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伟,张玉辉,冯武臣
(1.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100038,北京;2.中原工学院,450007,郑州;3.中州水务控股有限公司,450000,郑州)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自2004 年开工 经 历 了 2006—2008 年、2010—2013 年两个工程材料上涨较为明显时段。 同时人工成本一直呈上升趋势, 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上涨越来越明显。 为促进工程建设,合理平衡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风险,缓解现场资金压力,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中线工程适时开展施工合同价差调整。按照价差调整对象不同,中线工程价差调整可分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对项目法人的价差调整,属概算口径的价差调整,通常也称对上调差;二是项目法人对施工承包人的价差调整,属合同性质的价差调整, 通常也称对下调差。 以下所称价差调整为对下调整。
中线工程施工合同价差调整分为2008 年年底前和2008 年之后两个时段,2008 年年底以前价差调整通常也被称为京石段调差,主要针对京石段工程项目合同;2008 年之后价差调整全部为京石段外项目合同。 由于两个阶段价差调整政策依据和方式方法明显不同,故分别进行论述。
主要针对京石段施工合同,包括当时已经开工的河南段潞王坟膨胀土试验段、穿黄工程、安阳段三个设计单元在建合同。 受国内建筑材料供需变化及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影响,建筑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合理分担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风险,维持合同双方利益均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于2008 年9 月制定了京石段价差调整办法。 调差时段从开工至2008 年12 月底; 调差范围包括钢筋、水泥、粉煤灰、柴油、炸药五种价格因子,人工未纳入调差;采用公式法, 其中材料消耗量依据承包人投标报价表中的消耗量, 混凝土配合比采用经监理批复的现场实际配合比,材料价格差采用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工程所在省会城市价格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差。 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ΔP 为价差调整总额;ΔPj为调价因子价差额;Qi为按合同单耗量计算,经监理、建设管理单位确认的调价因子消耗量;pi为调价期价格因子市场价;p0为合同相应材料投标报价;K 为按规定计取的税率,采用承包人合同税率。
该办法突出特征是采用公式法计算价差,其优点是逻辑清晰、指标相对较少、操作简单快捷,可实现快速审核、快速支付目的,是国内工程建设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但缺点也比较突出,一是变量较少,仅有材料消耗量和价格差两个变量,易出现标段间价差调整幅度不均衡,甚至忽高忽低的现象,尤其是对不平衡报价比较明显的项目则更敏感;二是价格因子基期价格采用合同中的投标报价,使得承包人的材料报价风险全部转由发包人承担,不仅会进一步放大不平衡报价对调差结果的影响程度,而且也存在变相鼓励低价中标的嫌疑, 以惠南庄泵站厂房标为例,该标以钢筋混凝土为主, 主材消耗量大,但由于承包人投标时钢筋材料报价较高, 钢筋出现大幅度调负差,最终几个亿的合同产值价差调整额仅肆拾余万;三是调价期价格采用工程所在省会城市价格的代表性不强,由于南水北调属线性工程,材料价格地域特征明显,尤其是离本省省会城市较远的区域易出现价格较大偏差或失真现象;四是调差范围太小,由于人工费未纳入价差调整,材料也仅为几个主要因子,导致京石段价差调整幅度总体偏低,平均约为同口径产值的2%~3%。
京石段外施工项目大部分为2008 年之后开工, 同时也包括2008年之前已开工仍在建设的穿黄工程和安阳段两个设计单元工程。 随着2009 年国家基建投资加大, 自2010年起国内建筑市场迎来建设高峰期,对建筑材料供需市场影响较大,大宗材料价格上涨明显,承包人对价差调整诉求强烈。 为确保工程“2013 年底建成,2014 汛后通水” 总工期目标实现,2011 年4 月以来中线建管局先后下发了系列文件,进行了大量基础调研和测算工作,也进行了一些尝试性预调差。 随着国家对项目法人调差政策的逐步明确,中线建管局适时启动对施工承包人的合同调差,并于2012年9 月正式印发了京石段外价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2012 版”)。该办法内容较为规范完整,与国家对项目法人的价差调整范围、时段、方式方法等基本一致。 考虑到两者适用对象不同,为适应现场工程建设实际,体现中线工程招标及合同缔约的特殊性,价格信息来源、统计方法、调差标准及口径等有所不同。调差时段自2009年1 月至工程结束, 按季度进行;调差范围较广,包括人工、电力、钢筋、水泥、柴油、型钢、炸药、砂石料、粉煤灰,以及保温板、钢绞线、土工膜(格栅、布)、聚硫密封胶、橡胶止水带等14 种价格因子; 其中人工、 电力、钢筋、水泥、柴油、型钢、炸药、砂石料、粉煤灰采用指数法计算, 保温板、钢绞线、土工膜(格栅、布)、聚硫密封胶、 橡胶止水带采用公式法计算;人工价格指数由中线建管局统一测定并发布,而材料价格信息及价格指数则由各现场建管单位自行组织管辖区域收集、测定。 关于调差因子项目权重, 办法明确既可采用合同权重,也可采用项目管理预算权重。 指数法价差调整公式如下:
