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大学院系治理的典型模式及其启示

2021-10-15 02:45李良立陈廷柱
高教探索 2021年9期

李良立 陈廷柱

摘 要:优良的院系治理体系奠定了民国时期大学卓越发展的制度基础。基于民主合议的“教授共治”、基于学科本位的“权威控制”和基于集权原则的“科层介入”,是民国时期大学院系治理的三种典型模式。三种类型的院系治理在组织架构、治理形式以及权力配置等治理要素方面具有迥异的特征和逻辑。传统文化与现代价值、组织结构与权力关系、行政领导与学者团体的张力形塑着院系治理的结构和过程。借鉴民国大学的经验,中国大学院系治理变革应该构建“底部沉重”“學者治学”的治理结构,建立服务学术、协调学系的中间组织,重视院长、系主任的治理角色。

关键词:民国大学;院系治理;典型模式

自民国初期学系制引入中国大学,并对各大学原有之“科-门”组织形式进行改造后,大学便发展出院系①治理的多种样态。国外教育思想和模式的引进使得大学学术组织持续调整,加上大学内外部管制活动的动态性,因而不容易找出共通的院系治理模式。但任一种治理模式都与院系组织结构相连结,假使我们忽略这些看似独具特色的治理实践,透过变动中的大学院系组织架构来审视院系治理的结构和机制,即使各大学在细节上有许多不同之处,仍可以窥见民国时期大学院系治理的稳定范式。蔡元培时期的北京大学基于民主合议的“教授共治”模式是观察“校-系”两级建制下学系治理的理想类型,梅贻琦时代的清华大学基于学科本位的“权威控制”模式和罗家伦领导的中央大学基于集权原则的“科层介入”模式,是“院虚系实”结构和“院实系实”结构的两种典型代表。

现今中国大学院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处于现代化转型的阶段,由于大学制度建设的推进与任务履行的变迁,自90年代以后就可以明显看出,改革是大学院系治理的持续状态。民国大学的院系治理固然在近代文化及历史背景下有其独特性和局限性,但其背后蕴含的一些永恒的主题或相关联的因素是稳定存在的,而这些要素对大学实现学术卓越和提升治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从历史和比较的视角,分析民国大学三种院系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因素,找寻与现代大学院系治理相对应的价值和结构,以期为院系治理的“理想模式”提供基础。

一、民国时期大学院系治理的三种典型模式

(一)基于民主合议的“教授共治”模式

蔡元培推进学系制改革以前,北大实行“校-科-门”建制,学术管理是由校长及少数行政人员负责。尽管各科设置科教授会,但事实上唯学长有权决策本科内部教务,并且只对校长负责。[1]1919年,蔡元培废去文、理、法三科之名,改学门为学系,北京大学形成了“校-系”二级建制,改变了原来“学长专制”的治理方式。

教授对学系事务拥有绝对的影响力。学系教授作为整体组成系教授会,各系教授互选代表与校长一起组成评议会。教授会是学系的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决定学系开展学术研究、拟定课程计划、实施教学管理等学术事务以及聘用与辞退教授、分配预算等涉及学系发展的重要行政事务。尽管在后两项行政事务上,评议会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在实际运行中,评议会更倾向于承担审查和协调工作,并不侵犯系教授会的自主权。同时,秉承蔡元培“谋以专门学者为本校主体”[2]的办学原则,本质上近似于“教授共同体”的评议会是学校立法和最高权力机关,“教授们宛如代表各自领地利益的参议员,操纵立法机构从而决定行政事务”[3]。可以看出,教授权力确实十分强大,掌握了课程、研究、师资任用和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决策权。这是教授群体学术权力扩张的体现,也是他们赢得学系控制权的重要保障。

系主任不是由校长任命,而是由教授会选举产生。系主任没有独立于教授群体的决策权,他的主要角色是学术领导者而非统治者。1922年通过的《本校各系各组及教务会议组织大纲》明确规定系主任的职责是“执行本系教授会议决事件”,代表本系教授会出席教务会议。[4]在制定此《大纲》过程中,王星拱(化学系主任)曾在评议会上提出“系主任应有相当之权”,但评议员中多数观点强调了教授在大学治理中的优势地位,如马裕藻(国文系主任)认为“本校精神在教授制,本案仍应本此精神以求进行,不必多事更张”,陈启修也表示“愿保守教授制”,谭熙鸿同样赞同“系教授会应为根本”。[5]可见,学系由教授社团控制是获得评议会立法者共同认可的。可以说,教授群体意识到加强基层学术权力的横向约束,能充分满足学术权力下放带来的民主要求。

