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男子韩某在某商贸公司购买“贵州茅台酒”4箱(每箱6瓶)并支付货款67200元。后韩某以商品系假茅台酒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金672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要求对涉案酒水的真伪进行鉴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酒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的主体应系消费者。”法院指出,依据本案查明之事實,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在购买后短期内即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消费行为迥异。另外,根据检索到的关联案件,韩某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种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大额利益。因此,韩某涉案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有理由认为其大额购买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
基于此,法院遂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韩某货款6720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澎湃新闻9.8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