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凤 聃铃 刘江红 刘倩倩 张煜欣 梁翠
摘要:随着社会主体间法律纠纷的增加与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日渐旺盛,但老年人法律援助却仍存在众多供需不平衡,存在着有限法援经费与案件所需支出不对等、法援工作机制与老人现实需求不相符、办案人力资源与老年法援特点不匹配等现实困境。上述问题需要从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维视角建立破解机制,如可以从专项基金、保险制度、地校协作等多层面解决经费不足问题;通过降低法援申请门槛、加强相关机构的衔接等方法落实老年群体的法援权益;利用改进律师指派方式、健全老年法援专项服务、完善案件监管机制等方式提高老年法援案件质量。
关键词: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法律服务需求;老年群体
中图分类号:D66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8-0093-03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在一定程度上使弱势群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但紧张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始终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在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和老龄化程度不断攀升的当下,如何有效地保障广大老年群体的法律权益成为重中之重。残寡老人失房流落街头、六个孩子拒绝赡养九旬娘、花甲母亲因医疗事故痛失爱子、大爷被忽悠购买数十万元无效保健品,一例例老年人权益受侵害却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背后映射的则是老年群体攀升的法律服务需求与有限的法律援助供给之间的尖锐矛盾。若能有效解决这一现实难题,将大力助推我国法律援助“供给侧改革”的实现与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
一、老年群体法律援助的现实困境
(一)有限法援经费与案件所需支出的不对等
1.经费投入少与案件数量多的矛盾
法律援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支撑其运行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在法律援助经费上,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经费总量与资金渠道有限的问题。其一,经费投入总量较少。法律援助经费与我国的经济实力并不相符,和其他相对发达的国家相比具有较大差距。例如,2000—2001年,英国法律援助的财政净拨款便为17亿英镑,约为全国年财政支出的1%。而我国在2018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26.51亿元,法律援助经费仅占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0.012%[1]。其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国家财政能力毕竟有限,仅靠国家财政支出难以保障法律援助的长远发展。
2.案件补贴低与律师收费高的矛盾
律所多是自负盈亏的合伙企业,其需以高额收费来谋求自身发展。而律师职业的逐利性与法律援助事业的公益性之间必定会产生矛盾。虽然案件补贴费用在逐年增加,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远远低于律师的收费标准,与律师的市场价格仍差距较大。这导致援助律师的积极性不高,案件质量无法保障。特别是针对老年人这样的群体,与当事人沟通困难、牵涉法律关系复杂且可挖掘的潜在业务少,承办律师更容易产生怠慢心理。有限的案件补贴标准难以完全适应新增长的需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在有限的物质条件支持下,很难投入全部的精力和时间处理法律援助案件。在现实中,因为收益不可观而不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大有其人。
(一)法援工作机制与老人现实需求不相符
1.援助申请标准不符现实需求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颁布以来,一直以经济困难作为法律援助申请的唯一标准。而2020年,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除了绝对贫困,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情形也早已多元化。因此,将经济困难作为单一的标准已与当下的时代背景不相符。京津两地为应对这一难题,降低了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如北京市针对留守老人以及由于遭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者主张其他权利而被要求申请法律救助的,免予经济困难的审查[2];天津市对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一律免于经济审查[3]。但上述针对老年人放宽经济审查的情形,均未体现在两地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当中,上述措施仅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将导致形式上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惠面实质上不能保证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年人均能获得法律援助。加之行动不便和网络资讯匮乏,很容易使得老年人仍旧认为法律援助是道“高门槛”。
2.法律援助服务不符现实预期
在选择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时,多数老年群体会选择亲友或村委会而非法律援助机构。不选择法律援助机构的原因:一是老年人心理上更接受熟悉面孔,内心容易建立起信任关系;二是法律援助提供的服务无法满足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其一,当老年人发生法律纠纷时,除了解决法律上的权利救济问题,更应关注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当前,已有社区在解答老年人权益受损问题时对其进行心理建设和疏导,而法律援助机构在此方面相形见绌。其二,在疑难案件中,法律纠纷往往衍生出一系列附屬问题,如在家中遭受虐待的老人需要社会救助机构为其提供临时居所;患病、受伤又无人赡养的老人在维护法律权益的同时有获得医疗救治的迫切需求。老年人的上述需求并不能仅靠法律援助机构解决,需要多个机构的合作配合,当前法律援助机构与社区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之间的衔接不完善间接降低了老年法律援助的有效性。
(三)办案人力资源与老年法援特点不匹配
1.对老年法援案件的复杂性缺乏重视
由于律师缺乏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复杂性的认识,常出现办案律师专业素养不足、案件性质与专长领域不符等问题。法律援助中心仅负责将相应案件下发,未能全面了解承办律师的能力专长,而律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多由入业不久、经验较浅的年轻律师承办,不利于深入了解案情、彻底解决纠纷。此外,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多涉及赡养、财产继承等纠纷,在律师资源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分配至刑事领域专长的律师办理,不利于保障援助质量。
2.对老年群体身心的特殊性缺乏关注
老年人在生理、心理等方面有特殊需求,而现实中法律援助更追求法律问题的解决,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缺乏足够关注。其一,随着年龄增长与身体机能老化,多数老年人患有疾病或活动不便,而法律援助机构的“上门服务”通常也较少,导致老年人无法及时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联系。其二,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类型多涉及赡养、财产、医疗健康保险等,这类案件中的老人通常有家庭情感、身体健康等问题,极易产生紧张、焦虑等情绪,甚至会因此“打退堂鼓”,不愿再接受法律援助。其三,老年人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接受能力有特殊性,办案律师通常忽略该特点,产生双方难以理解彼此意思、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
二、老年群体法律援助问题的破解机制
(一)从多维度提高老年法援经费保障能力
1.拓展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
首先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事业的经费投入,提高其在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在财政拨款总量充足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提高老年群体经费补贴,同时应采用同级财政拨款和上级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复合型财政资金模式,保证国家财政拨款的及时到位。
