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利民,邢晓康,刘 鑫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1)
随着创新活动的发展,创新成果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中小型科技企业缺乏足够的互补性资产以确保从创新中获取收益,因而在创新独占性机制的选择上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呈现出更加强烈的创新成果保护倾向。因此,创新企业必须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如专利、商业秘密、领先时间战略等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才能确保对创新成果的独占性。如何保护产生的创新成果免于被剽窃或模仿,从科技创新中获取可见的经济利益,并且保持企业、产业、国家的长期发展优势,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创新的动力是从创新过程中获取利益,而创新保护机制正是保证占有创新成果的途径和方法,基于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各种创新保护机制的有效性在各种企业自身因素和外界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具有很大的差异,因而根据企业所面临的不同处境选择合适的创新保护机制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获利来说极其重要。
Harabi(1995)发现产品创新更多地使用专利手段加以保护,而工艺创新则更多地依靠商业秘密手段[1]。Arundel(2001)对欧洲制造企业的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小企业更加依赖商业秘密而不是专利来获取竞争优势;但是也发现了一些例外,如研发密集型的小企业和大企业一样认为专利更有知识产权保护价值[2]。Lanjouw和Schankerman(2001)认为小企业较少采用专利交叉许可,也缺乏进攻性的专利策略声誉,因而专利实施成本往往较高[3]。郑登攀等(2010)以西安市中小企业为研究对象对中小企业创新保护方式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小企业较少采用专利来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研发费用较大、处于中高科技行业或者具有创新合作协议的中小企业倾向于采用加速商业化的手段来保护创新成果;研发费用比重较小、处于高科技或者研发服务行业、处于离散产品行业或进行工艺创新的中小企业倾向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创新成果[4]。
袁健红等人(2010)在企业自主创新保护机制选择的影响因素中指出,创新成果保护机制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企业规模、研发强度、知识共享战略、创新类型(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激励机制[5]。蒋晓雯(2013)在企业创新保护机制选择的影响因素研究中引入了知识溢出的概念,认为影响创新成果保护机制的主要因素为知识属性、知识共享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机制[6]。李苗苗(2019)在政府补贴与风险投资视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独占工具选择研究中,把企业创新保护机制选择的影响因素总结为五种:政府、产品、企业、行业、其他因素[7]。
通过文献的分析与整理,发现学者们对于创新保护机制的研究主要着眼于专利或商业保密等某几个方面,并且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本文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影响中小企业创新成果保护机制的因素进行了全面的研究。
创新成果保护机制(以下简称创新保护机制),也被称为独占性机制。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创新保护机制分为正式保护机制和非正式保护机制。
正式保护机制是指保护创新成果且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文件,也可称为法律保护机制(IPRs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形成的行业技术标准。一般而言,正式保护机制的保护力度较强,但也同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例如,专利权的建立需要企业披露一部分甚至全部的信息,来证明创新成果的创新性,专利局才能通过审核形成专利权,这样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创新成果泄露。正式保护机制有利有弊,其弊端在于法律对于创新成果的保护性有时间效应,因而有时需要通过不公开信息的手段来保护创新成果,就有了非正式保护机制。
