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良
1982 年,我在劳动人事部老干部局工作,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制定干部离休政策的实施办法。
新中国成立早期,干部退休的问题并不突出。之后,发生了“文化大革命”,由于机构瘫痪,很多老干部虽年事已高,但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据不完全统计,到1978 年,全国需要安置的老弱病残干部已达60 多万人。中央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决定建立离职休养制度,这是不同于一般干部职工退休的一项制度创新,既要破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交替,又要保证老干部安享晚年。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1982 年12月和1983 年5 月,劳动人事部先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等文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政策措施,对顺利贯彻离休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贯彻离休制度的头几年,有大量具体问题不断反映上来——能否办理离休、落实相关待遇、如何安置照顾等。特别是离休条件规定对象是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实行供给制的干部,有些早年参加革命但享受了薪金制待遇的老同志虽然不符合条件,但看到一些国民党军队起义投诚人员都可以离休,有些想不通,对这类问题的反映比较多。对此,我们有明确政策的就直接答复,比较模糊的就汇集起来供研究政策参考。
为安排好离休老同志的晚年生活,劳动人事部按中央指示专门印发通知,允许适当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对参加人数、时间和相关纪律、注意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商请财政部门明确了这些活动费用列支渠道。
劳动人事部对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除了政策指导,还有一些具体项目。记得当时我负责和参与的就有两项:一是针对一些地方为离休干部服务的车辆配备指标紧张的情况,由部里统一订购一批救护车,不需要指标直接配备给那些有需求的省份。二是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离休干部,每年春节在人民大会堂组织一场文艺晚会,丰富老同志的文化生活。
2021年3月30日,浙江省社保中心党员前往省档案馆参观“建党百年 初心如磐——长三角红色档案珍品展”。(徐洁 摄)
老干部离休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的跟进,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