当然,教授会也意识到,系主任作为学术精英和行政职员,他在学系治理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系主任通常是一位具有学术声望和人脉资源的教授,教授会选其担任系主任正是为了突出他的学术领导力和人际网络。换言之,系主任的影响力并非来自于其行政职位,更多的源于其个人品质。如史学系主任朱希祖“在史学上之建树,当世无多,诚足以上追前贤,下示来许”[6],他所具备的史学造诣能够引领史学系学术发展。同时朱希祖也是北大“学术派系霸主”——浙籍章系的核心人物,曾借助个人关系与胡适一起推动了北大史学系派遗留学生学习计划的落实[7]。即便如此,朱希祖在学系进行课程改革的前提是他得到了史学系教授会的支持。此外,系主任还作为教师们的代表组成教务会议,参与学术政策的制定。可以说,系主任影响力的发挥受到教授会和自身资源的限制。

在“教授共治”模式中,我们看到的是教授在学系权力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系主任作为学术权威和首席执行官,通过与教授群体共同治理,实现了“行政管理”与“教员”更密切地结合。学系因此成为更为平等、民主的教授共同体。

(二)基于学科本位的“权威控制”模式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仿效法国将全国划分若干大学区,每个学区里的几所大学重组为大学校,大学校下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各学院。与此同时,受美国现代大学观的影响,大学组织开始引入美国的院系制度。在此背景下,1929年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将学院制度纳入法律范畴。为此,1929年《国立清华大学规程》规定,大学增设文理法三学院,下设15个学系,清华大学开始了校-院-系三级建制的治理探索。

清华大学从最初就展现了“以学系为单位”[8]的基本组织原则,学院一级组织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行政和教学的需要[9],事实上,所有重要事务都掌握在学系和系主任手中。学院主要决策机构是院务会议,由院长、系主任、正副教授组成,负责讨论涉及各个学系协调的事宜,“对各系工作不能作出什么强制性的规定”[10]。“院长的职责只是召集各系主任举行不定期的院务会议,其经常议题是把院长在评议会上争得来的本院经费,协商分配给各系,或代表各系去争经费。”[11]并且,学校给予学系最大限度的信任和自由,“各系可以充分发挥自主权,根据自己的思路来办学”[12]。学校一级包括三个组织机构:由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和各院长作为行政职员共同组成校务会议,同时他们与教授会互选七名教授组成评议会,全体教授和副教授组成教授会。虽然“三会”是学校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但它们不会干预学系的具体管理,而且,校长作为“三会”主席,有意淡化大学核心管理层对学系的纵向制约。可以说,学院组织的虚化和学校管控的弱化,使学系成为自主管理的权力实体。

与北京大学相比,清华大学强调的是系主任权威在学系治理中的作用。系主任作为学术职业和行政管理的“双重权威”,在学系事务决策中被赋予“凌驾于教师‘平民之上并施加合法的权力”[13],即被视为“同事中居首位者”。首先,系主任由校长从教授中聘任,主持学系相关事务。系主任管理学系课程和教学,如1934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历史系的何炳棣撰著回忆“自1929年春蒋廷黻先生由南开聘为清华历史系主任以后,历史系的教师、课程和教研取向都有很大改革”[14]。系主任在人事方面握有实权,教员、助教“由各系主任商承校长、教务长、院长同意后聘任”[15],教授、副教授或讲师的聘任,通常也是由系主任提交校务会议议决,后交聘任委员会执行。其中院长均兼任系主任,而校长、校务会议也基本尊重系主任的选择。如1930年8月6日,系主任聘请刘朝阳为历史系讲师;[16]9月16日,校务会议议决通过“历史学系主任提议聘请顾颉刚先生为历史研究所名誉导师”;[17]1931年历史系主任蒋廷黻向清华聘任委员会致函推荐噶邦福来清华任教,并获准。[18]教师薪资也是系主任在其中发挥作用,如1930年,地理学系主任在校务会议上,“请增加黄厦千薪俸并请于本年暑假给予旅费一百五十元,以便考察他处气象台设备”[19]。系主任还有权决定本系经费的使用,“每系得到的数目由系主任掌握,会计课凭系主任的签字付款”[20]。其次,系主任的影响还扩展到学校决策机构。清华大学重要事项“或则由教授会诀议,或则由评议会商定”,但“教授会每年只召开两三次,而评议会则至少每周一次”[21],评议会成为了实际的权力核心,而历届评议员基本是由系主任担任,他们的影响力可想而知。此外,许多系主任的任职都在5年或5年以上,因此权力十分强大。当然,清华大学学系结构不是等级制,系主任与教授们是平等的同事关系,通过讨论制定学术政策。学系也设教授会,负责处理与学生和课程相关的事宜,只是与系主任相比,它的权力要小得多。可以说,学系中系主任个人统治更为明显。

