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分析与思考

2021-10-27 02:40庞莹莹
海河水利 2021年5期
关键词:居民小区节水型用水

庞莹莹

(天津市龙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 300181)

1 引言

2014 年3 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治水方针,将节水放在首要位置;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节水优先”治水思路,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国家相关部委、地方各省市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于2002 年提出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制定了申报方法、考核标准;水利部陆续制定了《全民节水行动计划》[1]、《国家节水行动方案》[2]等,2018 年又提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截至2020年底,已有616个县级行政区完成达标建设任务。各省(直辖市)也先后开展了节水型城区(区县)的创建,如北京市于2016年开展了节水型区创建,于2019 年16 区全部建成;天津市从2012 年开展节水型区县创建,于2016年16区全部完成。

由于住建部和水利部的管理职能不同,所以其对节水型城市建设的管理侧重点也不同。住建部提出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标准》[3](以下简称《国家节水城市标准》),是以全国设市城市为对象,从基本条件、基础管理指标、技术考核指标三方面提出考核要求;水利部提出的《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4](以下简称《县域标准》),是以县域行政区和直辖市所属区(县)为对象,从必备条件、评价类别、加分项三方面提出考核标准。县级作为设市城市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推动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中,要同时满足住建部、水利部的要求,而两部委的考核要求不相同,这为日常节水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主要从2 个标准的要求为切入点,分析计划用水管理和节水载体创建2 项主要工作的考核差异和难点,在此基础上,针对县级节水管理工作提出日常管理措施,以推动节水型社会的顺利开展。

2 差异性和难点分析

计划用水管理和节水载体创建作为节水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抓手,《国家节水城市标准》《县域标准》均将其纳入考核内容,但其考核范围和方式均不相同。

2.1 差异性分析

围绕计划用水管理、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3 项考核指标进行差异性分析,详见表1。

表1 考核指标差异性对比分析

(1)计划用水管理。《县域标准》对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考核的对象是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将已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数量与应纳入管理的单位数量的比值作为考核指标,比例达到100%为满分标准,该考核方式从数量上严格控制,要求做到全覆盖。《国家节水城市标准》考核对象的范围则更大,不仅包括工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单位,又包括各类建筑用水,并突出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2种水源管理,以下达计划的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与用水总量的比值作为考核指标,比例不低于90%作为满分标准;根据该项考核要求,可以“抓大放小”,将用水量大的用水户作为重点对象纳入管理,控制用水计划下达指标。

(2)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县域标准》将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作为2项指标,分别明确了考核范围,将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食品等重点用水行业企业作为节水型企业的考核对象,县(区)级机关和县(区)直属事业单位作为节水型单位的考核对象,将已创建数量与总数量的比值作为考核指标,比例均达到50%为满分标准;该考核指标重点突出了高耗水行业企业、公共机构的节水管理,通过不断树立节水标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国家节水城市标准》则是以省(直辖市)日常创建管理要求为基础,并未统一规定考核范围和要求,提出将已创建单位的用水量与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或非居民、非工业年用水总量的比值作为考核标准,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覆盖率分别达到15%、10%为满分标准。

(3)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县域标准》对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的考核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将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市居民小区作为考核对象,将已创建数量与总数量的比值作为考核指标,比例达到50%为满分标准。《国家节水城市标准》则是以省(直辖市)日常创建管理要求为准,并未统一规定考核范围和要求,提出将已创建小区的居民户数与居民总户数的比值作为考核标准,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达到10%为满分标准。

2.2 难点分析

(1)对于计划用水管理、节水载体创建管理,两者均为定量指标且为比值性指标,这就需要在开展实际工作前,明确其管理的基数范围,掌握管理基数。由于现有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工业、服务业等)变动较大,加上新注册的用水单位、新建成的居民小区,节水主管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各管理对象的变动,不能动态了解非居民用水单位的基本情况,容易出现管理覆盖不全面的问题。

(2)《国家节水城市标准》提出的时间较早,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节水载体创建标准时基本是以水量、户数作为指标考核整体创建覆盖情况,而《县域标准》则提出了具体考核范围,并以数量作为考核要求,两者的考核方式完全不相同。在实际管理中,一方面需要抓住用水大户、户数多的小区,满足覆盖率要求,另一方面需要至少达到50%的数量,满足建成率要求,而两者之间很难找到平衡点。

3 节水管理措施建议

3.1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规范的信息台账

由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工业和服务业单位、居民小区、公共机构等情况变动的第一手基础资料,因此需要建立各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台账,在市场监管、统计、节水、住建、编办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沟通联络制度,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做好信息共享,为开展节水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3.2 加大纳管力度,实现非居民用水单位管理全覆盖

在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中,梳理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包括使用地表水、自来水、自备水的工业、服务业、建筑用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全部单位纳入考核管理为要求,做到全覆盖,即可同时满足住建部、水利部的双重要求。在纳管过程中,要充分调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各界力量,由节水主管部门在年底或下年初组织召开用水指标下达与考核会,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关于指标申报、分解、考核等相关要求;同时,加强对用水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用水指标的申请、变更、调整等全过程的跟踪指导。

3.3 严把载体创建,稳步提升标杆示范成效

在节水载体创建工作中,以满足水量和户数考核要求为基础,以《县域标准》提出的考核范围为前提,优先选择用水量大的企业和单位、居民户数多的小区作为创建对象,在无法满足数量考核要求时进一步扩大范围,以同时满足考核要求。在创建过程中,严格把关创建审批工作,加强申报、初审、专家评审、验收等各环节管理,加强各单位间的技术交流,组织专家深入用水单位现场,指导其单位内部用水管理,提升日常管理水平。

4 结语

作为基层管理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节水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全市、全省的节水管理水平,甚至影响到全国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水利部、住建部等相关部委通过开展节水型城市、县域节水型达标建设等创建考核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而两部委的考核侧重点不同,考核标准和要求也不尽相同,这对日常节水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挑战。本文围绕计划用水管理和节水载体创建2 项基础工作,分析了两部委考核标准的差异和难度,并针对县级节水管理工作的开展提出了管理措施建议,为全面推动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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