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生物安全威胁,全面维护生物安全

2021-10-25 06:00李大光
中国军转民 2021年17期
关键词:威胁传染病生物

■ 李大光

纵观世界,面对突发冠状病毒传染病、外来物种入侵等重大问题,生物安全成为人类必须要积极应对的重大威胁。快速提高我国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事关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安全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一、生物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新范畴

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在全国抗疫的背景下,将生物安全提档升级,不仅是对国家安全体系构成要素的丰富,也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完善和拓展,更是国家的战略选择。

基于生物技术发展有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提出了生物安全的概念。所谓生物安全,一般是指由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安全,其重要性及紧迫性日益凸显。如今,由微生物特别是致病性微生物所导致的安全问题,如生物武器、生物恐怖、重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是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最重要和最现实的生物安全问题。

生物安全事关国家的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谈到生物安全的问题。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时强调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1]这个重要论断首次从国家安全战略角度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也为我国进一步发展、提高和完善生物安全指明了战略方向。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指明了新路径。

生物领域的战略价值已经凸显。生物技术或基因工程产品已经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如吃的转基因食品、氨基酸、维生素、药物,穿的转基因棉花,用的各种各样的基因工程酶制剂、增稠剂、有机酸、乳化剂,表面活化剂、食用色素、食用香精及调味料、合成靛蓝、限制性内切酶等都无不渗透着基因工程的作用。基因工程有着巨大的应用前景,如今世界各国对基因工程研究及其产品的应用已有了高度的重视,实际上就是涉及“生物安全性”问题。生物安全性,简单说,就是生物体对人体及生态系统是否安全,一般特指生物体经过基因工程改造后对人和生态系统是否还依然安全。

生物安全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生物安全不同于传统的政治、军事、外交安全,一般指由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新发突发传染病,如2019年以来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新型冠状病毒等在内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物疫情等;以合成生物学和基因组编辑技术为代表的新型生物技术的误用、滥用和谬用;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隐患;国家重要遗传资源和基因数据流失;生物武器与生物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以及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生态威胁等。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威胁全人类安全,生物领域的战略价值已经凸显,成为未来国际竞争的新焦点。我国面临着生物多样性面临挑战、外来生物入侵、自然爆发的传染病威胁以及基因资源的流失等问题。

二、把握维护生物安全的重点内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物安全引发全球广泛关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到了关键阶段,2020年2月1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当今时代背景下,维护生物安全应重点把握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安全等内容。

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自2021年4月15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设立“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专章。其中规定,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是指中国境内首次出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再次发生,或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传染病。该法明确,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根据该法,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已经是生物安全面临的重要问题。当今,生物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的滥用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已成为国际社会一个重大的安全问题。加强对生物技术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有害实验病原体泄漏污染。从新冠肺炎疫情看,现代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规制、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防控,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成为生物安全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要想妥善处理生物安全问题,必须通过科技创新,推出一批生物安全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使之成为国之重器,在重要的时刻发挥压舱石、稳定器的作用。要优化科技创新模式,通过政府引导投资、各类型企业融合等方式加大对生物安全领域的投入,开展战略前瞻性研究,培育壮大生物安全科技企业,大企业才能够更好的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从而逐步提升国家生物安全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重视和维护生物安全,必须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设立“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专章,明确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该法规定: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该法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四是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安全。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开展我国人类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该法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当通过安全审查。外方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该法明确,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相关名录,加强对名录所载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环境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三、生物安全面临的威胁与挑战

随着人类在新型领域活动的日益频繁,生物安全面临越来越多的威胁与挑战。2020年全球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表明,生物安全领域危机对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方面造成冲击和损害是极大的。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生物安全问题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威胁与挑战,深入研究产生生物安全的主要原因,提高防范和维护生物安全的能力。

一是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近年来,自然爆发的传染病给人类严整了极大的危害。例如,禽流感、埃博拉、非典型肺炎、中东呼吸综合征、新冠肺炎等疫情接踵而至,对全球稳定与经济发展都造成较大影响。2003年中国暴发非典型肺炎(SARS),引起社会恐慌,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多名患者死亡。2009年以来,世界爆发全球性甲型H1N1流感病毒,给国际社会造成较大的慌乱。如今,我国生物安全形势严峻,生物战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等为代表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依然多发,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泄漏等非传统生物威胁凸显。2020年,一场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全球!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全球新冠肺炎累计确诊超过1亿4千万多例,累计死亡300万多例,[2]而且这些数据还在不断增加。这些更加凸显当今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从近年来暴发的生物安全事件来看,生物安全没有国界,如高致病性H5N1禽流感病毒、埃博拉病毒、寨卡病毒、“黄金大米”、蝗虫入侵等生物安全问题都说明,生物威胁已经从偶发风险向现实持久威胁转变,威胁边界从局限于少数区域向多区域甚至全球化转变。因此,确保我国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安全领域的“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不受侵害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如今,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不仅会影响人们的健康乃至生命,打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而且带来的次生灾害几乎会冲击国家和民族的一切,上升为重大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威胁越来越大。

二是生物因素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由生物本身引起生态变化的叫生物因素,如:动物、植物、微生物、病毒等。生物圈中的生命物质都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它们之间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共同构成生物与环境的综合体,即生态环境系统。生物因素对生态环境具有较大的影响,不同生物对环境的影响不同,例如植物、动物、微生物对生态环境都有着不同的作用。植物可以利用环境中的二氧化碳进行光合作用,产生有机物和氧气,净化空气中的污染物,使空气清新,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人类依靠生物构成稳定的食物链,从而获得生存所必需的营养素;利用生物制成药物防治疾病;绿化美化环境陶冶情操等。生物本身在不断繁衍过程中为人类造福的同时,有的生物会给人类健康和生命带来一定威胁,如致病性生物可成为包括烈性传染病的媒介;食物链中存在致癌、致畸的有毒物质等生物因子;空气中存在致敏的花粉、生产过程中的生物性粉尘(动物羽、毛等)。由于人类通过生产、生活经验的积累,对环境中生物因素危害健康的规律已有所了解,并有了丰富的预防和控制经验,因而生物因素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严重性已有下降。