总的来说,“权威控制”模式旨在强调系主任的权力和学系自主运作,学系是学术自由的坚实堡垒。在学系一元化权力结构下,系主任凭借其学术领导地位和行政职位在学系治理中享有极大的独立性。系主任的权威是以一种合作式和更少独裁的方式来实施的。

(三)基于集权原则的“科层介入”模式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原东南大学为基础组建的国立中央大学成为首都最高学府,被视为“权力与知识”共谋②的典范。罗家伦作为大学首要行政领导期待校方行政权威所发挥的作用与隔离政党干预联系在一起,由此在政治与学术之间达成平衡。是以,中央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呈现出更多科层化的特点。

根据1930年公布的《国立中央大学规程》,大学纵向上分为校、院、系三级治理结构。校务会议是全校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院院长、图书馆馆长及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决定大学预算和经费使用、院系增设或变更、规章制度建立、重要设备购置等行政性事务,同时也审议各院系具体学术事项,包括关于课程[22]、教学[23]、招生[24]的相关安排,以及与学生有关的教学活动[25]和学籍管理[26]。此外,校长控制着院系的人事任命,院长由校长聘任,系主任、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任命也由校长最后决择。[27]与清华大学相比,中央大学更强调校长及以校长为首的科层系统的权力,客观上压缩了院系的治理权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校长对院系层面的行政干预。

大学的集权化改革使得学院的科层化结构被强化。表现在治理组织上,就是院务会议作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仅由院长、系主任等少数具有行政职务的领导组成。院务会议在本院教育方针、课程设计、学生成绩等与学术活动紧密相关的事务,以及学系设置、经费分配、教员编制等行政管理问题上拥有决定权。并且,院务会议通过选举校务代表向校务会议提出建议,实现在大学事务上的话语权。院务会议组成人员的科层性(尽管系主任和院长也是教授,但他们属于行政序列)意味着院级治理体制本质上是学校科层权威在学院内部的反映。表现在权力结构上,就是院长的权力通过行政职位的等级性得以强化。院长作为校务会议及其下属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和院务会议主席,能一方面满足科层系统的要求,一方面领导院务会议决策学院事务。同时,院长本身甚至就是科层系统的一部分,也即意味着科层权力介入学院管理的渠道更加畅通。

虽然科层系统的介入使学系权力相对有限,但在学院占主导地位的科层权力在学系层面的影响大为减弱。学系任命一名教授担任系主任,主持由教授、副教授、讲师组成的系务会议,共同管理学系课程和教学相关事务(如本系课程[28]、学生学程、成绩认定、教师指导学生課业[29]和毕业论文[30]等)。相较于系教授会,讲师也有权参与讨论课程教学问题,这无疑更有益于捍卫教师学术职业的自主性权力。系主任成为了学术管理体系的最低一个层级,他向校长和院长负责,向学系中的同事负责;对外是学科利益的代表人,对内是教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者。作为学系行政领导,系主任在学系事务中拥有一部分独立于教授群体的权力,是“许多人梦寐以求,奋力争取的职位”[31],但同时也受制于系务会议,个人权力大为有限。

综上所论,“科层介入”模式把学院的科层化结构与解决行政集权和专业自主的矛盾相结合。在此模式下,院系治理重心向学院层面上移,院长管理权力被强化,学术人员在学系获得有限的学术自主权。

二、民国时期大学院系治理模式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传统文化与现代价值的影响

组织文化对院系的治理理念、治理结构、运行规则等有着潜在影响和制约:一方面,传统集权主义管理文化是影响民国大学内部治理的背景性因素;另一方面,自由与民主等现代价值观念推动了民国大学接轨西方现代大学治理模式的适应性变革。