其次要善于挖掘、丰富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其一,可以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基金的收益可以作为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4]。其二,可以建立法律援助保险制度为其提供保障和承担一定风险。此类保险更类似于社会保险,老年人可以每年缴纳一定的法律援助保险金。由于经济、政治、生活水平等差异,缴纳的保险金应根据各地的市民生活水平来制定,并且应采取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老年人缴纳法律援助保险金。
2.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
一方面可以加强我国法援机构与国际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于国外起步较晚,运行机制上不够成熟,加强与法律援助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不仅可以吸取经验和教训,还可以向其寻求物质帮助。另一方面可以鼓励高校选开法律援助的实践课程或者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实践等活动,由法援机构提供学生实践平台。如此既可以锻炼法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综合性实用法律人才,又可以缓解法律援助供不应求的压力和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
(二)从多角度保障老年群体获得法律援助
1.落实老年人法律援助申请门槛的降低
考虑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特殊性,其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不应拘泥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困难,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法律援助资源及案件数量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人性化的申请标准,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老年人建议放宽经济条件审查:(1)患有重大疾病、长期卧病在床或无劳动能力;(2)长期独立居住且缺乏生活来源;(3)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主张权利;(4)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赡养人和扶养人;(5)因意外安全事故遭受生命、身体健康损害,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上述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等同于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必要时,可为其免予经济困难审查[5]。
2.强化法援机构同相关社会组织的衔接
对于心理较为脆弱的受援老人,考虑到快节奏的法律援助方式容易使老人产生抵抗情绪从而放弃维护权益,可以优先通过社区及老年协会等组织收集老年人的法律服务诉求。首先,在法援机构备案后,及时派遣法援律师和心理咨询师与老人所在社区、村镇对接,用恰当的沟通方式减轻老年人的心理负担。其次,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作用,为老年群体高效化解矛盾。再次,对于需要其他附属服务的受援老人,各级法院及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考虑制定与其他社会组织机构衔接的流程规则,积极同社会救济组织进行“点对点”的对接。最后,在法援过程中,法援机构要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合作,利用司法救济实现从诉讼走向和解的道路,满足老人追求家庭和谐的需求。
(三)从多方面提升老年群体法援案件质量
1.改进老年人法律援助律师指派方式
我国司法部颁布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指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办案情况、受援助人员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安排承辦机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在分配案件时,应全面了解上述情况,完善案件指派方式,改进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资源的供给模式。此外,法律援助中心需要不断加强援助律师队伍的建设,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和经验分享等方式提高法援律师的素养。此外,为应对老年人群体的特殊生理、心理需求以及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殊性,可以在业务培训之外,展开针对老年群体特性、人际沟通、心理辅导技能等方面的拓展培训,使工作人员在援助的过程中更关注老年人的需求,业务能力同步提升。
2.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项服务体系
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项服务体系包括老年人快速法律援助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专门化法律援助的服务团队、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项服务项目等[6]。为加快法援体系化建设,可以选拔对老年人案件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老年人心理和生理需求的律师形成团队,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同时,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方式,用老年人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法进行交流。此外,也可以借鉴安徽省肥西县司法鉴定中心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医疗纠纷、残疾评定等方面专项司法鉴定服务的经验,设立更多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专项项目。
3.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监管主要采取的是“卷宗抽查”,而这一事后模式具有滞后性,并不能及时反馈案件问题。通过加强对受援助者、法官和检察官回访过程的监管,采取电话回访等方式,则可以弥补“卷宗抽查”的弊端。另外,需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活动,对评估结果进行及时通报,将评估的结果与案件指派、评先评优等机制联系在一起,以此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监督。最后,可以着重从需求侧角度出发,将受援对象的反馈和意见与案件质量评估结合,如法援机构可以建立受援对象反馈平台,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邮件等多元的方式将其对案件的评价反馈至法援机构,并将此类信息汇总于律师的办案记录,定期与律师进行谈话、分析。
参考文献:
[1]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法律援助研究院.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研究报告[EB/OL].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20-10-19).
http://www.moj.gov.cn/Directly_subordinate_unit/content/2020-10/19/888_3258296.html
[2]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开展老年人公共法律服务专项维权活动[EB/OL].北京市司法局.(2020-10-10).
http://sfj.beijing.gov.cn/sfj/sfdt/ywdt82/flfw93/10873424/.
[3] 天津市司法局.我市三举措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EB/OL].天津市司法局.(2017-11-07).
http://sf.tj.gov.cn/XWDT5156/YWDT57/202008/t20200810_3450458.html.
[4] 高雅.北京市法律援助状况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5.
[5] 张翼杰.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亟待构建[J].人民论坛,2019(9).
[6] 王蓓,周秘.理论阐释与实践应用:老年人法律援助扩大机制研究[J].法学研究,2020(5).
作者简介:袁凤聃铃(1999—),女,苗族,贵州凯里人,单位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刘江红(2000—),女,汉族,贵州兴义人,单位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刘倩倩(2000—),女,布依族,贵州长顺人,单位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张煜欣(2000—),女,汉族,北京人,单位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梁翠(1999—),女,壮族,北京人,单位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责任编辑:董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