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的设置

2021-10-07 17:05朱武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经济法

摘 要:文章简述了《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设置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经济法学科的内容和特点,对该部分类目体系设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调整建议,以期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

中图分类号:G25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1)09-0090-04

关键词:《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经济法;类目设置

1 背景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其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因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律学科体系中的基本部门法之一。经济法旨在加强国家的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和目标的确立,为满足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的法律学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3],而经济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4]。为了适应当今经济法专业领域的飞速发展和法学知识的更新,《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第5版)对第4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中与经济法学科发展不相适应的陈旧性、滞后性的类目进行了修订,变更了第4版中经济法有关类目的归属关系,进一步理顺了经济法类目体系。经过修改调整后的经济法子类的设置反映出很多经济法学科发展的新内容,有效地解决了经济法律文献分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能更好地满足文献分类标引工作的新需求。但是,虽然修订后的经济法类目设置更加科学化、专业化,但仍存在类目级别不当、逻辑关系混乱、归属关系不当以及类目设置不足、类目注释尚需补充等问题。笔者结合经济法学科的内容和特点,对《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类目体系设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调整建议,以期为日后相关经济法类目的修订工作提供参考。

2 《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设置存在的问题

2.1 类目级别设置不当

经济法体系结构由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决定,不同层次的经济法部门以不同层次的国家经济协调关系为调整对象,不同门类的经济法部门以各该层次的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不同方面为调整对象[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两部分构成,因此,《中图法》中的经济法类目也应包含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两大子类。

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法的部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的调控目标、调控方式、调控原则和调控内容都由相应的法律确定,各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6]。其主要包括:规范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及重要政策目标的计划法、统计法;规范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重要政策目标,并规定了相应的宏观调控手段的产业法,包含农业经济管理法、工业经济管理法、第三产业经济管理法、经济特区经济法等;规范市场经济中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的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规范如何保障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政策目标及其实施手段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范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涉外经济管理法,包含对外贸易法等。宏观调控法的位阶高于有关宏观调控的各部门经济法,结合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为使《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的设置更加科学、专业,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类应包含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涉外经济管理法等类目,各类之间为并列关系,即宏观调控法类目级别的设置应高于有关宏观调控的各部门经济法的类级。然而,在《中图法》(第5版)中存在类目级别设置不当的情况,如:将“D922.2财政法”“D922.28金融法”与“D922.29经济法”等类相并列,三者设置成同位类,降低了经济法作为基本部门法的位阶,而不当地抬高了本只应隶属于宏观调控法范畴的财政法和金融法的级别,设置非常不合理;又如:将“D922.291宏观调控法”与“D922.292工业经济管理法”“D922.296交通运输经济和通信经济管理法”“D922.297基本建设管理法”“D922.299经济特区经济法”等类相并列,设为同位类的做法,降低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重要法的部门应有的位阶,而不恰当地抬高了本只应隶属于宏观调控法门类中产业法范畴的各相关部门经济法的级别。笔者认为,《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中存在的类目级别设置不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图法》的科学性,亟须解决经济法有关类目的级别设置不当问题。

2.2 类目之间逻辑关系混乱

笔者结合不同门类的部门经济法的内容和特点,认为《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中存在类目之间逻辑关系混乱问题。例如,财政法与税法同为规范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的部门经济法,此两部法律应该位阶相等,相应的,在《中图法》中“财政法”类与“税法”类也应为同位类,二者应是并列关系,并不存在隶属关系,然而《中圖法》(第5版)却将“D922.22税法”归至“D922.2财政法”类下,设置成其下位类,显然此两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错误的。

2.3 类目之间归属关系不当

2.3.1 “价格法”类和“旅游法”类的归属问题。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市场管理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另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其位阶与宏观调控法相同。在《中图法》(第5版)中,“D922.294市场管理法”类目注释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工商管理法、产品责任法、旅游法等入此。笔者认为将价格法和旅游法归入市场管理法类的做法并不妥当,价格法是为规范国家运用价格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应归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相应的,体现在《中图法》(第5版)中应将其归入宏观调控法类;旅游业是第三产业,而旅游法是为规范国家对旅游产业进行管理的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属于产业法的范畴,也应归属于宏观调控法,相应的,体现在《中图法》(第5版)中应将其归入宏观调控法类。

