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辛亥革命后,福州光复,1911年11月闽都督府成立。为保持政权更迭的稳定,闽省在政权建立之初,基本延续前清的很多政策,其中包括了不动产的交易。通过对契单的简单分析,对民国初年土地政策有一定的价值,可看出民国初年的土地政策大体上继承了晚清,具有一贯性。
【关键词】契单;契税;闽
【中图分类号】G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1)15-214-03
【本文著录格式】范利民.1912年中华民国闽都督府财政部契单解读[J].中国民族博览,2021,08(15):214-216.
辛亥革命纪念馆收藏了一张1912年中华民国闽都督府财政部契单,纵56.8厘米横17.4厘米,重3g,折痕,局部托裱。白色纸张,印六角形类似梯形框,框内上方大号字标题为“契单”,正文印蓝色字,多处盖“中华民国闽都督府财政部之印红印”和“永福县印”红章,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地契。正文内容如下:
中华民国闽都督府财政部。给发契单事,照得民间置买田地房屋应输纳税项,税契为国课收入之正宗,业经本部拟订税契章程十三条并定契单格式,于皇帝纪元四千六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奉大都督核准施行在案,自应照式刊颁以便民间投税填明业户姓名并契价及纳税银两,粘两原契给发业户收执,以杜弊混而重税项,须至契单者。
今据永福县业户李起济买断得李鸿福田租,坐落本都万门前,契价银壹佰伍拾壹两零伍分,纳税银玖两零陆分叁厘。
右给业户李起济,准此。
中华民国元年七月。
正文内容大意为永福县的李起济买断了李洪福位于本都万门前田的田租,田租价格为151.05两,契税为9.063两。永福县为今永泰县,因与广西永福县重名,1913年更名为现名。通过对该地契几方面的解析可以了解到,民国政权延续了清末的土地政策。
一、关于地契
“契”,有“刻”之意,即为刻画记载。地契,顾名思义,是双方针对土地、田园等进行交易而订立的双方都认可和遵守的书面合约,是对土地权属和交易行为的书面证据,地契是土地私有制的产物,是土地权属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一份地契,记录了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真实情况,反映出当时土地交易的缘由、交易的规则、价格、向政府纳税情况、生活背景等多方面的信息,是研究一定历史时期中国土地制度、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变革和赋税制度等方面的重要资料。地契的产生由来已久,中国人自古依靠土地生存,使地契成为老百姓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凭证之一,是中国存在历史最为久远、流通最为广泛的书面凭证。东晋年间,凡买卖房屋、牛马牲畜、田地等有契券者,按交易价每万钱需向官府上缴400钱,没有契券的就从交易价的4%缴纳税费,这是契税的雏形。“有史书可查的契税,是在北宋开宝二年(969年)。据史书记载,凡民间典买田宅,承受人要在两个月内按交易时价(千文钱为贯)向官府缴纳40文钱的印契钱,请求验印。所谓印契钱,即是经官府验证交易双方所订立的契约缴纳的税款[1]。该契约文书就是地契,所缴纳税款就是契税,这是早期房产交易征收的契税。北宋后,历代封建王朝都对田园房屋等征收契税,各朝代的地契形制又有所不同。
地契有“白契”和“红契”之分。白契,也称“民契”“草契”或“私契”,即民间双方按照各自意愿,自行商订土地买卖,未到官府纳税钤印的契约。“白契”通用范围不限于土地买卖,而且也流行于清代的田园、房屋买卖等契约中。“白契”则是一份不完备的契约形式,双方合意并自愿遵守即可,未到政府盖印,当然也不存在纳税情况。若出现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得不到官方的保护。由于无需向官府纳税,“白契”在清代的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甚至土地几经转手仍没有向官府印证纳税情况。
区别于“白契”,“红契”,顾名思义,即有红印的,是指买卖双方订立“白契”后,将该契约送交官府审查备案,并缴纳契税后,由官府粘贴交税凭证,加盖红印的地契。“红契”也称“印契”,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有政府印章,官府承认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各时代的“红契”版式有所不同,有些地契是在官府统一印发的契纸中填写,格式和内容做了限定,这些以官方印发的契纸为载体的地契称之为“官契”。有些“红契”则是直接在白契上钤印,一样具有官府保护的法律效力。