式中,ΔP 为价差调整总额;ΔPi为分类工程价差额,即土方开挖工程、石方明(洞)挖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制安工程等,具体划分采用各标段所在设计单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分类情况;P0i为承包人完成的各分类工程对应的合同结算金额;Ai为定值权重;bi-j为调价因子在分类工程中的权重, 采取各标段所在设计单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中调价因子对应分类工程的权重, 或经监理及建设管理单位确认的合同测算权重;qj为调价因子年度或季度价格指数 (其中人工按年度, 材料按季度);K 为按规定计取的税率,采用承包人合同税率。
公式法计算公式同京石段。
由于国家对项目法人价差调整是按年度开展的,基于当时其调整结果批复滞后的客观情况,为加强投资控制, 体现价差的补偿性和公平性,办法在对部分项目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基础上还明确了标段价差调整总控制原则:一是以设计单元工程为基本单位,各标段价差调整总和不得超过国家批复的相应设计单元价差总额;二是标段价差调整不超过同口径合同产值的13%。 办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双控”原则。
与京石段公式法调差相比,该办法优点一是内容结构相对规范完整,而且调差范围较大,尤其是人工纳入了价差调整,与京石段相比调差幅度总体相应提高,体现了当时建筑市场成本实际; 二是办法以指数法为主,同时对部分材料辅以公式法,由于指数法计算涉及投资、权重及价格指数三个变量,因此,与京石段调差相比标段间调差结果更均衡合理;三是人工价格指数由中线建管局统一测定发布,避免了现场建管单位因人工价格指数难以确定而导致人工费不能及时调差的情形。
但办法实施过程也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确保价差调整的公平性、 合理性,2013 年又对该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下称“2013 版”),并作为京石段以外项目最终实施的价差调整办法。
中线工程价差调整既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技术创新与实践探索过程,尤其在“2013 版”价差调整办法修订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突破传统的创新思路和措施,其中部分属国内工程首创。
一是人工价格指数的测定和使用,自2002 年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以来,国家多年未对水利行业人工费标准进行调整,因此水利工程人工调差在全国几乎没有先例可循,考虑到人工成本是构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中线工程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开展了专题研究,成果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及新定额修编趋势,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居民平均工资、城镇单位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农村居民平均工资及CPI 四项指数进行综合分析,最终推演出2009 至2014 年人工费价格指数;二是修正了人工价格指数使用缺陷,考虑了招标时间因素和不同合同的投标报价水平,并给出了使用原则和修正公式;三是价格指数及项目权重均由中线建管局统一测算发布,既统一了标准, 又方便现场使用,极大地减少了现场审核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成果质量;四是设置了标段总调差控制额度红线,总控制额度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沿线省(市)固定资产投资定基指数与标段年度完成产值乘积的和,既降低了不平衡报价对调差结果的影响,又消除了施工组织不合理造成的年际调差不均, 使得标段间调差结果相对更均衡、更合理;五是总控制额度的制定以及“双控”理念的引入,为中线工程在国内外工程调差实践中首创,既突出了南水北调工程价差调整的特殊性,又展现出了管理理念和方法的技术创新性。
京石段价差调整于2008 年年底开展并审核支付, 尽管总体调差幅度相对偏低, 但基本符合当时国内建筑市场成本实际, 缓解了物价波动带来的施工成本压力, 促进了工程建设。 京石段外工程不仅战线长而且投资大, 是中线工程投资控制的主战场, 因此价差调整相对较为复杂,经历了2011 年尝试性预调差、2012 年正式调差以及2013 年办法再修订三个阶段, 这些阶段的价差调整合理化解了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利益失衡, 有效缓解了现场资金压力,极大地促进了工程建设,不仅确保了2014 年汛后通水目标实现,最终也实现了投资不超概的总控制目标。 尤其是“2013 版”价差调整办法,不仅规范完整, 而且运用了大量的创新理念和技术措施, 这些好的创新思路和方法不仅为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管理积累了经验、 奠定了基础, 同时也为国内同类工程价差调整及投资控制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可借鉴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