我国近现代大学的管理深深地烙有“中央集权”印记。大学校长由中央教育部或总统任命,“这成为政府的高等教育领导权中最坚硬的内核和迫使高校顺从最坚实的基础”[32]。校长掌握着学校重要的人事任免,而这又与政府在经费方面的控制权一同实行,也就保证了政府对大学的干预和监督。院系作为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虽然并不总是与政治管理方式完全一致,但从根本上看,院系组织与高等教育行政的集权化是密切相关的,甚至可以说,学术自治权限变化主要是由集权制的强弱变化决定的。在特定的“地方分权”时期③,北京政府由于缺少强有力的统一政权,对北京大学控制相对薄弱,从而留给大学更多的自由和自主权,同时也使得教授成为基层治理的主体。而在国民党政府基本稳定全国政局后,开始将各大学纳入其统辖范围,首都最高学府中央大学的院系治理进入了“学术权力”相对收缩的阶段。因此,在国家行政管理的集权原则下基层自主权和学术自治只具有相对意义。

学术自由和自治等现代价值观念影响了一批大学管理者,他们“保障了大学学术思想自由及知识分子在学校中应有的地位”[33]。蔡元培表示:“大学以思想自由为原则……近代思想自由之公例,既被公认,能完全实现之者,厥惟大学。”[34]他在北京大学校、系两个层面保障教授控制學术活动的权力,让教员享有广泛的学术研究自由。同蔡元培一样,梅贻琦也支持自由主义教育理念,他曾表示:“应追随蔡孑民先生兼容并包之态度,以克尽学术自由之使命。昔日之所谓新旧,今日之所谓左右,其在学校应均予以自由探讨之机会,情况正同。此昔日北大之所以为北大,而将来清华之为清华,也正应于此注意也。”[35]所以,清华大学强调学系自主运作,同时也为学术自由和专业自治提供组织基础。只是与蔡元培强调基层教授共同治理不同,梅贻琦深受美国学术管理制度的影响,他更突出系主任的核心地位,通过系教授会的社团性质制约系主任的独裁行为。尽管自由主义的倡导者只是中央权力层的少数派,但现代民主管理思想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他们在权力上的弱势。1912年的《大学令》建立起了一种与国家民主政治相匹配的大学民主管理制度——“评议会”与“教授会”,北京大学借助这两个组织机构保证了专业权威和民主精神的发展。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虽然国民党加强对大学的思想控制和实权统治,但大学的民主管理观念已经形成。具有自由民主传统的清华大学,能够更好地抵御学校内外部行政势力的干涉,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持基层学术自治。在中央大学,罗家伦对集权的强调也并未导致校长占据学术的垄断权,他对教授在校、院、系层面的权力做了明确的比例分配和职能定位,教授可以通过校务会议、系务会议等组织参与学术治理。

(二)组织结构的制约

组织结构通过决定行动者所处的特定位置和分配行动者间的权力来对院系治理活动产生影响。民国大学学系组织是仿效美国而来,从美国大学模式中借鉴来的一些治理结构特征使得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央大学学系治理行为具有某些相似性。然而,学系与学校关系上的一些差异也影响了大学内部的权力分配,导致治理主体身份和行动的差异,从而产生了三校治理模式的重要分别。学系制与美国分权的民主主义是密切相关的。系是一个社团式机构,“围绕某一学科的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相对统一的机构,在垂直结构上具有不太严格的等级性”[36],系主任的权力“分散到系里的所有阶层”[37]。很显然,学系的想法源于权力下放的内在需求[38],是教师实现其参与大学治理和捍卫专业发展权力的组织结构[39]。在以学系为重心的治理结构中,管理系统很难形成强有力地垂直控制,然而,学者团体内部却有着牢固的联合。由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学系占主导地位,实现了分散化的权力分配,学术人员以学系为单位组成紧密的学术与利益共同体,而行政人员与学术管理适当分离,结果就出现了基层学术自治。而中央大学学院是中层组织实体,在本院学术性事务方面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在学院权力系统中,科层控制的院务会议,加上代表行政力量的院长,共同主宰学院决策。学院建制下的学系成为纯粹承担教学科研的主体,是联系系主任与学者共同体的学术组织。