清代末期,福建布政使司推出新版官契纸,新版官契纸限定了标准纸張和契约格式,正文罗列了契税章程,官契纸和契尾或民契粘连,形成一份完整、标准的地契。1911年11月闽都督府成立,孙道仁任都督,下设参谋部、司令部、军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在中华民国政府未正式成立之前,闽都督府为了加强对契税的管理,财政部仿照清末契税管理模式,推出了“契单”和“官契纸”,契纸版式和前清大同小异。
该地契明显是官契,其一,该地契使用闽都督府财政部的标准板式,且从契单落款时间使用的是黄帝纪元法,可推断该官契纸版式是1911年刚印制,民国元年仍然在用该契纸,只是手写做了修正。其二,从地契内容来看,业户已经交税,并加盖了“中华民国闽都督府财政部之印红印”和“永福县印”红章,契单有字号,已在官府备案,具有法律效力。一份完整的地契,一般应包含双方签名、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买卖的理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付的价格等基本信息,从正文“自应照式刊颁以便民间投税填明业户姓名并契价及纳税银两,粘两原契给发业户收执”来看,并结合契单左右两侧的骑缝章,可以推断出该藏品至少有三联,基于对其他的官契纸的了解,该地契缺少了官契纸和草契,只剩下中联契单,缺失了很多信息,有点可惜。
地契的交易形式有断卖、活卖、兑换、赠予等多种,但主要有两种,就是断卖和典当。断卖,就是一次性买卖,交易完成权属也随之完成转移。另外一种是活卖契,即典当契,类似今天的抵押,在一定条件下原业户可赎回。从契单正文“买断得李鸿福田租”可知,此契税为绝卖契。
二、关于税率
根据交易形式的不同,契税的税率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绝卖契多典当契少。由于缺少契头,正文关于契税的规定不得而知,笔者多方查阅了契单正文 “拟订税契章程十三条”,未查到全文。但从契单内容来看,该笔交易契价为一百五十一两零五分,纳税为九两零六分三厘,推算出税率为6%,即每两纳银六分。
清末民初,契税的税率变更频繁,并未形成统一标准。清朝初年,清政府对不动产一律按契价的3%征收契税。清朝末年,清政府腐败无能,国势日渐衰微,加之清政府面临庚子赔款,国库亏空,1909年,清政府颁布《契税试办章程》,把房屋买卖税率提高到契价的9%,房屋典当税率提高到契价的6%,即卖九典六,以期增加财政收入。1911年,清政府再次颁布《契税试办章程二十条》,卖九典六之外征收附加税。1912年,北洋政府把税率改为卖五典三。1914年,财政部颁布《契税条例》,契税承袭前清实行卖九典六。当时各省正好实行验契制度,与契税息息相关,财政部担心契税税率过重,人民偷税漏税,“遂电令各省体察情形,于卖契百分之六以下、百分之二以上,典契百分之四以下、百分之一以上,自定税率,报部核准施行”[2]。各省结合自己实际制定了契税规定,税率也标准不一,有的卖六典三,有的卖四典二。1914年12月16日财政部以各省契税税率参差不齐,差别过大为由再次变更了税率,“限各省于自订减税期满以后,一律照卖六典三征收。其已照卖九典六定率实行,或先已定期实行及现行税率已达卖六典三者,各仍其旧。”[3]然而不到一年,1915年3月,财政部再次重拟办法大纲,规定契税税率统一按卖四典二征收。尽管如此,各省省情不同,政策执行不一,各省契税税率仍未统一,各自为政,能严格执行北洋政府要求的省份,不超过半数。仅仅从该契单来看,民国元年(1912年)闽省契税的税率为卖契6%,笔者查阅了福建省契税税率有关资料,民国初期福建省的契税税率较为稳定,实行卖六典三,附加税另算。这点也从民国初期福建省契税收入可以得到印证。
民国二年(1913年)契税收入剧增是因为当时福建省国税厅筹备处奉令办理契税及验契,一张地契收取验费1元,没有纳税的按章纳税,契价不足30元的免验。验契的施行给官府当年带来一笔非常可观的税收收入,民国三年(1914年)、民国四年(1915年)契税收入相当。民国四年(1915年)验契基本结束,民国五年(1916年)契税收入稍有所降低。总体来看,撇开验契对契税收入的影响,民国初期福建省契税收入较平稳,可以侧面反映福建省的契税税率不可能有大波动。
三、关于田租
地契是不动产的凭证,正文写到,是“照得民间置买田地房屋应输纳税项,税契为国课收入之正宗”,但下文“买断得李鸿福田租”,可能引起部分人不解。其实,田租也可买卖,立契交税,与不动产交易流程基本一样。“明代土地卖契中,普遍出现了载有‘佃自和‘佃人姓名两种地权交易形态,前者又称‘卖田留佃,田主将土地契卖后仍佃回自种交租;后者称为‘卖田留佃,田主在契卖已经出租的土地时,承佃人只需向买主缴租,土地上原有的租佃关系不发生改变” [4]。这表明,田的权属和使用权分离了。笔者查阅刘克祥先生《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收录的土地卖契看到,早在明代的地契已出现了田租的卖契,“以弘治十五年(1502年)程元鼎卖契为例,‘和化里住人程元鼎、元弼、元相,今承祖有田一处,坐落土名麻榨湾,田租五秤,计一丘。又一处,土名□后培脚,田租三秤半计口。