)法院的选择范围拓展
我国国内法律对于当事人进行法院选择的规范较为严格,且选择法院的主要依据是纠纷事件的发生地点,针对这一现状涉外人员在进行法院选择时容易受到限制,且无法保障當时人的完全利益和自由意识。因此,我国在进行涉外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时需要取消国内进行的法院选择桎梏。
(三)强调保护行为的发生
当前,消费者纠纷案件是国际交往过程中最常见的纠纷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应该受到法律的维护,但是当前各国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都存在偏向本国的现象,外国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加强保护弱者的内容,具体可操作为各类合同的签订。
四、结束语
当前,涉外交往行为的发生已经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公民的涉外民事权利,我国需要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进一步的内容的区分和制定,以达到我国公民在外国也可以利用本国法律进行自我利益的维护。因此,我国必须就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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