2.3.2 “信托、信贷法”类、“保险法”类及“证券法”类的归属问题。《中图法》(第5版)中“D922.282信托、信贷法”“D922.284保险法”及“D922.287证券法”等类均归属于“D922.28金融法”类。信托法、保险法和证券法虽然包含有政府对信托、保险和证券市场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但毕竟是以商事主体市场交易方面的规范为主,即此三部法律私法的性质要强于公法性质,如果将其均归入金融法类,纳入经济法范畴,则不适当地扩大了经济法体系的范围,从而有损经济法的公法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将信托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从经济法体系中去除,体现在《中图法》(第5版)中,相应的法律类目也应从金融法类目体系中删除。

2.3.3 “企业法、公司法”类和“破产法”类的归属问题。《中图法》(第5版)中“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和“D922.291.92破产法”类均归属于“D922.29经济法”类。企业法、公司法和破产法尽管都包含有政府对企业行为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但主要还是以作为商主体企业的商事交易行为规范为主,商事交易行为应属于商法调整的范围,具私法性质,若将其归入经济法,则意味着认可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行为,而政府对企业加以行政干预很容易导致政企不分,这显然与市场经济运作规则相悖,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法、公司法及破产法应从经济法体系中去除,体现在《中图法》(第5版)中,相应的法律类目也应从经济法类目体系中删除。

2.3.4 “海关法”类的归属问题。《中图法》(第5版)中“D922.22税法”类下的“D922.221流转税法”类目注释为:关税法、海关法等入此。笔者认为将海关法归入流转税法类的做法并不合适,海关法是为规范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海关监管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应属于规范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实现的对外贸易法的范畴,体现在《中图法》(第5版)中,应将海关法归入对外贸易法类。

2.3.5 “外商投资法”类的归属问题。《中图法》(第5版)中“D922.295涉外经济管理法”类目注释为:中外合资经营条例、外商投资法、对外贸易法等入此。外商投资法是为规范国家对外商在我国从事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应属于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投资法的范畴,相应的,体现在《中图法》(第5版)中应将“外商投资法”归入投资法类。

2.4 类目设置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支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法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制定的,隶属于财政法范畴。当前,有关政府采购法的文献著述数量越来越多,仅在国家图书馆ALEPH系统中查询到的“政府采购法”类图书就多达一百余种。《中图法》分类体系应反映学科发展的新内容,分类法类目的设置要与文献出版及积累状况相匹配,因此笔者建议在“财政法”类下增设“政府采购法”类目。

2.5 类目注释尚需补充

市场管理法旨在维护交易秩序从而达到交易安全,而交易安全在市场交易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是交易客体是否货真价实,产品质量高低是市场交易秩序优劣的一个基本尺度,政府有必要运用更多的强制性公法规范确保产品质量[8]。因此,用以调整在生产流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产品质量法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建议在“D922.294市场管理法”类目注释中增加“产品质量法”内容。

3 《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类目表的设置建议

综上所述,《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的设置中存在的类级不当、逻辑关系混乱、归属关系不当以及类目设置不足、类目注释尚需补充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图法》类目设置的科学性,降低了其作为专业文献分类工具的权威性,未能很好地反映经济法学科的发展情况,从而影响了经濟法类文献分类标引工作的准确性。因此,经济法类目体系亟须从整体上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满足经济法领域相关文献分类工作的需要。笔者建议结合经济法学科的内容和特点,对《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进行重新设置,鉴于经济法类目需要修订的地方较多,涉及类目级别、类目名称、类目之间归属关系变动甚至类目增删等,调整幅度较大,故需对其进行重新编号,按照字母、数字混合制的标记符号及层累小数制的标记制度,在保持《中图法》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对经济法相关类目进行调整,详见下页表1。

较之现行的《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类目表,表1中的“D922.29经济法”类目体系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同时删除了原有的“D922.2财政法”和“D922.28金融法”类目体系的设置。笔者认为,修改后的经济法类目既保持了《中图法》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更加准确地反映了经济法学科的内容和特点,同时也提升了《中图法》类目设置的科学性,能够更好地满足经济法相关文献分类工作的需要。

4 结语

《中图法》作为文献分类的工具,要结合学科发展情况不断进行修订,以保持其科学性。现行《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未能很好地反映经济法学科的发展现状,亟须对其进行调整,笔者结合经济法学科的内容和特点,尝试对其提出调整建议,考虑不周的地方希望与业界同人共同探讨,以期为更加完善地构建《中图法》分类体系作出微薄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爱霞.对《中图法》(第5版)法律类目的评析[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2(3):49-52.

[2][4][5][6][7][8] 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8-266.

[3] 朱武.中国法律类图书分类标引工作实践探讨:以国家图书馆藏台版图书为例[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20(8):156-158.

(编校:徐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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