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辰
研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个重大突破是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研究这三个“不予行政处罚”,修法精神体现了处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初衷的法治方向,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规律,符合百姓期盼,是在地方已经摸索出经验、获得良好口碑的基础上,适时将改革探索上升为更高层级的国家意志,值得充分肯定。
笔者注意到,此前由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也拟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修法精神与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完全一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无缝衔接”。下一步,地方各级交管部门应当在总结“首违不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要求,出台相关细则,增强一线“柔性执法”的标准化程度和可操作性,通过提升交通执法温度和感化力,增强交通执法的教育功能,让“首违不罚”的教育目的真正落地开花。
有的地方近年来在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缺乏提醒警示标志、路面标线设置不合理、限速过低、限速“打摆子”等不规范的执法瑕疵,受到各界关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避免“暗中执法”。
例如,行政处罚法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當事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交通方面的非现场行政处罚应避免程序、技术、权限等各方面的瑕疵。因此,结合行政处罚法本次修订,地方各级交管部门应主动排查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同时,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和效果。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尤其要结合大数据,对电子摄像头抓拍的高频次违法行为进行研判,如果从网民的“吐槽”或行政复议中发现有警示标志和路面标线设置不够合理等因素,应当及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精神进行整改。
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不管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是酝酿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初心都围绕百姓的平安和幸福。当基层民声转化为国家意志,当国家意志在执法环节落实到位,国家意志就将以铁一样的刚性护卫百姓平安和幸福,由此产生的必将是国民法治信仰的深化,以及立法、执法与守法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