又一处,土名水竹口,田租二秤半,计口丘,共田租三宗,计一十一秤” [5],该地契直接言明是田租买卖,田租成为土地买卖的标的物。又如明万历九年(1581年)的卖契为例,“六都程良植同弟程良柽,今有承祖水田一号,坐落本都四保,土名吴家坦,小土名黄梅潭,共计租一十七秤。其田与叔祖程铢等相共,本身三分中合得一分,计该实租五秤十一斤五两。先内取二秤四斤半,卖与同居竹岩公讫,仍该三秤七斤五两。其田新立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今将前项四至内田租本身兄弟仍该实租三秤七斤五两,今内取一秤七斤五两,出卖与同居程良柱名下为业,面议时价文银一两整。”[6]这是田租买卖的又一典型例证,以往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已扩展到田租的买卖,且田租可分拆零卖。涉及田租买卖地契的契式和内容与传统的土地交易的并无多大差异,既是买卖,必然也要税契。这种田租买卖的形式在清代得到延续,并且田租的买卖几乎都是绝卖交易,地契的格式也呈现了简化的趋势,田租作为标的物,直接列明租价,具体面积和四至范围都略去,这几点,在本藏品中以“买断”的形式体现,契单中也没有出现四至范围和田园面积,是吻合的。
四、关于防伪手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地契的格式越来越完善,對防伪问题也格外重视。该藏品的防伪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藏品一共盖了7个红章,“中华民国闽都督府财政部之印红印”2个,“永福县印”5个。细心留意不难发现,这些盖章的地方几乎都是手写文字的地方。第二,就是通常用的骑缝章,仅骑缝章就用了4个。而且右侧对契价和契税再次书写了一遍,撕开后一分为二,以后查验时只要将印迹一对,如果能刚好吻合,那就是真的合同。第三,右侧看出地契使用了字号,字号为“财字第XX”,表明已在财政部登记备案。这几点防伪手法,跟前清是一脉相承的。
从地契几点内容来看,有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民国对地契的格式、内容、版式、防伪手法等方面,基本沿袭了前清,但有所发展。清朝,地契基本采用“民写官验”的形式,一种是官府直接在白契上盖章验契收税,发展到清朝中后期采用契尾粘连方式验契。到了民国初年,地契内容和要素基本不变,有了规整的官契纸,地契的形制有了较大的统一。
第二,从地契的税率来看,反映出无论是前清还是民国,都没有实现全国税率的统一,或者是各省政策不一,或者是各地执行各异,各省县对当地的土地管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随着国情国势的变化,契税的本质发生了变化。契税是清朝重要的税源,前清福建杂税共计有11种,以契税为收入大宗。1914年,为缓解政府当前财政困难,财政部颁布《验契条例》实施验契,契税收入大增,仅1914年验契收入达3182万元,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再次实施验契。到民国中后期,契税收入不仅限于契税本身,还包括了验契费和附加税,和工农业税、田赋一起已成为地方三大税源,各地还把契税作为敛财的手段,甚至出现“预征”和“借垫”,导致民怨四起,“有产的人不是少出就是干脆不出,这一项负担便大部分落到无产的穷人身上,于是收税人追呼吊打,穷人卖儿鬻女的事时有发生”[7],纳税人经常不报实价或者隐瞒不报,征收机关又无从查起,契税作为权属证明的作用发生了变质,官府渐渐把契税作为一种敛财手段。事实上,防伪手法的运用和增加,也是防止减价偷税,增加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广东地方税》编写组.广东地方税[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348.
[2]贾士毅. 民国财政史(上)[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476
[3]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 第5辑:地方税及其他税捐(上)[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244.
[4][5][6]陈云朝.近代“一田两主”习惯转型研究 以徽州六县为中心[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8:75-78.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福建文史资料第13辑[M].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86:8.
作者简介:范利民(1984-),男,广东广州,文博助理馆员,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