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晓兵
这次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选举标志着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迈出了重要而关键的第一步。
2021年9月19日,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圆满结束,1448 名选举委员会委员顺利产生。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今年两会期间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相关决定完成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之后,根据香港特区确立的新选制举行的第一场重要选举。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 名委员组成。这次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过程,整体投票率近九成,投票人数4380 人。法律界、科技创新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投票率都达到了100%,投票人对于选举过程的积极参与显示出香港社会各界对于香港未来发展的高度期待。最终在选举委员会1500 个席位中,有325人已获裁定有效登记为选委会当然委员,并有156 人获裁定有效提名为选委会委员。另外,有603 名候选人自动当选,412 名候选人于19日竞逐364 个席位(由于立法会议员尚未举行换届选举以及部分当然委员身份重叠等原因而不足1500 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的调整折射出香港特区民主制度与实践的发展进程,也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实践所经历的重大的历史转型。
这次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选举标志着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迈出了重要而关键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我们对香港特区新选制进行全方位观察、检验和评价的重要实践。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之所以高度引人注目,还在于选举委员会以其广泛代表性体现了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其同时承担着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以及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的职责。这一制度设计和安排意味着将选举委员会选举和香港特区有效治理的目标相互连接,更加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要求。
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这标志着香港在被英国统治近一个半世纪之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从昔日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毫无民主可言的香港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经历了历史性的跨越,也经历了沧桑巨变。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制度的创建与发展由此全面展开。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与民主实践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2021年9月20日凌晨,2021年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结果陆续公布。图为选举结果公布后,15 位当选人一起上台大合照
根据1997年7月1日生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第一届选举委员会共有800 人,委员来自工商、金融界以及专业界等四个界别,承担提名和选举行政长官,以及选举少部分立法会议员的职责。之后根据香港特区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2010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和备案的香港特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和职权被进行了调整,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又从800 人扩大到1200 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性得到增强的同时,其职权也进行了调整,即选举委员会拥有选举行政长官的职责,但不再选举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的调整折射出香港特区民主制度与实践的发展进程,也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实践所经历的重大的历史转型。刚刚结束的这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选举旨在回应过去一些年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特别是要从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来化解香港特区在治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管治危机和宪制危机。避免让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被反中乱港分子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所利用,导致香港社会不断陷入泛政治化的纷争冲突和虚耗空转的状态。因为这不仅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的大好局面,而且还让香港社会上下无法聚合力量搞建设,更无法达成共识解决困扰香港社会多年的民生发展难题,甚至在百年未有之变局下也无法重新确定历史坐标,厘清香港未来的发展方向。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继2020年通过“全国人大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方式完成香港特区国安法的制定实施,为香港特区确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基本的制度、法律底线之后,2021年,又通过“全国人大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的方式推动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由此揭开了香港特区政制发展新的一页。2021年3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相关决定完成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暨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修改。这是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的必要之举,也是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必要之举,是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并其作为基本政治伦理重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过程的制度保障,是为了避免香港民主制度和实践被激进政治势力裹挟而品质不断恶化的重大调整,在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更有利于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治理目标。
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顺利举行,让香港过去一段时间曾经出现的各种选举乱象和政治纷扰彻底消除,也让选举过程和特区治理过程不再出现断裂,这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新选制从设计到实践已经迈出了扎实而重要的一步。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新一届立法会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也将陆续启动平稳展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由乱而治、由治而兴的局面已经初步呈现。我们期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和“一国两制”实践开启香港长治久安新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