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造价信息进行材料调差

2021-10-27 06:24:40
山西建筑 2021年21期
关键词:标价价差基准

孟 健

(陕西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西 汉中 723000)

材料调差是指为防范和化解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针对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材料种类,在施工期间由于材料价格涨跌等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超出风险幅度时,在结算中对超出约定幅度的材料差价进行调整。材料调差多通过Excel编制计算表,然后总金额在结算文件的其他项目费中反映。

1 材料调差计算

材料价格调整,比如可调材料种类、调整方法,合同中如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单价变化超过5%的,超过部分价格应据实调整。两种主要调整方式,即采用价格指数或者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以第二种较为常见。材料差价是不计入综合单价的,只计取规费及税金。

1.1 政策法规依据

主要有: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3]、《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解释(三)》等。

1.2 计算公式及具体算例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施工期间平均信息价-价格调整基础×(1+风险幅度)。

某种材料调差金额=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价差。

以下通过调正差、调负差、不调差三个不同的例子来说明具体计算过程。

例一:钢筋φ10以外,投标当期2016年9月信息价2 590.00元,投标价2 700.00元,数量1 783.17 t,施工期间2017年3月~2018年3月平均信息价为4 146.92元,风险幅度±5%,求钢筋φ10以外材料调差金额是多少。

解:2 700.00元>2 590.00元,即投标价高于基准价格。

平均信息价4 146.92元,即材料涨价。

故应当以投标价2 700.00元为基础调整。

风险+5%=2 700.00×(1+5%)=2 835元。

4 146.92元>2 835元,即超过风险幅度+5%,故予以调正差。

钢筋价差=4 146.92-2 700.00×(1+5%)=1 311.92元。

钢筋调差金额=1 783.17×1 311.92=2 339 381.87元。

例二:Φ600钢筋混凝土承插管,投标当期2016年6月信息价192.00元,投标价220.00元,数量5 970.34 m,施工期间2016年12月~2017年10月平均信息价175.00元,风险幅度±5%,求Φ600钢筋混凝土承插管材料调差金额是多少。

解:220.00元>192.00元,即投标价高于基准价格。

平均信息价175.00元,即材料跌价。

故应当以基准价格192.00元为基础调整。

风险-5%=192.00×(1-5%)=182.40元。

175.00元<182.40元,即超过风险幅度-5%,故予以调负差。

承插管价差=175.00-192.00×(1-5%)=-7.40元。

承插管调差金额=5 970.34×(-7.40)=-44 180.52元。

例三:天然级配砂夹石,投标当期2017年8月信息价45.00元,投标价52.00元,数量21 094.29 m3,施工期间2017年9月~2018年4月平均信息价为53.80元,风险幅度±5%,求天然级配砂夹石材料调差金额是多少。

解:52.00元>45.00元,即投标价高于基准价格。

平均信息价53.80元,即材料涨价。

故应当以投标价52.00元为基础调整。

风险+5%=52.00×(1+5%)=54.60元。

53.80元<54.60元,即未超过风险幅度+5%,故不调差。

1.3 计算表样表

一般用电子表格制作软件Excel编制“材料调差金额计算表”(见表1),可以输入输出并显示数据,能够利用公式计算来完成一些繁琐的数据计算工作,具有计算功能突出、界面形象直观等优点。

表1 材料调差金额计算样表

2 材料调差方法

2.1 关于基准价格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1.1,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比如各地的造价办定期发布的信息价编制,故基准价格一般就是投标当期的信息价。

2.2 如何从投标价和基准价格中选择价格调整基础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1中,分别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单价(以下简称投标价)低于基准价格、投标价高于基准价格和投标价等于基准价格时,以谁为基础来调整进行了约定。其实,关键是要把握一个原则,“涨价时就高不就低,跌价时就低不就高”,然后再区分清楚材料单价是涨还是跌就可以了。

2.3 具体调差方法

首先当投标价低于基准价格时:如果材料涨价,“就高不就低”,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调整;如果材料跌价,“就低不就高”,应当以投标价为基础调整。

其次当投标价高于基准价格时:如果材料涨价,“就高不就低”,应当以投标价为基础调整;如果材料跌价,“就低不就高”,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调整。

最后当投标价等于基准价格时:很简单,只有一个价格,不用再去选择了,就以它为基础调整。

2.4 合同特殊约定

个别施工合同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基准价格以当时投标报价单价为基础,或者基准价格以投标当期信息价为基础,并修改专用合同条款,从而始终以该价格为价格调整基础,这样就不存在从投标价和基准价格中选择价格调整基础的问题了。当然,这种约定存在一些问题,会少调减或者多调增材料差价,具体后边会讲到。

2.5 问题实质

材料调差方法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应当对自己的投标价负责,即承包人自主报价并自担风险,不能让承包人谋取不合理的利润,通俗地说就是不让承包人“占便宜”。一方面,若承包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明显低于投标时的市场价格,当材料涨价,其低报部分即投标当期信息价与投标价的差额部分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另一方面,若承包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明显高于投标时的市场价格,当材料跌价,其高报部分即投标价与投标当期信息价的差额部分也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 需要注意的方面

1)施工合同中约定可以进行材料调差的主要材料,一般包括钢材、水泥、碎石、中粗砂、标准砖、商品混凝土等。具体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材料不予调差。

2)施工合同中,风险幅度大多数约定为±5%,也有个别合同约定为±3%。

3)超过风险幅度部分据实调整,±5%以内的则不予调整。一方面,某种材料价差在±5%以内时,该材料不调整价差;另一方面,当某种材料价差超过±5%、需要调整价差时,价差的5%部分即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要扣除。

4)有可能调正差即调增,也有可能调负差即调减。不过,调负差的情况较少出现。

5)求施工期间平均信息价要防止人为拉长调价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建筑材料的价格是一直上涨的,所以调价时间越长,信息价的平均值就越高。当材料数量较大、单价较高时,比如钢筋,人为拉长调价时间的现象往往普遍发生。因此,要严格根据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来确定实际施工时间。

6)施工合同约定以投标报价作为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当投标价低于信息价且材料涨价时,正常情况下应当以信息价为基础调整,而这时以投标价为基础调整,就会多调增两者之间的差额;当投标价高于信息价且材料跌价时,正常情况下应当以信息价为基础调整,而这时以投标价为基础调整,就会少调减两者之间的差额。

7)施工合同约定以投标当期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当投标价低于信息价且材料跌价时,正常情况下应当以投标价为基础调整,而这时以信息价为基础调整,就会少调减两者之间的差额;当投标价高于信息价且材料涨价时,正常情况下应当以投标价为基础调整,而这时以信息价为基础调整,就会多调增两者之间的差额。

8)有的施工合同在专用条款中会约定,无论任何原因超过合同期,材料价超过5%,材料款不予认可,材料价低于5%的材料款必须扣除。这时材料调差应执行合同约定,凡超过合同期的,材料价差只调减、不调增。

4 结语

工程结算中经常遇到材料调差的问题,施工阶段材料单价难免会发生变化,尤其是工期长的项目,当材料价格涨幅与投标报价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实际成本增加较大时,往往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通过调整价差的方式来避免风险。材料调差时,我们要准确把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政策法规依据,严格依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来确定实际施工时间,然后准确计算材料调差金额,防止施工单位规避风险、谋取不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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