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松
摘 要:论文基于《空间的生产》文本对“三元空间”与“空间三元辩证法”做了再读解,认为:“三元空间”是一个由三组空间概念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开放”的空间元概念。“空间三元辩证法”则突破了传统物质与精神二元辩证法,不仅开启了人们对空间的新认识,也为个体的日常生活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列斐伏尔; 三元空间; 空间三元辩证法; 《空间的生产》
中图分类号:B0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21)12-088-003
在20世纪60、70年代西方社会理论界掀起的空间转向风潮中,列斐伏尔占据一个重要的地位。他不仅是最早系统阐述空间概念的西方学者,理论“空间化”运动的代表人物;也是公认的“现代法国辩证法之父”“西方马克思主义首屈一指的空间理论学家”,“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最强有力的倡导者。[1]”在列氏的空间理论中,三元空间及空间三元辩证法占有一个基础的地位。
然而,学界对三元空间及其空间三元辩证法仍然存在争议和不同的理解[2],其逻辑分歧至今仍是学界关注的焦点[3],甚至还有学者对三元空间及其辩证法不以为然,如哈维与卡斯特尔一度指责列斐伏尔屈从于一种空间拜物教,是一位“空间独立论者”,“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在城市空间地理问题研究中应有的更基础的地位。[4]因此,有必要对三元空间与空间三元辩证法做一个基于《空间的生产》(以下简称《空间》)文本的读解。
一、三元空间:三组“三位一体”空间概念构成的空间元概念
作为一个具有开放性面向的空间元概念,“三元空间”是一个由三组“三位一体”(triad)空间概念组构成的空间元概念,具体如下图:
如图所示,“三元空间”首先是由三组“三位一体”的空间概念构成,三组空间概念分别是:由物理空间、精神空间、社会空间构成的第一组空间概念;由空间的实践、空间的再现、空间的表征构成的第二组空间概念;由被感知的空间、被构想的空间、亲历的空间构成的第三组空间概念。其次,每一组空间概念也都是由三种空间类型构成,这三种空间是三位一体的关系,体现了空间的三元性。第三,这三组空间概念所涉及的三个层面的空间类型在同一层面上可以互释互用的。如物理空间、空间的实践与被感知的空间可以互释互用,精神空间、空间的再现与被构想的空间,社会空间、空间的表征与亲历的空间也是互释互用的。此处需要重点讨论的是第三个特征,即互释互用的问题。
当前学界通常以“空间的实践”“空间的再现”与“表征的空间”界定“三元空间”,但在相关阐释中往往会加入后两组空间概念的一些特征。由此,列氏有关三元空间的“界定”就存在三组空间概念彼此互释互用的情况。索亚即将列斐伏尔的三元空间“概括”为物质化“空间实践”的感知空间、“空间表征”的构思空间以及鲜活的“空间表征”[5]。刘怀玉则以“物质性的空间实践”“空间的表象化”“再现性空间”指称三元空间的“三个面向维度”,并进一步从感知、认知与体验这三个认知特征将三元空间概括为“作为物质性空间实践的被感知空间”、“作为空间的表象物的认知性空间”、以及“作为再现性空间的亲历性空间”。[6]这种互释互用的情状普遍存在于学界对“三元空间”概念的讨论中。①
对于这样一种互释互用、交融混杂的情状,列氏本人不仅没有予以特别的说明,反而运用“自如”。列氏在《空间》中经常将这三个“三位一体”的概念互释互用,如39页,“their dualism is entirely mental, and strips everything which makes for living activity from life, thought and society (i.e. from the physical, mental and social, as from the lived, perceived and conceived).又如第40页,“The perceived-conceived-lived triad (in spatial terms: spatial practice, representations of space, representational spaces) loses all force if it is treated as an abstract 'model'.这是三组空间概念同时互释互用的情况,至于其中两组概念互释互用的情况则不胜枚举。这不仅反映了三组空间概念彼此间的密切关联,还表明这三组三位一体的空间概念共同构建了的“三元空间”的空间元概念。
尽管有学者从知识体系、逻辑与认识论的角度讨论上述空间概念的交融互释情况,但这种“困扰”对列氏而言并不存在。事实上,也有研究者认为列氏三元空间即物质空间,即自然和宇宙,也可以称为社会实践的空间(空间的实践);精神空间,包括逻辑抽象与形式抽象,也称为感觉现象所占有的空间(空间的表征);社会空间,也就是逻辑—认识论的空间(再现性空间);物质空间是被感知的空间,精神空间是被构想的空间,社会空间则是生活的空间。[7]