非正式保护机制是指企业为了保护创新成果采用的非法律手段,也可称为非法律保护机制(非IPRs保护机制),主要包括商业秘密、领先时间战略和互补性资产[8](互补性资产由Teece提出,认为是企业将创新产品市场化所需的制造、分销、服务等配套能力)。相比于正式保护机制,非正式保护机制虽然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也不会将企业的创新信息公开。Cohen在2000年对美国制造企业的调查中发现,专利作为保护产品创新的手段,其有效性除了在药品、医疗设备和特殊用途机器行业中排名比较靠前以外,在其他绝大多数行业中排名反而靠后。而商业秘密和领先时间则几乎在所有的行业中都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手段[9]。朱爱辉等人对中国制造企业进行的调查与上述结果也较为一致[10]。也就是说,正式保护机制虽然有法律的强有力支持,但有效性却不如非正式保护机制。
综上所述,正式保护机制和非正式保护机制各有利弊,而且存在互补关系,非正式保护机制可以视为对法律保护不到的方面的补充。在现实市场中,企业所处的环境和企业内部的因素均会影响企业的选择,所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创新保护机制。
通过对学者的文献研究,本文在沿用Teece理论的基础上将创新保护机制分为正式保护机制(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技术标准)和非正式保护机制(包括商业秘密、领先时间、互补性资产),同时认为影响企业选择何种创新保护机制的因素主要有五类:知识属性、创新类型、研发强度、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共享。
首先,在这里对假设中所提出的相关理论进行说明。创新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前进的重要力量。但与此同时,最先研发出创新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反而不是最大的受益者,而紧随其后的模仿者,或收购这一创新成果的企业却成为最大受益者。针对这一问题,David J.Teece在1986年开创性地提出了著名的创新收益理论(Profiting from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简称PFTI理论),指出创新企业想要获利的关键点是企业阻止创新成果被模仿者模仿的能力和将创新产品或服务商业化的能力[8]。
知识是一个企业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同时也是企业创新的核心。而知识需要被人掌握才能运用于创新活动,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知识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会存在一定的知识溢出。对于知识溢出的研究经历了概念阐述、理论引入和深入研究等阶段。王俊豪(2001)认为,溢出是指一定的经济行为对外部的影响,造成企业或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偏离的现象[11]。孙兆刚、徐雨森等人(2005)认为,知识溢出也是知识扩散的一种方式,是被动地、非自愿地、无意识地泄露出来的,表现为技术贸易中信息的占有[12]。综合众多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知识溢出是指知识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转移和扩散,被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理解和掌握的过程。
Polanyi(1958)认为,编码性是衡量知识的重要维度,知识的编码性是指给定的知识或技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图表、公式、数字或者文本精简为信息,并从知识性质的层面对知识进一步进行划分[13]。Polanyi的研究给了后世学者极大的启发,据此,Nonaka在1995年的研究中将知识做了分类,包括显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隐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两种类型[14]。本文在众多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把知识属性归类为简单型知识和复杂型知识。简单型知识指可编码的部分占比较大,容易学习、传播和保存的知识;复杂型知识指难以编码或不可编码的部分占比较大,难以完整理解、传播和保存的知识。所以,从理论上说,如果企业在创新过程中所使用的知识为简单型知识,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就倾向于选择正式保护机制,知识一旦泄露,便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相反地,如果企业在创新过程中所使用的知识为复杂型知识,企业就倾向于选择非正式保护机制。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1:知识的可编码程度越高,企业越倾向于选择正式保护机制。