组织结构会倾向于让部分行动者的权力凌架于他人之上。结构和各成员在等级序列中的职位都有利于权力的行使[40],这些职权结构存在于大学内各种正式组织中。清华大学的核心权力机构评议会“事实上均系系主任”[41],在决策过程中系主任会更具影响力,进而加强了系主任对学系的控制能力。由于系主任职权的加强,大学中央管理层的决策体系必须更重视基层学系的利益,而这个体系的运行又进一步强化了系主任的角色。北京大学评议会突出教授的权力,权力结构的差异能够影响到不同集团的利益表达,所以北大和清华的系主任拥有的“实际权力”会有所不同。而中央大学教授在校务会议中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关于学术自由和专业自治的诉求只能通过系务会议得到表达。但系务会议在地位上低于院务会议和校务会议,因此教授们的权力常常受到限制。在这个意义上,学院组织会让院长倾向于扩大个人影响力,限制院级民主范围,这种行为选择并不是院系组织系统的发展需要造成的,而是更多地来自特定的院系权力结构。

(三)治理主体的合力

在三所大学的案例中,校长对院系治理理念和形式产生了明显的影响。蔡元培强调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原则促成了北京大学“教授治校”制度,这一点对学系的学术自治意义重大。蔡元培不仅将治理重心从学校层次移向学系层次,而且将决策的权力分散到教授中间。几乎所以有人都认同,蔡元培“以高度的民主作风和雅量模范地执行这些制度,以高度的热情和信任大力支持各种机构及其干部的工作”[42]。表面上看,他“只有‘无为而治,什么权力好像都被剥削了,但是,北大在连续几年风波动荡里面,能够不被吞没,全靠了他。”[43]可以说,作为学术利益的代言人,蔡元培借助其政治资源为北京大学争取了更宽松的政策环境,保证大学免受过多党政权力的干预,为学系的自主权和教授在学系的自主性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样地,梅贻琦的重要贡献在于他在清华建立了分权和民主的系主任领导制度,通过赋予系主任充分的权力和自由,奠定了学系及系主任在大学治理中的重要意义。而罗家伦营造了一种“集权化”氛围,校长在大学管理中始终居于核心地位。虽然在学系层面保留了教授会的传统,但是校长的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院系内部。

院系组织的学术性和承担大学教学科研的基本职能决定了教授是院系的核心成员,同样,他们也是院系治理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和期待,教授们必然会要求在院系治理中具有发言权。蔡元培、梅贻琦和罗家伦上任前,三所大学都经历了师生共同发起的驱逐校长事件,以及不受限制的学生运动,他们都意识到要获得真正的领导权必须与教授群体团结起来。三校以往的经验中都确认了这样一个规律:“在一个大学中,校长、教授、学生是三种势力。如果三者之中,有两种联合起来,反对其余一种,一种必然失败”[44]。校长权威取决于整个院校是否愿意接受他的领导[45],而这部分依赖于他对教授群体利益的让步。从中央大学上层集权控制与基层学术共治的模式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协调。治学权不仅是教授们利益的表达,也是他们的底线。在此意义上,院系的运行和发展也要受制于教授群体。教授群体借助学系维系着学者在学术职业和专业权力方面的优势地位,这是致使北大和清华在这一时期出现学系自治化态势的原因之一。

院系结构与治理主体之间是相互构建的。院系结构通过决定行动者之间关系和参与行动者界定自身利益来协调院系治理活动;与此同时,院系治理主体的价值理念和行为选择又会形成一种合力,构建结构来实现治理愿望。

三、民国时期大学院系治理的启示

(一)构建“底部沉重”“学者治学”的治理结构

“高等教育中更佳的端点是基层”[46]。三类大学院系治理模式均赋予学系相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学术自由提供组织保障。在北京大学,学者以学系为单位结成学术与利益共同体,既抑制了個人独裁统治,又在大学治理结构上,把学校管理层与基层学术组织适当分离,进而保证了学术权力在基层的主导地位。在清华大学,通过强调系主任角色与保障学系教授参与治理,使得学系呈现出更多的学术性与管理的自主性。中央大学建立实体化学院后,即使学院治理深受学校行政集权影响,学系也仍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维持学术自治。民国大学院系治理的经验表明,在获得组织性的表达途径后,学术自由的理念便获得了力量。[47]

