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中期淮南场商和运商“泰坝交易”考

2021-10-18 00:57韩燕仪
盐业史研究 2021年3期

摘  要:清代淮南盐的贸易是在官方监控之下,由各个环节商人自主经营的流通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对于淮南场商和运商在何处交易的问题,由于清代官方盐书记载的局限,以往学者出现扬州交易和盐场交易两种有误的观点。徽州民间文书的记载充分证明,清代前中期淮南场商和运商的交易地点在泰坝。运商向场商签订买盐协议后,场商会在一定时间内将盐送往泰坝,与运商进行交割。泰坝交割并非盐商完全自主进行,它还包含泰坝官员为防止走私而对食盐进行的称掣检查。这一系列过程就是文献所称的“泰坝交易”,构成清代淮南盐流通体系的一个侧面。

关键词:清前中期;淮南盐区;场商;运商;泰坝交易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1)03-0061-06

清代淮南盐的贸易是在官方监控下由盐商自主经营的流通体系,即官府只是提供监管,并不参与具体流通,实际流通主要由灶户、场商、运商、水贩等人自主组织。在这一体系下,场商负责向盐场灶户收购食盐并将其卖给运商,运商则负责从场商手中买盐并将之运到口岸卖给各地水贩。这两个商人群体对于保障清代淮南盐贸易的完整流通至关重要。那么,淮南场商和运商在何处进行交易?对此问题,学界存在一定的误解,其中佐伯富和何炳棣指出场商和运商在扬州买卖①,汪士信和汪崇筼等学者则认为场商和运商在盐场交易②。本文利用徽州民间文书材料,证明场商和运商是在泰坝交易,并根据阅读官方盐书的体验,推测前人产生误解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场商和运商的实际交割程序,由此加深学界对于清代淮南盐流通体系的认识。

一、交易地点辩误

关于清代前中期淮南盐区场商和运商交易地点的问题,很多学者在论证相关问题时都有提及。佐伯富在讨论淮南盐运销系统时指出,“普通场商从盐场将盐运到扬州,卖给运输商”③;何炳棣在《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一文中写道,“场商……将食盐运到扬州,在该地,食盐以共同合议后的价格最后被交给运商手中”④。可见,两位学者都认为淮南场商和运商的交易在扬州进行。而汪士信、汪崇筼等人在考察扬州盐商的行盐利润时,都将运商付给场商的价格称之为场价,并且在分析运盐成本的构成时,将从盐场直至各岸的运输费用归入运商成本。可见,他们认为淮南运商从盐场即已开始运盐,也就是场商和运商在盐场即已完成交易①。

总体而言,关于场商和运商的交易地点,学界最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是扬州府城和淮南盐场。然而,场商和运商的实际交易地点既不是扬州府城,也不是淮南盐场,而是从盐场运盐至扬州途中必经的泰坝。对此,嘉道年间经世学者魏源以及道光末年两江总督陆建瀛的记述可以提供线索。魏源所纂《筹鹾篇》提到“场商……及售与运商,均送泰坝交易”②;陆建瀛准备改革纲法时也提及“泰坝为通泰各场盐总汇交商之所”③。而现存的乾隆年间徽商张振隆盐店的一份卖盐契约更是场商和运商在泰坝交易的直接证据。这份契约收录于王振忠先生主编的《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第5册。根据该店文契可知,张振隆是活跃于清前期的淮南场商,盐场煎丁、租户、场商与其订有多份关于承煎、租地、售卖亭场的契约,其中一份合同是该店售盐时与购盐运商所订,内中记载了买卖的各种细节,也提供了场商和运商交易地点的信息。这份合同订立于乾隆四十年(1775),合同题头是“立卖坝盐合同”,双方将交易之盐称为“坝盐”,暗示场商与运商的交易地点位于“坝”。文中更是直接约定“其盐期至发皮票之日三十五天重送泰坝”④,也就是场商张振隆需要在收到运商皮票⑤ 35天之内,将盐送到泰坝,交给运商。由此充分说明,清代前中期场商和运商的食盐交易场所在泰坝,所谓“坝盐”指的是在泰坝交易的食盐。

