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谈判”二三事

2021-10-09 09:34:26吕建设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7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日方双边

■文/吕建设

1998 年劳动保障部成立后,由国际合作司牵头、相关司局参加,与商务部协同开展对外签订社会保险互免协定工作。我当时在部社保中心任综合处处长,参与其中。

最早的谈判始于德国。双方于1999年启动谈判,经共同努力,2001 年7 月12 日,中国劳动保障部部长张左己与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这是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社会保险方面的国际双边协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涉外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双方经过谈判,又于2002 年2 月18 日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参保义务规定的行政协议》,确定协定于2002 年4 月4 日起生效,并规定了双方互免的具体内容、人员、时间、经办程序,其中明确中方经办机构为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

社保双边互免协定的具体工作,主要是出具相关人员在本方的参保证明。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和部社保中心来说,都是一件新事。当时有同志认为,部社保中心没有直接经办具体业务的人员和经验,建议委托各统筹地区出具参保证明。部社保中心领导班子经过反复研究,决定严格落实双边“行政协议”规定,由部中心统一对外办理参保证明出具业务,为中德协定以及其他协议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2021年6月10日,吉林省社保局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赴长春市九台区马鞍山村“三下江南”战役纪念馆,开展“学党史、颂英烈、传精神”主题党日活动。(吉林省社保局供图)

中德协定签署后,与我国近邻韩国的双边社会保险协定谈判也开启了。经过近2 年的努力,2003 年2 月,《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正式签署。

对日谈判有些周折。日方一直征收在日中企的社会保险费,而由于法律滞后等原因,我们未对在华日企同样开征社会保险费,双方实际处于不对等状态。与德、韩等国签订社保双边协定后,我们向日本提出了开展双边谈判的建议,但对方反应冷漠。为使日方尽早来到谈判桌旁,我们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机,专门组织开展了在华日企社保缴费情况调查,引起日方震动,双边协商取得突破。

2001 年建党80 周年时,我们实现了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定“零”的突破,到今年建党100 周年时,与我国签订双边社保协定的国家已有12 个,其中已生效实施的有11 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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