当前我国大学院系缺少自主权,保证学术自由以及优化院系治理变革都无法真正实现。比较迫切的需要是,落实学术治理重心向院系下移,增强学系的治学权。换言之,将“校院两级管理”结构转变为“校院系三级管理”结构。学系作为自治的学术组织,能够有效服务于维系学术自由、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决策科学性等多重院系治理目的。需要警惕的是,在强化学系内部自治权的同时衍生出“学术寡头垄断”的权力格局,因此,须在授予学系自主权时,切实保证院系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由教授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功能的发挥,以此组织为制度保障,让不同层级教师获得参与院系治理的权力。

(二)建立服务学术、协调学系的中间组织

基层学术组织的治理模式在历史上都是与第二层级不同的权力结构模式相联系的。三所大学学院与学系的关系各有特色:学系作为学校二级学术和行政单位的北京大学,学院虚化、学系自治的清华大学,学院集学术和行政权力于一体、学系承担教学和科研职能的中央大学。这些案例表明,正是由于学院治理权力的软弱,才使得学系权力强大。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在大学中确立什么样的中间组织,在院系治理中学院又该扮演什么角色。

既有研究表明,我国大学院系治理存在着学院数量较多且权力较小,学系权责仅与20世纪50 年代院系调整之后教研组或教研室相当[48]等问题。显然,我国大学院系治理结构不能满足应对外部环境时院系做出适当调整的功能性诉求。对学院组织来说,应将其职能定义为“协调、服务与评估学系事务”[49]。参照“联邦结构”设置学院决策机构,即学院与学系分享职权和决策权,各系既保持了学术自主,又建立了适当的组织协调。[50]事实上,这再次证实了组织的中间层次对落实“底部沉重”的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学系学术自治要求学院下移学术管理权限,优化学院与学系关系是发挥学系在大学治理中作用的重要前提。

(三)重视院长、系主任的治理角色

院长、系主任属于大学行政权力在下层学术组织的延伸,既是处于学术基层单位的教师,同时又属于学校行政体系的职员。三校系主任(院长)角色各有特点:北京大学系主任作为专业权威,与教授们一起参与学系治理,在学术的责任与自治之间达成平衡;清华大学系主任不仅是学系的领导核心,而且也是学校的“行政官员”;中央大学的院长影响力和地位得到了凸显,系主任是其所在学系的“首席代表”。

长期以来我国大学的院长、系主任是学校权力结构的“边缘人”,院长实际履行系主任职责[51],而系主任经常受制于权责不对等的现实状况。从历史经验来看,应增强系主任治理权力,发挥系主任作为“学术权威”和“行政精英”的领导作用,以此平衡行政系统强调的集中统一与学术系统要求的松散自主。同时,院长权力增强并不意味对系主任权责的限制,相反,院长权力可能成为保障“学术自治”的关键。尽管中央大学将相当的学术决策权转移到院长手中,但这也限制了校级行政权力下延至基层的学系。因此,未来我国院系治理改革要提升院长、系主任在校级层面的地位,将高校职能部门的部分权力合理让渡给院长、系主任,突出院长作为“中间管理层”的行政角色,发挥系主任角色本身所具有的管理领导和教学科研的优势。[52]

注释:

①为了同早期的“科”“门”区别开来,这里将使用“院系”概念,对两种学术体制下产生的学术组织形式进行区分。“院”“系”指的是引入欧美现代大学模式建立的学术组织;“科”“门”则指的是承袭古代官学“分馆授业”“门闱之学”的传统学术组织。(参见:周川.中国近代大学建制发展分析[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3):90.)“院系”在民国语境下是对大学内部学术组织建制的表达,既包括二级学术组织“学院”或“学系”,也包括学院下设的三级学术组织“学系”。

②陈平原认为,中央大学作为“首都大学”实现了权力与知识的共谋,即对于大学而言,获得更多的发展动力和资源;对于政府而言,借助最高学府进行意识形态控制。(参见:陈平原.中国大学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57.)

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大致分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两种基本模式,地方分权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有独立的权力划分范围,中央与地方之间只是松散的政治联系;地方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有高度的裁量权及自主权,有较大的独立性,中央对地方不得随意干预。南京临时政府、北京政府时期,即属于历史特定的“地方分权“时期。(参见:李治安.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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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赖佳)

收稿日期:2021-04-13

作者简介:李良立,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学博士研究生;陈廷柱,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武汉/43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