二、讹误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以前学者会对淮南场商和运商的交易场所做出误判?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官方盐书记载的局限。官方盐书对于盐商交易缺乏直接记载,以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版《两淮盐法志》为代表的清代两淮官方盐书,关注的核心在于朝廷盐课,对实际的市场交易并不关心,因此很难提供清前中期场商和运商交易的直接线索,这是造成误解的根本原因,一些学者也因此想当然地认为扬州运商和场商是在扬州交易。而更多学者则根据官方盐书对于行盐流程的模糊记载,误认为场商和运商在盐场进行交易。官方盐书记载的模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延续“下场买盐”的说法。官方盐书记载相关行盐流程,具有沿袭前志、更新滞后的特点。例如,早在明末清初內商分化之后,场商和运商群体就已出现,但是康熙、雍正《两淮盐法志》始终未出现“场商”和“运商”的相关信息,直到乾隆《两淮盐法志》才出现场商和运商的称呼。与此相关的是,清代盐法专志和地方志中的盐法部分,往往将盐商支盐笼统描述为“向例商人即于此时领引,方能往场配盐”、“又于单内填注赴某场买盐,及某年月日印给火印下场”、“此时则各商止仍领皮票,下场买盐,限四十五日赴掣”①。这些叙述让很多学者相信,运商需要下场买盐。

“下场买盐”的叙述有其特定原因。明代内商从边商手中买到盐引或者在运司纳银拿到盐引之后,通常前往盐场买盐,由此遂有“下场买盐”之说。明清之际,内商逐渐分化,出现专门经营盐场的场商和负责运盐至口岸的运商,下场买盐遂成为场商的专责。然而,康熙年间修的清代第一部《两淮盐法志》在编纂时忽略了市场中已经出现的盐商分化现象,提及盐商往往笼统称为“商人”、“客商”、“内商”,并且沿袭了明代盐法志书“下场买盐”② 的说法。此后的雍正、乾隆、嘉庆乃至光绪《两淮盐法志》,在专门记载行盐规章制度的《引目》《行盐规例》等卷中,依旧沿袭康熙时期的记载,使得商人“下场买盐”③ 之说一直延续。由此,也造成很多学者误认为清代淮南运商下场买盐,并与场商在盐场交割。

清代的运商确实经常派遣商伙下场寻找卖家,并与之签订购买协议,因此,运商下场买盐之说并非全无道理。但是,运商与场商签订购买协议之后,场商需要将盐送往泰坝与运商交割,真正的食盐交易是在泰坝进行。而在官方行盐规例上,淮南盐区真正“下场”的不是运商,而是连接运商和场商的行盐凭证“皮票”。结合官方规例和市场运作,场商和运商交易的实际流程应该是:拥有盐引的运商拿到官方给予的皮票,随后将其投给盐场场员,转发给已有买卖协议的场商,场商拿到皮票之后,捆盐出场,送至泰坝,交付运商,同时交还皮票④。

第二,忽略淮南与淮北盐区的运销差异。两淮盐区分为淮南和淮北盐区,而两者的运销体制并不相同。具体来说,淮南的灶户将盐送到公垣卖给场商之后,场商要将盐送到泰坝与运商交易,而淮北的灶户将盐送到公垣卖给场商之后,场商即在公垣等待运商买盐并完成交易⑤。也就是说,淮南盐区的场商和运商是在泰坝交易,淮北盐区的场商和运商则是在盐场交易⑥。然而,各个版本的《两淮盐法志》基本都忽略了这种运销差异,志书编纂者笼统地将淮南、淮北视为一体,未作区分。因此,很多学者误认为淮南和淮北盐区的运销体制相同,对史料中关于淮北运销制度的记载亦不加区分地将其应用于淮南,遂易造成对淮南场商和运商交割地点的误判。

