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领导若干问题的思考

2021-10-28 01:23李纪平庞红艳
党员生活·下 2021年10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事项决策

李纪平 庞红艳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强调“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只有不断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建设,才能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坚持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领导,其核心在于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国有企业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在不同发展时期经历了很多探索和调整,但是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始终是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和发展历程,不论经济发展到什么阶段,不论国内外形势如何变化,国有企业都是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发展实体经济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骨干和关键作用。

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从政治上看,国有企业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力量,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从经济上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重要、作用关键。国有企业在许多投资大、风险大、收益薄、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国防科技、灾害防治、脱贫攻坚、民生改善等领域的建设和项目中都发挥出了“顶梁柱”和“压舱石”的作用。

国有企业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新时代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根”和“魂”,是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命运的根本问题,是新时代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必然要求。在201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6年10月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黨的领导和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再次强调:“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建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不放松,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正确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将“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与“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关系紧密结合,可将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概括为“八个定位”:一是根本性质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为国有企业改革不走私有化道路提供了根本保证。二是核心作用定位。不仅讲“政治核心”,而且明确首先是“领导核心”,这就为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作为领导核心的法定地位提供了依据。三是制度特色定位。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四是领导职能定位。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五是组织基础定位。把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六是干部党性定位。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破除了多年来的企业干部特殊论。七是责任落实定位。明确各级党委抓好国有企业党建责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八是工作目标定位。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国之重器”。

国有企业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制度安排建议

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不断坚持和完善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的党建工作制度,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建设和生产经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一)明确党委和董监高的衔接关系

党委在企业中起到领导作用,需明确决策事项三个“是否有利于”:是否有利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能够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董事会在国有企业中起到决策作用,分析决策事项与公司发展战略的一致性。经理层起到执行作用,把控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财务营运盈利的平衡性。监事会起到监管作用,同步参与并监督企业各项决策及执行。

(二)明确党委前置讨论的范围

涉及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集中表现为“三重一大”事项,应纳入党委前置研究范围。对于国有企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前沿性、敏感性问题,特别是涉及新业态、新领域、影响企业发展动态和方向的项目,也应前置进行研究讨论。与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薪酬福利和劳资问题的事项,应予以前置研讨。

(三)明确并科学设置决策流程

管理层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贯彻党委的决策和意图。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党委对承担的决策事项,可以行使否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次序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党委在该事项中的决策权限来确定:对于党委具有决策权的事项,一经决定必须贯彻执行;对于党委具有审议权的事项,党委会要把好政治关、政策关、程序关;对于党委具有建议权的事项,党委会要发挥“政治参谋”的职能,要探索建立议事决策清单并明确决策流程。

(作者单位:李纪平,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庞红艳,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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