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比例原则可以真正对警察所做出的行政执法方式进行严格的约束,能够变成警察法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警察立法、执法甚至是行政复议等等诸多流程当中都可以进行应用,不止可以有效约束人民警察所作出的每一种行政执法方式,还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帮助我国警察法的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完善。基于此,笔者将结合自己的理念,就我国警察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我国警察法;比例原则;适用
比例原则可以被称之为行政法当中的“黄金原则”,对比例原则作出细致的探讨与分析长时间以来都是更加集中在整个行政法学领域。然而,近些年以来,随着警察法的持续发展与进步,相关产业和人员也开始把比例原则融入到警察法当中,想要以此来严格约束每一位警察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以,比例原则也慢慢在警察领域当中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为此,文章首先对我国警察法中比例原则的重要性作出分析,然后给出相应的适用策略,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我国警察法中引入比例原则的重要性
(一)可以约束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
并没有被严格监督的权力必定会出现滥用的情况。比例原则确实为警察行政权力的落实设立了一个稳固的框架,这就导致他们在对自己的行政权力进行行驶的时候,一定要秉持着适当性、必要性甚至是相称性的基本原则,能够真正避免他们出现自由裁量权无限制滥用的情况。并且,此种原则还能够为广大民众提供一个监督警察在行驶权力时是否出现的滥用、得当、合理等等的标准,确实从另外一个角度彻底限制了他们出现自由裁量权的无底线滥用情况。
(二)可以节约警务资源,增加警务效益
比例原则更为提倡的是用最为低的成本获得最为高昂的行政效益,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当中的关键组成内容,自然也应该遵循着此种基本原则,以此来不断追求最高的行政效益。这就必定可以真正阻止我国的警务资源出现浪费情况,增强警务事业的效益。
(三)彰显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国始终尤为注重将自己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更加强调借助法律的武器来达成“权利限制权力,权力保障权利”的目标,想要以此来对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保护。把比例原则融入到我国的警察法之中,能够利用为警察行政行为的开展当做最为公正、标准的渠道,约束警察权力的不断滥用,有效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利,切实呈现出社会主义法治或者是人权理念。
二、我国警察法比例原则的适用途径和引入方式
(一)在我国警察法中明确规定比例原则
我国确实能够参考其余国家的行为和做法,把比例原则充分的融入到行政法中,以此来建立出符合我国国情且适用于警察法的比例原则,那么,我国将要面对的主要问题就是怎样协调好传统的比例原则和如今的行政合法甚至是合理原则之间的良好关系,此种问题若是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有效的处理,那么就表明这一融入方式是完全不合理的。还有某部分学者觉得,根据我国如今的立法情况,完全能够在《行政强制法》当中添加比例原则,在基本条件彻底成熟以后,就可以把比例原则有效的融入在《人民警察法》当中。
(二)在警察权的设定与落实中遵循比例原则
首先,在对警察权进行设定的时候,要意识到比例原则具有的约束性,并且还应该对法律保留原则所带来的限制做出考虑。其次,在警察权的落实上,能够在警察权的实施原则中知晓比例原则的实际适用范围,真正依赖于比例原则约束警察所作为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如此,才可以有效的把比例原则充分融入到警察法之中,让警察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受到适当、必要以及相称等等基本原则所带来的限制,切实达成“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既定目标。
(三)在警察立法中的适用
立法机关需要意识到比例原则所具有的重要性和价值,尤其是在约束警察实施行政裁量权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把比例原则当做整个警察法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那么所有警察就一定要根据“依法行政”的相关原则,来真正遵循着此种比例原则,如此一来,比例原则本身的精神就可以完全被实现了。
(四)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幅度尤为大是如今警察权力出现滥用情况的直接原因。警察在进行执法的环节中,必定会面临在各种各样的行政方式中挑选出最为合适的应用方式,并未具备一个统一的选择标准,只能按照执法警察的实际需求、主观意识甚至是自身喜好等等来做出相应的选择,行政相对人确实处在一个十分被动的状态中,如此一来就必定会引发行政权利无限制滥用情况的出现,进而滋生严重的腐败问题,最为关键的是还会对所有民众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比例原则的有效融入还可以不断约束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其挑选出更为契合自己的方式与手段,真正减少行政相对人的不必要损失。
(五)在警察行政复议中的适用
在原先的行政复议中,复议机构并未具备一个细致的标准来对警察行政行为的是否合理、得当等等做出精准的判断,也无法对行政当事人本身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把比例原则充分的融入到行政复议制度当中,就可以辅助复议机关做出更加公正、严明的裁决,纠正每一个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违法又或是不得当的行政行为,真正确保广大民众、法人甚至是其余组织有着良好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国内的社会主义法治正开始从以往的形式法治朝着实质法制的方向达成过渡的关键时期,对警察权所做出的法律控制也需要满足实质法治的相关需求,比例原则的融入则是达成此种目标的直接途径。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和发展确实不是很早,研究也缺乏较高的成熟度,因此就更要主动探索出新型的融入方式,以此来优化国内的警察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周厚盟.浅谈比例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20(03):228-229.
[2]李晴.我国警察法比例原则的适用[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06):5-13.
[3]譚诗涯. 警察法视野下的比例原则研究[D].广西大学,2019.
作者简介
王玥琪(1984.06—),吉林司法警察职业学院,监狱警察系讲师,吉林省四平市人,讲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警察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