综上可知,因清代官方盐书记载的局限,导致以往学者对淮南场商和运商的交易场所出现误判。根据魏源和陆建灜的说法以及张振隆盐店的卖盐契约,我们可以确定,清代前中期淮南场商和运商是在泰坝交易。泰坝之所以成为场商和运商的交割场所,源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它是淮南各场运盐河汇入大运河的转运之地,淮南二十场的各条运盐河“均会于泰坝”,然后“顺流入运河”①。需要说明的是,泰坝交割不仅是商人之间的自主业务,还包含官方对于食盐的称掣管理。

三、泰坝交割流程

淮南场,场商和运商的具体交割流程如何?光绪《两淮盐法志》“官引过称图说”记载:“各垣……既捆……场大使先以官称较准”②,可见,淮南各场场商捆盐出场之前,这些盐需要接受各个盐场大使的称重。其称重之后,场商“俱雇场船”,通过各场运盐河,将食盐运往泰坝③,到达之后,先将盐存放于各“浦”,即堆盐场所,其中泰州各场引盐较多,“凡马浦、仓浦、郁浦、西浦以及旗竿门楼三房,诸浦随地掣放”,通州各场引盐较少,“至南浦掣放”④。场商将盐运入泰坝各浦称掣之后,也就完成了与运商的交割。此后,运商“另行雇换屯船”,运赴仪征⑤。

至于具体的称掣事务,雍正六年(1728)江南巡察御史戴音保条奏称:

查场灶所产盐斤,皆扬商出本买运,捆包之后,必由泰州称准过坝,然后运至仪征待掣。在泰坝俱有经理之人曰坝客,有持衡之人曰摃头,又有喝报之人曰先声,此辈系扬商出银烦其料理。⑥

一般我們认为,泰坝掣验是官方对盐商运盐的称重检查,场盐到坝必须接受掣验才能过坝,这是官方对于食盐重量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然而事实上,它更是清代前中期场商和运商交割的重要程序。运商通过称掣,确定食盐是否足重以及食盐质量是否达标,因此,扬州运商出资雇请专人负责交割称掣,其中坝客综理交接事务,先声负责传达交收与称重信息,摃(同“扛”)头则是抬盐称重工人即钩摃的头目,掌管称量秤衡。

不过,这些角色有时“见利忘义”,“每与屯驳等船户勾通,遇场盐到坝,称量斤重之时,往往以多喝少,留其余地,为贩卖之资,其所少斤两仍责扬商补偿,此所以商本日亏,私盐得以日炽也”①。正因为泰坝称掣不仅关系到扬州运商的“商本”,更是关系到官方对于“私盐”的防范。所以,泰坝称掣虽是盐商之间的交割程序,但同时也受到官方的监察,坝客、摃头、先声同时受到运商的雇请和官方的监管。在官方管理上,“旧例尝委微员在坝查察”,但是“微员不能弹压”,加之“坝客诸人曲意趋承”,使得泰坝弊端难以清除。因此,戴音保奏请将这些“既非官役”“又非额设”的坝客、摃头、先声等人驱逐裁汰,“名色悉行革除”,重新由官府“招募练达诚实之人充当,并就近责成大员专理其事,俟场盐运至泰坝之际,亲诣河干,验明引目,眼同按引称量”②。

雍正六年戴音保的奏请得到部覆批允,此后朝廷专门设立泰坝官,管理泰坝事务,并于雍正十一年规定泰坝官由两江总督会同两淮巡盐御史“于通省佐贰内拣选委用”③。尽管如此,到了道光末年,泰坝称掣的弊端仍然存在,“卖斤偷爬积弊,不一而足”,于是便有了两江总督陆建灜的重新整顿:

由泰坝官选择坝董四五名,专管钩摃人等抬盐过坝各事,其坝费官为酌中定数,不准仍前浮滥,此费由本商交董代发,不准各工人等向商争竞需索。其钩摃头由泰坝官点充入卯,令其管束各项散工,仍交坝董约束。如有钩摃人等滋事,惟钩摃头是问,摃头作弊惟坝董是问。其坝董代商过盐,俱由官轮派,不许私称主顾,把持争夺。如坝董作弊,即由泰坝官随时责革,另选接充官之募友、家丁、书役。④