朱爱辉(2007)等人整理了Levin,Harabi,Co⁃hen等人的研究数据,可以发现无论是美国、瑞士还是日本,无论是产品创新还是工艺创新,最有效的创新保护手段是保密、领先时间、制造能力、销售和服务等非正式保护机制,除了日本,其他国家专利有效性的排名都比较靠后。同时,朱爱辉等人对中国的制造业也进行了相似的调查,发现制造能力、领先时间等非正式保护手段的有效性远远高于专利等正式保护手段的有效性[15]。这与袁健红的观点不同,他认为相比于工艺创新,产品创新会涉及更多的技术和知识,编码性更高,所以正式保护机制在产品创新中的有效性应该高于非正式保护机制;而工艺创新更多的是经验,产线改造等编码性不高,所以非正式保护机制应该更有效。但是,Levin,Harabi,Cohen,朱爱辉等学者先后研究发现,无论是产品创新还是工艺创新,非正式保护机制的有效性均更好。
本文依据袁健红的理论解释提出假设,如果最终调查数据显示与理论不符,本文将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2:创新类型属于产品创新,企业倾向于选择正式保护机制;创新类型属于工艺创新,企业倾向于选择非正式保护机制。
Agrawal在2002年的论文中指出,企业投资研发活动是因为他们期待从投入中获取更多的利益[16]。也就是说只要投资R&D的期望边际收益大于其他投入资源的边际收益,那么企业就会致力于R&D活动。同时,Agrawal认为在研发活动中会产生两种知识:一种是可以被企业独占的知识,这类知识是指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具有独特性的知识,企业可以独自占有并从中获利;另一种是无法被企业独占的知识,这类知识指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知识,也就是说此类知识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随着企业加大研发资金的投入,产出的知识总量就会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无法被企业独占的知识越来越多,这样就会使其他企业可以获取的知识越多。简单来说,企业研发投入越多,知识溢出就越多。
基于Agrawal的分析,本文认为在知识外溢增多的情况下,企业仅仅通过商业保密等非正式保护手段难以保护创新,需要更加依赖专利等法律保护手段,一旦知识外泄,还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企业权益。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3:研发强度越高,企业越倾向于选择正式保护机制。
本文引入知识溢出来介绍人力资源管理与创新保护机制。知识是一个企业创新的核心,在创新活动中,因为知识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企业在使用和传播过程中难免会导致知识外泄,这就是知识溢出[17]。本文认为,企业保护创新成果就是保护知识,无论是使用正式保护机制还是非正式保护机制,目的就是防止知识外溢。知识外溢需要依存于介质,国内学者依据介质的不同把知识溢出分为四大类:一是无介质的知识溢出;二是以产品为介质的知识溢出;三是以信息传播为介质的知识溢出;四是以流动的人力资本为介质的知识溢出。
所以对于企业而言,人力资源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①提高员工的企业认同感,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②具有完善的福利保障和激励措施,起码要让创新人才无后顾之忧,可以全身心地投入研发;③减少人员的流动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完善程度越高,员工的创新积极性和保密意识就越强,企业便可以使用保密等非正式保护机制来保护创新成果,就不必要将创新公开去申请专利。同时由于企业的福利保障和激励措施,员工会主动地进行创新,提高企业的持续性创新能力。
鉴于人力资源管理与创新保护的关系,本文认为,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越健全,员工的知识就越多,同时由于激励措施会促使员工持续地进行创新,企业本身就会无形间形成相对于其他企业的创新壁垒。与此同时,健全的人力资源机制提高了员工的忠诚度,降低了员工的流动率,随之就减少了知识外溢,商业秘密等非正式保护机制的实用性就会大大提升。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4: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越健全,企业越倾向于选择非正式保护机制。
因为合作研发的产生,如何选择创新保护机制成了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最关心的问题。蒋晓雯(2013)认为,虽然企业会在合作研发中获得比独自研发更多的创新成果,但企业的最终目的还是企业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所以知识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就产生了矛盾:过度地分享企业知识资源将会导致企业的重要资源泄露从而损害企业利益,过度地对企业知识进行保密又难以达到通过知识共享进行合作研发的目的[6]。所以,企业迫切需要合适的创新保护机制,既保护企业创新又不妨碍企业间合作创新。
