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安全相关要求解析

2021-11-03 10:46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赖永才
中国船检 2021年10期
关键词:船级社公约货物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赖永才

在国际贸易中,集装箱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疫情暴发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世界集装箱产量达到创纪录水平,而市场上仍是一箱难求。在这种背景下,集装箱安全问题更加值得关注。相关要求在国际海事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技术规则规范中都有明确规定。

国际公约相关要求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是关于集装箱安全的重要国际公约。1972年12月1日,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改称国际海事组织)通过,1977年9月6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公约。公约主要内容是统一规定集装箱结构方面的技术要求,以保证集装箱在正常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根据修正程序,几经修正,到目前公约有三个附则:附则Ⅰ为集装箱试验、检验、批准和维护规则,规定了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的要求和集装箱的维护和检验要求,明确箱主应负责使集装箱保持在安全状态,规定集装箱从出厂到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期不应超过5年以及其后的重新检验的间隔期均不应超过30个月。同时规定,作为上述定期检验的替代方案,当不低于这些安全要求时,缔约国可批准箱主提交的连续检验计划。附则Ⅱ规定了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要求。附则Ⅲ是控制和验证要求,其中包括了对集装箱结构敏感部件存在的缺陷的控制要求。依据CSC的原则,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必须经缔约国主管机关或代表其行事的组织安全批准,从而授权制造厂为经批准的集装箱加装有相关技术数据的安全合格牌照。

《国际集装箱关务公约》(CCC)是为了便利国际间集装箱货物的运输,改善运输环境,简化和统一集装箱过境时的管理手续。与CSC公约关注集装箱强度及安全性不同,关务公约更关心集装箱的结构,通过对集装箱的结构以及装配方式的限定,达到防止利用集装箱夹带或走私货物的目的。当集装箱通过某国家前往第三国时,途径国家可以对集装箱免于检查。《集装箱关务公约》1972年12月2日制订于日内瓦,1975年12月6日 生 效。1986年7月22日起对中国生效。经缔约国主管机关或代表其行事的组织批准,符合CCC要求的每一集装箱安装海关牌照批准铭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0号2004年1月2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该《监管办法》2018年5月29日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并进行了重新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根据《监管办法》,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签发批准证明书和统一办理集装箱我国海关批准牌照。

相关的国际规则还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可移动罐柜须符合该规则的要求。IMDG Code是IMO为实施《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在保障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防止其污染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IMDG Code在结构和内容上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UN规章范本)保持高度一致。我国于1975年签署加入SOLAS公约,1985年签署加入MARPOL公约。经缔约国主管机关或代表其行事的组织批准,符合IMDG Code要求的每一可移动罐柜安装IMDG Code铭牌。

经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后,每一集装箱都安装一个综合铭牌,CSC和CCC的批准内容也在综合铭牌中,见实例图1。

铭牌实例 图1

对于装运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除了适用的CSC和CCC铭牌内容外,还要有IMDG Code铭牌内容,它们也可集成在一综合铭牌中。见实例图2。

铭牌实例 图2

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关于集装箱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1984年1月1日生效。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这为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运集装箱监管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由国务院于1993年2月14日颁布。2019年3月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进行了修改。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证在我国海域内的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集装箱做出了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制造检验和定期检验,并取得检验证书。《条例》还明确中国船级社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有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十七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 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则由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1月22日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2号),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技术规则规范要求

技术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于1998年制订了《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98)船规字215号),自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海事局发布新版《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箱主(企业法人)所拥有的国际运输的集装箱,也适用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箱主(企业法人),但要求按本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与发证的上述集装箱。并且规定,对于非国际运输的集装箱,可参照本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与发证。《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7)在适用范围上,依据《批准在海上装卸的近海集装箱的指南》(1998年5月22日MSC/Circ.860)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增加了近海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和散装容器。其中总则7.3规定,“箱主应确保集装箱、近海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散装容器处于适用状态,并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同时,该规则还对集装箱的检验项目和具体技术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