综上,我们可以将“三元空间”作为一个由三组“三位一体”的空间概念组构成的概念。因为列氏期望《空间》能够展示出“一种物理空间、精神空间和社会空间之间的理论统一性”[8],也因为第一组空间概念(即物质空间、精神空间与社会空间)在三组空间概念中首先“出场”,另外两个概念组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其做进一步的丰富与补充,故而我们也可以用物质空间、精神空间与社会空间来指称“三元空间”。
二、三元空间与空间三元辩证法的意涵与意义
在上文讨论三元空间的基础上,可以继续讨论空间三元辩证法的意涵与意义。空间三元辩证法其实质是对三元空间(物质空间、精神空间与社会空间)的关系展开辩证法意义上的讨论,亦即从辩证法角度对三元空间展开分析,以此討论、揭示事物的普遍联系与发展变化。
“物理空间”是“空间的实践”的场所,是可以“感觉的空间”。物理空间是一种具体化的社会生产的经验的空间,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直接感知的世界,包括那些可以观察和能够传递感觉的事物,以及那些“可以直接看到的、听到的、闻到的、摸到的和尝到的事物”[9],类如城市道路、广场、工作场所、生活场所等物质空间,这是外在的、表象的、动态的,是实际存在的可以被感知到被测量的空间,因此又称为“被感知的空间”。
与传统二元空间认识论中,物质空间是一种纯粹被动的缺乏想象力的地理实在不同,三元空间中的物理空间虽然指向生产与再生产时间的具体场所和空间化的位置,但这种物质空间是主动的、充满想象力的,是保证生产和再生产实践的基本要素。由此,空间成为劳动、资本外的第三个因素,成为资本主义发展延续的新“动力”。这意味着三元空间中的物理空间有自身的“规定性”。然而,这种“规定性”与唯物辩证法所强调的物质的“决定性”不同,唯物辩证法物质的“决定性”源于物质的第一性,空间三元辩证法中物理空间作为三元空间中的一元,其“规定性”不是决定性的,而是对其它两元空间的“约束”与“限制”。
精神空间是指概念化空间、定义的空间或者是建构的空间,是科学家、规划师、城市规划者等类型的“专家”以物理空间为原型建构的理性抽象空间[10],因此又称“被构想的空间”。这是一个由文字描绘的,充斥着意识形态、权力和知识的秩序化的抽象空间,是任何一个社会中(或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空间,是知识权力的仓库,被社会精英阶层视为“真正的空间”。
与传统物质与精神空间二元论中,精神空间成为纯粹的精神产物,甚至沦为与人类实践绝缘的精神虚空不同,三元空间中的精神空间虽是由理性建构的抽象空间,但其原型则是物理空间。换句话说,精神空间是对物理空间的想象与建构,在这点上,空间三元辩证法与唯心主义所谓“精神”第一性与决定性存在根本的不同。另一方面,三元空间中的精神空间虽是“被构想的空间”,但这种“构想”是由“专家”(或者说“知识”)“建构”的逻辑的、系统的、秩序化的“空间”,是社会精英、统治阶层“达到与维持其统治的手段”,被视为“真正的空间”,这表明三元空间中的精神空间的“能动性”并不是唯物辩证法中所谓精神第二性意义上的“反作用”,这种能动性本身即是主动性,通过“知识”的建构与实施能够达到改造、控制物质空间的目的。
社会空间是指直接跟“生活”相关的空间,即人们居住和使用的日常生活空间。相较于物理空间与精神空间,社会空间既是所有实践活动都能接触到的场所,也是思维自由驰骋的区域,是没有封闭、不断变动的所在;社会空间亦是“他者的空间”,它指涉象征性和个人,在“表达了社会准则、价值观和经验”[11]的同时,又是“定性的,流动的,有活力的”[12],在具备无限开放性的同时也具有了新的可能性,“我们面对的不只是一种社会空间,而是更多的空间——事实上,是没有限制的、多元的或者无数的社会空间,这里我们一般将其作为‘社会空间。”[13]
社会空间是空间三元辩证法的第三元,也是理解空间辩证法的关键。通常认为,社会空间虽由物理空间与精神空间构成,但并非是物理空间与精神空间的简单融合,而是物质空间和精神空间的“有机结合”[14],是物质和精神空间总体的解构和尝试性重构后产生新的开放性的选择,是一种螺旋上升的超越[15]。问题是,这种“螺旋上升”式的“超越”是如何实现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这种发展是通过物质与精神的辩证互动,以“否定之否定”三段论的方式实现的。社会空间是主体居住和使用的日常生活空间,是“他者的空间”,是个体亲历的空间。这种“他者”“亲历”的“日常生活空间”虽然要“依托”一定的物理空间和精神空间,“社会空间从来没有逃离它的基本二元性,即使三元决定因素可能有时候会不考虑并且合并了它的二元性质,因为它这种表达自身的方式和它被表达的方式是不同的。”[16]然而,这是一种个体的日常的偏向微观的“流动的”、“变动的”、富有活力的开放空间,这与传统的物理空间和精神空间的宏大性、封闭性是不同的。正因如此,社会空间才能达成对物质空间与精神空间的解构与重构,实现一种所谓的“螺旋上升的超越”。尽管这种“超越”未必是个体亲历的日常生活空间实践追求的首要目标,但要实现所谓的“超越”,则必须以个体(群体)亲历的日常生活空间实践为基础。应该看到,在列斐伏尔日常生活批判理论中,日常生活空间与社会空间具有高度的“同构”性,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日常生活乃是社会空间的“等价物”,而日常生活批判则是列斐伏尔用以反思“西方理性主义文化危机”,再造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和实践的“武器”。