本文与蒋晓雯的看法一致,认为现今很多企业不再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获取知识和创新,而是更多地通过与其他企业和机构进行合作研发。这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企业仍然需要合作研发进行创新,另一方面却不可避免地在合作过程中造成知识和技术的泄露。而一般来看,企业在合作研发过程中由于很多知识难以通过非正式的手段保护,所以企业会倾向于使用法律保护,知识一旦泄露,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5:通过合作研发进行创新的企业,倾向于选择正式保护机制。
本文对问卷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问卷结构、题项描述、顺序排列均能影响最终得到的数据,所以本文在研究了多份同类问卷的基础上将本问卷设计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的基本信息调查,包括企业名称、职工人数、被调查者所在的部门。第二部分是对因变量的调查,即详细地了解企业创新保护机制的使用情况,包括以专利为代表的正式保护机制和以商业秘密为代表的非正式保护机制。本文对得到的答案使用Likert五级量表进行度量,并对每个维度取均值,得到分析所需数据。第三部分是对自变量的调查,即探究企业选择保护机制的影响因素,包括知识属性、创新类型、研发强度、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共享,并采用Likert五级量表进行度量,得到原始数据的处理方法与因变量一致。同时这一部分还询问了被调查者自己认为的影响因素有哪些,以验证本文五种影响因素选取的合理性。
本文问卷的调查对象是中小型科技企业,按照上述制定的问卷内容做成了纸质版问卷和电子版问卷,采用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发放,共发放问卷250份,收到问卷回复246份,回收率达到98.4%,剔除无效问卷27份,共回收有效问卷219份,有效回收率达89%(这里的无效问卷是指数据有缺失、职工人数大于500人的企业)。
3.2.1 因变量设计。本文的因变量是创新保护机制,即正式保护机制和非正式保护机制。本文在问卷中会询问企业在过去三年内对这些手段的使用情况,对被调查企业的数据进行总结归纳。量化方式选择Likert的五级量表进行打分测量,1分=非常低,5分=非常高(形容词除了高、低,还有困难、简单,完善、不完善),并对每个维度进行加总平均(见表1)。
表1 因变量设计及其描述
3.2.2 自变量设计。本文把正式保护机制和非正式保护机制设为因变量,自变量就是五种影响因素,包括知识属性、创新类型、研发强度、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共享。要想把自变量在问卷中体现出来就需要量化变量,下面主要是自变量的量化过程,量化方式依旧采用Likert五级量表(见表2)。
表2 自变量设计及其描述
知识属性根据前文的分析被分为简单型知识和复杂型知识,这两类知识在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传播速度、难易程度都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简单型知识所包含的显性知识更多,更容易在企业内部学习,其他企业也更容易获得;复杂型知识则相反。所以本文采用知识的传播难易程度作为知识属性的衡量指标。从复杂型知识到简单型知识得分为1~5。
创新类型分为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是一个具体的变量,容易被调查者理解,所以可以直接询问其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占创新总量的比例。从工艺创新占比到产品创新占比得分为1~5。
研发强度(R&D)一般代表企业在创新活动过程中对科研费用的投入支出活动和科研人员的管理活动,所以,本研究利用研发支出在总销售收入中的占比描述研发强度。本文将研发强度按照20%的差距分为5个等级:0~20%,20%~40%,40%~60%,60%~80%,80%~100%,得分依次为1~5。
人力资源管理的完善与否主要体现在能不能为企业建立创新人才队伍、员工的保密程度和工作积极性如何,所以本文采用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激励措施、培训体系作为衡量指标。从非常完善到非常不完善得分为1~5。
知识共享是指合作研发,在问卷中询问企业有没有进行合作创新。从独立研发到经常合作研发得分为1~5。
4.1.1 样本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首先对问卷调查的219个有效样本对象进行分析,发现企业职工人数最少为20人,最多为500人,中位数为280。表3是对职工人数的统计,可以看出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人数在201~300人之间,表明了样本企业的规模整体适中。同时大多数企业名称为某某科技企业,证明了问卷调查的对象为中小型科技企业。
表3 样本企业职工人数统计
表4统计了被调查者所在部门,发现样本主要分布在研发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研发部门作为创新的一线,被调查者能较为清楚地理解问卷;行政管理作为企业管理者所在部门,被调查者应该很清楚企业状况和创新保护现状,也能准确地做出回答。所以这更好地表明了此次问卷调查的数据可信度。
表4 受访者所在部门统计