道光年间泰坝依然存在抬盐称重的钩摃、管理钩摃散工的摃头以及综理称掣事务的坝客等名色,各项费用仍是由扬州运商承担。为防止这些名色作弊,陆建灜决定加强泰坝官对这些名色的控制,在坝客之中选择坝董管理称掣各事,管理顺序则由坝官轮派,摃头也由坝官点充。具体管理则是泰坝官管理坝董、坝董管理摃头、摃头管理钩摃散工,一旦下级出现作弊行为,上级便被追责,由此建立层层管理防弊的机制。相对于雍正年间的措施,这一管理机制更为严格。

综上可知,场商和运商的泰坝交割流程不仅关系到运商生意,也关系到官方的缉私管理。因此,泰坝既存在运商出资雇请的坝客、钩摃等人,也有管理坝客、钩摃名色的坝官。泰坝称掣交割并非盐商完全自主进行,还受到坝官的监管,它实际是扬商运商和两淮盐政衙门一起管理的流程。

四、小  结

由于清代官方盐书记载的局限,以往学者对淮南场商和运商的交易场所出现两种有误的观点。根据徽州盐商张振隆的卖盐契约,我们可以确定,清代前中期淮南场商和运商是在泰坝交易。泰坝之所以成为场商和运商的交割场所,源于其盐河交汇、流入运河的优越地理位置。而泰坝交割流程也包含官方对称掣的监察。一般来说,官方选择掣验场所,会考虑该地的河道运输条件以及存储食盐的空间容量,这也是盐商选择交易地点时考虑的重点。泰坝成为盐商交易和官方掣验场所,不仅是市场的合理选择,也符合官方的管理需要,这应该是淮南盐商和两淮盐政衙门基于节省交易成本的需要共同促成①。由此可见,官方制度和民间市场在这一问题认识上的同一性。

“泰坝交易”从清初持续到道光年间,咸丰年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淮南场运销体系崩溃,泰坝交割的制度也被打乱。同治初年战乱甫定,总管两淮盐政的两江总督曾国藩重建淮南食盐运销市场,并且设立官栈主导场商和运商交易,由此,场商和运商之间的“泰坝交易”不复存在,而为新的“官栈交易”所取代。

(责任编辑:李新龙)

A Study on “Taiba Trade” between Huainan Salt FiledMerchants

and Transport Merchants in the Early and Middle Qing Dynasty

HAN Yanyi

Abstract: Huainan salt trade in Qing Dynasty was a circulation system independently managed by merchants in various links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this system, because of the limitations of the official salt records of the Qing Dynasty, scholars made two wrong statements about where Huainan filed merchants and transport merchants traded. The records of Huizhou Folk Instruments fully prove that the trading place of Huainan field merchants and transport merchants were in Taiba in the early and middle period of Qing Dynasty. After the transport merchants signs the salt purchase agreement with the field merchants, the field merchants will send the salt to Taiba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for delivery with the transport merchants. The Taiba delivery is not entirely autonomous and it also includes a check on the weight of the salt by Taiba officials. This series of process is called "Taiba Trade " in the literature, which constituted a side of Huainan salt circulation system in the Qing Dynasty.

Key words: in the early and middle Qing Dynasty; Huainan salt zone;the filed merchants; the transport merchants;Taiba trade

作者簡介:韩燕仪(1991-),女,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后。

基金项目:中山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2021qntd60)的阶段性成果。

① 佐伯富,顾南,顾学稼.清代盐政之研究(续)[J].盐业史研究,1993(4);何炳棣,著,巫仁恕,译.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2).

② 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3);汪崇筼.乾隆朝徽商在淮盐经营中的获利估算[J].盐业史研究,2000(1).

③ 佐伯富,顾南,顾学稼.清代盐政之研究(续)[J].盐业史研究,1993(4):37-38.