在普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社会空间理解为普通社会体的日常生活空间,日常生活实践因此也是指每个社会体尤指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实践。在实践的意义上,普通社会个体的日常生活实践既是一种依托物质空间的物理空间实践,也必然存在一定的精神层面的构想——精神空间实践。物质空间是空间实践及其发生的物理场域,强调物理空间在宏观层面上的对空间实践的“规定性”,这种宏观上的规定性是客观的。作为一种空间实践,普通社会体的日常生活实践自然也受制于物理空间的规定性。然而在微观层面上,普通社会体的日常生活实践又因其流动、变动、充满活力的特征具备了“突破”物理空间规定性的可能。事实上,这构成了一对矛盾。另一方面,精神空间是概念的空间,尤指“专家”(或者说“知识”)“建构”的逻辑的、系统的、秩序化的“空间”,也是一种“现代性”的“科学”的空间。这个空间虽是构想的,是对“客观”的物理空间的“构想”,但这种“构想”又是“真实”的,表现出精神空间对物质空间的“反动”与“主动”,甚至这也是作为人化自然的物质空间的“规定性”的“构成”与“来源”。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方可理解社会精英阶层将“精神空间”视为“达到与维持其统治的手段”,是一种“真正的空间”。普通社会体的日常生活实践也涉及精神层面,然而,其日常生活实践的精神层面虽也具有“构想”的“真实”性一面,但在普遍意义上,日常生活实践的精神空间并不是一个逻辑的、系统的、秩序化的“空间”。这意味着,相较于精神空间,社会空间的精神实践层面欠缺了一些“现代性”与“科学性”。当然,这也意味着社會空间的精神实践层面走向了后现代性与解构性。
列氏将“革命”与“改变”的希望寄托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实践,这反映了列氏人文主义的价值取向——对人的终极价值的关怀。他还期待借助日常生活实践,普通社会个体能够成为真正的“主体”,成为“总体的人”。只有每个普通社会个体成为“总体的人”,才能打破“异化”、瓦解“现代性”,列氏的“理想世界”才能最终实现。这表明三元空间及空间三元辩证法所具有的人文主义特征。不仅如此,列氏的三元空间及空间三元辩证法还具有开放的特性,这种开放性源自日常生活实践所具有的多种可能性。每位普通的社会体是日常生活实践的主体,个体的这种亲历性与探索性的日常生活实践意味着多元性与多样性——众多的可能性、不确定性和偶然性。换句话说,日常生活实践面向新的可能性和新的生成。当然,这种“开放性”并不意味三元空间及空间辩证法欠缺整体与系统性。在列氏空间理论中,空间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而是自然的、精神的和社会的三位一体,这个“三元”的整体性的空间概念组既是逻辑——认识论的空间,同时也是社会实践的空间和亲身经历包括感觉想象的空间。总之,列氏试图通过对作为整体性概念的社会空间的三元分析,揭示人类的生成是一个“面向未来开放的、充满矛盾性和偶然性的历史过程”[17],并提供日常生活实践这条理论与实践相连的道路。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空间三元辩证法的移动传播‘空间形变研究”(17BXW10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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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世界中的日常生活》英译本序言第V页。转引自刘怀玉《现代性的平庸与神奇:列斐伏尔日常生活批判哲学的文本学解读》第96页注1
[5](美)爱德华·索亚.第三空间—去往洛杉矶和其他真实和想象地方的旅程[M]陆杨等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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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刘怀玉在《<空间的生产>若干问题研究》中梳理了相关列氏研究专家谢尔兹、埃尔登、麦瑞菲尔德以及施米德等人对三元空间概念的“划定”与“争议”。详见刘怀玉《<空间的生产>若干问题研究》(《哲学动态》201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