问卷的第三部分是被调查者认为的创新保护机制的影响因素有哪些,经过统计,认为影响因素是员工保密程度的占比82%,企业规模大小的占比62%,所处行业的占比66%,知识传播难易程度的占比59%,是否合作研发的占比53%,研发费用投入多少的占比51%,创新类型的占比48%。可以发现除了创新类型,其他因素均有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其会影响企业如何选择创新保护机制。本文除了所处行业,对其他因素均进行了研究,这表明了本文对创新保护机制影响因素的选择是合理的。
4.1.2 研究变量描述性分析。在问卷设计中,本文对因变量部分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进行打分,1分代表使用频率低,5分代表使用频率高。通过表5对因变量的描述统计,我们发现正式保护机制中专利的平均得分最高,其次是版权,商标和形成的技术标准平均得分最低。这说明了企业更愿意使用专利进行创新保护,作为科技企业,尤其是高新科技企业,按照规定每年都有专利申请的数量要求,达不到要求将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以企业更愿意申请专利,而行业标准的形成难度非常大,理所应当得分较低。非正式保护机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商业秘密,其次是领先战略中的持续性创新和快速市场化,最低的是互补性资产。这也证实了我们的推断,即中小企业的制造能力和销售能力普遍较弱,所以企业通常采用商业秘密和领先时间战略进行创新保护。我们对因变量汇总后发现,正式保护机制的平均得分为2.67,非正式保护机制的平均得分为2.79,这表明了企业无论受哪种因素影响,都普遍倾向于使用非正式保护机制。
表5 因变量统计
本文在自变量部分也使用了李克特五级量表,对C1和C2题项进行平均处理得到变量知识属性得分,对F1、F2、F3题项进行平均处理得到变量人力资源管理得分。我们发现知识属性的得分有68%的样本大于3分,这表明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所使用的知识中简单型知识占比相对高一些。创新类型全部位于2~5分,这说明没有样本企业是纯工艺创新,而且产品创新的占比会高一些。研发强度中得分为4~5分的占比超过50%,这表明样本企业普遍重视研发,这也符合我们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定义。人力资源管理得分普遍在3分以上,小部分得分为1~3分,说明中小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普遍不太完善,福利和激励制度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也有一定的差距。知识共享得分大多位于2~4分,表明了样本企业完全独立研发和完全合作研发的很少,普遍情况为既合作研发又有所保留。
考察一份问卷的可靠性如何,就要进行信度分析,也称为可靠性分析。简单来说,信度分析检验了问卷的内部一致性,同时也检测了被调查者有没有真实地回答问卷。本文采用克隆巴赫Alpha系数进行信度分析,一般来说克隆巴赫α系数在0.6~0.65(最好不要),0.65~0.70(最小可接受值),0.70~0.80(相当好),0.80~0.90(非常好)。本文将0.7作为可接受的界限,利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如果结果大于等于0.7,就证明此次问卷的内部一致性较好,可以进行下一步分析。
从表6可以看出,克隆巴赫Alpha系数值为0.753,大于0.7,符合本文的要求,证明此次问卷的内部一致性和真实性较好。
表6 整体Cronbach's Alpha系数
表7为删除每项后计算出的克隆巴赫Alpha系数,能证明哪一项设计得不合理而影响了问卷的整体信度。从表7中可以看出,删除每项后的Al⁃pha系数均大于0.7,说明所有问题的设计均合理。
表7 删除每项后的Cronbach's Alpha系数
鉴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此次问卷的信度达标。
效度分析是检验问卷有效性的一种手段,即分析量表题项设计是否合理。本文采用KMO和Bartlett球形度检验来验证,如果KMO指数大于0.6且Bartlett显著性水平小于0.05,就说明此套问卷非常适合进行因子分析,效度较高。从表8可以看出,KMO指数为0.804,对应的P值为0.000,均符合要求,因而本文认为数据是有效的。
表8 KMO和Bartlett球形度检验表
4.4.1 线性回归模型。本文旨在探究各种影响因素如何影响企业选择创新保护机制,把创新保护机制选作因变量,各种影响因素选为自变量。在问卷调查中本文通过汇总得到了正式保护机制和非正式保护机制的得分,以此作为权重,依然采用5分制,得到创新保护机制的得分,得分越高,代表正式保护机制的占比越高。用数学公式来说,创新保护机制=正式保护机制/(正式保护机制+非正式保护机制),这样便得到了一个连续的因变量。将C1和C2题项加总平均得到知识属性的得分,将F1、F2、F3题项加总平均得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得分,其他自变量没有进行分类量化,不必进行处理,这样便得到了5个连续的自变量。由于变量都是连续型变量,所以采用线性回归分析。
鉴于上文的分析,本文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IPM表示创新保护机制(Innovate Pro⁃tection Mechanism),α代表常数项,ε代表随机误差,βi代表各自变量的系数,Xi代表各自变量,包括知识属性(Know)、创新类型(Type)、研发强度(R&D)、人力资源管理(HRM)、知识共享(Share)。
4.4.2 研究结果及数据分析。鉴于以上建立的线性回归模型,利用SPSS软件进行回归的结果见表9。