④ 何炳棣,著,巫仁恕,译.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2):61.

① 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3);汪崇筼.乾隆朝徽商在淮盐经营中的获利估算[J].盐业史研究,2000(1).除此之外,萧国亮一方面指出“公垣是清廷下令设立的贮盐和盐商与灶户交易盐货的场所”,另一方面写道“运商领盐引以后,持之赴公垣向灶户买盐”,可见,萧国亮认为,运商直接和灶户在公垣交易,此说忽略了灶户和运商之间场商的存在。参见:萧国亮.清代盐业制度论[J].盐业史研究,1989(1).

② 魏源.魏源全集十三:古微堂外集:卷7:筹鹾篇[G]//湖湘文库:甲编.长沙:岳麓书社,2011:358.

③ 王定安.(光绪)两淮盐法志:卷53:转运门:淮南改票[G]//续修四库全书:第84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628.

④ 清康熙、乾隆、嘉庆年间歙人张振隆店号盐业文契遗存[G]//王振忠.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第5册.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17.

⑤ 皮票:限单的别称,盐商行盐凭证。

① 王世球.(乾隆)两淮盐法志:卷2:转运2:引目[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第4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436;尹继善.(乾隆)江南通志:卷81:食货志:盐法[G]//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0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351.

② 谢开宠.(康熙)两淮盐法志:卷7:额例[G]//吴相湘.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66:629-640,648-660.

③ 噶尔泰.(雍正)两淮盐法志:卷8:引目[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第1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333-358;王世球.(乾隆)两淮盐法志:卷2:转运2:引目[G]//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第4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433-446;佶山.(嘉庆)两淮盐法志:卷7:转运2:引目[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2辑:第27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418-420;王定安.(光绪)两淮盐法志:卷45:转运门:行盐规例[G]//续修四库全书:第84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496-499.

④ 王世球.(乾隆)两淮盐法志:卷2:转运2:引目[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第4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433-446;清康熙、乾隆、嘉庆年间歙人张振隆店号盐业文契遗存[G]//王振忠.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第5册.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17.

⑤ 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50:票盐由场局收垣发贩章程吿示[G]//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3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52;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50:票盐简明章程告示[G]//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3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54;戴肇辰.从公录:卷1:青口局票盐价由局发灶禀[G]//杨一凡,刘笃才.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1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65-267.

⑥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笔者暂时无法确定,可能是由于淮北和淮南水陆运输存储条件不同,或是因为行盐地域狭广不同。

① 佶山.(嘉庆)两淮盐法志:卷9:转运4:河渠[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2辑:第28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93;王定安.(光绪)两淮盐法志:卷15:图說门:捆运图说[G]//续修四库全书:第84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62.

② 王定安.(光绪)两淮盐法志:卷15:图说门:捆运图说[G]//续修四库全书:第84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60.

③ 佶山.(嘉庆)两淮盐法志:卷11:转运6:掣验[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2辑:第28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165.

④ 王定安.(光绪)两淮盐法志:卷15:图说门:捆运图说[G]//续修四库全书:第84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61.

⑤ 佶山.(嘉庆)两淮盐法志:卷11:转运6:掣验[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2辑:第28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165.

⑥ 王世球.(乾隆)两淮盐法志:卷5:转运5:掣挚[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第5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103-104.

①王世球.(乾隆)两淮盐法志:卷5:转运5:掣挚[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第5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103-104.

②王世球.(乾隆)两淮盐法志:卷5:转运5:掣挚[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第5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102-104.

③王世球.(乾隆)两淮盐法志:卷5:转运5:掣挚[G]//于浩.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第5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105.

④王定安.(光绪)两淮盐法志:卷45:转运门:行盐规例[G]//续修四库全书:第84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506.

① 由于材料所限,笔者无法确定“泰坝交易”具体形成于何时,不过估计是伴随着明末清初内商分化成场商和运商的过程而逐渐形成的,这是市场的自然演进和发展,而官方的称掣管理可能跟随其后,为防止盐商走私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