《集装箱检验规范》由中国船检局于1991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1996年中国船级社在1991年的《集装箱检验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此后中国船级社对《集装箱检验规范》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的《集装箱检验规范》于2021年1月1日发布实施。新版《集装箱检验规范》融入了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则对集装箱的安全方面的最新要求,对集装箱制造厂、箱主和验船师具有实用的指导意义。

结合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则的要求,集装箱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是通过以下相关的要素来体现的:对于新造集装箱,通过对集装箱箱型的定型设计批准来确认集装箱制造企业具备设计和生产的能力和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批量制造时要申请中国船级社的制造检验;对于营运中的集装箱,为保证其满足公约的集装箱的安全要求,须申请进行定期检验,或者通过申请中国船级社批准其连续检验计划(ACEP)的方式以维持集装箱营运的安全状态。

当然,保障集装箱的安全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集装箱的本质安全首先是集装箱制造厂要按照船级社批准图纸进行制造,并保证批量生产的质量和样箱质量一致,其次是船级社要检验到位,合格后才签发证书。在集装箱投入运营后,箱主需要承担起箱子的维护保养责任,在日常维护和大保养中确保集装箱的安全,及时向船级社申请定期检验(执行ACEP箱子除外),船级社要按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合格后才签发定期检验报告。对营运中的集装箱实施港口国控制,对于集装箱结构敏感件进行检查,确保营运集装箱的安全。

近年来,随着“公转水”“公转铁”“散改集”的持续推进,“船运货物集装箱”边界日渐模糊。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集装箱在内陆的运营安全状况并不乐观,集装箱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早在2013年就有相关人士指出:“国内部分在公路上运输使用的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未经证明符合CSC、IMDG要求,未经完全强度试验,给国内公路运输带来安全隐患”。近期也有相关方面对内贸集装箱在适装货物、营运检验、装卸操作、运输系固等方面的安全问题表示担忧,同时提出了相应建议。这些建议,已经或者正在我国集装箱运输安全上起到积极作用。在多个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和业内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国内已翻译出版了ADR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中国船级社派出专业人员全程参加了上述国际规则的翻译和国内标准的编写,以及随后的宣贯工作。JT/T 617标准借鉴欧盟ADR的理念,规定大型集装箱应符合《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要求,这为规范我国道路运输中的集装箱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将对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产生深远影响。

◎ 小贴士

集装箱(Container)

根据《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公约)中的定义,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其:

——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以适应重复使用;

——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拆装;

——为系固和/或易于装卸,设有角件;

——四个外底角所围蔽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

(i)至少为14m,或

(ii)如装有顶角件,则至少为7m。

需要指出的是,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如:《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CCC公约),以及相关ISO标准,对集装箱的定义与CSC的定义有所区别。

可移动罐柜(Portable Tanks)

“可移动罐柜”,系指用于运输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所定义的第1类~第9类危险货物的多式联运罐柜。包括罐壳和运输危险货物所需的辅助设备和结构设备。可移动罐柜须在不必打开结构设备的前提下装卸货物。另外,在其罐壳外部须有固定的结构部件,装满货后可被提升。可移动罐柜的基本设计应确保其能被吊到运输车辆或船上,并配有防护装置和便于机械操作的附件或配件。用于运输第2类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容积应大于450升;用于运输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的,需具备热绝缘罐体。

TEU

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规格繁多,为了便于统计,国际上将不同规格的集装箱折算为以20英尺集装箱计数的值,单位为TEU(Twenty Feet Equivalent Units),也即指20英尺集装箱当量换算单位。通常用TEU量值表示船舶装载集装箱的能力、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等,也是集装箱海运指数的重要统计和换算单位之一。如:1个40英尺集装箱计作2个TEU。

猜你喜欢
船级社公约货物
爱护图书,文明借阅
——图书借阅公约
图书借阅公约
从规范要求看各船级社对柴油机认可的差异化
逛超市
IACS第74次理事会举行
教育部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全球各大船级社计划重返伊朗市场
路遥知马力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