表9 模型R2表
表9中显示R2为0.748,表明创新保护机制的选择有74.8%的可能性受到这五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讲,R2只要超过50%就表明模型比较准确,显然,本文的模型所预测的结果是比较准确的。
表10为Anova表,用来检测回归方程的存在是否有意义。表中显示的显著性小于0.05,这说明本文归纳的五种自变量至少有一个可以影响到因变量,也就是说本文建立的回归方程是有意义的。
表10 模型Anova表
表11是回归模型的系数表,可以看到除了创新类型的显著性大于0.05外,其他自变量都是非常显著的。也就是说,创新类型并不能显著影响企业如何选择创新保护机制,但其他四种因素均可以显著影响。除了创新类型外,这四个自变量的系数均为正数,表明每个自变量均对因变量产生正向影响。线性回归分析要求自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一般来讲,只要VIF值小于10就是合格的。表4~9中显示每个自变量的VIF值均小于10,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回归模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表11 模型系数和共线性检验表
本节验证了五种假设成立与否,即知识的编码程度越高,企业越倾向于选择正式保护机制,假设1成立,这与其他学者的研究是一致的。创新所需的知识越复杂,其他企业就越难以剽窃和进行反向工程,所以就没有必要以公开信息的方式来获取法律的保护。
虽然创新类型能正向影响创新保护机制,与假设2保持一致,但由于创新类型的影响不显著,所以本文不把创新类型归纳为影响因素,即假设2不成立。本文还发现,中小企业产品创新普遍多于工艺创新,而且无论是产品创新还是工艺创新,中小企业均倾向于非正式保护机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中小企业的互补资产较为薄弱,申请正式保护又需要公开一部分信息,因而完全有可能被互补资产强的其他企业模仿,造成利益损失。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选择非正式保护机制可能是不得已的选择。
研发强度越高,中小企业越倾向于选择正式保护机制,假设3成立。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核心就是研发,一般研发投入高,创新产出就相对会多,从知识外溢的角度看,企业无法独占的知识就会外溢,正式保护机制正好抑制了这种趋势。
人力资源机制越完善,中小企业越倾向于选择非正式保护机制,假设4成立。这是因为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会让员工的保密意识很强,员工主观上愿意为企业带来效益,有这种先决条件的企业就没必要冒着公开的风险申请正式保护。
通过合作研发来创新的企业,则倾向于选择正式保护机制,假设5成立。现代企业大多需要合作研发才能攻破某一领域,带来的矛盾就是要合作的同时还要保密,正式保护机制能让双方企业均全身心地投入研发,不必担心外泄的风险。
创新的企业并非受益的企业,这种现象在中小企业中尤为常见。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资金、不具备完善的体制等问题让中小企业不能完全保护创新成果,中小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遭受打击,限制了企业创新的同时也限制了社会的发展。本文在探究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保护机制选择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得到以下结论。
①中小型科技企业使用最多的保护方式是专利和商业秘密,而且非正式保护机制的使用明显多于正式保护机制。同时中小企业形成的行业技术标准非常少,制造和销售能力等互补性资产也普遍很少。
②创新保护机制选择的影响因素有知识属性、研发强度、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共享,不包括创新类型。但无论是产品创新还是工艺创新,企业的非正式保护数量明显高于正式保护数量。
③创新活动所需的知识编码性越高,企业越倾向于选择正式保护机制。编码性高的知识在企业间传播起来较为简单,很容易被其他企业学习,通过反向工程模仿创新成果,所以中小企业不得不使用正式保护机制;相反地,编码性低的知识不容易传播,即使有不正当渠道泄露,也会因为没有相关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而难以模仿,所以企业会选择非正式保护机制。
④研发强度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选择正式保护机制。研发投入越高,创新产出无法被企业独占的知识就会越多,这类知识需要通过正式保护才能减少外溢。
⑤人力资源管理越完善的企业,越倾向于选择非正式保护机制。当员工的企业认同感较高时,其会自发地对企业内部信息保密,这依赖于企业的文化建设、福利保障和激励措施,所以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仅能对企业的创新产出产生正向影响,还会对创新保护有正向影响。
⑥通过合作共享来研发的企业会倾向于选择正式保护机制。这是因为合作会不可避免地造成知识溢出,正式保护机制正好可以防止知识外溢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使双方企业能全身心地投入创新。