三是生物因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近年来,某些新型流行疾病的传播和蔓延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以及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对国家社会安全和国际社会安全构成严重的现实威胁和极大危害。新发突发传染病、外来生物入侵等直接威胁着普通群众的健康,如何进行防控,则是国家安全中生物安全的重要一环。生物安全中的新发突发传染病,近几年发生的还有禽流感、寨卡病毒、黄热病、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构成极大的危害。最典型的案例就是SARS。2003年春季,在全球特别是亚太地区肆虐的SARS曾引起全球各国的高度关注,引起了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严重恐慌,也导致了社会、经济、政治、外交等诸多方面不易处理的危机。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大流行,防控难度之大是上千年来人类与病毒抗争史上十分罕见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不仅影响人们的健康乃至生命,打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而且带来的次生灾害几乎会冲击国家和民族的一切,上升为重大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威胁越来越大。

四是生物因素对国家利益的危害。2003年,美国学者还提出了生物战争的一种新的形式和发展趋势——基因组战争。即使在商业领域,生物技术和生物因素也具有相当的敏感性和危险性,其研发、应用、扩散、商业化过程均可能对人类社会和国家利益带来安全威胁。在现实中,这种威胁更多的是技术优势一方施加于技术劣势一方。生物技术的发展,也催生了新的战略安全威胁模式。美国学者提出,可以发展一种新型生物战剂作为战略武器,对特定平民人口隐蔽施用,达到使目标人口“绝育、致癌或者体质衰退”的长期效果。—旦这种武器投入使用,受害国将承受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其危害可以和艾滋病给亚非拉国家带来的巨大灾难相比拟,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德国、丹麦、日本等一些国家的有关部门怀着不同的目的,利用当时中国对基因资源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机会,对中国人的基因资源进行了举世震惊的巨大掠夺。这一现象非常令人担忧,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生物科技安全,形成监测、评估、抵御敌人基因武器袭击或生物科技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确保国家安全、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维护生物安全的途径与方法

生物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可持续发展问题,如何维护生物安全是国家发展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必须要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进行长远谋划。维护生物安全必须推进生物安全的顶层设计、加快生物安全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开展生物安全国际合作等。

一是推进生物安全的顶层设计。推进生物安全的顶层设计,重点抓好两方面工作:建立健全维护和塑造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生物安全发展规划。

一方面,建立健全维护和塑造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要充分认识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立法确立维护生物安全的基础性制度,突出风险防范,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依法划定新型技术发展边界,保障和促进新型技术健康发展。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了以国家安全法为基础和主体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但与我国当前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相比,生物安全还存在立法空白。由于国家安全专门法律的条文一般比较原则,在制定基础性法律的同时,还要同步规划起草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增强国家安全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根据维护生物安全的需要,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塑造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形成立足国情、体现时代、适应需求、内容协调、程序严密、运行有效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我国生物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除了科学立法之外,还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确保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不仅于法有据,而且符合公平正义。为了提高全民的生物安全治理的法治意识,还要扩大生物安全法治宣传与法治教育,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政府、社会、组织、个人在国家安全治理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另一方面,制定生物安全发展规划。制定生物安全发展规划,弥补我国在生物安全发展上的短板,为我国夺取生物安全科技产业发展制高点打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在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基础核心领域,制定实施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集中优势资源攻关新发突发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医药和医疗设备、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和基础材料、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据此制定生物安全发展规划,长远谋划生物安全发展建设。从研究生物安全发展现状和形势入手,规定生物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在内的总体要求,明确生物安全发展的重点任务,提出推进生物安全发展的保障措施。

二是加快生物安全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加快生物安全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是维护生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此应重点加快新型领域核心科技创新与研发,以国家战略目标为导向加强基础科研平台和基地建设,以应用需求带动基础研究,探讨生物技术创新态势,引导政产学研用资源集聚,推动中国生物技术创新与发展,在生物核心科技创新与研发方面打造更多“国之重器”。加快培养和储备新型领域人才,生物安全科技的发展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该领域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因此我们要牢牢树立“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下大力气抓好人才建设,大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精尖人才。加快新型领域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是应对当前复杂严峻安全形势、夯实生物安全发展基础的重要举措。适度超前的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夯实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显著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为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开展生物安全国际合作。生物安全国际合作是指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基于相互利益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而在生物安全领域中所进行的政策协调行为。开展生物安全国际合作,应重点加强推动新型领域国际治理和规则制定。生物安全攸关国际公域安全、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应对生物安全问题,制定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等,需要各国共同商量、携手推动。推进生物安全国际合作,构建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为了尽可能多地在生物安全实现不断扩展的共同利益,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演变为现实的国际冲突,生物安全的国际合作是一种必须的发展趋势。推动生物安全国际合作建设,构建权威机构,修订法律规则,加强大国协调,构建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推动新型领域安全文化建设。推动生物安全文化建设是维护生物安全的重要保证,要倡导并推行生物安全领域“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有助于破除“中国威胁论”“资源饥渴论”等障眼法,筑牢我国参与新型领域国际治理的道义基础,又有助于树立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积极维护生物安全的正面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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